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24747-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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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747-2009 255 GB 24747-2009 9秒内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747-2009 (GB24747-2009)
中文名称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B/T 24747-2009] Safety technology conditions for heat transfer fluid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98
国际标准分类 27.060.30
字数估计 17,171
发布日期 2009-10-30
实施日期 2010-06-01
引用标准 GB/T 259; GB/T 261; GB/T 265; GB/T 268; GB/T 1884; GB/T 1885; GB/T 4756; GB/T 6536; GB/T 6682; GB/T 11133; GB/T 11137; GB/T 16483; GB/T 17144; GB/T 23800; GB/T 23971-2009; SH/T 0170; SH/T 0246; SH/T 0558; SH/T 0604
采用标准 DIN 51529,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3号(总第15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传热系统所使用有机热载体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判定与处理、检验周期和取样、混用、回收处理、传热系统的清洗、更换与废弃。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为加热设备, 并以间接加热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 不适用于仅以冷冻和低很冷却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

GB 24747-2009: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 24747-2009 英文名称: [GB/T 24747-2009] Safety technology conditions for heat transfer fluids ICS 27.060.30 J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747-2009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8.1、8.3、8.5、9.2、10.2和10.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 性的。 本标准与DIN51529《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试验与评价》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 工科学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骄凌、周英、窦文宇、杨麟、胡月新、梁红、卜小平、顾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 24747-2009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传热系统所使用有机热载体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 求、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判定与处置、检验周期和取样、混用、回收处理、传热系统的清洗、更换与废弃。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为加热设备,并以间接加热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不适用于仅 以冷冻和低温冷却为目的的有机热载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2008,ISO 2719:2002,MOD) GB/T 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268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4-2000,eqv ISO 3675: 1998)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eqv ISO 91-2:1991)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4756-1998,eqv ISO 3170:1988) GB/T 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 6536-1997,eqvASTMD86-95)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B/T 11133 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 GB/T 11137 深色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逆流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7144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GB/T 17144-1997,eqv ISO 10370:1993) GB/T 23800 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测定法(GB/T 23800-2009,DIN51528:1998,MOD) GB 23971-2009 有机热载体(DIN51522:1998,MOD) SH/T 0170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电炉法) 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558 石油馏分沸程分布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4.1 有机热载体产品应符合GB 23971-2009的要求。有机热载体供应商应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 资料: a) 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b) 由生产商出具的该批次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如由供应商提供其复印件,该报告的真实性 应由供应商确认。 c) 符合GB/T 16483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2 加入添加剂的有机热载体产品,除满足4.1的要求外,还应提供所加添加剂的类型和相关产品信 息,以及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以下证明资料: a) 采用GB/T 23800的方法测定,加入添加剂前后有机热载体的热稳定性检测报告; b) 采用GB 23971-2009中附录C的方法测定,加入添加剂前后有机热载体的热氧化安定性检 测报告。 4.3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至少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10℃,其自燃点应不 低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对于燃煤锅炉或锅炉辐射段的设计平均面积热流密度等于或大于50kW/m2 的情况,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工作温度20℃。 4.4 有机热载体最高允许液膜温度是传热系统内任何一处的有机热载体都不应超过的温度,有机热载 体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不得高于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4.5 L-QC和L-QD类有机热载体应在闭式循环系统中使用;L-QB类有机热载体可在闭式或者开式 循环系统中使用,但开式系统膨胀罐内的有机热载体温度应低于100℃。L-QB、L-QC、L-QD分类见 4.6 有机热载体不得直接用于加热或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食品或药品生产过程中间接加 热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除了应符合GB 23971-2009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有关食品及药品安全标准 的要求。 5 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5.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指标和试验方法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包括系统初次注入和运行过程中补充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应根据 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1。 5.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见表2。 6 判定与处置 6.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检验的判定与处置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中判断指标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得加入系统使用。如对 验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该样品进行复验。 6.2 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判定与处置 6.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2中“允许使用质量指标”,判定该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处于正常状况,可 以继续使用。 6.2.2 检验结果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2中“安全警告质量指标”范围时,依据表3进行判定和处置。 6.2.3 检验结果中一项或数项处于表2中“停止使用质量指标”范围时,依据表4进行判定和处置。 7 检验周期和取样 7.1 检验周期 7.1.1 验证检验合格的未使用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并完成系统调试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首次检验;在 用有机热载体至少应每年取样检验一次,检验项目为表2中的所有项目。 7.1.2 有以下情况之一,应根据需要随时取样并按表2进行检验: a) 系统发生偶然事故,可能对有机热载体产生了危害; b) 系统中排放出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再次注入系统时; c) 确定停止使用的有机热载体,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措施改善其质量后,欲继续使用前; d) 系统中更换或添加混用了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产品后3个月内。 7.2 取样 7.2.1 未使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符合GB/T 4756的要求,取样量应能满足验证检验和此后复验留 样的要求,留样量应不少于2L。 7.2.2 在用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应在系统循环回路内通过取样冷却器进行,所取样品温度应不高于 50℃,取得的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取样量应满足检验和复 验留样的要求。复验留样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40天。 8 混用 8.1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得混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得混用。 8.2 不同化学和物理性质的有机热载体一般不应加入同一系统中混合使用。 8.3 如需将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与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或将不同化学组成的合成型液相 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以及将不同厂商生产的矿物油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通过GB/T 23800的热稳定性检验,且比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具有更高或相当的热稳 定性; b) 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 c) 加入前应通过表1规定的验证检验; d) 生产商或供应商应保证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能够安全使用。 8.4 传热系统中加入的混用有机热载体的数量及混合比例应有准确记录,同时应对混用后的有机热载 体取样并保留2L的复验样品。 8.5 混用后的有机热载体应按照原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性质和性能条件使用,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 要求。 9 回收处理 9.1 对于尚具有回收处理价值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可采用蒸馏、过滤及加氢精制等工艺方法进行回收 处理,去除其中污染物和部分变质物,使其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达到允许使用的质量指标后可返 回原系统继续使用。 9.2 回收处理工艺不应采用酸碱中和法降低其酸值,也不得采用加入其他化学添加剂的方法改变其物 理性质。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