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 > 第36页 > GB 30692-2014
标准搜索结果: 'GB 30692-2014'
| 标准编号 | GB 30692-2014 (GB30692-2014) | | 中文名称 |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 | | 英文名称 | [GB/T 30692-2014] Rul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afety of existing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Q78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90 | | 字数估计 | 28,258 | | 发布日期 | 12/31/2014 | | 实施日期 | 6/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5226.1-2008; GB/T 15706-2012; GB 16754; GB 16899-2011; GB/T 18775-2009; GB 23821-200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3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本标准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a)使用者;b)维护和检查人员;c)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d)被授权人员。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a)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b)螺旋式自动扶梯;c)加速式自动人行道。但是, 本标准可作为参考。 |
GB 30692-2014
Rul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afety of existing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
ICS 91.140.90
Q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安全性的规范
2014-12-31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重大危险清单 2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4
6 改进措施的验证 12
7 使用信息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指南 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检查表 16
参考文献 23
前言
本标准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5.9、附录A以及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日
立电梯(广州)自动扶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
梯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深圳市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
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宁波力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菱王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鑫宝龙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竺荣、沈吟、张志雁、陈凤旺、梁家生、陈燕英、尚睿、朱保庆、胡晖、温爱民、李伟、
黄新宇、张同波、庞旭旻、佘昆、刘锡奎、张利春、唐林钟、倪伟博、施金成、王立民、耿鹏、沈永强、彭年俊、
沈建学、张军锋、曹民、王明福。
引 言
0.1 GB 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首次发布于1997年7月2日,并于
1998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将按照GB 16899-1997制造与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
程度与GB 16899-2011的安全要求进行了比较。目前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许多是按照当时
所适用的安全程度制造与安装的,其要求低于当前的最新安全程度。
新技术和社会期望推动了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这导致了各时期安全程度的不同,使用者和被授权
人员希望达到一个共同可以接受的安全程度。
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寿命较大多数其他运输系统和建筑设备的使用寿命长,因此这
意味着其设计、性能和安全可能落后于现代技术。如果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提高到当前的最
新安全程度,伤害的数量将增加,尤其在公众可接近的区域,这是因为基本安全的行为和意识的变化。
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GB 16899-1997实施前制造与安装的,但未符合GB 16899-1997的规
定,除本标准中的规定外,还应进行风险评价,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改进或完全更换。
本标准的目的是应用当前的安全技术使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达到新安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同等的安全程度。
注:由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本身或建筑物设计状况等原因,完全达到当前的安全程度可能有困难。然而,
本标准的目的是尽可能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程度。
0.2 本标准将各种危险和危险状态进行归类,并用风险评价方法对每种危险状态进行了分析(见附录
A);给出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正确方法,使之逐步地、有选择性地提高到当前的
最新安全程度(见第5章);按照每种风险出现的概率和严重程度,评估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
程度并确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表B.2);列出了高、中和低风险,提出了可分步采用的降低风险的正
确方法(见表B.2)。
0.3 本标准可在下列方面作为导则:
a) 基于风险等级(高、中、低)及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合理、切实可行1)的方法,通过筛选过程(见附
录A)来确定各自的实施程序;
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其义务;
c)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的单位和(或)检验机构告知业主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的安全程度;
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业主根据c)所确定的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程度提高在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性。
0.4 附录B可用来对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检查,识别危险和确定正确的安全措施。如果所
识别的危险状态不在本标准所包含的范围内,则需按照GB/T 20900对该风险进行评价。
1) “合理、切实可行”是指:“按照风险产生的伤害严重程度和消除或降低该风险的难度和费用来决定什么是合理
和切实可行。如果难度和费用很高,但是,经过风险评价后表明该风险等级不高,则可不必采取行动;另一方
面,如果风险等级高,则不论费用多高,也应采取行动。”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安全性的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性的规范。
1.2 本标准考虑了下列人员的安全:
a) 使用者;
b) 维护和检查人员;
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但在紧邻处)的人员;
d) 被授权人员。
1.3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和踏板式或胶带式自动人行道。本标准不适用于:
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输、安装、修理和拆卸期间的安全;
b) 螺旋式自动扶梯;
c) 加速式自动人行道。
但是,本标准可作为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 60204-1:2005,
IDT)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ISO 12100:2010,IDT)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GB 16754-2008,ISO 13850:2006,IDT)
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200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 23821-2009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ISO 13857:2008,IDT)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706和GB 168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被授权人员 authorisedperson
经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业主授权且经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培训的可完成指定工作的
人员。
3.2
已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3.3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具有处置权并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和使用负责的自然人或
法人。
4 重大危险清单
4.1 总则
本章包括与本标准有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这些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通过风
险评价方法识别得出,并认为对于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重大的且需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小。
4.2 所涉及的重大危险
本标准涉及的重大危险,包括它们的优先等级以及本标准中对应的条款号见表1。
表1 重大危险列表
序号 危险/危险状态 优先等级 本标准对应的条款号
1 有害材料(例如:石棉) P1 5.1
接触通常情况下公众不能接近的机械部件(例如:驱动装置、扶手驱动
等)
P2
5.2.1、5.4.1.4、
5.12.2、5.13.2.1
3 支撑结构和机房内的火灾 P2 5.2.2、5.9
4 在梯级、踏板或胶带上以及出入口区域滑倒 P1 5.3.1、5.7.1
5 梯级定界线不清导致跌倒 P2 5.3.2
6 在围裙板和梯级之间被夹住 P1 5.3.3、5.5.3
7 在梯级间或踏板间被夹住 P1 5.3.4
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 P1 5.3.5
9 运动的梯级、踏板或胶带系统与固定部件的碰撞 P2 5.3.6
缺少第二个独立的主接触器(或等效的措施)导致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不受控的运动或制停失效
P1
5.4.1.1、5.4.1.2,
5.4.1.3、5.4.2.3
11 超速和非操纵逆转 P2 5.4.2.1、5.4.2.2、5.4.2.5
12 制停距离过大 P3 5.4.2.4
13 制停距离过小导致跌倒 P1 5.4.2.6
14 从扶手装置上跌落 P2 5.5.2.1、5.5.2.2
15 在扶手装置外侧滑行导致跌落 P3 5.5.2.3
16 在扶手装置外侧攀爬或从出入口处跌落 P1 5.5.2.3、5.13.1.6
17 扶手带与梯级、踏板或胶带运行速度偏差导致跌倒 P2 5.6.1
18 手指在扶手带和扶手装置之间被挤夹 P1 5.6.2
19 在扶手带进入扶手装置处被拖入 P1/P2 5.6.3.1
20 在扶手带入口处(扶手带与地板之间)被夹住 P2 5.6.3.2
21 在梳齿板和梯级或踏板之间被夹住 P1 5.7.2、5.7.3
表1(续)
序号 危险/危险状态 优先等级 本标准对应的条款号
22 梯级或踏板下陷导致使用者被夹住 P1 5.7.4
23 工作区域中存在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无关的其他设备 P2 5.8.1
24 工作区域空间不足 P1
5.8.2、5.13.2.4、
5.13.2.5、5.13.2.6
25 缺少重物提升装置导致伤害 P2 5.8.3
26.1 工作区域和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没有照明 P1 5.8.4
26.2 工作区域和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照明不足 P2 5.8.4、5.13.2.2、5.13.2.3
27.1 工作区域没有紧急停止开关 P1 5.8.5
27.2 工作区域的紧急停止开关不适当 P3 5.8.5
28 绝缘不足导致人体与带电部件接触 P1 5.11.1.2、5.13.3
29 绝缘故障导致人体与带电部件接触 P1 5.11.1.3、5.11.1.4、5.13.3
30.1 缺少主开关导致不安全的工作条件 P1 5.11.2
30.2 不适当的主开关导致不安全的工作条件 P2 5.11.2
31 运动部件上的静电 P3 5.11.3
32.1 没有紧急停止开关导致伤害 P1 5.12.1
32.2 不适当的紧急停止开关导致伤害 P2 5.12.1
33 与建筑结构(墙、顶、交叉布置)碰撞导致的人体撞击 P1 5.13.1.1、5.13.1.2、5.13.1.3
34 在畅通区域受阻导致拥挤 P2 5.13.1.4
35 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阻导致拥挤 P3 5.13.1.5
36 出入口处照明不足导致跌倒 P2 5.13.1.7
37 安全标志缺失 P2 5.14
38.1
阻止装置缺失导致自动扶梯误用于运送人员以外的其他物品(例如,
购物车或行李车)
P1 5.15.1
38.2 阻止在自动扶梯上使用购物车或行李车的装置不适当 P2 5.15.1
39 购物车与自动人行道不匹配导致挤夹、撞击 P2 5.15.2
注:P1表示优先等级‘高’;P2表示优先等级‘中’;P3表示优先等级‘低’。
4.3 未涉及的重大危险
---环境条件(例如:地震、水灾);
---电磁干扰;
---机器上的锐边导致剪切;
---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
---建筑物中的火灾。
5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5.1 总则
如果未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则所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应至少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安全程度。
应对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价,以识别本标准未包含的危险或危险状态。
对于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且存在遗留风险时,应在相应部位采取措施。
有害材料(例如,制动器衬、接触器外壳以及机房覆层中的石棉)应由具有相同性能的其他材料代
替。如不切实可行,则应贴上警示标志以防止有害的影响。
对于与建筑物接口等相关的特定要求,应对建筑物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定哪些对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来说是切实可行的。
如果按照本标准所述的某一种措施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了改进,应评估其对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道其他部件所产生的影响,尤其应注意GB 16899-2011的规定。
5.2 支撑结构(桁架)和围板
5.2.1 通则
除使用者可踏上的梯级、踏板或胶带以及可接触的扶手带部分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所有机
械运动部分均应完全封闭在围板或墙内。符合GB 23821-2009的表5规定的通风孔是允许的。
设计成可被打开的外装饰板(例如,为清扫目的)、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设置一个符合
GB 16899-2011的表6中n)的电气安全装置。检修盖板和楼层板应只能通过钥匙或专用工具开启。
如果检修盖板和楼层板下(后)的空间是可进入的,即使上了锁也应能从里面不用钥匙或工具打开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如果采取了对公众不会产生危险的措施(例如,通过房间门上锁只允许被授权人员进入),机械运动
部分可不设围板。
5.2.2 火灾危险
5.2.2.1 积聚在桁架内的可燃材料可能产生火灾危险,因此应定期清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内部。
5.2.2.2 应根据维护情况(例如,清扫的可能性)确定安装消防系统的必要性。
5.3 梯级、踏板和胶带
5.3.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踏面应提供一个与运行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安全的立足面。
5.3.2 在出入口处,应提供突显梯级后缘的定界线(例如,梯级踏面上的槽)。
如果上述要求不切实可行,则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梯级下方照明。
5.3.3 梯级或踏板偏离其导向系统的侧向位移,在任何一侧不应大于4mm,在两侧测得的总和不应大
于7mm。对于垂直位移,梯级和踏板不应大于4mm,胶带不应大于6mm。
上述要求仅适用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工作区段。
5.3.4 梯级踢板表面应做成合适的楞齿,齿形表面应光滑;梯级踏面的前端应与相邻梯级踢板的齿槽
相啮合。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
6mm。
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如果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允许增至8mm。
5.3.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能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符合GB 16899-2011的表6中k)规
定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
停止。
5.3.6 梯级、踏板的链条和胶带应能连续地张紧。在张紧装置的移动量过大之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应自动停止[见GB 16899-2011的5.4.3.3以及表6中e)和f)]。不允许采用拉伸弹簧作为张紧
装置。如果采用重块张紧时,一旦悬挂装置断裂,重块应能安全地被截住。
5.4 驱动装置
5.4.1 驱动主机
5.4.1.1 通过电气安全装置停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符合5.4.1.2和5.4.1.3的规定。
5.4.1.2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电源直接供电
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些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在供电回路中。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5.4.1.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列a)或b)方法:
a) 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这些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在供电回路中。当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其中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
启动;
b) 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 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2) 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 用来检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在正常停
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5.4.1.4 手动盘车装置
如果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易于取用并可安全操作。对于可拆卸的手动盘车装置,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应在手动盘车装置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动作。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5.4.2 制动系统
5.4.2.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为此目的所采用
的速度限制装置应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并应符合
GB 16899-2011的表6中c)规定的要求。如果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
上述要求。
5.4.2.2 自动扶梯和α≥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符合GB 16899-2011的表6中c)规定的
电气安全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5.4.2.3 机-电式制动器供电的中断应至少由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电气装置可以是切断
驱动主机供电的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一个未断开,自动扶
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5.4.2.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应有一个装置监测制动系统的释放。
5.4.2.5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或多个附加制动器:
a) 工作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
接的;
b) 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
c) 提升高度大于6m;
d)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以及公共交通型倾斜式自动人行道。
附加制动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装置之间应用轴、齿轮、多排链条或多根单排链条连接。不允
许采用摩擦传动元件(例如,离合器)构成的连接。
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
注:附加制动器动作时,不必保证对工作制动器所要求的制停距离。
5.4.2.6 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时,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
载向下运行时,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停止装置动作时开始
测量。
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动载荷分别按GB 16899-2011的5.4.2.1.3.1和5.4.2.1.3.3的规定。
表2 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名义速度v
m/s
制停距离范围
0.50 0.20~1.00a
0.65 0.30~1.30a
0.75 0.40~1.50a
注:如果名义速度不是上述值,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a 不包括端点数值。
表3 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名义速度v
m/s
制停距离范围
0.50 0.20~1.00a
0.65 0.30~1.30a
0.75 0.40~1.50a
0.90 0.55~1.70a
注:如果名义速度不是上述值,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
a 不包括端点数值。
5.5 扶手装置
5.5.1 通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两侧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