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1009-200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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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1009-2007 | 245 | GB 21009-2007 | 9秒内发货PDF | 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1009-2007 (GB21009-2007) |
| 中文名称 | 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Mine blast-hole drills - Safety requirem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D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100.30 |
| 字数估计 | 14,171 |
| 发布日期 | 2007-07-19 |
| 实施日期 | 2008-01-01 |
| 引用标准 | GB 2894; GB/T 3766; GB 3836.1; GB 3836.2; GB 3836.3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第7号(总第107号)-国标委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用炮孔钻机提出的限制。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本标准适用于在露天和井下矿山以及隧道中钻凿炮孔的凿岩钻车、钢丝绳冲击钻机、潜孔钻机、旋转钻机和牙轮钻机。 |
GB 21009-2007: 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
GB 21009-2007 英文名称: Mine blast-hole drills -- Safety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009-2007
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涉及的是矿用炮孔钻机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危险与GB/T 15706.1、GB/T 15706.2一致。关于通用的机械、电气、液压、气
动和其他设备的危险,不包括在本标准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JB8912-1999《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南昌凯马有限公司、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嘉琳、萧其林、魏平金、邹声勇、杨现利、张路明、黄惠明、胡德坚、郭明、
王亚东、金汝励。
矿用炮孔钻机 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用炮孔钻机提出的限制。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适用
于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在露天和井下矿山以及隧道中钻凿炮孔的凿岩钻车、钢丝绳冲击钻机、潜孔钻机、旋
转钻机和牙轮钻机(以下简称钻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危险一览表
钻机寿命期内,在运输、安装、拆卸、行走、作业及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见表1。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及判定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 钻机预定使用的安全措施与对策应与GB/T 15706.1的有关要求一致。
5.1.2 钻机应按人机工程学原理设计,从而减轻劳动强度,避免操作者的疲劳。操作者工作时应尽可
能地戴防护手套、穿安全鞋及其他的人员防护装置。
5.1.3 如有与冷、热表面接触的危险,这些表面应装备护栏或护盖。锐边、尖角和凸出部位的设计应符
合GB/T 15706.2的要求。
5.1.4 机械通风口和冷却器出风口应装有保护格栅或类似的设施,防止手指或上肢触及运动部件。
5.1.5 管子、软管和管接头应耐压,软管应标明许用的工作压力。在司机操作位置附近的软管或管子
应按JB/T 3249的要求安装护罩,避免管子或软管爆裂伤害操作者。
5.1.6 钻机所用的材料应在健康和安全方面对人体无害,并与给定的环境温度相适应。制造商应在操
作手册中说明钻机工作的环境温度。
5.1.7 钻机的部件需要手工操作时,应通过设计保证手工操作的安全。如果因为元件的形状或重量而
不能安全地进行手工操作时,应采取措施,使用机械操作。
5.1.8 进入操作和维修位置的通道装置应符合GB/T 17300的规定。如果门、窗或入口可自由打开或
关闭,在开或关的状态应是安全的。
5.1.9 钻机的能源应是独立的,各独立部件应有与能源断开的装置,这种装置应明确标出。如果重新
接通会危及周围的人,它们应能锁定。
钻机切断能源后,应能安全地释放遗留或储存在回路中的能量,使它周围的人无危险。某些回路可
以保持与能源接通,以便夹持工件、保存信息以及内部照明等。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专门措施保护操
作者的安全。
5.2 操作位置安全要求
5.2.1 钻机的操作应在周围环境对人员没有危险的状态下进行。操作者所需要的位置和站立的空间
应符合GB/T 8420和JB/T 3683的要求。
5.2.2 用于井下或隧道中作业的钻机,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预防飞溅物带来的危险。
5.2.3 钻机行驶和作业位置应有良好的可视性,保证对人员不构成危险。
5.2.4 钻机可根据需要配备一个司机室。司机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司机室应根据作业条件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温装置,保证司机室内的温度在
15℃~31℃范围内;
b) 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司机室内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本标准5.13.1的要求;
c) 在钻机作业并关闭门窗、开动空气调节与净化装置时,司机室内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噪
声应按GB/T 13325的规定进行检测;
d) 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座垫处的加权均方根加速度修正值不应超过1.25m/s2,振动试验参
照GB/T 8419的方法进行;
e) 门开的方向应能使司机在出现危险时快速离开司机室;
f) 司机室内的装饰材料应符合本标准5.12.1的防火要求;
g) 司机室内的照度应符合本标准5.11.3的要求;
h) 司机室和机械间的玻璃应能抗震,破碎后不伤及操作者。
5.3 控制系统
5.3.1 钻机控制系统安全部分应符合GB/T 16855.1的要求。
5.3.2 钻机的主传动系统应人为地通过启动装置才能启动。如果钻机有多个装置用于启动,这些装置
应相互联动,从而可以用其中一个来完成启动。
对于气动驱动的钻机,应在主回路上设置一个截止阀,用于连接或切断动力装置与主机,以及释放
系统压力。
5.3.3 钻机应有一个正常停机的命令装置,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实现安全停机。钻机应设置总停开关,
作业和行驶的每个操作位置都应有急停装置,防止突发事件引发的危险。
5.3.4 动力供给中断或中断后重新供给,不能导致危险的发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钻机只能通过人为的命令才能重新启动;
b) 如果停机的命令已经发出,钻机必须停机;
c) 设备的部件或工具不允许坠落或弹出;
d) 保护装置和防护措施应保证有效。
动力供给故障或液压、气动的压力偏离设定值不允许导致危险动作与紧急停机系统失灵。
5.3.5 控制电路的故障或控制电路的逻辑故障,不允许导致危险。
5.4 控制装置
5.4.1 控制装置的操作应安全、灵活、舒适,其设计配置和标志应符合GB/T 15706.2的要求。
主要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操纵的舒适区域内,辅助控制装置可布置在操纵的可及范围内或危险范
围外的其他位置。
如果钻机有多个操作位置,应配置一个选择开关,操作者可有目的地选择有利的操作位置。
5.4.2 钻机应有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GB 16754的要求。
当有人员被旋转的钻具组触及或伤害的危险存在时,应在人员容易接近的旋转钻具组外围安装保
护装置,人员靠近时会自动停机或发出警报。如果没有这种保护装置,应设置一段禁入区域,并明确地
标明禁入标志,禁入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钻机的主要功能应有必要的联锁,防止意外启动导致的危险。
5.4.3 所有的急停与安全装置应按其功能进行检验,制造商应提供合格证。
5.5 稳定性
钻机在给定的条件下行走、作业和停机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在任何方向都不能有倾翻和滑动的
可能性。
稳定性应通过计算进行验证。
5.6 行走机构制动
5.6.1 自行式钻机在给定的各种行走速度、地面特性和坡道条件下减速、停车和保持静止状态时应能
保证安全。
5.6.2 轮胎行走钻机应装备行车制动系统、辅助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
在行车制动系统失灵时,辅助制动系统应能使钻机停住。
5.6.3 履带行走钻机有行车制动系统和辅助制动系统,或者每侧履带行走机构有一套独立的行车制动
器。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19929的要求,性能试验应按GB/T 19929的要求进行。
5.6.4 如果行车制动系统的操作取决于储存的液压或气动能量,在能源失效时制动器至少还应能连续
进行5次制动。在第5次制动时,制动性能不应低于辅助制动系统。
轮胎或履带行走钻机的停车制动系统应能使钻机在允许的最大坡道上保持静止。在制造商规定的
工作范围内,其安全系数不应低于1.2。
停车制动应采用机械式制动。
5.6.5 钻机在超过最大允许坡度的坡道上作业、行走和停止时,应配备一台牵引绞车,避免钻机在坡道
上打滑。
5.7 运动部件的防护
5.7.1 钻机运动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避免GB/T 15706.1中所描述的危险,并应使人员尽可
能少地在危险区域内进行人工操作。
5.7.2 对于人员可及范围内的旋转传动部件,如传动轴、联轴器和三角皮带等,应配置防护装置。
不经常接近的传动部件应安装固定式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通过点焊或固定安装置放在其位置上,
使其只能用扳手等辅助工具才能打开或拆掉。
需要经常维修或维护时,应安装活动的防护装置。活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它们打开时,应尽可能固定在机器上;
---在它们打开的地方,应装备一个支撑机构。
防护装置应符合GB/T 15706.2和GB/T 8196的要求。
5.7.3 如果操作者在靠近运动部件的危险区域内工作,应特别注意接卸钻杆、钻具组连接螺纹的断裂、
装拆与更换钻具等带来的危险。
5.7.4 如果单根钻杆的重量超过25kg,钻机应有机械接卸钻杆机构或辅助卷扬装置。
5.7.5 带推进滑架的钻机的加压机构(除油缸或气缸驱动的外)必须装有上下极限限位装置。
5.7.6 钻机在运载设备与巷道工作面之间的危险区域内作业时,应在钻机前设置警告标志。
5.7.7 如果钻机作业时需要一名助手在危险区域内工作,只有在遵守本标准6.4.5的要求时才能
进行。
5.8 电气设备
5.8.1 钻机的电气设备应有一套接地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226.1的有关要求;用于井下
有防爆要求的钻机,应具有防爆功能,其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3836.9的要求。
5.8.2 自带变压器的钻机,应在变压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或将变压器布置在隔离间,并设置相应的安
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自带变压器的钻机,应尽可能配备电缆卷筒装置。未设置电缆卷筒的钻机应设置高压电缆导入装
置,防止接头脱落。对于人工拖挂电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8.3 蓄电池应稳固地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上,不允许电解液喷溅到人或周围设备上。电极应有护罩,
回路中应装有绝缘开关。蓄电池四周应装有护罩,以防钻机倾翻时电解液或蒸汽灼伤操作者。
5.8.4 从地面登上钻机的登梯处应铺设橡胶或塑料等绝缘材料,防止漏电对人员的伤害。
5.9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应符合GB/T 15706.2和GB/T 3766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系统压力不能超过管路的
最大许用压力,压力下降与液体泄漏不能导致危险。系统应配备温度与压力监控装置,在温度或压力超
过许可范围时发出警报。
液压油应无毒。
液压软管应是预制成型的。液压软管应与电线隔离开,并避开热的表面和锐边。移动的液压软管
应配备导向装置。
液压油箱应有液位指示器,钻机在倾斜面上作业和行驶时,装满油液的油箱不能溢出。
5.10 气动装置
气动装置应符合GB/T 15706.2和GB/T 7932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系统压力不能超过管路
的最大许用压力,压力下降与气体泄漏不能导致危险。气动系统应配备压力监控装置,在压力超过许可
范围时发出警报。
气动软管应有必要的导向装置,并采取措施防止接头脱落,对接头脱落会导致危险的软管应进行
固定。
5.11 照明
5.11.1 在井下或隧道中作业的钻机应有照明装置,照亮钻机工作范围。除背景光外,钻机作业范围内
的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其他钻机在黑暗无光条件下,在钻机工作范围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在接卸钻杆、钻具处,至少要保证
100lx的照度。
照明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操作者能全程观察回转加压机构在钻架上的移动。
照明应用白光。
5.11.2 自行式钻机在黑暗中行走,顺钻机移动方向距钻机7m内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
5.11.3 司机室和机械间内操作位置的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12 防火
5.12.1 钻机应尽可能采用防火材料。司机室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燃烧时不放出剧毒气体的阻燃材料。
5.12.2 额定功率不大于50kW的钻机,至少应配备1个灭火介质不少于2kg的灭火器;额定功率大
于50kW,小于200kW 的钻机,至少应配备1个灭火介质不少于6kg的灭火器;额定功率不小于
200kW 的钻机,至少应配备2个灭火介质不少于6kg的灭火器。
灭火器应能扑灭油火和电气起火,并能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
内燃机驱动的井下钻机,应装有一套机载的灭火系统。内部灭火系统罩住内燃机舱,并且:
---有人操作的钻机应装备有人工触发器;
---无人操作或离机操作的钻机应装备有能遥控的自动触发系统。
配有一套固定的灭火系统的钻机,还应配备1个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GB 4351.1的要求。
5.12.3 灭火器不应放置在高温处,如电源、燃料箱附近,应放置在离操作者最近的地方。灭火器应予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