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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9145-2012 (GB29145-2012) | | 中文名称 |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roasted molybdenum concentrat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1,153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钼精矿为原料的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产品能耗的的计算、考核, 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
GB 29145-2012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roasted molybdenum concentrate
ICS 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1条和4.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耀林、韩绪峰、马志军、敬尚年、王郭亮、曹亚军、张江峰、屈志伟、张宪铭。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钼精矿为原料的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
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能源量。
3.2
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3.3
工艺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能源量。
3.4
生产单位合格产品辅助生产系统所消耗的能源。
3.5
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是指工艺能源单耗与工艺产品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之和。
4 要求
4.1 现有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现有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
综合能耗限定值/(kgce/t),不大于
焙烧钼精矿(普通) 焙烧钼精矿(块) 焙烧钼精矿(高溶)
4.2 新建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新建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新建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综合能耗准入值/(kgce/t),不大于
焙烧钼精矿(普通) 焙烧钼精矿(块) 焙烧钼精矿(高溶)
4.3 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综合能耗先进值/(kgce/t),不大于
焙烧钼精矿(普通) 焙烧钼精矿(块) 焙烧钼精矿(高溶)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
等)、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
消耗的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其主要用于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中,用做原料的能源也
必需包括在内。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
能耗。
5.1.2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某种能源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eh=e1+e2-e3-e4-e5-e6 (1)
式中:
eh---企业的能源实物消耗量;
e1 ---企业购入能源实物量;
e2 ---期初库存能源实物量;
e3 ---期末库存能源实物量;
e4 ---外销能源实物量;
e5 ---生活用能源实物量;
e6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2):
E=E1+E2-E3-E4-E5=EZG+EZF=EZZ (2)
式中:
E ---企业计划报告期内能源消耗量;
E1 ---购入能源量;
E2 ---库存能源增减量;
E3 ---外销能源量;
E4 ---生活用能源量;
E5 ---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EZG---诸产品工艺能源消耗量;
EZF---间接辅助生产部门用能源量及损耗;
EZZ---诸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
致。设备停炉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企业综合能
耗的计算按GB/T 2589的规定进行。
注: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是指本计划统计期内直接用于生产的能源消耗量,是否属直接用于生产按
5.1.1的规定划分。
5.1.3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GB 17167的规定。
5.1.4 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能耗量、产品工艺能耗量(或称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kgce、tce(千
克标煤、吨标煤)
煤、焦炭、重油的单位:t、104t(吨、万吨)
电的单位:kW·h、104kW·h(千瓦小时、万千瓦小时)
蒸汽的单位:kg、t或kJ、GJ(千克、吨或千焦、百万千焦)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的单位:m3、104m3(立方米、万立方米)
水的单位:t、104t(吨、万吨)
5.1.5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方法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兆焦)的能源,称为1kg标煤。
外购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折
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电用当量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
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须经主管部
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
算,参见附录B。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
5.1.6 合格产品产量的确定
5.1.6.1 焙烧钼精矿(普通)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产量的确定
焙烧钼精矿(普通)合格产品产量,应采用同一计划报告期内产出合格焙烧钼精矿(普通)的产量。
5.1.6.2 焙烧钼精矿(块)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产量的确定
焙烧钼精矿(块)合格产品产量,应采用同一计划报告期内产出合格焙烧钼精矿(块)的产量。
5.1.6.3 焙烧钼精矿(高溶)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产量的确定
焙烧钼精矿(高溶)合格产品产量,应采用同一计划报告期内产出合格焙烧钼精矿(高溶)的产量。
注:焙烧钼精矿合格产品是指以实物量折算为含钼量48%的标准量为基准。
5.1.7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
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
以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5.1.8 其他
间接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
销中的损耗,即间接综合能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设备年度大修的能源消耗量,应计入产品工艺能耗,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入各检
修耗能工序。
5.2 计算方法
5.2.1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eS=MSPZ
(3)
式中:
eS ---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小时每吨(kW·h/t)、立方米每吨
(m3/t);
MS---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千克(kg)、千瓦小时(kW·h)、立方米(m3);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5.2.2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EI=EHPZ
(4)
式中:
EI---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合格产品总量,单位为吨(t)。
注:该工序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量之和为代数和,当含回收余热时,按5.1.7处理,以免回收余热和
外购能源重复计算。
5.2.3 工序(工艺)综合能源单耗的计算
工序(工艺)综合能源单耗按式(5)计算:
EZ=EI+EF (5)
式中:
EZ---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I ---某产品工艺(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F---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5.3 计算范围
5.3.1 焙烧钼精矿(普通)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范围
5.3.1.1 生产焙烧钼精矿(普通)工艺
生产焙烧钼精矿(普通)工艺产品能耗计算范围,包括从钼精矿备料开始(含钼精矿预处理)到成品
焙烧钼精矿(普通)产出的整个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其中包括烟尘、余热回收、烟气治理。
5.3.1.2 焙烧钼精矿(普通)工序实物单耗、能源单耗计算
焙烧钼精矿(普通)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能源单耗参照式(4)计算。
5.3.2 焙烧钼精矿(块)企业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5.3.2.1 生产焙烧钼精矿(块)工艺
焙烧钼精矿(块)工艺包括焙烧钼精矿混料、输料、给料、压制、残料回收、干燥、粉尘回收、包装等工
序。焙烧钼精矿(块)工艺能耗计算范围,包括从备料开始到焙烧钼精矿(块)包装完成,整个生产过程所
消耗的各种能源。
5.3.2.2 焙烧钼精矿(块)工序实物单耗、能源单耗计算
焙烧钼精矿(块)生产工艺各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焙烧钼精矿(块)生产工艺各工序能源单
耗参照式(4)计算。
5.3.3 焙烧钼精矿(高溶)企业产品能耗计算范围
5.3.3.1 生产焙烧钼精矿(高溶)工艺
焙烧钼精矿(高溶)工艺包括钼精矿预处理到成品包装等整个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其中包
括烟尘回收、余热回收、烟气治理。
5.3.3.2 焙烧钼精矿(高溶)工序实物单耗、能源单耗计算
焙烧钼精矿(高溶)生产工艺各工序实物单耗参照式(3)计算,焙烧钼精矿(高溶)生产工艺各工序能
源单耗参照式(4)计算。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各生产工序能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分解落
实到各基层单位。
6.1.2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计算和统计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
管理。
6.1.3 企业应根据GB 1716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6.2 节能技术管理
焙烧钼精矿生产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材料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最大限度
地节约能源。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煤系数
表A.1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折标煤系数
能 源 折标煤系数及单位
品 种 平均低位发热量 系 数 单 位
原煤 20908kJ/kg(5000kcal/kg) 0.7143 kgce/kg
洗精煤 26344kJ/kg(6300kcal/kg) 0.900 kgce/kg
重油 41816kJ/kg(10000kcal/kg) 1.4286 kgce/kg
柴油 42652kJ/kg(10200kcal/kg) 1.4571 kgce/kg
汽油 43070kJ/kg(10300kcal/kg) 1.4714 kgce/kg
焦炭 28435kJ/kg(6800kcal/kg)(灰分13.5%) 0.9714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179kJ/kg(12000kcal/kg) 1.7143 kgce/kg
电力(当量值) 3600kJ/(kW·h)[860kcal/(kW·h)] 0.122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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