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0936.2-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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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36.2-2009 319 GB 20936.2-2009 <=3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0936.2-2009 (GB20936.2-2009)
中文名称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英文名称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2: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5% methane in ai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60.20
字数估计 8,861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10-06-01
引用标准 GB 3836.1-2000; GB 3836.2-2000; GB 3836.4-2000; GB 20936.1-2007
采用标准 IEC 61779-2-1998, MOD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矿井内空气中甲烷浓度的便捷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的Ⅰ类探测器。因此, 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用于易产生瓦斯的煤矿, 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规定。

GB 20936.2-2009: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GB 20936.2-2009 英文名称: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2: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5% methane in air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936.2-2009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 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矿井内空气中甲烷浓度的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的I类(见第1部分的定 义)探测器。因此,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用于易产生瓦斯的煤矿,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 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规定。 注:在煤矿授权的法定机构批准之前,没有满足附加要求不允许使用I类探测器。见GB 20936.1-2007的1.1。 本部分只限于用来探测空气中甲烷体积比从0%至5%,但不超过体积含量5%的探测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2093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20936.1-2007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IEC 61779-11998,MOD) 3 术语和定义 GB 20936的本部分使用GB 20936.1所给出的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 探测器应符合GB 20936.1规定的通用要求和本部分第5章规定的性能要求。 探测器是否合格应按GB 20936.1规定的相应试验要求和方法确定,包括初始校准在内。 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内容应按GB 20936.1的规定进行审查。 5 性能要求 5.1 概述 GB 20936.1-2007的5.3规定了试验的正常条件,是否合格应按GB 20936.1-2007的5.4规定的试验方法确定。 5.2 不通电贮存 在经受GB 20936.1-2007的5.4.2规定的条件试验之后,探测器应符合本部分5.3的规定要求。 5.3 校准曲线(不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用标准试验气体进行初始校准后,对四种体积比的气体各测得三组显示值(如有必要,采用制造厂 的校准曲线修正后),探测器应以体积分数表示测量值,采用数字显示,分辨率应不低于0.01%CH4,并 应能表示显示值的正或负。探测器显示值的变化量应不超过±0.04%CH4,每一显示值与原气体体积 比的偏差应不超过基本误差的规定(见表1)。 5.4 稳定性(持续工作式探测器) 持续工作式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短期稳定性 短期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b) 长期稳定性(固定式或可移动式探测器) 长期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c) 长期稳定性(便携式探测器) 长期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5 稳定性(点读式探测器)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6 报警 应在每一个试验周期内报警。如果装有报警保持装置,应当检查手动复位动作。 5.7 温度 显示值的变化以20℃时为基础,当温度范围在-10℃~+40℃内时(试验温度:-10℃、20℃、 40℃),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8 压力 显示值的变化以100kPa时为基础,在80kPa和120kPa压力值时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9 湿度 在温度为+40℃时,显示值的变化以50%RH时为基础,在20%RH和90%RH时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0 空气流速 显示值的飘移量应不超过±0.10%CH4。 5.11 流量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2 方位 显示值的附加误差应不超过±0.03%CH4。 5.13 振动 振动试验过程中,探测器不应产生任何功能丧失,不应出现误报警或故障信号。探测器不应产生导 致危险的损坏或功能丧失。 与试验前相比,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4 跌落试验(适用于便携式探测器和远程传感器) 探测器不应产生导致危险的损坏或功能丧失。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5 预热时间(不适用于点读式探测器) 5.15.1 固定式和可移动式探测器 探测器应放在洁净空气中预热,直到显示为零,时间不超过5min或制造厂规定的时间,并且不应出现误报警。 探测器应放在标准试验气体中预热,得到最终显示值,时间不超过5min或制造厂规定的时间,并且不应出现误报警。 5.15.2 持续工作式便携式探测器 探测器应放在洁净空气中预热,直到显示为零,时间不超过2min或制造厂规定的时间,并且不应出现误报警。 探测器应放在标准试验气体中预热,得到最终显示值,时间不超过3min或制造厂规定的时间,并且不应出现误报警。 5.16 响应时间(不适用于点读式探测器) 5.17 最短操作时间(点读式探测器) 对无探头或试样管线的探测器,显示值在不超过15s时间内应达到最终显示值的90%。 5.18 超过测量范围的高气体浓度 5.18.1 高浓度淹没试验 按GB 20936.1-2007的5.4.18.1试验时,所有甲烷体积分数超过满刻度应当通过满刻度表指 示,合适的话,给出报警。如果是数字显示,应给出已经超过测量范围上限的一个明显指示。 5.18.2 剩余效应试验 在试验开始时,记录在洁净空气和标准试验气体试验时的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9 蓄电池容量 5.19.1 蓄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持续工作式探测器 如果适用,在10h的周期结束时,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19.2 蓄电池供电的便携式点读式探测器 在操作200次结束时,显示值的变化应不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显示电量不足后,继续操作10次结束时,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20 电源波动 5.20.1 概述 无要求。 5.20.2 交流和外部直流电源探测器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20.3 其他供电电源范围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21 供电电源中断、电压瞬变和电压跌落 当发生规定的中断、电压瞬变或出现电压跌落时,探测器不应产生误报警。 5.22 附加取样探头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23 粉尘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5.24 中毒剂和其他气体 5.24.1 中毒剂 显示值的变化不应超过基本误差表1的规定。 应验证标称的中毒剂公差。 5.24.2 其他气体 按GB 20936.1-2007的5.4.24.3中的a)1)、a)2)和a)3)三种气体混合物的每一种气体达到的显 示值应不低于实际甲烷体积比,偏差在所使用的实际甲烷体积分数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