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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1117-2014 (GB31117-2014) | | 中文名称 |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GB/T 31117-2014]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marine auxiliary boil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U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47.020.20 | | 字数估计 | 9,986 | | 发布日期 | 9/3/2014 | | 实施日期 | 7/1/2015 | | 引用标准 | GB/T 11037; GB/T 11038; GB/T 14649; GB/T 14650; GB/T 24947; CB 3111; CB/T 3161; CB/T 3347; CB/T 3348; CB/T 3596; CB/T 3597; CB/T 3920; CB/T 3921; CB/T 3922; CB/T 3923; CB/T 3924; CB/T 3967; CB/T 4105; CB/T 4222; CB/T 3752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的安全技术状态要求、安全技术管理要求及安全检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 |
GB 31117-2014: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GB 31117-2014 英文名称: [GB/T 31117-2014]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marine auxiliary boiler
ICS 47.020.20
U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辅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辅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安全技术状态要求、安全技术管理要求及安全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水和饱和蒸汽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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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技术状态要求
3.1 锅炉设计
3.1.1 锅炉的设计应符合船级社规范及GB/T 14650的要求。
3.1.2 锅炉的强度计算应按船级社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3.1.3 蒸汽锅炉最低水位一般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水管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最高受热面100mm,汽筒的下降管作为受热面;
b) 卧式烟管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燃烧室或烟管顶部不小于75mm,对多次回程的烟管锅炉可适当减小;
c) 组合式锅炉的最低水位高出热水管不小于50mm;
d) 立式竖烟管锅炉最低水位不低于1/2烟管高度;
e) 当船舶横倾4°时,最低水位仍符合上述要求。
3.1.4 锅炉的水位控制、压力控制、温度控制及燃烧控制均应符合船级社规范及GB/T 14650的要求。
3.1.5 锅炉本体上应设置必要的人孔和手孔装置。
3.1.6 锅炉底座的设计应适应锅炉的热膨胀。
3.1.7 锅炉本体上应设置适于吊装及固定的吊耳。
3.1.8 锅炉本体的外表面应按CB/T 3347的要求进行绝热包扎,使锅炉连续运行时的外壁温度一般不超过60℃。
3.1.9 锅炉应能在以下船舶倾斜的条件下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a) 横向:横倾15°,横摇22.5°;
b) 纵向:纵倾5°,纵摇7.5°。
3.2 锅炉原材料
3.2.1 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及焊接材料均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船级社规范,并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书。
3.2.2 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及焊接材料的入厂检验应符合CB/T 3924的要求。
3.2.3 锅炉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要求,经技术部门同意,并报船级社批准。
3.2.4 采用新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锅炉制造厂商应对新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报船级社批准。
3.2.5 锅炉制造厂商应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材料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
件的钢板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3.2.6 对于锅炉用焊接材料,锅炉制造厂商应建立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3.3 锅炉制造和焊接
3.3.1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CB/T 3922的要求。
3.3.2 锅炉针形管的制造应符合CB/T 4105的要求。
3.3.3 锅炉螺纹管的制造应符合CB/T 3920的要求。
3.3.4 锅炉膜式水冷壁的制造应符合CB/T 3596的要求。
3.3.5 锅炉联箱的制造应符合CB/T 3597的要求。
3.3.6 锅炉人孔装置的制造应符合CB/T 3921的要求。
3.3.7 锅炉手孔装置的制造应符合CB/T 3923的要求。
3.3.8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及热处理应符合GB/T 11038的要求。
3.3.9 锅炉本体总装应符合CB/T 3348的要求。
3.3.10 锅炉油漆、绝热及包装应符合CB/T 3347的要求。
3.3.11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时,制造厂商应制定焊接工艺规程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经船级社认可后方可用于生产。
3.3.12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应取得相应船级社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担任与其证书类别相应的焊接工作。
3.3.13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3.3.14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上述仪表失灵时,不应进行焊接。
3.3.15 当焊接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若无有效防护措施,不应施焊:
a) 手工焊时风速大于10m/s,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2m/s;
b) 相对湿度大于90%;
c) 雨、雪天室外作业。
3.3.16 锅炉制造过程中,当焊件温度低于0℃时,若无预热措施,不应进行焊接。
3.3.17 锅炉受压元件焊缝返修应作好返修记录,记入质量证明书中;除局部缺陷焊缝返修可用手工焊
补,整条焊缝的返修,应采用原焊缝的焊接工艺;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3.3.18 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一般应进行整体热处理。若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整体热处理时,可
允许分段热处理,但应保证焊缝的全长均受到热处理,纵缝热处理重叠部分至少为1500mm,炉外部分
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
3.4 锅炉检验和试验
3.4.1 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验,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图样和GB/T 11038的相关要求。
3.4.2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部位应符合设计图样和GB/T 11038的相关要求。
3.4.3 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船级社认可的资格证书。
3.4.4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时应按GB/T 11038的要求制作焊接试板并进行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
3.4.5 锅炉本体总装后应进行1.5倍锅炉设计压力的液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GB/T 11037的规定。
3.4.6 锅炉附件安装后应进行1.25倍锅炉设计压力的液压密性试验,试验方法按 GB/T 11037的规定。
3.4.7 锅炉强度和密性试验时周围环境应整洁,环境温度一般应不低于5℃。
3.4.8 锅炉强度和密性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保持高于周围空气露点的温度,但应不高于70℃。对低
碳钢试件,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不低于5℃;合金钢试件,试验用介质的温度应高于该钢材的脆性转变温度。
3.4.9 锅炉机组应按GB/T 14649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3.4.10 锅炉的安全保护和报警试验应符合CB/T 3161的有关规定。
3.4.11 锅炉机组性能试验时,配套设备和附件应经检验合格。
3.4.12 锅炉机组性能试验时,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
3.5 锅炉附件
3.5.1 安全阀
3.5.1.1 锅炉上应至少装有两只安全阀,对于设计压力不超过0.78MPa,蒸发量不超过1t/h的锅炉
(以下简称“小型锅炉”)上可仅装有一只安全阀。
3.5.1.2 锅炉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大于锅炉的工作压力,但应小于锅炉的设计压力。
3.5.1.3 安全阀与锅炉连接的通路面积,应不小于安全阀的排汽总面积。安全阀排汽管的通路面积,对
微启式安全阀应不小于安全阀排汽总面积的1.1倍,对于全启式安全阀应不小于安全阀排汽总面积的2倍。
3.5.1.4 安全阀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3.5.1.5 微启式安全阀应符合CB3111的要求。
3.5.1.6 锅炉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炉本体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炉本体之间,不应设置其他阀门。
3.5.1.7 烟管锅炉在蒸汽阀关闭和炉内充分燃烧的情况下,锅炉压力在安全阀开启后15min内所能达
到的最高值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1倍;水管锅炉在上述同样情况下,锅炉压力在安全阀开启后
7min内所能达到的最高值应不超过锅炉设计压力的1.1倍。
3.5.2 压力表及压力控制器
3.5.2.1 每台锅炉一般应设置两个表面直径不小于100mm、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的压力表,且应安
装在锅炉前面容易看到的位置。
3.5.2.2 压力控制器的数量设置应与锅炉的负荷控制及报警要求相匹配。
3.5.2.3 压力表量程应为锅炉工作压力的1.5倍~2.0倍。
3.5.2.4 压力控制器量程应为锅炉工作压力的1.0倍~2.0倍。
3.5.2.5 压力表应由红线标明锅炉工作压力。
3.5.2.6 压力表安装前应校验,且应有校验接口。
3.5.3 水位表及水位控制器
3.5.3.1 每台锅炉应设置两个平板玻璃水位表。水位表上应有明显的水泵起停、高低水位及过低水位标记。
3.5.3.2 水位表可直接设置在锅炉本体上或设置在内径不小于50mm的管柱上,管柱用连接管与锅炉
连通;连接管应尽可能短,其结构应有足够的刚性;连接蒸汽部分的连接管,应无可积聚蒸汽凝水的低陷处或弯头。
3.5.3.3 水位控制器用连接管连接至锅炉本体时,锅炉本体上应设置截止阀。
3.5.3.4 水位表应设有吹洗装置。
3.5.3.5 水位控制器的控制和报警点应与水位表相对应。
3.5.4 燃烧器
3.5.4.1 机械压力式燃烧器应符合CB/T 3752的要求。
3.5.4.2 蒸汽雾化式燃烧器应符合CB/T 3967的要求。
3.5.4.3 转杯式燃烧器应符合CB/T 4222的要求。
3.5.5 控制箱
控制箱应符合CB/T 3161的要求。
3.5.6 给水阀
3.5.6.1 每台锅炉上应装设两套独立的给水阀;小型锅炉可装设一套。
3.5.6.2 给水阀由截止阀和止回阀组成。截止阀应直接装设在锅炉本体上,止回阀应尽可能与截止阀相邻。
3.5.7 蒸汽阀
蒸汽阀应直接设置在锅炉本体上。当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共用蒸汽管路时,蒸汽阀应采用截止止回阀。
3.5.8 排污阀
3.5.8.1 每台锅炉应设置下排污阀,上排污阀根据需要设置。排污阀通径应不小于25mm,但应不大于40mm。
3.5.8.2 锅炉内的上排污漏斗应安装在高出最低水位25mm至低于正常水位25mm的范围内。漏斗
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使其能将全部蒸发面上的污物排除。
4 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4.1 安全标识
4.1.1 锅炉应在炉前明显位置处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上一般应标明下列内容:
a) 名称及型号;
b) 设计压力,兆帕(MPa);
c) 工作压力,兆帕(MPa);
d) 试验压力,兆帕(MPa);
e) 额定蒸发量,吨每小时(t/h);
f) 干重,千克(kg);
g) 产品编号;
h) 制造日期;
i) 检验标志及编号;
j) 制造厂商名称。
4.1.2 锅炉上主要阀件应有标有名称及开启方向的金属铭牌,检测仪表上应有整定值标志。
4.2 包装、运输和贮存
4.2.1 包装
锅炉包装应符合CB/T 3347的有关规定。
4.2.2 运输
锅炉运输时应捆扎牢固,防止剧烈振动、倾倒和跌落。
4.2.3 贮存
锅炉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0%、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4.3 安装与试验
4.3.1 锅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商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
4.3.2 底座安装时,应保证必要的膨胀裕量。
4.3.3 锅炉在布置时,锅炉外壳离燃油舱壁距离应不小于450mm。
4.3.4 锅炉人孔前应至少留有500mm~600mm的操作空间,手孔前应至少留有300mm的操作空
间,燃烧器前应至少留有700mm的操作空间。
4.3.5 锅炉烟囱布置应减少弯头,弯头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管子直径的2倍。
4.3.6 锅炉仪表板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锅炉附近易于观察的位置,并应有足够的照明。
4.3.7 锅炉控制箱应布置在锅炉附近易于维护操作的位置。
4.3.8 锅炉安装后的系泊和航行试验应按照船级社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
4.4 安全操作
4.4.1 锅炉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掌握锅炉的安全知识,按规定作业。
4.4.2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4.3 锅炉手动点火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并应保证扫气时间和控制点火时间。
4.4.4 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b) 锅炉水位下降时,不断加大给水,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c)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d)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有效向锅炉给水;
e) 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水位表或安全阀失效;
f) 燃烧装置出现故障影响安全保护功能;
g) 油分浓度和盐度超过规定值;
h) 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烟管严重积灰、受热面金属超温而又无法恢复正常等其他危及
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或故障。
4.4.5 当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停炉后不能立即向锅炉给水。
4.4.6 锅炉使用过程中水位表应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水位表冲洗应在锅炉低压时进行。
4.4.7 锅炉使用过程中应执行排污制度。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应监视水位。
4.4.8 锅炉使用过程中应每月拉动安全阀手动开启装置进行一次排汽,拉动安全阀手动开启装置应在
锅炉内有压力时进行。
4.5 维护与保养
4.5.1 应按照锅炉各辅机使用说明书,定期对燃烧器、给水泵等辅机进行检修。
4.5.2 应定期检查锅炉安全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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