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1348-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21348-2008 | 399 | GB 21348-2008 | <=3 |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21348-2008 (GB21348-2008) |
| 中文名称 |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tin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0,160 |
| 发布日期 | 2008-01-09 |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号(总第114号);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为原料的所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 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
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8-2008 英文名称: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tin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YS/T 105.1-2004《锡冶炼企业产品能耗》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和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军、徐林建、黄震宗、陶政修、张颖文、白健、曹靖、黄文杰、赵永善。
GB 21348-2008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
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为原料的所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
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现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 新建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力、热力、石油制品、
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GB 21348-2008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其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中,用作原料的能
源也必须包括在内。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
能耗。
5.1.2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某种能源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式中: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2):
5.1.3 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能耗量、产品工艺能耗量、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吨标准煤每
吨(tce/t)。
煤炭、焦炭、重油、汽油、柴油:单位为千克(kg)、吨(t);
电力:单位为千瓦时(kW·h)、万千瓦时(104kW·h);
蒸汽:单位为千焦(kJ)、兆焦(MJ)、吉焦(GJ);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天然气:单位为立方米(m3)、万立方米(104m3);
水:单位为吨(t)、万吨(104t)。
5.1.4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准煤量方法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兆焦)的燃料,即1kgce(千克标准煤)。
GB 21348-2008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消耗量在折算标准煤量时,外购的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
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
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由集中生产
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须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必须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
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
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5.1.5 锡冶炼产品能耗的计算原则
锡冶炼各工序能耗的计算,除炼渣工序按产出合格锡产品计算工序能耗外,其余各工序应采用同一
计划报告期内产出的合格产品实物产量计算单位产品能耗。
所有产品产量均以吨(t)为计量单位,以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5.1.6 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的产品能耗计算原则
经过精炼的合金锡、精锡、焊锡产品的能耗,按实际产品产量的比例分摊。
其他有价金属综合回收产品,指精锡、焊锡、锡基合金以外的产品,如:银、锑、铜、锌、铟、铋、砷及其
化工产品等。所在工序能耗可以单独计量的,则单独分摊该工序的能源消耗量。
5.1.7 企业余热利用能源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
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
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5.1.8 其他
企业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
销中的损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5.3 计算范围
5.3.1 炼前处理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精矿仓开始到产出锡焙砂为止。包括(沸腾炉、回转窑)从配料、进料、焙烧、排料、供排风、物料输
送、收尘、供排水、辅助设备及照明等所有能源消耗量。
5.3.2 还原熔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锡焙砂(或锡精矿)开始到产出粗锡为止。包括(反射炉、电炉、鼓风炉、短窑、保温炉、澳斯麦特
炉、艾萨炉)从配料、进料、熔炼、供排风、收尘、供水、粉煤制备、煤气制造、余热装置、照明等所有的能源
消耗量。
5.3.3 精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火法精炼:从粗锡开始到产出合格锡产品(锡锭、焊锡、锡基合金)为止。包括从氧化锅、高温锅、结
晶机、精炼锅、浇铸、熔析炉、真空炉等工序的加热、熔化除杂、供排水、供排风、收尘、煤气制造、车间运输
及照明等所有的能源消耗量。
湿法电解精炼:从粗锡开始到产出精锡(锡锭)为止。包括从精锡电解、焊锡电解、电解辅助设施及
供排水、通风、车间运输、照明等所有的能源消耗量。
5.3.4 炼渣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从富渣(含反射炉富渣、电炉富渣、澳斯麦特炉富渣、艾萨炉富渣)开始到产出含锡烟尘为止。包括
(烟化炉或电炉)从备料、进料、硫化挥发、供排水、收尘、供排风、粉煤制备、辅助设备及照明等所有的能
源消耗量。
5.3.5 各工序实物单耗、能耗计算
炼前处理工序、还原熔炼工序、精炼工序及炼渣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炼前处理工序、还原
熔炼工序、精炼工序及炼渣工序能源单耗参照式(4)计算。
各工序能耗计算中,当含回收余热时,按5.1.7处理。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