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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533-2014 (GB30533-2014) | | 中文名称 | 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health and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school desig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80 | | 字数估计 | 78,744 | | 发布日期 | 4/28/2014 | | 实施日期 | 6/1/2014 | | 引用标准 | GB/T 456; GB 1002; GB 2099.1; GB 2811; GB/T 2887; GB 2893; GB 2894; GB/T 3609.1; GB 3883.1; GB 3883.3; GB 3883.6; GB 3883.10; GB 3883.11; GB 3883.17; GB 3883.22; GB 4208; GB 4706.1; GB 5226.1; GB 5226.2; GB 5959.1; GB 6944-2012; GB 7793; GB 7947; GB/T 81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计划和设计、教学工作环境、服务、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有关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和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
GB 30533-2014
General health and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school design
ICS 03.180
Y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
2014-04-28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健康安全的管理 4
4.1 风险评估 4
4.2 危害、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4
4.3 开展风险评估 4
4.4 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5
4.5 健康安全培训 5
4.6 报告事故和危险的事情 5
4.7 急救 5
5 计划和设计 6
5.1 一般要求 6
5.2 储存 6
5.3 防火 10
6 教学工作环境 10
6.1 采光 10
6.2 照明 10
6.3 采暖 11
6.4 换气及通风 12
6.5 地面、天花板、墙面和工作台面 12
6.6 噪声 13
6.7 电磁辐射 13
6.8 室内环境 14
7 服务 14
7.1 总则 14
7.2 电器安装 14
7.3 燃气设备 20
7.4 水设备 20
7.5 机器设备 20
7.6 起重设备 21
7.7 锅炉 21
8 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 21
8.1 总则 21
8.2 风险评估 22
8.3 维修保养 22
8.4 健康和安全监控 22
8.5 食品加工器具和设备 23
8.6 纺织品加工器具和设备 25
8.7 便携式加工工具和设备 27
8.8 木工设备 33
8.9 金属加工设备 41
8.10 汽修车间、器械和设备 50
8.11 塑料成型加工和设备 53
8.12 金属热加工车间和设备 55
8.13 金属及纺织品的化学处理 58
8.14 材料 6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电器安全危险检核 6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电气设备的危险因素 71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了英国标准BS4163:2000《学校和相关机构的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1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党建伟、赵丽萍、任伟德、赵翔、马蔷、闫宗良、张耀东、陈韫春。
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计划和设计、教学工作环境、服务、教学区域设备、工具和加工
有关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和相关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 标准电压
GB 1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 20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2811 安全帽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09.1 职业眼面部防护 焊接防护 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GB 3883.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 388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 3883.10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
GB 3883.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GB 3883.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
GB 3883.2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开槽机的专用要求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5226.2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959.1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793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 7947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9175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12557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GB 13539.1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3623 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60.1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13960.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带锯的专用要求
GB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5066 不锈钢压力锅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507 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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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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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831 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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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748 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 仪器和零部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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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541 手部防护 机械危害防护手套
GB/T 2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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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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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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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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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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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682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JB/T 6696 电站式锅炉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 risk
在危险状态下,可能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和程度的综合。
3.2
风险评估 riskassessment
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
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
3.3
危害 hazard
任何包括潜在的可以引起对人有害的事物。
3.4
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
[GB/T 50033-2001,术语2.1.10]
3.5
规定表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GB 50034-2004,术语2.0.29]
3.6
统一眩光值(UGR) unifiedglarerating
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的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
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GB 50034-2004,术语2.0.33]
3.7
显色指数 colourrenderingindex
在具有合理允许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
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
[GB 50034-2004,术语2.0.39]
3.8
八个一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为Ra。
[GB 50034-2004,术语2.0.41]
3.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的感觉或降低观
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GB 50034-2004,术语2.0.30]
4 健康安全的管理
4.1 风险评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并考虑到未成年人缺少经验,缺少风险意识,而且不
成熟,要求学校应正确地评估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程度,然后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
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2 危害、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4.2.1 危害
开展风险评估的第一个步骤应是判定危害。当所有危害被判定后,首先应考虑这些危害是否可以
消除,如果可以,就不存在风险了,那么风险评估的过程就完成了(例如使用电池供电的电钻就消除了用
电网的电钻可能带来的触电危险)。
4.2.2 风险
如果风险不可以消除,那么风险就需要评估。风险包括受伤的可能性、毁损的发生和严重的后果、
主要的情况以及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受教学区域中学生数量、经验、责任感程度的影响。
4.2.3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是管理控制(如警卫)或是程序控制措施,如指导、监督和个人保护装置组合的工
作系统。风险控制措施应该按以下顺序执行:
a) 如果可能,消除危害;
b) 如果不可能,选择更安全的取代;
c) 如果不可能消除危害或选择更安全的取代,应从根源上减少风险,如使用管理控制;
d) 具有联合指导和监督中的司法程序和工作系统;
e) 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4.3 开展风险评估
4.3.1 应成立由教育、行业管理、企业及技术等多方面人员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组。
4.3.2 开展风险评估的时候应记住不要认为绝对的安全或是零风险。
4.3.3 风险评估包含:明确危害、提供合理的风险控制、满足法律的要求和构建风险控制建议等。
4.3.4 风险评估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a) 第一步:寻找危害;
b) 第二步:讨论谁有可能被伤害以及会怎样被伤害;
c) 第三步:评估风险并决定已存在的预防措施是否足够或是否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
d) 第四步:记录重大发现;
e) 第五步:评审评估,如果需要进行修订。
4.4 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4.4.1 学校应参照GB/T 28001、GB/T 28002建立学校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予以贯彻实施。
4.4.2 学校应就有关活动的性质及进行的规模进行适当地安排,并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监测、评审
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措施,且应予以记录。
4.4.3 设计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明白他们在健康安全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在学校或相关机构中将
这些与健康安全责任人的任务联系在一起。
4.4.4 健康安全管理员应不断地监督现有的预防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健康安全管理员应至少每半年
开展一次正式评审,以确保措施继续有效。
4.4.5 为了保证学校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应
确保教职工对健康安全法规和良好的实践方法的熟悉和了解。
4.4.6 应建立对受伤及小事故的报告进行评审制度,并把它作为有效的监督健康安全计划实施的有效
措施之一。
4.4.7 健康安全管理员
学校应指定或安排一个或多个健康安全管理员协助实施这项标准并遵从健康安全法规。应对健康
安全管理员进行足够的培训,结合他们自身的经验或知识使其能够实施风险评估的标准。
4.5 健康安全培训
4.5.1 学校应提供所有的必要信息、指示、培训和监督,以确保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应考虑
所有教职工在应对健康与安全方面的能力。
4.5.2 对进入学校或类似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他们暴露在任何风险的时候,应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健康
安全培训。
4.5.3 所有的教职工在最初的培训中都应接受安全使用仪器、机器设备和加工工序的培训。如果不能
脱产培训,应进行在职培训。在食品教学管理的各个方面任教的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至少要有健康
证明。
4.6 报告事故和危险的事情
发生重大事故(有关疾病、健康和危险的工作)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所有的重大事故都应该报告和记录,报告既可以以学校完整报告的形式也可在安全手册中记录详
情,在每一种情况中,都应考虑事故发生的情况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4.7 急救
4.7.1 学校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4.7.2 学校应根据可能发生或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危害特点,在现场就近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及防护装
备,包括:淋浴设施、洗眼设施、急救箱、急救通讯设备及个体防护装备(如防护服、呼吸防护用品、防护面
罩或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4.7.3 应急处理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运行。
4.7.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 18664。
4.7.5 机械伤害防护手套应符合GB 24541。
4.7.6 防护鞋应符合GB 21147。
4.7.7 急救箱
4.7.7.1 急救箱应设置在易于发生伤害、易于急救人员取用的地方。
4.7.7.2 急救箱的配备应按照GB Z1-2010的附录A表4的要求。
4.7.7.3 所提供的急救材料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并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更新。
4.7.8 应由经培训、胜任的人员对危害进行急救。
4.7.9 当急救不能及时进行时,应立即就医或拨打急救电话。
5 计划和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应符合GB J99。
5.1.2 认真考虑每个学习区域的学生数量,以确保安全地学习和有效地监督。
5.1.3 应开展风险评估,以决定每个学习区的合适的人数。风险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各区域的大小和布局;
b) 各区域中各种家具和仪器的尺寸和数量;
c) 各区域中的工作性质;
d) 学生的年龄和能力;
e) 教师的资力和经验;
f) 实验教师员工的能力程度和其他的一些必要的支持;
g) 是否存在有特殊需要(残疾)的学生;
h) 是否有汉语为非母语的学生;
i) 学生的行为举止。
5.1.4 各区域中的设计应围绕安全工作区域的范围,每个新的或翻新的仪器、家具和设备及各部尺寸
大小和占地面积均应予以考虑。
5.2 储存
5.2.1 一般要求
5.2.1.1 应有为学生的实验批量供应的材料和实验用品进行储存的地方。
5.2.1.2 材料和实验用品应安全地储藏。
5.2.1.3 要购买的数量及教学标准要求的任何储藏物品的数量都应尽可能的少。
5.2.1.4 每个学期末要对存货清单做一次检查,对存放时间过长的物品,要根据制造商的说明和环境保
护法规做适当的处置。
5.2.1.5 对储存在高处的物品应提供适当的梯子。
5.2.1.6 高处存放的物品应摆放稳固且不外伸以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眼、头和身体的安全。
5.2.1.7 图书室的书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度,摆放书籍时应考虑书架的承重能力,过高的书架应加以
固定,避免倾倒。
5.2.1.8 应给化学物品、液化石油气、乙炔、氧气等提供适当的储存空间。危险物品[如易燃物(液体或
气体)、有毒物、有腐蚀性的物体]应和其他危险性质不同的物体分开放置。应粘贴显著的安全警示标
志。危险物质的贮存和使用还应符合GB/T 28920-2012。
5.2.2 材料
5.2.2.1 大量储存的材料如木材、金属等应与教学区分开储存并明确标示。
5.2.2.2 储藏物应接近工作地点,便于输送。
5.2.2.3 应有足够的储物架子。
5.2.2.4 储存球状金属、厚木板、木头、金属以及塑料板材,材料的端部不应超出储物架子。如果垂直堆
放,应有保护栏杆或链子。
5.2.2.5 为了保证材料总是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易于管理,木材和塑料应放在温暖干燥的地方,金属应
放到在阴凉的地方。
5.2.3 食品
5.2.3.1 应正确分离和贮存食物。应为以下四个种类的食品提供独立的储藏空间:
a) 干果和坚果;
b) 新鲜的蔬菜水果;
c) 冷冻食品;
d) 易坏的食品。
应按照食品的类别,对照储物清单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5.2.3.2 干制存放的食品(面包、瓶装、罐装食品)应保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房间,温度范围为10℃~
15℃,这些食品不应放在地板上,应放到空气流通循环好的地方。同时按照厂商的保存说明做。
5.2.3.3 生的、未经处理的蔬菜水果应和其他食物分开保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应暴露在
阳光下,保存的温度范围为10℃~15℃。
5.2.3.4 冷冻食品保存的温度至少为-18℃。所有的冷冻室都应定期地检查,保证温度保持合适。
5.2.3.5 易腐烂食品(如鱼、肉、家禽、乳制品、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打开过的罐头或瓶装食品、生的或半
生的糕点、生面食品)应保存在1℃~4℃之间,冷冻的油炸食品应保存在1℃~3℃之间。
5.2.3.6 保存在冰箱或冰柜中的食物应包装好或放在适当的容器中,并标明日期。
5.2.3.7 生食品和熟食品应完全分开保存并用不同的操作用具。如果只有一个冰箱可供使用,应把生
食品放到熟食品下方的架子上。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5.2.3.8 不应把热的食物直接放进冰箱或冰柜。应先让食物尽可能的冷却,如果有条件可使用冷却器。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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