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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0936.4-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2093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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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936.4-2008 319 GB 20936.4-2008 <=3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Ⅱ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0936.4-2008 (GB20936.4-2008)
中文名称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Ⅱ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英文名称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4: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100% ga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60.20
字数估计 8,844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2-01
采用标准 IEC 61779-4-1998,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6号(总第13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或蒸汽浓度用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Ⅱ类(见第1部分定义)探测器的要求。因此, 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以安装或使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 易于产生瓦斯的矿井(即Ⅰ类设备)除外。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规定。本部分仅限用于探测可燃性气体或蒸汽浓度与空气的体积比从0%写到100%的探测器。注1:本部分涉及的探测器通常用于探测体积比大于爆炸下限100%LEL的气体。注2:尽管本部分涉及的探测器类型可适用于探测宽范围的可燃性气体, 尤其是第1部分

GB 20936.4-2008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Part 4: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100% gas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936.4-2008/IEC 61779-4:1998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 的Ⅱ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IEC 61779-4:1998,IDT) 2008-12-30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通用要求 1 4 性能要求 1 5 现场校准工具 4 GB 20936.4-2008/IEC 61779-4:199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20936《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Ⅰ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第3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100%的Ⅰ类设备的性能要求;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Ⅱ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本部分是GB 20936的第4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1779-4:1998《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 100%的Ⅱ类设备的性能要求》。 本部分对IEC 61779-4:1998做了一些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参加单位: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刚、丁宏军、陈士学、王吉同、王爱中、牛军、李书朝、陈彬。 GB 20936.4-2008/IEC 61779-4:1998 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 的Ⅱ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1 范围 1.1 GB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或蒸汽浓度用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Ⅱ类 (见第1部分定义)探测器的要求。因此,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以安装或使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易 于产生瓦斯的矿井(即Ⅰ类设备)除外。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 规定。 1.2 本部分仅限用于探测可燃性气体或蒸汽浓度与空气的体积比从0%到100%的探测器。 注1:本部分涉及的探测器通常用于探测体积比大于爆炸下限100%LEL的气体。 注2:尽管本部分涉及的探测器类型可适用于探测宽范围的可燃性气体,尤其是第1部分规定的气体(例如甲烷或 丙烷),但为方便操作起见,可将这些气体作为试验气体。当设备用于探测其他可燃性气体时宜考虑本部分规 定的性能要求,某些参数会被修改,例如:响应时间。 2 术语和定义 对于GB 20936的本部分使用第1部分所给出的定义。 3 通用要求 探测器应符合第1部分规定的通用要求和本部分第4章规定的性能要求。 探测器是否合格应按第1部分规定的相关试验要求和方法确定,包括初始校准。 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第1部分的规定进行审查。 4 性能要求 4.1 性能要求 第1部分5.3规定了试验的正常条件,是否合格应按第1部分5.4规定的试验方法确定。 4.2 不通电贮存 在承受第1部分5.4.2规定条件试验之后,探测器应符合本部分4.3~第5章规定。 4.3 校准曲线(不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4.3.1 校准曲线 用标准试验气体进行初始校准后,对四种体积比的气体各测得三组显示值(如有必要,采用制造厂 的校准曲线修正后),每一显示值与原气体体积比的偏差应不大于±5%的测量范围或显示值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