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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554-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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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54-2008 279 GB 21554-2008 <=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554-2008 (GB21554-2008)
中文名称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Self-ballasted electrodeless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 Safety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1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30
字数估计 12,131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9-03-01
引用标准 GB/T 1406.1; GB 140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电源电压下使用螺口和卡口灯头的一般照明用的将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无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此类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 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GB 21554-20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 GB 21554-2008 英文名称: Self-ballasted electrodeless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 Safety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554-20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元光德控股有限 公司、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维德、王爱群、刘剑平、徐建光、赵国松、陆光明、杨征、赵秀荣、江姗。 本标准首次发布。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电源电压下使用螺口和卡口灯头的一般照明用的将 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无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此类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试验要求 4.1 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设计和结构应当保证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安全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 会产生危害。 通常情况来讲,检验合格性时要对所有规定项目都进行试验。 4.2 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的测试项目均应在温度为25℃±2℃的无对流风的试验室中,用额定电压和 额定频率进行检验。 如灯上标明的是电压范围,则取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作为额定电压。 4.3 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各个部件均是工厂封装且不能修理的,不应将其打开进行试验。如果需要检 验灯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商或销售商协商,让其提供专为进行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灯。 5 标志 5.1 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指示标志: a) 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 额定电压和电压范围(以“V”或“伏特”表示); c) 额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d) 额定频率(以“Hz”表示)。 5.2 制造厂应在灯上、或在包装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补充下列标志: a) 灯的电流; b) 如果灯的燃点位置有限制的话,在标志上注明; c) 如果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重量,则应该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具的机 械稳定性; d) 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制约,如在调光电路中使用时。如果灯不适用于调光线 路,则应使用下述标记: 5.3 按照下列条款检验其合格性: a) 用外观法检验有无5.1要求的标志及标志的清晰度; b) 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 有己烷的布擦拭15s,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c) 采用外观法检验有无5.2所要求的标志。 6 互换性 6.1 保证互换性,灯应采用符合GB/T 1406.1、GB 1407规定的灯头。 6.2 用表1规定的检验其互换性的量规来检验成品灯的灯头尺寸。 表1中的量规均引自GB/T 1483.1-2008和GB/T 1483.5-2003。 6.3 装有B22d灯头或E27灯头的自镇流无极荧光灯其质量应不超过1kg,且灯与灯座之间的弯矩应 不大于2Nm。 通过测量检验其合格性 7 预防触电 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结构设计应保证,在不装有任何灯具形状的辅助外壳情况下,当灯旋入符合 GB 17935规定的灯座后,触摸不到灯头内的金属件或灯头上的带电金属部件。 采用图1规定的试验指检验其合格性,如果有必要,施加10N的力。 采用螺口灯头的灯,其结构设计应符合普通照明(GLS)用灯泡防止意外接触的要求。 可借助GB/T 1483.1-2008中7006-51A规定的用于检验E27灯头的量规来检验其合格性。 对采用B22灯头的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检验要求与采用同样灯头的白炽灯的检验要求相同。 除了灯头上的载流金属部件以外,灯头外部的金属部件都不应带电或容易带电。为了试验,任何可 拆卸的导电材料均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置于最不利的地方。 采用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试验(见第8章)来检验其是否合格。 8 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灯的载流金属部件与灯的可能触及部件之间,要有充分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8.1 绝缘电阻 灯应先在相对湿度为91%~95%的潮湿箱内放置48h,箱内空气温度要控制在20℃~30℃之间的 任一值上,温差在1℃之内。 绝缘电阻应在潮湿箱内进行测量,先在灯上施加大约500V的直流电压,1min之后开始进行绝缘 电阻测试。灯头上载流金属件与可触及到的灯部件(测试时在灯的可能触及到的绝缘件上包一层金属 箔)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4MΩ。 注:卡口灯头外壳与触点之间的绝缘电阻正在研究中。 8.2 介电强度 介电强度试验紧接着在绝缘电阻测试后进行。试验时,在上述规定的部位上施加下述交流电压试 验1min。 ES灯头:螺口灯头的壳体与灯的其他可触及的部件之间(在可触及到的绝缘部件上包一层金属箔): HV型(220V~250V):4000V(有效值) BV型(100V~120V):2U+1000V U=额定电压 试验期间,应将灯头外壳和中心电极之间短路。 开始时,所加电压不超过规定电压值的一半,然后逐渐将电压升至上述规定值。 试验应在潮湿箱内进行,试验中不允许出现飞弧和击穿现象。 金属箔与载流部件之间的距离正在研究中。 B22灯头:外壳与电触点之间(正在研究之中)。 9 机械强度 抗扭力矩 进行下述扭力矩试验时,灯头应牢固地粘结在灯体上或灯上用来旋进或旋出的部位: B22d 3Nm E27 3Nm GB 21554-2008 试验采用图2和图3所示的试验灯座。 扭力不应突然施加,而应逐渐从零增加到规定值。 对于不采用粘结方式固定的灯头,可允许在灯头与灯体之间有相对移动,但应不超过10°。机械强 度试验之后,样灯应符合预防触电的要求(见第7章)。 10 灯头温升 间内均应不超过下列规定值: B22d 125K E27 120K 上述温升值和60W(最大功率)的白炽灯的温升值相同,用作防止白炽灯具过热。白炽灯灯具的耐 热性能用热试验源(HTS)灯泡检验。 所有试验应采用额定电压进行。如果灯上只标有电压范围,则应采用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进行试 验,但电压范围的上下极限值与其平均电压值的差别应不大于2.5%。对于宽电压范围的灯,试验时则 采用其范围中的最高值。 11 耐热性 自镇流无极荧光灯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灯的外部防触电绝缘部件和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均 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 采用图4所示的球压试验装置检验其是否合格。 试验应在加热箱中进行,箱内温度应比第9章有关部件正常工作温度高25℃±5℃。对于固定带 电部件的绝缘部件来说至少应为125℃,其他部件应为80℃。受试部件的表面应水平叠加在一起,将直 径5mm钢球以20N的力压在受试部件表面上。 试验之前,先将试验负载和支撑装置放置在加热箱内加热足够时间,以保证使其达到稳定的试验 温度。 施加试验负载之前,受试部件要放进加热箱内加热10min。 试验时,如果受试表面出现弯曲,则应将钢球所压的部位支撑起来。为此,如果不能在一个完整的 样品上进行试验,则可从其上面取下适当的部分来进行试验。 样品厚度至少要有2.5mm,如果该样品达不到这样的厚度,可将两个以上的样品放置在一起。 1h之后,从受试部件上取走钢球,将受试部件放入冷水中浸泡10min,待其冷却到接近室温后,测 量部件上的压痕,其直径应不超过2mm。 如果出现弯曲表面使压痕呈椭圆形,则应测量其短轴长度为压痕直径。 如果有疑问,则测量压痕深度,并用公式=2 P(5-P槡 )计算直径,公式中P为压痕深度。 陶瓷材质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12 防火与防燃 固定带电部件的绝缘部件及外部防触电的绝缘部件,应能承受GB/T 5169.10规定的灼热丝试验: 试样为成品灯。为了进行试验可从灯上去掉无关部分,但必须保证试验条件与实用中的条件基本 一致。 将试样安装在支架上,施加1N力将其压在灼热丝顶部,灯丝距试件上部距离最好为15mm或大 于15mm,同时要处于受试表面的中心。灼热丝穿透试件的深度要用机械法限制到7mm。 如果因为试样太小,而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试验时,则可取一块相同的材料作为试验样品,该样品 应为30mm的正方形,其厚度为成品试样最小厚度。 灼热丝顶部的温度为650℃。30s后将试样从灼热丝上移开。 在开始试验之前,灼热丝的温度和加热电流应恒定1min。但要保证在此期间热辐射不得影响试 样。采用铠装高灵敏热电偶丝测量灼热丝顶部温度,热电偶的结构与校准应符合 GB/T 5169.10的 要求。 试样从灼热丝上移开后,试样上的任何燃烧火焰均应在30s内熄灭,并且任何燃烧着的下落物质 不应点燃水平放置在试样下面的,距离为200mm±25mm的薄纸。 陶瓷材质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13 异常状态 自镇流无极荧光灯在特定使用中可能会出现异常状态,但在异常状态下工作不应降低其安全性能。 依次进行下述异常状态试验,以及由此而伴生的其他异常状态。每个异常状态试验使用一个试样。 a) 耦合线圈短路; b) 电容器或半导体元器件极间短路; c) 灯管不启动; d) 灯管负载开路; e) 断开或跨接线路中的其他触点,而线路图表明这种异常状态可能降低灯的安全性能。 灯的检验及其线路图一般应给出所要进行的异常状态。进行异常状态试验时,应按最便利的顺序 依次进行。 制造厂或销售商应提交有关进行异常状态试验的专用灯,并且尽可能提供通过操作灯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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