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976-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976-2008 | 479 | GB 1976-2008 | <=3 |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976-2008 (GB1976-2008)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Sodium alginat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B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220.20 |
| 字数估计 | 12,126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76-1980 |
| 引用标准 | GB/T 5009.75; GB/T 5009.76; GB/T 668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褐藻酸钠(海藻酸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从海带(Laminaria)、马尾藻(Natans)、巨藻(Macrocystis)、泡叶藻(Ascophyllum)等褐藻类植物中, 经提取加工制成的、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褐藻酸钠(海藻酸钠)。 |
GB 1976-2008: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
GB 1976-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Sodium algin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76-2008
代替GB 1976-1980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976-1980《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
本标准与GB 1976-198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原标准名称“海藻酸钠”改为“褐藻酸钠”,与现有产品名称相统一;
---将“粘度”调整为产品规格;
---将原标准中的“透明度”改为“透光率”;
---“水不溶物”指标从原来的3.0%修改为0.6%;
---将“硫酸灰分”指标改为“灰分”,指标改为18%~27%;
---去除重金属指标;
---将相关的检验方法列入附录A中。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李晓川、翟毓秀、冷凯良、陈远惠、路世勇、刘天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76-1980。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褐藻酸钠(海藻酸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等褐藻类植物中,经提取加工制成的、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褐藻酸钠(海藻酸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3 要求
3.1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1。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2。
4 试验方法
4.1 色泽
将样品平摊于白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目视测定。
GB 1976-2008
4.2 粘度
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4.4 水分
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4.5 灰分
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4.6 水不溶物
按附录E的规定执行。
4.7 透光率
按附录F的规定执行。
4.8 铅
按GB/T 5009.75中的规定执行,样品采用湿法消解。
4.9 砷
按GB/T 5009.76中的规定执行,样品采用湿法消解。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批的组成
以混合罐的一次混合量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a) 每批按垛的上、中、下三层不同位置抽取,批量不超过1t时,至少抽取6件;批量超过1t时,
至少抽取10件。
b) 取样时每袋抽取的量不少于200g,沿堆积立面以X形或 W 型对各袋抽取;产品未堆垛时应
在各部位随机抽取。
c) 由各袋取出的样品应充分混均后,按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样品量至少500g。
d) 将样品封存于磨口瓶或塑料袋中,封好,贴好标签,并应填写取样单。
e) 取样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或批量)、抽样人
签字等,必要时应注明抽样地点的环境条件及仓储情况等内容。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应包括粘度、色
泽、pH值、水不溶物、透光率等;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f)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3.2 检验结果中的安全性指标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5.3.3 检验结果中的其他指标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验一次,
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和地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