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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4820-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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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820-2009 1119 GB 24820-2009 <=5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820-2009 (GB24820-2009)
中文名称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furnitur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28,299
发布日期 2009-12-15
实施日期 2010-11-01
引用标准 GB/T 1732-1993; GB/T 2828.1-2003; GB/T 3324-2008; GB/T 3325-2008; GB 4793.1; GB/T 4893.1; GB/T 4893.2; GB/T 4893.3; GB/T 4893.4; GB/T 4893.7; GB/T 4893.8; GB/T 4893.9; GB 5296.6; GB 6566; GB/T 6739-2006; GB 7231; GB/T 9286; GB/T 10357.1-1989; GB/T 10357.4-1989; GB/T 10357.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家具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使用说明。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医院、科研、质检等单位实验室用物理实验台、化学实验台、生物实验台、操作台及储物柜等普通实验室家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实验室用椅、凳和特殊实验室使用的家具。

GB 24820-2009: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4820-2009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furnitu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820-2009 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家具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运输、使用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医院、科研、质检等单位实验室用物理实验台、化学实验台、生物实验台、操作台 及储物柜等普通实验室家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实验室用椅、凳和特殊实验室(如老化、退化的评估、发热效应、人类工程学及防火 等)使用的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符号 本标准使用了表1、图1中的符号。 5.1 按用途分类 a) 操作台:如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台,仪器实验台、天平台、洗涤台、超净工作台等; b) 储物柜:一般用于储存药品、毒品、器皿等物品的实验室用柜类。 5.2 按柜体用料分类 a) 木制柜:柜体用料为人造板和(或)实木; b) 钢制柜:柜体用料为金属材料; c) 混合材料柜:柜体用料为钢制和木制混合材料。 5.3 按结构分类 a) 固定式:与建筑物地面或墙体固定连接; b) 独立式:与建筑物没有结构连接,独立存在; c) 组合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体组合而成。 5.4 按操作台布局分类 a) 一字型:操作台采用一字形布置方式; b) L型:两相邻操作台采用L字形布置方式; c) U型:三相邻操作台采用U字形布置方式; d) 岛型:操作台布置在实验室中间。根据布置位置,又可分为: ---岛式中央操作台:操作台整体位于实验室中间; ---半岛式中央实验台:操作台的一端靠墙;如果操作台的一条长边靠墙,则称为侧边实验台。 6 要求 6.1 主要尺寸 操作台、储物柜主要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 外形尺寸偏差及形状位置公差 操作台、储物柜外形尺寸偏差及形状位置公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 木工及外观要求 6.3.1 操作台面不应有裂缝、渗透现象(基本项目)。 6.3.2 操作台面不应有污物、杂质(一般项目)。 6.3.3 木制件、饰面人造板、玻璃件、木工要求均应符合GB/T 3324-2008表4中“木制件外观、人造 板外观、玻璃件外观、木工要求”的规定。 6.3.4 金属件外观要求应符合GB/T 3325-2008表4中“金属件外观要求”的规定。 6.4 用料要求 操作台、储物柜用料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6.5 有害物质限量(基本项目) 6.5.1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6.5.2 天然石材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中A级规定。 6.6 安全性要求 6.7 阻燃性(基本项目) 实验室家具台面材料氧指数应不小于35。 6.8 理化性能 6.8.1 排水管理化性能(基本项目) 排水管耐冷热温差检验后应无裂缝、渗漏水现象。 6.8.2 操作台台面理化性能 操作台台面理化性能应满足表6的规定。 6.8.3 操作台柜体以及储物柜表面理化性能 6.9 力学性能 6.9.1 操作台力学性能 6.9.2 储物柜力学性能 7 设计和安装指南 设计和安装指南参见附录A,不作为实验室家具技术要求。 8 试验方法 8.1 检验小试样的制取 检验用小试样宜在实验室家具上直接制取,也可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 8.2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实验室家具安装完后,先进行外观、尺寸 及形状位置公差检验,再进行加工要求检验,最后进行破坏性检验的项目试验。 8.3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分为基本项目、一般项目。 8.4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8.4.1 主要尺寸、外形尺寸偏差及形状位置公差的测定 主要尺寸(6.1)及外形尺寸偏差(表3中序号1、序号2)的测定按GB/T 3324-2008中6.1规定 进行。 形位公差(表3中序号3~序号9)的测定按GB/T 3324-2008中6.2规定进行。 8.4.2 木工及外观检验 操作台面的渗透性检验:将水洒在台面上,24h后观察是否渗水。 其他按GB/T 3324-2008中6.4.2规定进行。 8.4.3 用料检验 用料要求的检验方法见表4。 8.4.4 有害物质限量的测定 8.4.4.1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6.5.1)的测定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8.4.4.2 天然石材放射性(6.5.2)的测定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 8.4.5 安全性要求的检验 安全要求的检验方法见表5。 8.4.6 阻燃性的测定 按GB/T 2406-1993的规定进行。 8.4.7 理化性能试验 按表11的规定进行。 8.5 试验报告 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 试件试验前的有关技术数据及其缺陷; c) 任何不同于本标准的试验细节; d) 每项试验和全部试验结束后,试件出现的缺陷或结果; e) 试验日期; f)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交付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交付检验是产品出厂 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规定项目检验。 9.2 型式检验 9.2.1 型式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试制定型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生产后,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2.2 型式检验组批与抽样 9.2.2.1 组批 一般以生产厂一次提交用户的同类产品为一批,或者以同一批原材料(主要指柜体材料和台面材 料)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9.2.2.2 抽样规则 在同一个批次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其中1件封存、1件送检。 9.2.3 检验项目 安装完毕的产品,按本标准第6章要求及10.1进行检验。 9.2.4 检验结果评定 单项中有2个以上(含2个)检验内容,若有一个检验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一个不合格计数;若 某一个缺陷明显影响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具有该大项否决权;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 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否则判为不合格品。 9.2.5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 目进行检验,按9.2.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9.3 交付检验 9.3.1 交付检验时机 交付检验是指供方交货或需方接收产品时应进行的检验,应在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 供、需双方或委托有关机构检验。不合格品不应交付。 9.3.2 交付检验组批与抽样 9.3.2.1 组批 一般以生产厂一次提交用户的同类产品为一批或者以同一批原材料(主要指柜体材料和台面材料) 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9.3.2.2 抽样规则 抽样检验程序执行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 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6.5,其抽样方案(批量、样本量、接收数及拒收数)见表13。 9.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6.1~6.3、6.4表4中序号1和序号2、6.6,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议,增加检验项目。 9.3.4 检验结果的判定 9.3.4.1 单件产品的判定:同9.2.4的规定。 9.3.4.2 批产品质量经抽样检验的结果按表13规定判定: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 Ac 时,判定本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时,则判定本批次产品为不合 格批。 10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使用说明 10.1 标志 标志在标签或包装中提供。标志的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商中文名称、商标、地址和通讯信息,检验合 格证明和出厂日期。 以下标牌应安装在实验室家具适当和明显的位置,标牌的内容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