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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1346-2008 (GB21346-2008) | | 中文名称 |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electrolyzed aluminum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9,979 | | 发布日期 | 2008-01-09 |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T 8170;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号(总第114号);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铝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电解铝企业生产能耗的计算、考核, 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
GB 21346-2008: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6-2008 英文名称: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electrolyzed aluminum enterpri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346-2008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4.1和4.2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
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包头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增旭、吴红应、朱晓庆、牛利民、罗梅、李希明、李光明、狄贵华、吴连成、
董仕毅、席欢。
GB 21346-2008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铝企业生产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铝企业生产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现有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新建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达到表3的规定。
5 计算原则、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
5.1 计算原则
5.1.1 企业生产的能源消耗
企业消耗的能源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
(如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和余热资源。包括能源及耗
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进行贮存、转换及计量供应(包括外销)中的损耗。包括用做原料的能源,不包括生活
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企业生活用能量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的
用能量。不包括车间、管理部门的照明、取暖、降温、洗澡等用能。
5.1.2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消耗能源量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有三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能源量-企业外销能源量-
企业基建项目耗能量-企业生活用能量-期末库存能源量
方法二: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诸产品工艺能耗量+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量+
企业内部能源转换损失量
方法三: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企业诸产品综合能耗量之和
5.1.3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GB 17167的规定。
5.1.4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的原则及计量单位
5.1.4.1 单位产品能耗用千克标准煤(kgce)或吨标准煤(tce)表示,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
29.3076兆焦称为1千克标准煤。
5.1.4.2 企业消耗的煤炭、焦炭、燃料油、煤气等外购能源的折算系数,应按国家规定的测定分析方法
进行分析测定,按实测值换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应按能源供应部门提供的低(位)发热量进行换算;
在上述条件均不具备时,可用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煤(见附录A)。
5.1.4.3 电力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换算(见附录A表A.1)。
5.1.4.4 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按相应的等价热值折算,进入各种产品能耗中。
5.1.4.5 能源及耗能工质实物消耗量计算单位:
煤、焦炭、重油:单位为千克(kg)、吨(t)、万吨(104t);
电:单位为千瓦时(kW·h)、万千瓦时(104kW·h);
煤气、天然气、压缩空气、氧气:单位为立方米(m3)、万立方米(104m3);
蒸汽:单位为千克(kg)、吨(t);
水:单位为吨(t)、万吨(104t)。
5.1.5 余热资源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重复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
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
折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是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指标,应标明“未扣余热发
电”、“含余热发电”、“未扣回收余热”等字样。
5.1.6 间接综合能耗量应根据诸产品工艺能耗量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总量的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
5.2 计算范围
本标准计算范围包括:电解铝液交流电耗、产品实物单耗、工艺能源单耗、综合能源单耗和工序能源
单耗。
本标准中电解铝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只包括重熔用铝锭(以下简称电解铝)产量和能耗量,不包括多
品种铝及铝合金产品的产量和能耗量。
5.3 计算方法
5.3.1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即电解铝液可比交流电耗)按式(1)计算:
5.3.5 工序能源单耗
电解铝生产工序划分为电解工序、铸造工序和辅助附属工序。
5.3.5.1 电解工序
该工序消耗能源量包括整流所供给电解槽系列的全部工艺用电量(不包括电解厂房内的动力、通风
排烟、烟气净化设施、大修的用电量,此部分计入辅助附属工序能耗)以及其他用能量。电解工序能耗按
5.3.5.3 辅助附属工序
该工序消耗能源量包括烟气净化、通风排烟、空压机、动力、整流、物料输送、大修、动力照明等辅助
附属生产系统的用能量。工序能耗按式(10)计算: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定期对电解铝企业的各生产工序能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
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6.1.2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计算和统计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
管理。
6.1.3 企业应根据GB 1716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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