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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8661-2012 (GB28661-2012) | | 中文名称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iron ore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20 | | 字数估计 | 14,153 | | 引用标准 | GB/T 6920-1986; GB/T 7466-1987; GB/T 7467-1987; GB/T 7469-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4-1987; GB/T 7485-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02-1989; GB/T 11906-1989; GB/T 11907-1989; GB/T 11910-1989; GB/T 11911-1989; GB/T 11912-1989; GB/T 11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4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
GB 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2012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iron ore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
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9 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
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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