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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3726-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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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726-2009 559 GB 23726-2009 <=5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3726-2009 (GB23726-2009)
中文名称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uranium mine and mill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F74
国际标准分类 13.280
字数估计 24,214
发布日期 2009-05-06
实施日期 2010-02-01
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样品采集与处理、测量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内容与要求以及监测报告与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和铀选冶厂辐射环境监测。伴生放射性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GB 23726-2009: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6-2009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for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uranium mine and mill ICS 13.280 F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3726-2009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样品采集与处理、测量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 保证内容与要求以及监测报告与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山和铀选冶厂辐射环境监测。伴生放射性矿山或选冶厂亦可参照执行。 4 环境监测的一般要求 4.1 监测目的与要求 4.1.1 监测目的 及时了解、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污染变化趋势;与对照点比较判断环境污染来源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积累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监测要求 a) 监测内容应根据工程特点、监测类型、环境特征以及评价三关键而确定; b) 监测方案应进行优化设计,随着经验的累积,不断改进监测方案; c) 样品采集、预处理以及监测方法等采用规定的标准方法; d) 根据工程特点、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以及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非放射性物 质进行监测,如重金属、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等。 4.1.3 监测类型 a) 本底调查; b) 环境监测; c) 应急监测; d) 退役监测。 4.2 监测布点与范围 4.2.1 监测布点 4.2.1.1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布点 a) 厂矿区边界外主要的居民点布设监测点; b) 在空气取样点处同时布设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点; c) 尾矿(渣)库、废石场、矿仓、堆浸场、厂(场)址、转运站等边界处可能受污染的地方布点; d) 运矿公路沿线布设监测点,易撒漏地段适当增加监测点。 4.2.1.2 空气样品监测布点 a) 布点要考虑:风向、风频等气象条件;靠近厂矿区边界污染源的下风向;厂矿区外周围人员居住 或经常停留的地方;预计空气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处; b) 厂矿区内的空气样品布点可按厂矿区大小、地形特点、设施分布等具体情况确定采样点; c) 对照点应选择离开厂矿区不受污染物影响的位置; d) 监测点的周围应开阔平整,避开树木及建(构)筑物。 4.2.1.3 地表水样品监测布点 a) 地表水布点应选在厂矿区边界外可能受到污染的地表蓄水水体和江河; b) 江河采样点选在排放口下游的居民用水点、灌溉取水点以及经济水产、鱼类繁殖和公众游泳场所等处; c) 地表水样品采样点的疏密可根据水质浓度变化情况合理布点; d) 对照点采样点位置设在厂矿区边界外不受污染影响的水体位置。 4.2.1.4 地下水监测布点 a) 地下水采样井位置由场址所在地区的岩层地下水分布、流向等因素确定; b) 地下水样品布点主要考虑矿井流出水、地浸监测孔水;地下堆浸场、地浸场、尾矿(渣)库外地 下水;废石场、尾矿(渣)库、地浸场、地下堆浸场地周围的井水; c) 在场址上游地带适当位置布设一个对照样品的采样井。 4.2.1.5 水体底泥样品布点 按选定的地表水采样点的点位布设。 4.2.1.6 土壤样品布点 预计可能受厂矿外排水污染的农田、土壤布点。 4.2.1.7 陆生和水生生物、饲料植物、食物的采样布点 在厂矿边界外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地点布采样点,植物样品布点同土壤布点的点位。 4.2.2 监测范围 4.2.2.1 确定原则 a) 根据厂矿特点、环境特征以及预测影响范围; b) HJ/T 61标准规定的监测范围; c) 厂矿运行多年积累的环境监测经验等确定监测范围。 4.2.2.2 监测范围 a) 本底调查和环境监测范围 测量厂矿区边界外5km以内范围。 b) 应急监测范围 测量事故影响范围。 c) 退役(退役前与终态后评估)监测范围 测量退役工程边界外3km以内范围。 4.3 监测方案 a) 环境监测方案见表1。 4.4 监测要求 4.4.1 本底调查 a) 本底调查测量的采样点或测量点、测量分析项目见表1,增加拟建厂址222Rn析出率,但地下水 测量项目酌情确定; b) 本底调查应不少于一年,监测频次不少于两次; c) 大气中222Rn的变化规律不少于2个测点,每个点至少测3d,每天连续监测24h。 4.4.2 环境监测 a) 运行期间环境监测方案同表1;地浸和地下堆浸地下水监测增加酸(或碱)、pH值等; b) 运行期间监测频次:除地表水监测频次为1次/季外,其他监测频次同表1。 4.4.3 应急监测 a) 应急监测准备包括资源保障、设备与器材等;配备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措施; b)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及灵敏度应满足监测要求; c) 监测范围追踪到环境本底数值处。 4.4.4 退役监测 a) 退役治理前监测 按GB 14586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监测,监测方案见表2。 5 流出物监测 5.1 监测目的与原则 a) 监测目的 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检验污染物处理设施效果。 b) 监测原则 1) 流出物监测内容应视伴有辐射照射设施的类型、规模、环境特征等因素确定; 2) 流出物监测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监测项目; 3) 在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时,应根据流出物的特征等进行优化设计,在经验反馈的基础上不 断地改进监测方案。 5.2 监测方案 5.2.1 流出物监测 流出物监测方案见表3。 5.2.2 监测频次 流出物监测频次见表3。选冶厂:吸附尾液、沉淀母液、尾矿渗出水采用槽式排放,废水中 U天然、 pH值监测频次为每槽排放前监测一次,226Ra每二周监测一次;其他废水排放监测频次同表3。 5.3 测量分析方法 流出物测量分析方法见本规定中第7章内容。 6 样品采集、保管及预处理 6.1 采样原则 a) 采样应在质量控制措施下进行操作; b) 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c) 根据工程特点、监测目的和环境特性等因素确定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及采样量;采集样品应有 足够余量,以备复查; d) 采样器使用前宜经检验。 6.2 采样要求 6.2.1 正常情况下,应根据表1所示内容进行采样。 6.2.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采样: a) 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变化范围很大; b) 排放速率变化范围很大; c) 非常规释放带来严重危害。 6.3 样品采集与保管 6.3.1 样品采集 6.3.1.1 空气 a) 222Rn及其子体 1) 准备采样设备、过滤材料和抽气设备等; 2) 采样口位置距离地面高度约1.5m; 3) 采样方法:采样器经过计量检定,确认性能良好,方可采样;记录采样条件;采样体积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b) 气溶胶 采样方法同222Rn及其子体采样方法。 6.3.1.2 水 a) 地表水 1) 采样设备:自动采水器或塑料桶; 2) 采样点:在江河控制断面主流中心采样或左、中、右三点采样;湖泊、水库、池塘宜多点采 样;采样均在水面下20cm处采集水样; 3) 采样方法:采样前洗净采样设备。采样时用采样水洗涤三次后采集水样。 b) 饮用水、地下水 1) 采样设备:同地表水采样设备; 2) 采样点:自来水采集水管末端水样;井水采自饮水井;泉水采自水量大的泉水; 3) 采样方法:直接采集水样。 c) 底泥 1) 深水底泥采用专用采泥器采集底泥; 2) 浅水用塑料勺直接采集底泥; 3) 采集的底泥置于采样袋内封存。 6.3.1.3 土壤 a) 采样设备:土壤采样器或采样铲; b) 采样方法:在10m×10m范围内,采用梅花形布点,采样点不少于5个,采集垂直深10cm的 表层土,除去石块、杂草等;取2kg~3kg混合样品装袋封存。 6.3.1.4 陆生生物 a) 谷类:采集居民消费量多或种植面积大的谷类;在收获季节采集谷类籽实,采集0.5kg~1kg谷类样品; b) 蔬菜类:采集普通蔬菜或居民消费量多或种植面积大的蔬菜,在生长均匀的菜地采集5~7处 样品,采集可食部分2kg~3kg; c) 肉类:采集普遍食用肉类1kg~2kg; d) 奶类:采取新鲜原汁奶1L~3L。 6.3.1.5 水生生物 a) 鱼类:采集食用鱼类1kg~2kg; b) 海藻类、浮游生物; c) 在捕捞季节直接采集样品。 6.3.2 样品保管 a) 现场记录 采样人员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和样品卡,并签名。 b) 样品保存 1) 水样:采集水样先酸化,再澄清,上清液备用;水样保存期不超过10d; 2) 土壤:在5d内测量含水率,晾干保存; 3) 生物样品:采集后及时处理,注意保鲜; 4) 采集的样品分类存放、保管,防止交叉污染。 c) 样品运输 运输前检查样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运输中由专人负责,发生破损或洒漏及时采取措施。 d) 样品交接、验收 质保人员和送样人员均应认真清点样品;验收样品存放实验室,由质保人员保管;分析人员按 规定程序领取样品。 6.4 样品预处理 6.4.1 水样 水样运到实验室后,沉淀澄清或过滤除悬浮物,取上清液蒸发浓缩备用。 6.4.2 土壤及底泥样品 样品运到实验室后,除去沙石杂草等异物,称重、晾干、过筛,恒温干燥备用。 6.4.3 生物样品 6.4.3.1 鲜样处理 a) 谷类:采集谷类籽实,风干、脱壳、去杂物、称重备用。 b) 蔬菜类:采集样品除泥土,取可食部分水洗、晾干、称鲜重备用。 c) 水生生物: 1) 鱼类:采集鲜样品,水洗、擦干去鳞、除内脏、称重备用; 2) 藻类:采集样品洗净根部,晾干,取可食部分称重备用。 d) 肉类:猪、鸡等除毛及内脏,取相关部位肌肉,称重备用。 6.4.3.2 样品干燥处理 a) 叶菜、根菜、果实、肉类等切片,烘干至恒重,计算样品失水量,密封保存备用; b) 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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