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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000.1-2024 (GB30000.1-2024) | | 中文名称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Part 1: General ru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24,259 |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 实施日期 | 2025-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3690-200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0000.1-202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ICS 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Part1:Generalrules
2024-07-24发布
2025-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第1部分。GB 30000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爆炸物;
---第3部分:易燃气体;
---第4部分:气溶胶;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
---第6部分:加压气体;
---第7部分:易燃液体;
---第8部分:易燃固体;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第10部分:自燃液体;
---第11部分:自燃固体;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第23部分:致癌性;
---第24部分:生殖毒性;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文件代替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与GB 13690-2009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化学名称”等4项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合金”等64项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2009年版的第3章);
b) 增加了物理危险中退敏爆炸物类别(见4.1.1);
c)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A“防范说明示例”(见2009年版的附录A);
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GHS中规定的定义和缩略语”(见附录A);
e)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B“防护措施象形图”(见2009年版的附录B);
f)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C“GHS标签样例”(见2009年版的附录C);
g) 删除了资料性附录D“安全数据单最低限度的信息”(见2009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年首次发布为GB 13690-1992;
---2009年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化学品既能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也可能给人类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确保化学品的安全
使用、运输和处置,更好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联合国建立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旨在
确定物质和混合物的内在危险并传达这些危险的危险信息,该制度是国际上得到普遍理解的危险公示
制度。基于此,我国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制定了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
规范》。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拟由31个部分构成,预期结构如下。
---第1部分:通则。目的在于确立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通用要求。
---第2部分:爆炸物。目的在于确立爆炸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3部分:易燃气体。目的在于确立易燃气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4部分:气溶胶。目的在于确立气雾剂(气溶胶)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目的在于确立氧化性气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6部分:加压气体。目的在于确立加压气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7部分:易燃液体。目的在于确立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8部分:易燃固体。目的在于确立易燃固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目的在于确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0部分:自燃液体。目的在于确立自燃液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1部分:自燃固体。目的在于确立自燃固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目的在于确立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目的在于确立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
合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目的在于确立氧化性液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目的在于确立氧化性固体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目的在于确立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目的在于确立金属腐蚀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8部分:急性毒性。目的在于确立具有急性毒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目的在于确立具有皮肤腐蚀/刺激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
要求。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目的在于确立具有严重眼损伤/眼刺激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
准和标签要求。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目的在于确立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
和标签要求。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目的在于确立具有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
标签要求。
---第23部分:致癌性。目的在于确立具有致癌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24部分:生殖毒性。目的在于确立具有生殖毒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目的在于确立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
毒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目的在于确立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
毒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27部分:吸入危害。目的在于确立具有吸入危害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目的在于确立具有对水生环境危害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
签要求。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目的在于确立具有臭氧层危害性的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和标签
要求。
---第30部分:退敏爆炸物。目的在于确立退敏爆炸物的分类标准和标签要求。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目的在于确立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要求。
本文件是第1部分:通则,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提供了应统一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实行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的基础。本文件作为对GB 13690-2009的修订,既有效推动了GHS制度在
我国的实施,也是切实加强对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保护的需要。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和
公示。
本文件不适用于有意摄入的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中的残留杀虫剂等,但如果工人有可
能接触到或在运输过程中有潜在接触的可能,则仍需遵循本文件的规定。
注:运输包装的标签规定,优先适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T 30000.3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T 35929 包装 触摸危险标识 要求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修订版)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参见附录A。
4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性种类
化学品危险性包括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大类29项,具体如下。
a) 物理危险:
1) 爆炸物;
2) 易燃气体;
3) 气雾剂(气溶胶)和加压化学品;
4) 氧化性气体;
5) 加压气体;
6) 易燃液体;
7) 易燃固体;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9) 发火液体(自燃液体);
10) 发火固体(自燃固体);
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 氧化性液体;
14) 氧化性固体;
15) 有机过氧化物;
16) 金属腐蚀物;
17) 退敏爆炸物。
b) 健康危害:
1) 急性毒性;
2) 皮肤腐蚀/刺激;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4)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 致癌性;
7) 生殖毒性;
8)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9)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10) 吸入危害。
c) 环境危害:
1) 危害水生环境;
2) 危害臭氧层。
4.1.2 分类步骤
4.1.2.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仅考虑物质或混合物的内在危害属性。
4.1.2.2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步骤如下:
a) 确定与物质或混合物的危害有关的数据;
b) 审查这些数据,了解与该物质或混合物有关的危害;
c) 将数据与相关的危险性分类标准进行比较,决定是否将该物质或混合物分类为危害性物质或
混合物,并视情况决定危害的程度。
4.1.3 分类标准
GB 30000.2~GB 30000.29分别针对一个特定的危险种类或一组密切相关的危险种类进行了详细
规定。对大多数危险类别而言,混合物分类过程基于下列顺序:
a) 如果整个混合物有试验数据,混合物的分类将始终依据该数据进行;
b) 如果混合物本身没有试验数据,则考虑GB 30000.2~GB 30000.29中所列的架桥原则,看那些
原则是否可用于对混合物分类,如果试验数据确定地表明无需分类,则也可适用架桥原则;
c) 此外,对于健康和环境危害而言,如果混合物本身没有试验数据,并且现有信息不足以适用架
桥原则,那么就采用根据已知信息估计危险的议定方法来对混合物做出分类。
注: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对所有混合物都掌握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等危险分类。对这些危险分
类而言,一般根据已经掌握的混合物中各单项成分的资料对混合物进行分类,采用GB 30000.2~GB 30000.29
中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掌握完整混合物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分类进行修改,条件
是根据上述标准的要求,相关数据是可靠的。
4.2 混合物分类
4.2.1 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的使用
4.2.1.1 在根据成分的危险对未经试验的混合物进行分类时,部分危险类别使用该混合物已分类成分
的一般临界值/浓度极限值对混合物进行分类。采用的一般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足以确定大多数混合物
的危险,但有些混合物也可能含有浓度低于一般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的危险成分,而这些成分仍会造成
某种可识别的危险。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根据已确定的某一成分的非危险性水平,统一的临界
值/浓度极限值大大低于预期的程度。
4.2.1.2 如果结论性的数据显示,一种成分的危险在高于本系列文件采用的一般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时
不会显现,在这种情况下,混合物可按这些数据分类。应当排除成分在混合物中作用的方式会使危险高
于纯物质的危险的可能性。此外,混合物不应含有可能影响这种分类决定的成分。
4.2.1.3 应保留支持使用一般临界值/浓度极限值以外的任何数值的适当文件,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审查。
4.2.2 协同效应或拮抗效应
对混合物进行分类时宜考虑关于混合物成分中可能发生协同效应的所有可用信息。只有在分类决
定得到足够数据支持时,才能根据拮抗效应将混合物的分类降低到危险较低的类别。
5 危险公示:化学品安全标签
5.1 编制程序
5.1.1 一般程序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应符合GB 15258的规定,编制程序包括:
a) 分配标签要素;
b) 确定多种危险和信息的先后顺序;
c) 标签要素的展示安排;
d) 特殊的标签安排。
5.1.2 标签要素
5.1.2.1 对于每个危险种类,GB 30000.2~GB 30000.29中关于分类和标签要素的规范性附录中均用
表格详细列述了已分配给每个危险类别的标签要素(危险符号、信号词、危险说明)。危险类别反映了统
一分类的标准。
注:“信号词”在部分文件中也称“警示词”。
5.1.2.2 危险符号应符合图1的规定。
注:除了将用于某些健康危害的新符号以及感叹号之外,这些符号都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
范本》使用的一套标准符号的组成部分。
图1 危险符号
5.1.3 分配标签要素
5.1.3.1 化学品安全标签上要求的信息
化学品安全标签上应使用如下信息。
a) 信号词。信号词是“危险”和“警告”。“危险”主要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而“警告”主要用
于较轻的类别。在GB 30000.2~GB 30000.29中均有图表,详细列出已分配给每个危险类别
的信号词。
b) 危险说明。危险说明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对某个危险种类或类别的说明,用来描述危险品的危险性质,酌情包括危险程度。
GB 30000.2~GB 30000.29中的标签要素分配表详细列出了已分配给每个危险类别的危
险说明;
2) 危险说明编码仅用作参考,并非危险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危险说明文字。
c) 防范说明。防范说明应遵循以下要求:
1) 用于说明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危险品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
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包括适当的防护信息。GB 30000.2~
GB 30000.29中分别列出了各个危险种类可以使用的防范说明。
2) 防范说明编码仅用作参考。此种编码并非防范说明文字的一部分,不应用于取代防范说
明文字。
3) 在遵循主管部门各项要求的一些情况下,可将防范说明语句结合起来,使用加号“+”,将
各个代码连接起来。在不同危害类型所需采取的防范措施相似时,也可将各项防范说明
组合起来。
4) 在遵循主管部门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化学品安全标签或安全数据单上的防范说明也可采
用与本文件规定略有不同的文字,只要这些变通有助于传达安全信息,并且不会淡化或减
损安全建议的含义。变通可包括同义词或对产品供应地和使用地适用的其他对等术语。
无论如何应以简洁明了的语言传达防范措施信息。此外,为确保安全信息明确无误,在标
签上和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任何文字变通应保持一致。
d) 象形图。象形图应遵循以下要求:
1) 象形图指一种图形构成,可包括一个危险符号加上其他图形要素,如边线、背景图样或颜
色,用于传达具体信息;
2) 象形图应是设定在某一点的菱形;
3) 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色边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在国内使用的情况
下,边框可以为黑色。
注:颜色除了用于象形图中,还可用于标签的其他区域,以满足特殊的标签要求。
示例:GB 30000.19的一个象形图,可用来标识皮肤刺激物等,如图2所示。
图2 皮肤刺激物象形图
e) 产品标识符。产品标识符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化学品安全标签上的产品标识符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的范
围,包装件上还应使用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
2) 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
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呼吸或皮肤致敏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主
管部门也可对标签上需要列出的组分做出具体规定。
3)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作业场所使用,酌处权可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
列入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还是列在化学品安全标签上。
4) 主管部门有关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则优先于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则。在某种成分通常被列在
化学品安全标签上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主管部门关于机密商业信息的标准,那就可不将
它的名称列在化学品安全标签上。
f) 供应商标识。化学品安全标签上应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号码。
5.1.3.2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所覆盖的包装件需要的信息
在出现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象形图的标签上,不应出现GB 30000.2~
GB 30000.29适用于同一危害的象形图。危险货物运输不要求使用的GB 30000.2~GB 30000.29象形
图,不应出现在散装货物的包装、公路车辆或铁路货车上。
5.1.4 多种危险和危险信息的先后顺序
5.1.4.1 概述
在物质或混合物具有一种以上4.1.1所列的危险时,适用5.1.3.2~5.1.3.4的安排。
5.1.4.2 符号分配的先后顺序
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范围的物质和混合物,物理危险符号的
先后顺序应遵循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则。在作业场所的情况下,可要
求使用物理危险的所有符号。对于健康危害,适用以下先后顺序要求:
a) 如果有骷髅和交叉骨,则不应出现感叹号;
b) 如果有腐蚀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刺激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c) 如果出现有关呼吸道致敏的健康危害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致敏或表示皮肤刺激或
眼刺激的感叹号。
5.1.4.3 信号词分配的先后顺序
如果适用信号词“危险”,则不应出现信号词“警告”。
5.1.4.4 危险说明分配的先后顺序
所有选定的危险说明都应出现在化学品安全标签上。为了避免危险说明所传达信息明显地重复或
多余,可采用以下顺序规则:
a)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H41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 H400“对
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b)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H411“对水生生物有毒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 H401“对水生
生物有毒”;
c)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H412“对水生生物有害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可省去说明 H402“对水生
生物有害”;
d) 如果选定的说明是 H314“造成严重皮肤灼伤和眼损伤”,可省去说明 H318“造成严重眼
损伤”。
5.1.5 标签要素的展示安排
5.1.5.1 要素在标签上的位置
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性说明在标签上位置应符合GB 15258的规定。
5.1.5.2 补充信息
允许使用不违反本系列文件有关规定的补充信息。补充信息的放置不应妨碍标签要素信息的
识别。
5.1.5.3 小型包装的标签
小型包装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适用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宜尽可能显示在直接盛装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容器上。
b) 如果不可能将所有适用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均放在直接容器上,可采用其他方法提供全部
的危险信息。影响这一做法的主要因素包括:
1) 直接容器的形状或大小;
2) 需要包含的化学品安全标签要素数量,特别是当物质或混合物符合多个危险类别的分类
标准时。
c) 如果危险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很少,供应商有数据表明,且经确认不存在危害人类健康和/或
环境的可能性,则标签内容可以从直接容器上省去。
d)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当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低于某一数额时,直接容器上可省略某些危
险类别或分类的某些标签内容。
e) 直接容器上的一些标签内容,可能需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保留,例如为便于工人或消费者
继续使用。
5.1.6 特殊的标签安排
5.1.6.1 原则
对于金属和合金,在它们以块状、不能分散的形式供货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只通过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公示危险信息。当物质或混合物按对金属具有腐蚀性而对皮肤和/或眼无腐蚀性进
行分类时,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供消费者使用、包装完好的最终产品的标签上可省略有关“金属
腐蚀物”的危险象形图。
5.1.6.2 作业场所的标签
属于本文件范围内的化学品在提供给作业场所的地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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