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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9510.1-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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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1-2009 974 GB 19510.1-2009 <=6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510.1-2009 (GB19510.1-2009)
中文名称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Lamp controlgear -- Part 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4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99
字数估计 49,482
发布日期 2009-10-15
实施日期 2010-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510.1-2004
引用标准 ISO 4046-4-2002; IEC 61249-2; IEC 61189-2; IEC 60923-2005; IEC 60921-2004; IEC 60901; IEC 60691-2002; IEC 60529-1989; IEC 60317-0-1-1997; IEC 60081; GB 19510.10-2009; GB 19510.9; GB/T 16935.3; GB/T 15144-2009; GB 14536.4; GB/T 12113-2003; GB 7000.1-2007;
采用标准 IEC 61347-1-2007,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1号(总第15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和/或50Hz或60Hz的1000V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本部分涉及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本部分不包括关于在生产期间对单个灯的控制装置的试验要求。半灯具的要求在GB 7000中给出(见GB 7000.1-2007中1.2.60)。除了本部分所给出的要求之外, 附录B还给出了适用于热保护式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附录C给出了带过热保护器的灯的电子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具备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

GB 19510.1-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1-2009 英文名称: Lamp controlgear -- Part 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ICS 29.140.99 K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10.1-2009/IEC 61347-1:2007 代替GB 19510.1-20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和/或50Hz或60Hz的1000V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 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 本部分涉及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本部分不包括关于在生产期间对单个灯的控制装置的试验要求。 半灯具的要求在GB 7000中给出(见GB 7000.1-2007中1.2.60)。 除了本部分所给出的要求之外,附录B还给出了适用于热保护式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附录C给出了带过热保护器的灯的电子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具备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内装式镇流器的补充要求在附录I中给出。 4 一般要求 灯的控制装置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使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对使用者或周围环境构成危险。 合格性采用所规定的全部试验进行检验。 此外,独立式灯的控制装置还应按照GB 7000.1-2007的要求,包括分类要求和标志要求,例如: IP分类, 标志等。具备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内装式镇流器还应符合附录I的要求。 某些内装的灯的控制装置本身没有外壳,由印刷电路板和电子元件构成,如果要将其装入灯具,它 们应符合GB 7000.1-2007灯具标准的要求。本身未装有外壳的整体式灯的控制装置应视为是 GB 7000.1-2007的第0.5章所定义的灯具的组成部件,并应将其装入灯具后再进行试验。 注:建议灯具制造商在必要时与灯的控制装置的制造商讨论相应的试验要求。 在灯的安全标准中,针对灯的安全工作给出了“镇流器设计资料”。当测试镇流器时,应将该资料看作应符合的规定。 5 试验说明 5.1 本部分所述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注:本部分所提出的要求和公差均与对制造商提交的型式试验样品所进行的试验有关。某一制造商的型式试验样 品的合格并不能保证其全部产品符合本安全要求。制造商有责任保证产品的一致性,除了进行型式试验之外, 还可采取例行试验和质量保证措施。 5.2 各项试验均要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5.3 型式试验应在为此试验而提交的由一个或若干个元件组成的一个样品上进行,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通常,全部试验要在每一种类型的灯的控制装置上进行;如果试验时涉及到一系列类似的灯的控制 装置,则应与制造商取得一致意见。以该系列中每一种功率的产品或从该系列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全部试验。 用三个灯的控制装置的样品进行试验时,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样品试验不合格,则该类型产品视为全 部不合格。如果有一个样品试验不合格,则该试验应在另外三个样品上重复进行,并且这三个样品都应符合试验要求。 5.4 试验应按照本部分所列顺序进行,但GB 19510其他特殊要求的部分另有规定时除外。 5.5 在进行热试验时,独立式灯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一试验角内,该试验角由三块厚15mm~20mm, 涂有无光泽黑漆的三层纤维板构成,并装配成类似房屋的两面墙和天花板的样子。灯的控制装置要牢 固地安装在该天花板上,并尽量靠近墙面,天花板延伸至灯的控制装置其他侧面以外的长度至少为250mm。 5.6 对于专门使用电池供电的直流镇流器,允许使用电池以外的直流电源,但这种电源的阻抗应等于电池的阻抗。 注:将具有适用的额定电压和容量至少为50μF的无感电容器连接在受试装置的电源接线端子上,通常能获得一 与电池阻抗相仿的电源阻抗。 5.7 当按照本部分的要求测试灯的控制装置时,通过提交一个新的测试样品和以前的试验报告,较早 的试验报告可以按照本版本更新。 产品通常不需要做全部的型式试验,并且以前的试验结果仅应根据规范性附录J:“更严格的要求 明细单”所列的标示“R”的修订条款来评判。 6 分类 按照安装方法,灯的控制装置分类如下: ---内装式; ---独立式; ---整体式。 7 标志 7.1 标志项目 对于下述标志内容,哪些应是强制性标志,哪些应标在灯的控制装置上,哪些注明在制造商的产品 目录或类似使用说明书中,GB 19510的其他特殊要求的部分均有所规定: a) 来源标志(商标、制造商的名称或销售商的名称)。 b) 型号或制造商的类型符号。 c) 适用的独立式灯的控制装置的符号 。 d) 灯的控制装置的可替换部件和可互换部件如包括保险丝,其相互关系应采用图例的方式明确 无误地标在灯的控制装置上;如不包括可替换或互换的保险丝,可注明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中。 e) 额定电源电压(或若干电压值)电压范围,电源频率和电源电流;电源电流可在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标出。 f) 接地符号 , 或 ,用来识别接地的接线端子,如果有,这些符号不应标在螺钉或其他易于移动的部件上。 h) 关于灯的控制装置不需依靠灯具的外壳来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说明。 i) 表示接线端子所适用的导线的截面积的符号:在以mm2 为单位的数值后标上一小正方形。 j) 灯的控制装置所适用的灯的型号及额定功率或功率范围,或灯的控制装置的设计所要求的灯 的参数表给出的型号。如果灯的控制装置需要使用一支以上的灯,则应标出灯的数量及每支灯的额定功率。 注1:对于GB 19510.3中所规定的灯的控制装置,可假定所标记的功率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全部额定值,但制造商 的文献中另有说明时除外。 k) 表明接线端子的位置和用途的线路图。如果灯的控制装置上没有接线端子,则线路图上应明 确给出用作连接线的符号的意义。只在特殊线路中工作的灯的控制装置应采用相应的标志或线路图加以识别。 如果该值涉及到灯的控制装置上的某一个部位,则制造商的产品目录对该部位应加以指明或有所规定。 m) 热保护式控制装置的温度标志: (见附录B)。三角形中的三个点应由额定最大外壳温度 值代替,单位是℃,该值由制造商指定,以10℃的幅度增加。 n) 灯的控制装置额外要求的热熔丝。 o) 异常状态下绕组的极限温度,当控制装置被安装在灯具中时应考虑到该温度,并将此温度作为 灯具设计的参考数据。 注2:如果灯的控制装置用于不会产生异常状态的线路,或只和能使其免除GB 7000.1-2007的附录C所述异常状 态的启动装置一起使用,则不必标出异常状态下的绕组温度。 p) 灯的控制装置的耐久试验的周期,耐久试验的周期应在30天以上,可以是60天、90天或120 中,其中数字的单位是10天,例如:(D6)表示受试控制装置的试验期是60天。 注3:耐久试验的标准周期是30天,不必标出。 q) 对于制造商所声明的常数S不同于4500的灯的控制装置,应标上符号S和以千为单位的适 用数值,例如S值为6000时,用“S6”表示。 注4:S值最好是4500,5000,6000,8000,11000和16000。 r) 当输出端无负载的电压大于额定电压时,额定无负载输出电压。 7.2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标志应牢固耐久、清晰易认。 合格性采用目视法和下述方法检验: 用一块浸泡过水和一块浸泡过汽油的布分别轻轻擦拭标志,各持续15s,此后,标志仍应清晰明了。 注:所用汽油应由己烷溶剂和芳香剂构成,其中所含芳香剂的最大体积百分比为0.1%,溶液溶解值为29,初始沸 点约为65℃,干点约为69℃,密度约为0.68g/cm3。 8 接线端子 螺纹式接线端子应按照GB 7000.1-2007第14章的要求。 无螺纹接线端子应按照GB 7000.1-2007第15章的要求。 9 保护接地装置 接地端子应按照第8章的要求。电气连接件应能充分锁定防止松动,并且在只用手不使用工具的 情况下不能将其松动。对于无螺纹接线端子,其固定装置/电气连接件应不能随意被打开。 灯的控制装置(不包括独立式灯的控制装置)可以固定在接地的金属件上来形成接地,但是,如果灯 的控制装置具备接地端子,则该接地端子只能用于灯的控制装置的接地。 接地端子的所有部件应能将由于与接地导体或其他金属件相接而发生电解质腐蚀的危险降至最小程度。 接地端子的螺钉或其他部件应由黄铜或其他耐腐蚀的金属制成,或由有防锈表面的材料制成,并且 它们的接触面中应至少有一个是裸露的金属。 合格性采用目视法、人工试验并按照第8章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于由印刷线路板的印刷线提供接地导线的灯的控制装置,应进行下述试验: 在印刷线路板的印刷线所连接的接地端子或接地触头与每个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依次接通 25A的交流电流,并持续1min。 试验之后,该控制装置应符合GB 7000.1-2007中7.2.1的规定。 10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10.1 不是依靠灯具的外壳作为防电击保护措施的灯的控制装置在按正常使用要求进行安装时应能充 分防止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见附录A)。 依靠灯具外壳作为防电击保护措施的整体式灯的控制装置,应按照其预定使用要求进行试验。 按照本条要求,清漆和瓷釉被视为不具备充分的防电击性能和绝缘性。 凡是能提供防电击保护措施的部件,应具有充分的机械强度,在正常工作中不应松动。在不使用工 具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拆除。 合格性采用目视法、人工试验和IEC 60529:1989中图1所示试验指进行检验。试验指上有一个电 指示器用来显示是否触及到带电部件。试验时将试验指施加在所有可能的部位,必要时,施加10N的力。 建议用灯泡作为接触信号,电压不低于40V。 10.2 装有总容量超过0.5μF的电容器的灯的控制装置,其结构应能使其在额定电压下断开电源 1min后,接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50V。 11 防潮与绝缘 灯的控制装置应耐潮湿,在接受下述试验之后,不应有任何明显的损坏迹象。 将灯的控制装置以正常使用时最不利的方式放置在一潮湿箱里,箱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保持在过1℃。室内保持至少4h。 为了使潮湿箱达到规定的条件,应确保箱内空气始终流通,通常使用隔热的潮湿箱。 在进行绝缘试验之前,如果样品上有肉眼可见的水珠,应用吸墨水纸擦干。 在做完潮湿试验之后,立即给样品施加大约500V的直流电压,持续1min,再测量绝缘电阻。具 有绝缘外壳或外罩的灯的控制装置应包裹上金属箔。 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在下述各部件之间应具有充分的绝缘性: a) 相互分开或可以分开的具有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b) 带电部件和外部元件(包括定位螺钉)之间; c) 带电部件和相应的控制端子之间。 如果在灯的控制装置的输出端子和接地端子之间装有连接件,在试验期间应将这种连接件去掉。 12 介电强度 灯的控制装置应具有足够的介电强度。 在绝缘电阻的测量完成之后,立即对灯的控制装置进行介电强度试验。试验电压施加在第11章所 规定的各部件之间,并持续1min。 试验电压为50Hz或60Hz正弦波电压,其值应与表1所示之值相符。最初施加的电压不应超过 规定值的1/2,然后,再将电压迅速提高至规定值。 13 镇流器绕组的耐热试验 镇流器的绕组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 合格性通过下述试验进行检验: 项试验的七个新镇流器上进行,它们将不再进行以后的试验。 本试验也可施加在成为灯具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单独接受试验的镇流器上,据此,可在此类整体式镇 在进行试验之前,每个镇流器通常应启动并燃点一支灯,然后在正常工作条件及额定电压下测量灯 的电弧电流。耐热试验的详细说明如下所述。耐热试验的实际周期应由制造商给出。如果制造商未作 说明,试验周期应为30天。耐热试验在一适宜的烘箱内进行。 镇流器在电气上应能以正常使用方式工作。对于不进行本试验的电容器、部件或其他辅助件应将 其断开,再将其连接在烘箱之外的线路上。其他不影响绕组的工作条件的部件可拆除不用。 注1:如果试验时必须将电容器、部件或其他辅助件断开,建议由制造商提供已将此类部件拆除 并从镇流器中拉出辅助引线的镇流器。 通常,为了达到正常工作状态,镇流器应与适宜的灯一起进行试验。 如果镇流器的外壳是金属的,则应接地。灯始终要置于烘箱之外。 对于某些单阻抗的电感式镇流器(例如:开关启动式扼流圈镇流器),试验时不用灯或电阻器,但是 电流要调至其在额定电压下带灯工作时的电流值。 将镇流器与电源连接,镇流器绕组和地线之间的电压应力(绝缘强度)与接灯时相似。 将七个镇流器放置在烘箱内,并将额定电源电压施加在每个线路上。 然后调节烘箱的恒温器,使箱内达到一特定温度值,此特定温度应使每只镇流器中最热的绕组的温 度约等于表2所给出的理论值。 对于试验期在30天以上的镇流器,应根据本条款注3所述式(2)计算理论试验温度。 4h后,用“电阻变化法”确定绕组的实际温度,为使其尽可能接近所期望的试验温度,必要时可重 GB 19510.1-2009/IEC 61347-1:2007 新调节烘箱的恒温器。此后,每天记录下烘箱内的温度,以便确保恒温器保持在适当的温度值,误差在±2℃之内。 24h之后,再测量绕组的温度,每个镇流器的最后的试验期由式(2)确定。图1以图解形式对此加 以说明。任一受试镇流器的最热绕组的实际温度与理论温度值之间的允许误差应使最后试验时间至少 等于所规定的试验时间,但不应大于后者的二倍。 14 故障状态 灯的控制装置在设计上应能保证其在故障状态下工作时,不会喷出火苗或熔化的材料,并不会产生 可燃气体。10.1所规定的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保护措施不应被损坏。 在故障状态下工作是指对样品依次施加14.1~14.4规定的每一种故障状态,以及由此而必然产生 的其他故障状态,并且,每次只允许一个部件置于一种故障状态。 一般通过检查受试样品及其线路图就可明确所应施加的故障状态,这些故障状态应以最适宜的顺序依次施加。 全封闭式灯的控制装置或元件不打开检查,也不施加内部故障状态。但是如有疑问,应检查其线路 图,将输出端短路,或与制造商协商由其提交一专门制作的供试验用的灯的控制装置。 如果灯的控制装置或元件是密封在自凝固化合物中,而该化合物又与相应的表面紧密粘结,且没有 空隙,则认定其被完全封闭。 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不会产生开路的元件,不应被断开。 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表明,各个元件均能以预期的方式工作,例如,出示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合格证。 对于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电容器、电阻器或电感器,应将其短路或断开,采用其中最不利的方式。 对于标有 标志的灯的控制装置,其外壳上任一部位的温度应不超过标志所示值。 注:对于不具备这种符号的灯的控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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