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36893-2024'
| 标准编号 | GB 36893-2024 (GB36893-2024) | | 中文名称 |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 英文名称 |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air clean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0,178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5-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6893-201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6893-2024: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与 GB 36893-2018 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8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空气净化功能模式”“关机模式”“待机模式”“网络模式”(见第 3 章);
c)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额定状态”“能效比”“净化输入功率”“待机功率”“能效限定值”(见第
3 章,2018 年版的第 3 章);
d)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和“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见 2018 年版的第 3 章);
e) 更改了“Ⅰ类产品”和“Ⅱ类产品”的分类方法(见 4.1,2018 年版的第 4 章);
f) 更改了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要求(见 4.1,2018 年版的第 4 章);
g) 增加了能效比实测值与标称值和能效等级与标称等级的要求(见 4.2);
h) 更改了“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的试验方法(见 6.1.1,2018 年版的 6.1.1.1);
i) 增加了“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的试验方法(见 6.1.2);
j) 删除了“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的试验方法(见 2018 年版的 6.1.2);
k) 更改了“净化输入功率”的试验方法(见 6.1.3,2018 年版的 6.1.1.2);
l) 增加了“气态污染物能效比”的计算方法(见 6.1.4.2);
m) 更改了“待机功率”的试验方法(见 6.2,2018 年版的 6.1.3);
n)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要求(见第 7 章);
o) 删除了附录 A“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试验和计算方法”(见 2018 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 2018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等级、技术要求和试验与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单相额定电压大于 5 V 且不超过 250 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 V 的空气净化器;
--具有去除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功能的空气净化器;
--具有独立空气净化功能模式的加湿净化器和净化风扇。
本文件不适用于:
--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部件及模块;
--穿戴式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等;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2021.9 电风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8801-2022 空气净化器
GB/T 35758-2017 家用电器 待机功率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01-20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能效等级
4.1 空气净化器能效等级分为 3 级,见表 1,其中 1 级能效等级最高。各等级产品的能效比和待机功
率实测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中,具有独立空气净化功能模式的净化风扇应符合 GB 12021.9 中规
4.2 空气净化器能效比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 90%,且能效等级不应低于标称等级。
5 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的能效限定值为表 1 中的能效等级的 3 级。
6 试验与计算方法
6.1 能效比
6.1.1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试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进行:
a) 一般试验条件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1 的规定;
b) 试验用测量仪器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2 和 A.2.1 的规定;
c) 试验舱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3 的规定,当试验舱容积在 30 m3以上时,如采用其他
容积的试验舱进行试验,应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
d) 待测样机放置位置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4 的规定;
e) 试验用目标污染物采用香烟烟雾。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试验应在额定状态下,按照 GB/T 18801-2022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用
Q 颗粒表示,结果保留整数。待测样机为Ⅱ类产品时,应在空气净化功能模式下进行试验。若待测样机
无额定状态,则默认开启最高风速挡位进行试验。
6.1.2 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
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试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进行:
a) 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E.2.1 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 GB/T 18801-
2022 中 6.1 的规定;
b) 试验用测量仪器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2 和 E.2.2 的规定;
c) 试验舱应满足 6.1.1c)的规定;
d) 待测样机放置位置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4 的规定;
e) 试验用目标污染物优先采用甲醛;如被测样机未宣称甲醛去除能力的,采用其宣称去除能力
的气态污染物中任意一项作为目标污染物。
空气净化器进行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试验应在额定状态下,按照 GB/T 18801-2022 中附录 E
规定的方法进行,用 Q 气态表示。当 Q 气态≥10 m³/h 时,结果保留整数;当 Q 气态< 10 m³/h 时,结果保留
一位小数。待测样机为Ⅱ类产品时,应在净化功能模式下进行试验。若待测样机无额定状态,则默认
开启最高风速挡位进行试验。
6.1.3 净化输入功率
净化输入功率试验在以下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按照 GB/T 18801-2022 中 7.6.1 规定的方法进行,
用 P 表示,结果保留一位小数。试验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一般试验条件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1 的规定;
b) 试验用测量仪器应满足 GB/T 18801-2022 中 6.2 的规定;
c) 当待测样机对去除不同目标污染物的净化输入功率不相同时,分别表示为 P 颗粒和 P 气态。
6.1.4 计算方法
6.1.4.1 颗粒物能效比计算方法
颗粒物能效比按照式(1)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6.1.4.2 气态污染物能效比计算方法
6.2 待机功率试验方法
待机功率试验在符合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