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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186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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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861-2008 RFQ 点击询价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1861-2008 (GB21861-2008)
中文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英文名称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R80
国际标准分类 43.180
字数估计 40,471
发布日期 2008-05-26
实施日期 2009-06-01
引用标准 GB 7258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9号(总第122号);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3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 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GB 21861-2008 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ICS 43.18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008-05-26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1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4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4 7 联网查询 5 8 线外检验 6 9 线内检验 10 10 路试检验 13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4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5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 检验项目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 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22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2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5 附录G(规范性附录)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27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8 参考文献 29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 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2009年 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网查询送 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条件具备后实 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 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温州市江兴汽车检测设备厂、石家庄华 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春、 张涛、廖庆斌、张竑钧、吴云强、褚桂旸。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 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对机动车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确认机动车所检项目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 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则进一步 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这说明,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行为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转化为由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验机构 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职责也主要由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承担。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04年7月12日联 合批准发布了GB 7258-2004,而GA468-2004的主要制定依据是GB 7258-1997,许多GB 7258- 2004新增的要求在GA468-2004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因此,尽快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既是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客 观要求,也是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之一。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主要原则有: a) 参照GB 7258-2004新增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GA468- 2004的基础上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 b) 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管理”作 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c) 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 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 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 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 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forin-usepower-driven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 一性。 3.4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 要求。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1, 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2。 4.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 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 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 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4.4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 验 方 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 号牌号码;② 车辆类型;③ 品牌/型号;④ 颜色;⑤ 发动 机号码;⑥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 主 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 车辆外观检查 ① 车身外观;②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③ 发动机舱;④ 驾驶室(区);⑤ 发动机运 转状况;⑥ 客车内部;⑦ 底盘件;⑧ 车轮; ⑨ 其他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 B 的 表B.1 底盘动态检验 ① 转向系;② 传动系;③ 制动系;④ 仪表 和指示器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 B 的 表B.2 线内检验 车速b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 对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超 过 40km/h的车辆要求 排放c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 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 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 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 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 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 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 制动d(含轮重) ① 轮重;② 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 制动 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 ④ 制动协调时间;⑤ 车轮阻滞力;⑥ 驻车制 动力 制动协调时间(④)在用滚筒 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车 轮阻滞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侧滑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 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前照灯 ①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 前照灯 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 上下偏移量);③ 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 (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 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 前照灯要求 车辆底盘 ① 转向系;② 传动系;③ 行驶系;④ 制动 系;⑤ 电器线路;⑥ 底盘其他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 B.3 功 率 底盘输出功率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 营运乘用车要求 表1(续) 检 验 方 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 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车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 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 辆进行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 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a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 数据(详见附录A)。 b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 验 方 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唯一性认定 ① 号牌号码;② 车辆类型;③ 品牌/型号;④ 颜色;⑤ 发动 机号码;⑥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 主 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查询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线外检验 外观检查 ① 车辆外观;② 发动机运转状况;③ 照明 和信号装置;④ 安全防护装置;⑤ 电器线 路;⑥ 其他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动态检验 ① 转向系;② 离合器;③ 变速器;④ 传动 装置;⑤ 制动系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C 线内检验 车速 车速表指示误差 仅 对 最 高 设 计 车 速 大 于 40km/h的车辆要求 排放b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制动(含轮重) ① 轮重;② 各轮最大制动力;③ 制动力增 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 驻车 制动力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 摩托车要求 轮偏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 托车主车要求 前照灯 ①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 前照灯 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 上下偏移量);③ 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 (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 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 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 查;对其他机动车,前照灯远光 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 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下部检查 ① 车架;② 电器线路固定;③ 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表2(续) 检 验 方 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路试检验 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 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性能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 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 车进行 a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 数据(详见附录A)。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 程适当加以调整。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5.2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 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 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2.2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检 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6.1 注册登记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 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 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 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 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6.1.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1.2.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 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 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 部门核实查处。 6.1.2.2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 标不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 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息,并尽快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2 在用车检验 6.2.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 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 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 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 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 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6.2.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2.2.1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 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 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送检机 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 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 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2.2.2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的,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 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 联网查询 7.1 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2 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 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7.3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机动车,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 “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 8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