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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5970-2010 (GB25970-2010) | | 中文名称 | 不燃无机复合板 | | 英文名称 | [GB/T 25970-2010] Non-combustible inorganic compound boar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50 | | 字数估计 | 9,927 | | 发布日期 | 2011-01-10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引用标准 | GB/T 5464; GB/T 7019-1997; GB 8624; GB/T 1440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1号(总第16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不燃无机复合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包装和运输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不燃性纤维增强水泥板、不燃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玻镁平板或其他不燃性纤维增强无机复合板。 |
GB 25970-2010
Non-combustible inorganic compound board
ICS 13.220.50
C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不 燃 无 机 复 合 板
2011-01-10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4.4、4.5、第6章和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道彬、李风、张羽、濮爱萍、邓小兵、熊存健。
不 燃 无 机 复 合 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燃无机复合板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包装和运输等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燃性纤维增强水泥板、不燃性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玻镁平板或其他不燃性纤维增强
无机复合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 5464-2010,ISO 1182:2002,Reactiontofiretests
GB/T 7019-1997 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neqISO 393-1:1983)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EN13501-1:2002,MOD)
GB/T 14402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GB/T 14402-2007,ISO 1716:
2002,IDT)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采用无机材料为胶凝材料并添加多种改性物质,用纤维增强、能满足不燃性要求的复合板材(如:纤
维增强水泥板、硅酸钙板、玻镁平板或其他无机复合板材)。
4 要求
4.1 分类和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按产品表观密度分为七类,其类别和基本物理力学性能见表1。
表1 类别和物理力学性能
类别
表观密度ρ/
(kg/m3)
干态抗弯强度/MPa
3.0mm≤板厚e
≤7.0mm
7.0mm< 板厚e
≤12.0mm
12.0mm< 板厚e
≤70.0mm
1 1750< ρ ≥45 ≥40 ≥35
2 1500< ρ≤1750 ≥20 ≥17 ≥13
3 1250< ρ≤1500 ≥11 ≥9 ≥8
4 1000< ρ≤1250 ≥8 ≥6 ≥4
5 750< ρ≤1000 ≥6 ≥5 ≥4
6 500< ρ≤750 ≥5 ≥4 ≥3
7 ρ≤500 - - ≥1.5
4.2 外观质量
板材应至少有一个表面是平整的,不应有裂纹、分层、缺角、鼓泡、孔洞、凹陷等缺陷。
4.3 尺寸和尺寸偏差
4.3.1 尺寸
板材长不宜超过3000mm、宽不宜超过1250mm、厚度在70.0mm以下。
4.3.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允许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尺寸偏差允许值
密度/(kg/m3)
尺寸规格/
mm
尺 寸 偏 差
长、宽/mm 厚 度
ρ≤1500
>2000 ±5
≤2000 ±3
1.不超过标称厚度的±10%,最大不超过±1.5mm;
2.同一板材所测到的最大、最小厚度之差不超过标称厚度的
±10%,最大不超过1.0mm
ρ >1500
>2000 ±5
≤2000 ±5
1.不超过标称厚度的±15%,最大不超过±2.0mm;
2.同一板材所测到的最大、最小厚度之差不超过标称厚度的
±15%,最大不超过1.5mm
4.3.3 边缘平直度和对角线之差允许值
边缘平直度和对角线之差允许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边缘平直度和对角线之差允许值
项 目 ρ≤1500kg/m3 ρ >1500kg/m3
边缘平直度
≤0.2%,板材与参考边的最大距离不超过
3.0mm
≤0.3%,板材与参考边的最大距离不超
过5.0mm
对角线之差
长度≤2000mm 时,对角线之差不超过
3.0mm;
长度 >2000mm 时,对角线之差不超过
5.0mm
长度≤2000mm 时,对角线之差不超过
5.0mm;
长度 >2000mm 时,对角线之差不超过
7.0mm
4.4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物理力学性能
项 目 指 标
干态抗弯强度/MPa 符合表1中的规定值
吸水饱和状态的抗弯强度/MPa 不小于表1中规定值的70%
吸湿变形率/% ≤0.20
抗返卤性 无水珠、无返潮
注:抗返卤性只适用于玻镁平板。
4.5 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中对匀质材料A1级的规定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板材的外观质量检查采用目测的方式进行。
5.2 尺寸和尺寸偏差
5.2.1 量具
尺寸的测量应采用如下精度不同的量具:
a) 精度为1mm的钢卷尺;
b) 精度不超过0.1mm的卡尺。
5.2.2 长度和宽度测量
长度和宽度分别用钢卷尺在板边的中点和距两端25mm处测量,各测量两次,精确至1mm。测量
时应避开肉眼可见的局部缺陷,6个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作为板材的长度或宽度,且应满足表2的
规定要求。
5.2.3 厚度测量
在板的一边,按图1所示的测量位置,用游标卡尺测量8个点的厚度,精确至0.1mm。8次测量结
果平均值应满足表2的要求。
图1 厚度测量位置
5.2.4 边缘平直度测量
将板的四边依次分别靠在一条比板长的参考直线上,用游标卡尺测量板边和参考直线边的最大距
离,精确至0.1mm。该距离及其与边长之比应满足表3的要求。
5.2.5 对角线长度测量
用钢卷尺测量板的对角线长度,精确至1mm。两对角线长度之差应满足表3的要求。
5.3 物理力学性能
5.3.1 试件的制备
物理力学性能试件,均应在距板边不小于200mm的位置截取。其中,干态抗弯强度和吸水饱和状
态抗弯强度试件的截取位置见图2。
a) b)
图2 抗弯强度试件截取位置
5.3.2 表观密度
按GB/T 7019-1997中第5章的规定方法测定。
5.3.3 干态抗弯强度
当试件厚度e≤20.0mm时,按图2a)实线所示位置从每张板截取2个试件;e >20.0mm时,按图
2b)实线所示位置从每张板上截取4个试件,试件尺寸见表5。试件放入温度为+100℃~+105℃的
烘箱中烘至间隔2h两次连续称量的质量变化率不超过1%。将烘干的试件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后,按GB/T 7019-1997中9.3.4和9.4.2的规定测试并计算试件的抗弯强度。2个试件取4次试验
结果、4个试件取8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件的干态抗弯强度。
表5 抗弯强度试件尺寸 单位为毫米
厚度
试 件 尺 寸
长 宽
支点间的距离
≤20.0 250 250 215
>20.0 支点间的跨距+40 3e(最小不低于100) 10e
5.3.4 吸水饱和状态的抗弯强度
试件厚度e≤20.0mm时,按图2a)虚线所示位置从每张板截取2个试件;e >20.0mm时,按图
2b)虚线所示位置从每张板上截取4个试件,试件尺寸见表5。试件在大于+5℃的水中放置24h以上
后,取出用湿毛巾擦去表面水珠,立即按GB/T 7019-1997中9.3.4和9.4.2的规定测试并计算试件
的抗弯强度。2个试件取4次试验结果、4个试件取8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吸水饱和状态的抗弯
强度。
5.3.5 吸湿变形率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截取300mm×300mm的试件2块,在试件表面按图3所示确定四
个参考点,参考点依次相距250mm。将试件浸于+5℃~+35℃的水中24h以上,取出试件,用量具
准确测量1-2,2-3,3-4,4-1之间的距离。然后将试件放于+60℃±3℃的烘箱内干燥24h~28h
后取出,冷却至室温后,再测量1-2,2-3,3-4,4-1之间的距离,精确到0.02mm。
按下式计算吸湿变形率:
S=L1-L2L2 ×
100% (1)
式中:
S---吸湿变形率,%;
L1---参考点吸湿后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L2---参考点干燥后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取8组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吸湿变形率。
图3 吸湿变形率试件
5.3.6 抗返卤性
在一组试样的三块板上各任意切下一块150mm×150mm的试样,放入相对湿度为90%~95%,
温度为+40℃±2℃的恒温恒湿箱中(24±2)h后取出,观察有无水珠或返潮现象。
5.4 燃烧性能
按GB/T 5464的规定测定炉内平均温升、平均持续燃烧时间、平均质量损失率;按GB/T 14402的
规定测定燃烧热值。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不燃无机复合板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基数应不少于50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两年时;
f)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每批应进行出厂检验。本标准所规定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偏差、对角线
之差、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6.4 组批与抽样
6.4.1 不燃无机复合板应以150张为一批。从每批中随机抽取3张为一组试样,应抽取三组,其中两
组用于复验。
6.4.2 出厂检验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边缘平直度、对角线之差一组试样的3张板材均应检验,并从
中抽取1张板材,按5.3.1的要求截取制作试件,进行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
率检验。
6.5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出厂检验产品批合格判定按表6规
定的判定数判定。单项不合格和总不合格项数不超过表6规定时判批合格。
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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