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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456-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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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456-2008 439 GB 21456-2008 <=4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456-2008 (GB21456-2008)
中文名称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英文名称 The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the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household induction cook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F01
国际标准分类 27.010
字数估计 11,190
发布日期 2008-02-18
实施日期 2008-09-0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号(总第115号);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磁灶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源效率等级的判定方法、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 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2800W。本标准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GB 21456-2008: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21456-2008 英文名称: The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the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household induction cook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456-2008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 及能源效率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3.3、3.4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 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理用电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电器科学研究 院、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银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乐邦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庭电器 有限公司、东莞市前锋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若虹、彭妍妍、陈石军、王巧东、凌宏浩、张晓斌、郑银光、李中林、冼茂忠、 李荣明、蔡才德、朱广、刘益祥。 GB 21456-2008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 及能源效率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磁灶(以下简称“电磁灶”)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源效率等级的判定方 法、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2800W。 本标准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技术要求 3.1 热效率计算方法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电磁灶热效率: 3.2 能源效率等级 电磁灶能效等级分为5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热效率值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待机状态 功率值应不大于表1的规定。 3.3 能效限定值 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200W的加热单元能效限定值为表1的5级,额定功率大于1200W 的加 热单元能效限定值为表1的4级。电磁灶所包含的所有加热单元均应满足相应要求。 3.4 目标能效限定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4年后,电磁灶的能效限定值待机状态功率为2W,热效率为86%。 3.5 节能评价值 电磁灶的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 4 试验方法 4.1 热效率试验方法 4.1.1 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20℃±2℃; 相对湿度:45%~8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电源电压为220(1±1%)V,频率为(50±1)Hz; 试验区域无明显空气对流。 4.1.2 试验用仪器、仪表和设备 测试电源的电压总谐波失真≤3%; 电能表能够在最小20mW·h的水平上测量能耗;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分辨率≤0.2℃; 质量测量分辨率≤5g。 4.1.3 热效率试验方法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参照附录A选择可以覆盖加热区域的最小规格标准锅(标准锅底部直径大于 4.2 待机状态功率测定 按附录B或附录C试验方法对电磁灶待机功率进行测定。附录B是仲裁的试验方法。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能效限定值应作为电磁灶出厂检验项目。 5.1.2 经检验认定能效不满足3.3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5.2 型式检验 5.2.1 电磁灶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能效限定值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当产品在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不少于一次; d) 时隔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5.2.2 型式检验的抽样,每次抽3台,其中2台试验,1台备用。试验结果两台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 该批为合格;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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