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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5034-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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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034-2010 290 GB 25034-2010 9秒内发货PDF 燃气采暖热水炉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5034-2010 (GB25034-2010)
中文名称 燃气采暖热水炉
英文名称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6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99
字数估计 72,743
发布日期 2010-09-02
实施日期 2011-07-01
引用标准 GB/T 191; GB/T 1019-2008; GB/T 2828.1; GB/T 2828.2; GB 4208; GB 4706.1-2005; GB/T 5013.1; GB 5023.1; GB/T 7306.1; GB/T 7306.2; GB/T 7307; GB/T 12113-2003; GB/T 13611; GB 14536.1; GB 14536.6; GB 14536.10; GB/T 16411; GB/T 17624.1-1998; GB/T 17626.1; GB/T 17626.4; GB/T 17626.5
采用标准 EN 483-1999, MOD; EN 625-1996, MOD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4号(总第15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人小于等于70 kW, 最大采暖工作水压小于等于0.3 MPa, 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 ℃, 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 也适用于单采暖器具。

GB 25034-2010: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 25034-2010 英文名称: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s ICS 91.140.99 P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034-2010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密闭式燃烧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其参数,材料、 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入小于等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小于等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 于95℃,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也适用于单采暖器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器具: ---自然排气烟道式、室外型器具; ---冷凝式器具; ---容积式器具; ---在同一外壳内采暖和热水分别采用两套独立燃烧系统的器具,包括两者有共同烟道的器具。 5 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 5.1 概述 除非另有规定,通过视检器具结构或检查相关技术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GB 25034-2010 5.2 材料 5.2.1 材料的一般要求 a) 器具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期间内和正常安装及规定使用条件下,其材料和结构的变化不 应损害器具的安全性; b) 接触燃气和燃烧产物的材料,应耐腐蚀或经过耐腐蚀处理; c) 生活热水管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和不含污染生活热水水质的材料制造; d) 隔热材料不应含有石棉,应为不燃材料,并应能承受可预期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 e) 器具焊料中不应含有金属六价镉; f) 燃烧室的外壳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 g) 涉及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应由器具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予以保证,如: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 5.2.2 保温材料 a) 器具的保温材料应能承受120℃高温而不变形,并且应在受热和老化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保温性能。 b) 保温材料应能承受可以预见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 c) 保温材料应不可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保温材料是用在与水接触的表面上; ---保温材料的表面的温度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超过85℃; ---有不可燃外壳对保温层进行保护。 5.2.3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材料 a) 接触燃气的部件应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作,或进行适当的防腐蚀处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接触燃气部件允许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该部件被拆掉或破损时,在最高工作压力下逸出的空气量 应不超过30L/h; ---密封环、控制膜片、密封垫和其他密封件。 b) 弹簧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闭合力和气密力应通过一个或几个弹簧来保证,且能够耐疲劳。 c) 除提供闭合力和气密力的弹簧以外的其他弹簧,接触燃气和空气的所有零部件都应用耐腐蚀 材料制造或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防护。弹簧和其他活动零件的耐腐蚀防护措施不应因任何移动而受到影响。 d)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中使用的橡胶应耐燃气、耐老化。 5.2.4 给排气管材料 a) 给排气管应能承受水平和垂直负载,应有必要的压缩强度和拉伸强度。 b) 在器具所有运行情况下,给排气管壁材料承受所产生的热量时,应确保稳定。 c) 在器具承受各种运行情况的腐蚀性负载时,给排气管应能保持其基本功能。 5.3 结构 5.3.1 冷凝水控制 器具在控制器所控制的温度范围内运行时烟气不应产生冷凝水;器具在启动时产生的冷凝水,不应 影响器具运行安全性。 5.3.2 燃气管道和供水管道的连接 a) 与供燃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硬质或软质金属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或 GB/T 7307的规定;如果采用其他连接方式,连接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 与供水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符合GB/T 7306.1、GB/T 7306.2或GB/T 7307规定的螺纹连接; GB 25034-2010 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连接,制造商应提供能够证明连接可靠的证据。 5.3.3 燃气通路和燃烧系统的密封性 5.3.3.1 燃气通路密封性 a) 燃气通路部件应由金属制造。 b)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钉孔、螺栓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 路之间的壁厚应大于等于1mm。 c) 水不应渗入燃气通路。 d) 日常维修时必须拆装的燃气通路连接件应采用机械方式密封。例如金属与金属间的接头连 接应通过垫片、密封圈,而对于永久性装配,可采用胶带、液态胶等密封。 e) 非螺纹装配时,装配的密封性不应通过软焊料或粘合剂来实现。 f) 在燃气入口处应装有过滤网,网格不允许1mm的销规穿过。如果燃气通路中包含一个D或 D′级的自动阀,销规的最大直径应为0.2mm。 5.3.3.2 燃烧系统的密封性 a) 日常维修必须拆装的且影响器具燃烧系统密封性的部件连接应采用机械方式密封。 b) 当器具外壳构成燃烧系统的一部分时,不应有烟气泄漏到安装器具的房间内。 5.3.4 给排气系统 5.3.4.1 概述 a) 器具设计应满足,在点火期间以及在制造商所标明的所有输入热量的整个范围内,都能提供足够的燃烧用空气。 b) 带风机的器具可以在燃烧系统中安装一种调节装置,用来作为限流器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中 的说明将调节装置设定在预定位置上,从而达到调节器具给排气系统的压力损失。 5.3.4.2 给排气管 给排气管安装过程中,除了长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外(如:切割),不需要再进行其他工 作。这种调整不应影响器具的正常运行。 5.3.4.3 防风装置 用5N的作用力按压一个直径为16mm的钢球时,该球不应进入防风装置中。 5.3.4.4 风机 a) 应防止直接接触到风机的转动部件。 b) 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能承受烟气的高温;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 5.3.5 气流监控装置 5.3.5.1 对于不带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器具 在每次风机启动前,应检测是否有模拟空气流。应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来检测进气状态: a) 监测进空气压力或排烟气压力。 压力监控只适合于主燃烧器工作期间风机恒速运行。 b) 连续监测进气流量或排气流量。 在该系统中,监测装置由进气气流或排气气流直接驱动。该装置也适用于具有多种转速风机的器 具,不同的转速由具有不同监测值的检测装置监测。 5.3.5.2 对于带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器具 仅适用于进气管完全包围排烟管的器具或者对于排烟管的泄漏量符合6.2.2.3的要求的分离烟 管,可以采用如下两种间接控制方法: a) 间接监控(如风机转速监测):气流监测装置至少在风机每次启动前监测进气的状况。 b) 监测最大最小进气流量或排气流量。 5.3.6 燃气/空气比例控制 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可预见的损坏不应影响安全性。 a) 控制管应采用可机械连接的金属材料,或具有同等特性的材料制造。如果不是金属材料制成, 其断开、破裂或泄漏不应引发安全事故。 b) 空气或燃烧产物控制管的横截面积应大于等于12mm2,壁厚应大于等于1mm。 c) 管子设置应能避免任何冷凝液残留,并能防止出现皱折、泄漏或断裂。如果开发商能提供相关 证据并采取预防措施可以避免在控制管中形成冷凝,则空气控制管的最小横截面积可以减小到5mm2 以上。 5.3.7 器具运行情况的检查 器具运行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器具应能够通过反射镜、玻璃等观测燃烧器燃烧情况。 b) 如果主燃烧器装有专用火焰检测装置,应采用间接指示方式(例如指示灯)表示是否有火焰。 该火焰指示器不得用来指示任何其他故障;火焰检测装置出现故障时,应能显示故障。 5.3.8 电源运行安全性 使用交流电源的器具,应确保当电源停止时或恢复供电时器具运行不出现安全问题。 5.4 调节装置、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 5.4.1 燃气流量调节器 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具有燃气流量调节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以选用。如果燃气流量调节器是 由制造商调节,调节器应被封闭;如果由安装工调节,则调节器应能够被封闭。 5.4.2 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 器具可以装有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如果该装置和燃气流量调节器是同一个装置,则制造商应在 其说明书中给出额定热输入范围调节说明。 5.4.3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 a) 控制面板标识应清楚;控制装置应安全可靠,误操作时不应造成人员或器具的安全事故。 b) 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失灵不应影响安全装置的关闭功能。 c) 安全系统应具有掉电自停功能。 d)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不应同时执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程序动作;程序一经固定应不能改动。 e) 器具应配备便于用户操作的手动关闭阀或自动装置,用于直接关断燃气。燃气切断装置为旋 转关闭时,其关闭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 5.4.4 燃气通路的组成 a) 点火燃烧器的热输入不大于0.250kW时,燃气通路应至少包括一个C级阀或一个C级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 b) 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通路热输入大于0.250kW 时,两通路都应串联2个阀门。系统中 使用D级阀或D′级阀是有条件的,其制约条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c) 直接点火的主燃烧器通路,并且串联的2个阀门不是同步关闭时,2个阀门应是C级和或C′级阀。 d) 安全装置产生非易失锁定的信号应同步关闭主燃烧器通路的2个串联阀门,对于热电式装置, 安全装置可以只作用于热电式装置。 e) 控制装置如果2个串联阀门(其中一个是控制装置)的时间差不大于5s,则关闭信号认为是同步的。 f) 对无预清扫的器具,燃气通路的要求应符合5.4.8的规定。 g) 在燃气通路中,高级阀可以代替低级阀。燃气通路的组成中阀的代替条件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4.5 燃气稳压器 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装有燃气稳压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选用。 5.4.6 点火装置 a) 点火装置安装应牢固,位置应准确。 b) 除火焰检测部件外,点火装置应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停止工作。 c) 用点火燃烧器点燃主燃烧器时,在点火前,火焰监控装置应检查点火燃烧器是否已点燃。 d) 直接点火装置应确保安全点火。当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10%之间波动时,应保证先点火后开阀。 5.4.7 火焰监控装置 火焰监控装置在火焰熄灭时,应使器具安全关闭,且不受其他装置延迟的影响。 5.4.7.1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在火焰意外熄灭,或者监控装置自身故障时,应引发非易失锁定。 5.4.7.2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火焰监控装置 a)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在点火不成功时,应导致再点火或再启动或易失锁定。 b) 如果再点火或再启动时,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主燃烧器仍未点燃时,控制器至少应引发易失锁定。 c)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 5.4.8 预清扫 a) 带风机的器具,主燃烧器每次点火前应进行预清扫。 b) 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预清扫: 1) 装有常明火或交叉点火燃烧器的器具; 2) 点火燃烧器热输入大于0.25kW,并且装有同时关闭的两个C级阀,或者一个B级阀和一个D级阀; 3) 符合6.4.5.2要求的器具。 5.5 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 5.5.1 概述 a) 器具应装有符合5.5.2要求的水温限制装置。 b) 器具应安装符合5.5.3要求的固定式控制温控器或可调式控制温控器。 c) 当安全限温器和过热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器具应产生非易失锁定。 5.5.2 水温限制装置 a) 对于敞开式器具,当控制温控器失效不会造成人身安全危险或者损坏器具,则可以不设置水温限制装置。 b) 对于封闭式器具,控温系统应装有以下之一的水温限制装置: ---一个符合5.5.6的规定的安全限温器; ---或者一个符合5.5.4的限制温控器和一个符合5.5.5的过热保护装置。另外,如果满足 6.5.7中的所有要求,也可以采用其他装置(如水流量监控装置、水量过低检测安全装置)来代替该限制温控器。 c) 对于储水式器具,储水式生活热水系统中应设置控制温度小于100℃的超温泄压阀。 5.5.3 控制温控器 a) 控制温控器应符合GB 14536.1中针对Ⅰ类装置的要求。 b) 如果控制温控器是可调的,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说明最高温度。 c) 温度选择旋钮的档位应能够明确判别水温升降的方向。如果采用数字表示,则最高数字应对应于最高温度。 d) 当控制温控器设定在最大位置时,在水流温度超过95℃之前器具应受控停机。 5.5.4 限制温控器 a) 控制温控器应符合GB 14536.1中针对Ⅰ类装置的要求。 b) 限制温控器的最高设定值应不可调节。 c) 当水流温度低于该设定值时,器具应重新启动点火程序,恢复正常运行。 d) 限制温控器在水流温度超过110℃之前器具应安全停机。 5.5.5 过热保护装置 a)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GB 14536.1中针对Ⅱ类装置的要求。 b)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