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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9651.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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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651.1-2008 954 GB 19651.1-2008 <=4 杂类灯座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651.1-2008 (GB19651.1-2008)
中文名称 杂类灯座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英文名称 [GB/T 19651.1-2008] Miscellaneous lamp holder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4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10
字数估计 24,297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651.1-2005
引用标准 GB/T 2423.28-2005; GB/T 2423.55-2006; GB/T 4207-2003; GB 4208-2008; GB 7000.1-2007; GB/T 9797-2005; GB 17935-2007; IEC 60061; IEC 60061-1; IEC 60061-2; IEC 60061-3; IEC 60227(所有部分); IEC 60245(所有部分); IEC 60352-1; IEC 60399; IEC 60664-1-1992; IEC 60695-2-2; IEC 60695-2-11; I
采用标准 IEC 60838-1-2004,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9651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内装式杂类灯座(用于装有附录A所列各种灯头的普通照明光源、投光灯、泛光灯及街道照明灯), 还适于用作检验灯在灯座中使用安全性的试验方法。本部分还适用于与灯具成为一体的整体灯座, 但只涉及灯座的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装入一个外壳及与类似螺口灯座的圆顶结为一体的灯座。这类灯座还应按照GB 17935-2007中8.4、8.5、8.6、9.3、10.7、第11章、12.2、12.5、12.6、12.7、第13章、15.3、15.4、15.5和15.9的要求进一步进行试验。带有灯

GB 19651.1-2008: 杂类灯座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GB 19651.1-2008 英文名称: [GB/T 19651.1-2008] Miscellaneous lamp holder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651.1-2008/IEC 60838-1:2004 代替GB 19651.1-2005 杂类灯座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概要 1.1 范围 GB 19651的本部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内装式杂类灯座(用于装有附录A所列各种灯头的普通照 明光源、投光灯、泛光灯及街道照明灯),还适于用作检验灯在灯座中使用安全性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还适用于与灯具成为一体的整体灯座,但只涉及灯座的要求。 本部分也适用于装入一个外壳及与类似螺口灯座的圆顶结为一体的灯座。这类灯座还应按照 GB 17935-2007中8.4、8.5、8.6、9.3、10.7、第11章、12.2、12.5、12.6、12.7、第13章、15.3、15.4、 15.5和15.9的要求进一步进行试验。 带有灯罩紧固环用的筒形螺纹灯座,应符合IEC 60399的要求。 对管形荧光灯灯座、螺口灯座和卡口灯座的要求有单独标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96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3 一般要求 灯座的设计与结构应能使灯座在正常使用时性能可靠,对人身及周围环境不产生危险。 通常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来检验其合格性。 4 试验的一般条件 4.1 按照本部分进行的试验是型式试验: 注:本部分所规定的要求和允许的公差均与对型式试验样品的检验有关。因此,型式试验样品合格并不能保证制 造商的全部产品都符合本安全标准。保证产品合格是制造商的责任,因此除型式试验外,还应进行例行试验和 质量保证。 进一步的信息参见IEC 60061-42)(包括制造期间合格性试验导则正准备中)。 2) IEC 60061-4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安全性和互换性的量规 第4部分:导则和一般信息。 GB 19651.1-2008/IEC 60838-1:2004 4.2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灯座处于正常使用的最不利位置上进行。 如果宣称灯座能用于不同的灯的配合件,则该种灯座应符合所提到的每一种该配合件的要求。 应按4.3要求,用单独样品组进行检验其合格性。 如果制造商允许灯座依次使用不同的灯的配合件,则只用一组样品来检验其是否符合全部配合件 的要求。 所有的试验应使用最严酷的相关配合件和量规并以最不利的顺序进行。 4.3 各项试验和检验要按照条款的顺序进行,受试样品的总数规定如下: ---对于直管形双端灯:10对配套灯座; 注:如果一对灯座是由完全相同的两个灯座组成,则只用一个灯座(而不是一对灯座)进行所有试验即可,但 在进行第7章、10.2、10.3、第12章、第15章和16.6规定的试验时还应使用成对灯座。 ---对于单端灯:10个样品; 试验按照下述条款的顺序进行: ---三对或三个样品进行第3章~第14章的试验(8.2例外)。 注:8.2试验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的单独样品数量上进行。 ---三对或三个样品进行第15章和16.6的试验; ---一对或一个样品进行16.1的试验; ---一对或一个样品进行16.3的试验; ---一对或一个样品进行16.4的试验; ---一对或一个样品进行16.5和第17章的试验。 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提供制造商的安装说明(见6.3)。 按照安装说明,在灯座只有装上灯头时,才能取得额定脉冲电压的情况下,应将适用的灯头与型式 试验样品一起提交试验。然后,将灯头插入灯座再进行相关的试验。 4.4 如果在4.3所规定的全部试验中没有任何样品失败,则灯座应视为符合本部分。 如果在一项试验中有一个样品试验失败,则该项试验和以前进行过的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试验要 在另一组数量符合4.3规定的样品上重复进行,此时,所有这些样品均应符合重复试验和后续试验的要 求。如果试验有一次以上的失败,则灯座视为不符合本部分。 申请试验者可将在出现一只样品失败的情况下需要补充的那组样品与第一组样品一起提交试验。 此时,检测站不需进一步询问,就对该补充样品进行试验,并且只有在出现新的不合格的情况下才可认 为该批样品不合格。 如果不同时提交后备样品,则一只样品的失败会引起整批样品的不合格。 5 分类 灯座的分类方法如下所述: 5.1 根据灯座的防触电保护情况分为: ---敞开式灯座; ---封闭式灯座。 5.2 根据灯座的耐热性分为: ---额定工作温度在80℃以下(包括80℃)的灯座; ---额定工作温度在80℃以上的灯座(带温度标志T的灯座)。 工作温度的测量点位于灯座与灯头产生电接触的区域内。如果灯座的绝缘部件、接线端子及引线 的耐热性能与上述工作温度有差异,则这种差异应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中加以说明,并且在将灯座正确 安装在灯具或其他辅助外壳中之后,按照灯具或外壳的标准进行试验时,要检验这些差异。 6 标志 6.1 灯座上应标有下述强制性标志: a) 来源标志(可采用商标,制造商识别标志或销售商名称等形式); b) 特有的产品目录号或识别标志。 注:识别标志可以包括数字、字母、颜色等,通过参照制造商的产品目录或类似资料来识别灯座。 如果灯座的类型是根据灯座部件的组合体来确定的,例如灯连接器与夹持簧片的组合体,则这种组合体应清楚 地标明。 合格性通过目测进行检验。 6.2 除了上述强制性标志外,下述参数可以标在灯座上,或标在可获得的制造商的产品目录或类似资 料中: a) 额定电压(V);如适用,额定脉冲电压(kV); b) 额定电流(A); c) 额定工作温度T,温度大于80℃时,并以10℃为一档进行标记; d) 接线端子专用的导线规格。 6.3 灯座制造商或销售商所提供的说明书中应包括所有确保灯连接器或灯座正确安装和工作所需要 的资料。 注:这种资料可以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目录中的一部分。 合格性通过目测进行检验。 6.4 标志应当牢固耐久,易于识别。 合格性通过目测和下述试验进行检验。 用一块被水浸泡过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s,然后再用一块被汽油浸泡过的布轻轻擦拭该标志15s。 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明了。 注:所用汽油中含有己烷溶剂,该溶剂中含有容积百分比最大值为0.1的芳香族环烃,该溶剂的溶解值为29;初始 沸点约为65℃,干点约为69℃,密度约为0.68g/cm3。 7 防触电保护 7.1 封闭式灯座的结构应能使灯座按正常使用安装或嵌装及接线时,其带电部件应不易被人触及: ---未插入灯; ---装有相应的灯; ---在将灯插入或拔出灯期间。 上述要求对于已长时间使用的灯座,例如,B22d-3、BY22d、G22、G38、P28s、P30s和P40灯座,仅在 装有相应的灯时适用。 灯座的结构应能防止灯头(对于带有一个以上的插脚的灯头)只是一个插脚插入灯座,并首先接触 到的带电体。G22和G38灯座不受这个要求限制。 合格性用GB 4208-20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进行检验。 用不超过10N的力使试验指接触灯座每一个可能触及到的位置,并用一个指示灯来显示是否触及 到带电部件。 建议所用电压应不低于40V。 在进行上述试验之前,将灯座按照正常使用条件安装,即安装在一支撑表面上或类似部件上,并装 上该灯座预计使用的、具有最不利尺寸的导线。 敞开式灯座只有在被适当安装在灯具或其他辅助外壳中,并按照灯具或辅助外壳的标准对灯具或 辅助外壳进行防触电保护试验之后才进行本试验。 7.2 双端灯灯座按正常使用安装接线后,其结构应能使灯座的带电部件不被触及: ---未插入灯; ---装有相应的灯; ---在将灯插入或拔出灯期间。 对于R7s/RX7s灯座,模拟将灯插入或拔出灯的试验是不可行的,因为在两种情况下测试必须防止 单个触头弹簧的力。这时不能给出判断所要求的重复性。因此这个试验被装有相应的灯所代替。 合格性按照IEC 60061进行检验,或在IEC 60061中另有规定时,采用标准试验指进行检验。 8 接线端子 8.1 灯座应至少具备下述连接装置之一: ---螺纹接线端子; ---无螺纹接线端子; ---推进式连接器的插头或插脚; ---导线缠绕式接线柱; ---焊接接线片; ---连接引线。 接线端子的螺钉和螺母应是ISO 公制螺纹。 灯座的无螺纹端子对刚性(单支或多股绞合)导线和柔性电缆或电线均应具有良好的连接效果,但 预定销售给灯具制造商的灯座除外。 本部分规定之外的其他连接装置等效上述连接方法时,也允许采用。 合格性分别通过8.2或8.3试验进行检验。 8.2 接线端子应符合下述要求: ---螺纹式接线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的第14章要求; ---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GB 7000.1-2007的第15章要求; ---推进式接头或连接插脚应符合GB 7000.1-2007的第15章要求; ---导线缠绕式接线柱应符合IEC 60352-1的要求。导线缠绕式连接法只适用于内部接线用单股 实心圆导线; ---焊接式接线片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相应的要求在GB/T 2423.28-2005中给出; ---连接引线应符合8.3要求。 对于带标志T的灯座,接线端子应在额定工作温度下进行检验,制造商另有说明时除外。 合格性通过相应的试验来检验。 8.3 连接引线应采用低温焊接、熔焊、夹紧或其他等效的方法连接在灯座上。 引线应由带绝缘的导线构成。引线的绝缘在机械和电气性能应不低于IEC 60245或IEC 60227所 规定的要求,或者符合GB 7000.1-2007中5.3相关要求。 引线自由活动端的绝缘可以剥去。 引线与灯座的连接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机械力。 合格性通过目测及下述试验进行检验,该试验应在三个做完第15章规定试验的样品上进行。 对每条连接引线施加20N的拉力,该拉力应从最不利的方向上施加,不应用猛力,并持续1min。 试验期间,引线不应从其连接处脱落。但应考虑到,按照安装说明某些方向上不允许施加拉力。 试验后,灯座上不应出现本部分意义上的损坏。 9 接地装置 9.1 带接地装置的灯座应至少有一个接地端子,带连接引线的灯座除外。 合格性通过目测进行检验。 注:应当接地而未提供接地端子或连接引线的灯座,不应出售。 9.2 在带接地端子的灯座上,发生绝缘故障时可能带电的、可触及的金属部件应永久、可靠地连接在接 地端子上。 在不带接地端子的灯座上,发生绝缘故障时可能带电的、可触及金属部件应能可靠接地。 各个外部金属部件之间应具有接地连续性,但当带电部件受到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屏蔽时除外。 合格性通过下述试验进行检验: 给带接地端子的灯座安装上其预计使用的最小横截面积的刚性导线。 在进行完11.2.2的介电强度试验后立即测量接地装置与外部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如合适的话, 带接地端子的灯座应在导线离开接地端子的那一点和外部金属部件之间测量电阻。 不带接地端子的灯座应在灯座需要灯具内接地的区域和外部金属部件之间测量电阻。 将空载电压不超过12V的电源依次连接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和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电 流至少为10A,持续1min,此间,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和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再 根据电流和电压降计算出电阻值。电阻值应不超过0.1Ω。 注:就本要求而言,已被隔离的用来固定灯座底座或外壳的小金属螺钉或类似物件,不应视为在发生绝缘故障时可 能带电的易被触及的部件。 9.3 接地端子应符合第8章要求。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牢固锁定,防止意外松动,并且徒手不能拧松螺纹接地端子,也不能徒手无 意碰松无螺纹接地端子。 合格性通过目视及第8章所规定的试验进行检验。 注:通常,符合本部分要求的载流接线端子是具有足够的弹性符合防止意外松动的要求;对于其他类型的接线端 子,需要有特殊的装置,例如使用不可能被无意去掉的具有足够弹性的零件。 9.4 接地端子所用金属在与接地铜导线接触时不应有发生锈蚀的危险。 接地端子本身和螺钉应为黄铜或其他抗腐蚀性能不亚于铜的金属,其接触表面应是裸金属。 合格性通过目测进行检验。 注:铜与铝相接触时发生锈蚀的危险最大。 9.5 导线固定架的金属部件(包括夹紧螺钉)应与接地电路无关。 ......

英文网页English: GB 19651.1-2008

相关标准: GB/T 9473|GB/T 19651.1|GB/T 19655|GB 19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