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9510.13-200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9510.13-2007 | 234 | GB 19510.13-2007 | <=3 | 灯的控制装置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9510.13-2007 (GB19510.13-2007) |
| 中文名称 | 灯的控制装置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
| 英文名称 | Lamp controlgear -- Part 1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c. or a.c. 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discharge lamps (excluding fluorescent lamp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99 |
| 字数估计 | 12,114 |
| 发布日期 | 2007-11-12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引用标准 | GB 19510.1-2004; GB 19510.2-2005; IEC 60052-2002; IEC 60417-5036 |
| 采用标准 | IEC 61347-2-12-2005, IDT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电源包括交流电源为50Hz/60Hz/1000V以下电源。本部分不包括荧光灯用镇流器及剧院和机动车辆用特种灯用的镇流器。 |
GB 19510.13-2007
Lamp controlgear.Part 1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c.or a.c.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discharge lamps(excluding fluorescent lamps)
ICS 29.140.99
K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10.13-2007/IEC 61347-2-12:2005
灯的控制装置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
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IEC 61347-2-12:2005,IDT)
2007-11-12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9510《灯的控制装置》现有13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2部分:启动装置(辉光启动器除外)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7部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9部分: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第11部分: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的特殊要求;
---第12部分: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为GB 19510的第13部分。
本部分应与GB 19510.1-2004一起使用,它是在对GB 19510.1-2004的相应条款进行补充或修
改之后制定而成的。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1347-2-12:2005《灯的控制装置 第2-12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
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等同翻译IEC 61347-2-12:2005。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IEC 61347-2-12”改为“本部分”,“IEC 61347-2-12号标准”一词改为“GB 19510.13”;
b) 删除IEC 61347-2-12的前言;
c) 将国际标准中的“(注:)”形式中的括号去除;
d)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
e) 对于引用的其他国际标准中有被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部分用引用我国的这些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其余未有等同采用为我国标准的国际标准,在本部分中均被
直接引用(见本部分第2章)。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 H和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飞利浦照明电子有限公司、福建源光
亚明电器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元光德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东松三雄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新华电子设备
有限公司、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上
海源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樾、倪伟、俞安琪、毛孝君、张和泉、张翼鹏、叶志辉、李晓英、区志扬、柯柏权、
GB 19510.13-2007/IEC 61347-2-12:2005
徐国荣、吴国明、徐建光、张贤庆、林岩、朱伟亮、何荣标、吴志敏、徐宝玉、胡永宏、王耀海、赵雪松、
叶际爽、叶炳金、赵秀荣、江姗。
本部分首次发布。
GB 19510.13-2007/IEC 61347-2-12:2005
灯的控制装置
第13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
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电源包括交流电源为50Hz/
60Hz、1000V以下电源。此类镇流器是一种装有触发和稳定部件的转换器,这种转换器能在直流或
与电源频率不同的频率下使放电灯工作。与镇流器匹配的灯在IEC 60188《高压汞灯》,IEC 60192《低
压钠灯》,IEC 60662《高压钠灯》,IEC 61167《金属卤化物灯》和其他普通照明光源标准中均有规定。本
部分不包括荧光灯用镇流器及剧院和机动车辆用特种灯用的镇流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95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采用GB 19510.1-2004第2章所给出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下述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9510.1-20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 61347-1:2003,IDT)
GB 19510.2-2005 灯的控制装置 第2部分:启动装置(辉光启动器除外)的特殊要求
(IEC 61347-2-1:2000,IDT)
IEC 60052:2002 用标准空隙测量电压的方法
IEC 60417-5036(DB1):2002-10) 设备用图形符号
3 定义
本部分采用GB 19510.1-2004第3章所确立的以及下述定义。
3.1
预定由电子镇流器提供的平均功率值。
3.2
镇流器上预定连接到 HID灯的接线端子。
注:此接线端子不可理解为是一供卤钨灯中间过渡用的接线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