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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002-2013 (GB30002-2013) | | 中文名称 | 儿童牙刷 | | 英文名称 | Child toothbrush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8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60.20 | | 字数估计 | 11,160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T 2828.1-2012; GB/T 2829-2002; GB 6675-2003; GB 19342-201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牙刷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手动植毛儿童牙刷。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型、功能型牙刷和电动牙刷。 |
GB 30002-2013
Childs toothbrushes
ICS 11.060.20
Y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儿 童 牙 刷
2013-10-10发布
201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5,表3中1、3、5项,4.6,4.7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刷分技术委员会(SAC/TC492/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江苏五
爱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杜邦兴达
(无锡)单丝有限公司、江苏兴盛刷业有限公司、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扬州今晨刷业有限公司、江苏
晨洁日化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三椒日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马剑波、杨兆金、张文生、肖清、胡瑞莉、邓小民、盛大明、李端翌、顾明、
黄怡康、陈兴龙、屠金祥、王金燕、尤松、屈鹏、魏晓英、程小虎、宫宝利、王宝勤、林创有。
儿 童 牙 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牙刷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植毛儿童牙刷。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型、功能型牙刷(如:全注胶毛牙刷)和电动牙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342-2013 牙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牙刷 child’stoothbrushes
供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牙刷。
3.2
毛束强度 tuftstiffness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毛束强度。
3.3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强度分类,软、中、硬。
3.4
饰件 accessory
与产品使用功能无关,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4 要求
4.1 卫生要求
4.1.1 刷毛、刷柄、刷头、饰件不应脱色。
4.1.2 牙刷各部位、饰件应清洁,无污物,无异味。
4.1.3 销售产品应有包装,包装内外应干净整洁,无污物、开裂。
4.2 安全要求
4.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外形应光滑(特殊工艺除外),无锐边,无毛刺,其形状不应对人体造
成伤害。
4.2.2 牙刷头部应不能拆卸。
4.2.3 有害元素: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
素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数值。
表1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
(Sb)
(As)
(Ba)
(Cd)
(Cr)
(Pb)
(Se)
含量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4.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见图1)应符合表2的要求。
图1
表2 单位为毫米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毛面长度(A) ≤29.0
2 毛面宽度(B) ≤11.0
3 刷头厚度(C) ≤6.0
4 刷毛高度(D)
平形毛型 7.0~11.0
异形毛型 5.0~12.0
5 单丝直径(ϕ) ≤0.18
6 牙刷全长(L) 110.0~180.0
4.4 毛束强度
毛束强度分类应为软毛,牙刷毛束弯曲力小于6N或公称丝径(ϕ)小于等于0.18mm。
4.5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序号 项目 要求
1 毛束拉力/N ≥15
2 柄部抗弯力/N ≥60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3 颈部抗弯力/N ≥25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4 耐温性能 (50±2)℃水中浸泡20min无异常
5 单丝弯曲恢复率/% ≥60
4.6 磨毛
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经磨毛应去除锐角,且不应有毛刺。合格与不合格单丝顶端轮廓如图2中
a)、b)所示。平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70%;异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
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50%。
图2
4.7 饰件
4.7.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明示适用年龄范围。
4.7.2 产品的不可拆卸饰件连接牢度应大于等于70N。
4.7.3 产品的可拆卸饰件均应符合GB 6675-2003中A.4.4.1和 A.4.4.2的要求。
4.8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刷毛 整齐、顺直,毛束空满适宜
2 毛孔裂纹 不允许裂纹向刷头边缘、背向裂穿
3 刷柄
不允许有可见杂质、裂纹及大于1mm2 的气泡(气泡
仅对透明柄而言,工艺气泡除外)等缺陷存在
5 试验方法
5.1 卫生要求
5.1.1 脱色试验: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分别在刷头、刷柄、刷毛、饰件上用力往返擦拭100
次,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颜色。
5.1.2 目测检查牙刷各部位、饰件是否清洁,无污物,用嗅觉判断有无异味。
5.1.3 目测销售产品是否有包装,包装是否有开裂,包装内外是否干净整洁,无污物。销售产品包装检
查以刷毛不被手直接触摸到为合格。
5.2 安全要求
5.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在自然光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并用手感检查。
5.2.2 目测并手感检查牙刷头部是否可拆卸。
5.2.3 产品中有害元素按GB 19342-20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分别用最小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0.01mm的外径千分尺、0.5mm直尺进行
测量。
5.4 毛束强度
5.4.1 毛束强度分类以毛束弯曲力评定,按GB 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测试。
5.4.2 毛束强度分类按明示的公称丝径评定。
5.4.3 如对毛束强度分类评定结果有争议时,按GB 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仲裁。
5.5 物理性能
5.5.1 毛束拉力
按GB 19342-2013中5.5.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2 柄部抗弯力
5.5.2.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反向器、专用夹具。
5.5.2.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4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50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
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2.3 试验条件:温度(20±5)℃,拉力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压头半径6mm,
作用于跨距的中间部位。
5.5.2.4 试验步骤:将专用夹具放在反向器上,反向器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试样放在支座上,两标记分
别对准左、右两支点,刷毛向下,压头垂直作用于试样的轴线(见图3),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
时的读数或从压头接触试样起,下降25mm,试样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说明:
1---压头;
2---试样;
3---支座。
图3
5.5.3 颈部抗弯力
5.5.3.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钢丝、刷柄夹具。
5.5.3.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1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65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
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3.3 试验条件:温度(20±5)℃,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
5.5.3.4 试验步骤:将直径2mm,长约250mm的钢丝对折放入拉力试验机的上钳口中夹住。刷柄放
入刷柄夹具中并固定在第二标记处(刷毛向下),刷柄夹具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下钳口中,钢丝套在第一
标记处(见图4),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弯曲至极限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说明:
1---上钳口; 4---下钳口;
2---钢丝; 5---试样。
3---刷柄夹具;
图4
5.5.4 耐温性能
耐温性能按GB 19342-2013中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5 单丝弯曲恢复率
单丝弯曲恢复率按GB 19342-2013中5.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6 磨毛
磨毛按GB 19342-2013中5.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 饰件
5.7.1 目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明示的适用年龄范围。
5.7.2 不可拆卸饰件按GB 6675-2003中A.5.24.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3 可拆卸饰件按GB 6675-2003规定方法进行测试。
5.8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线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刷柄中的气泡缺陷用标准尘埃图对比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
能出厂,并附检验合格标识。
6.2.2 出厂检验按GB/T 2828.1-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5。
表5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AQL值
1 磨毛 4.6 5.6
2 外观质量 4.8 5.8
2.5
6.2.3 出厂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有一项仍
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应返工后方可交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18支检验,型式检验的评定以不合格支数
计算。
6.3.3 型式检验按GB/T 2829-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
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6。
表6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RQL值 样本数
判定数组
Ac Re
卫生要求
安全要求
磨毛
饰件
物理性能
规格尺寸
外观质量
4.1
4.2.1
4.2.2
4.6
4.7
4.5
4.3
5.1
5.2.1
5.2.2
5.6
5.7
5.5
5.3
0 1
1 2
1 2
6.3.4 有害元素应符合4.2.3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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