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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4819-2009 (GB24819-2009) | | 中文名称 |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 -- Safety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99 | | 字数估计 | 14,199 | | 发布日期 | 2009-12-15 | | 实施日期 | 2010-11-01 | | 引用标准 | GB 19510.1-2009; GB 19510.14-2009; GB 19651.3-2008; IEC 60598-1-2003; IEC 62471-2006; ISO 4046-4-2002 | | 采用标准 | IEC 62031-2008,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发光二极管(LED)模块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采用250 V以下直流或1000 v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的自镇流LED模块。 |
GB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GB 24819-2009 英文名称: 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 -- Safety specific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819-2009/IEC 62031:2008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发光二极管(LED)模块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工作的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
---采用250V以下直流或1000V以下50Hz或60Hz交流电源的自镇流LED模块。
注1:单独的控制装置的安全要求由GB 19510.14规定。其性能要求由GB/T 24823规定。
注2:用于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LED模块(自镇
流灯)的要求由IEC 60968规定(该IEC 标准的修订件或扩大范围的新编辑版本正在准备中)。
用于非电源电压的、普通照明用的并带有整体式控制装置和灯头(替代现有相同灯头的灯)的LED模块(自
镇流灯)的要求正在研究中。
注3:本标准各项要求中提到的两种LED模块(带整体式和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用“模块”一词表示。如果仅
表示不带整体式控制装置的LED模块时,则用“LED模块”一词表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要求
4.1 模块的设计和结构应能使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参见制造商的说明书)不对使用者或周围环境造
成危害。
4.2 除另有规定外,LED模块的所有电气测量均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温度允许范围内及无对流风的环
境中进行。应采用电压限值(最小/最大)、电流限值(最小/最大)或功率限值(最小/最大)和最小频率进
行试验,除非制造商指明最典型的组合状态外,电压/电流/功率/温度的所有组合状态(最大/最小)都要
进行试验。
4.3 对于自镇流LED模块,要采用标称电源电压的容差限值进行电气测量。
4.4 没有独立外壳的整体式模块应按IEC 60598-1:2003的0.5章定义的灯具的整体部件处理。该类
模块应安装在灯具内,使用本标准进行测试。
4.5 独立式模块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标准中没有包括的IEC 60598-1:2003的相应条款的
要求。
4.6 如果模块是由工厂灌封的组合部件,则在进行任何测试时不应将其打开检验。如果需要检验模块
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商或销售商联系,让其提供专为模拟故障状态试验的模块。
5 试验说明
5.1 本标准所述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注:本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和公差均与制造商提交的型式试验样品所进行的试验有关。某一制造商的型式试验样品
的合格并不能保证其全部产品符合本安全要求。制造商有责任保证产品的一致性,除了进行型式试验之外,还
可采取例行试验和质量保证措施。
5.2 各项试验均应在10℃~3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5.3 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包含能满足型式试验中一个或多个条款用途,但另有规定时除外。
通常,全部试验要在每一种类型的模块上进行;如果试验时涉及到一系列类似的模块,则应与制造
商取得一致意见.以该系列中每一种功率的产品或从该系列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全部试验。
5.4 如果一个模块的光输出已发生易察觉的变化,则该模块不应用于做进一步的试验。
注:通常,50%的值的变化表明模块已发生不可逆的变化。
5.5 对于给在SELV下工作的LED模块供电的独立式电子控制装置,还应符合GB 19510.14-2009
附录I中的要求。
试验的一般条件在附录A中给出。
7 标志
7.1 内装式或独立式模块的强制性标志
a) 来源标志(商标、制造商名称或销售/供应商名称)。
b) 型号或制造商的类型符号。
c) 下述之一:
---额定电源电压或电压范围、电源频率;或/和
---额定电源电流或电流范围、电源频率(电源电流可在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给出);或/和
---额定输入功率或功率范围。
d) 标称功率。
e) 为保证安全所应的连接的位置和用途的标示。如果有连接导线,则线路图上应明确给出标示。
中作出规定。
g) 对于保护眼睛的标志,见IEC 62471:2006的标志要求。
h) 内装式模块上应有能将其与独立式模块区分开的标志。标志应标在包装上或模块上。
注:符号尚在考虑中。
7.2 标志的位置
7.1的a)、b)、c)和f)所述标志应标在模块上。
7.1的d)、e)、g)和h)所述标志应标在模块上的明显位置或在模块的说明书中给出。
整体式模块不要求有标志,但7.1的a)~g)的内容应在制造商的技术文件中给出。
7.3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标志应清晰耐久。
7.1的a)、b)、c)和f)所述标志的合格性通过目视和用一块浸水的光滑布轻轻擦拭标志15s来
检验。
试验后标志仍应清晰明了。
7.1的d)~h)所述标志的合格性通过目视法检验。
8 接线端子
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IEC 60598-1:2003第14章的适用要求。
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IEC 60598-1:2003第15章的适用要求。
连接件应符合GB 19651.3-2008的适用要求。
9 保护接地装置
GB 19510.1-2009第9章的要求适用。
10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GB 19510.1-2009第10章的要求适用。
11 防潮和绝缘
GB 19510.1-2009第11章的要求适用。
12 介电强度
GB 19510.1-2009第12章的要求适用。
13 故障状态
13.1 一般要求
当模块在预期的使用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故障状态下工作时,其安全性不应降低。GB 19510.1-2009
第14章的要求适用,此外还应进行下列试验。
13.2 过载状态
试验应在附录A所述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接通模块电源,监测功率(在输入端)并使达到额定电压、电流或功率时下的输入功率增加到
150%。试验继续进行直到模块达到热稳定状态。如果1h内温度变化不超过5K,则认为达到了稳定
可以处于稳定期间内。
如果模块包含一个限制功率的自动保护装置或电路,则模块要经受15min的功率限制的工作条
件。如果自动保护装置或电路能有效地限制功率超过这段时间,且只要模块满足4.1和13.2最后一段
试验的符合性,则模块的该试验合格。
过载试验后,使模块工作在正常条件下,直到达到热稳定。
如果模块上没有产生火、烟雾或可燃气体,并且能承受15min的过载状态,则该模块故障性能可
靠。为了检验熔化材料是否对安全性造成了危害,可将ISO 4046-4:2002的4.187所述的薄棉纸铺在
模块下,试验期间薄棉纸不应被引燃。
14 制造期间合格性测试
见附录C。
15 结构
木料、棉织物、丝绸、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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