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3836.14-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3836.14-2014 | 165 | GB 3836.14-2014 | 9秒内发货PDF |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3836.14-2014 (GB3836.14-2014) |
| 中文名称 |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
| 英文名称 |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 Part 14: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3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60.20 |
| 字数估计 | 50,565 |
| 发布日期 | 12/5/2014 |
| 实施日期 | 10/16/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836.14-2000 |
| 引用标准 | GB/T 2900.35-2008; GB 3836.1-2010; GB/T 5332-2007; IEC 60079-4A; IEC 60079-20 |
| 采用标准 | IEC 60079-10-1-2008,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汽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 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 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 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
GB 3836.14-2014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14: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3836.14-2000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IEC 60079-10-1:2008,IDT)
2014-12-05发布
2015-10-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4
4.1 安全原则 4
4.2 场所分类的目的 5
5 场所分类程序 5
5.1 总则 5
5.2 释放源 6
5.3 区域类型 6
5.4 区域范围 6
6 通风 9
6.1 总则 9
6.2 通风的主要类型 9
6.3 通风等级 9
6.4 通风的有效性 9
7 文件 9
7.1 总则 9
7.2 图纸、记录表和数据表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释放源的示例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通风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危险场所划分举例 2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可燃性薄雾 44
图C.1 危险场所区域优选符号 29
图C.2 危险场所分类示意图 43
表A.1 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 12
表B.1 独立通风对区域类型的影响 22
表B.2 在V0 中多重释放的求和程序 22
表B.3 多个1级释放的求和程序 23
表C.1 危险场所分类数据表 第1部分:可燃性物质明细及其特性 42
表C.2 危险场所分类数据表 第2部分:释放源明细表 42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3836《爆炸性环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为GB 3836的第14部分。
本部分代替 GB 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与
GB 3836.14-2000相比,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高闪点液体在压力下释放的可燃性薄雾的爆炸危险(见附录D);
---在释放速率中给出了很多液体和气体释放速率估算的热力学计算公式(见A.3)。
本部分采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079-10-1:2008《爆炸性环境 第10-1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
气体环境》(英文版)。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隆防爆电气
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铭科技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中石化青岛安
全工程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军、谢绍建、吴旭东、郑振晓、石晓贤、李晓宁、张卫华、赵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36.14-2000。
引 言
在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数量和浓度达到危险程度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避免出现爆炸危
险。GB 3836的本部分提出了能够评定防止点燃危险的基本准则,并且给出了可用于降低这类危险的
设计和控制参数指南。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1 范围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
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
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 煤矿瓦斯气体;
b) 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 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 医疗室内;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
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注1:可燃性薄雾可与可燃性蒸气同时形成或出现。尽管在压力下释放液体也可能产生可燃性薄雾,但本部分未考
虑液体的危险(由于闪点),在这些情况下,严格使用气体和蒸气的区域划分可能不适合作为设备选择的基础。
可燃性薄雾的资料见附录D。
注2:依据GB 3836.15对设备进行选择和安装时,对薄雾危险不作要求。
注3:对本部分来说,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
注4: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特性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在基准大气压力101.3kPa和温度
20℃上下波动的变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灾难性事故的概念是属于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故,例如,压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装置内,不考虑其大小,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还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在这个意义上,
为了确保安全,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对其他点燃源进行判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35-2008 电工术语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 60050(426):2008,IDT]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T 5332-2007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IEC 60079-4:1975,IDT)
IEC 60079-4A对IEC 60079-4:1966的第1次补充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点燃
IEC 60079-2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0部分:与电气设备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
3 术语和定义
GB 3836.1-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爆炸性环境用其他术语和定义见GB/T 2900.35-2008。
3.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
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 3836.1-2010,定义3.22]
3.2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
行传播的环境。
[GB 3836.1-2010,定义3.24]
注1:尽管混合物浓度超过爆炸上限(UEL)不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场所分类来说,把它作为爆炸
性气体环境考虑被认为是合理的。
注2:有些爆炸性气体的浓度为100%。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
门措施的区域。
3.4
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
的区域。
3.5
区域 zones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3.6~3.8的区域。
3.6
0区 zone0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7
1区 zone1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8
2区 zone2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IEV426-03-05]
注:以上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的指标可从特定工业或应用的有关规范中得到。
3.9
释放源 sourceofrelease
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
[IEV426-03-06,修改]
3.10
释放等级 gradesofrelease
为尽量减少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次和可能性,将释放源分为下列三个基本等级:
a) 连续级;
b) 1级;
c) 2级。
释放源可能会导致上述释放源等级中的任何一种释放源,或一种以上释放源的组合。
3.11
连续释放或预计频繁释放或长期释放的释放。
3.12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
3.13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
3.14
释放速率 releaserate
单位时间从释放源中散发出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量。
3.15
正常运行 normaloperation
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注1:可燃性物质少量释放可看作是正常运行。例如:靠泵输送液体时从密封口释放可看作是少量释放。
注2:故障(例如:泵密封件、法兰密封垫的损坏或偶然产生的漏泄等)包括紧急维修或紧急停机都不能看作是正常
运行,也不能将其视为灾难性事故。
注3:正常运行包括的情况有启动和停机。
3.16
通风 ventilation
由于风力、温度梯度或人工通风(如风机或排气扇)作用,可造成空气流通和新鲜空气与原来空气置
换的现象。
3.17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velimit;LEL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空气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最低值。
[IEV426-02-09]
3.18
爆炸上限 upperexplosivelimit;UEL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空气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最高值。
[IEV426-02-10]
3.19
在同样压力和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相对于空气的密度(空气的密度为1.0)。
3.20
本身具有可燃性,或能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物质。
3.21
可燃性液体 flammableliquid
在任何可预见的运行条件下,能够产生可燃性蒸气或薄雾的液体。
注:在接近或超过其闪点的温度下处理可燃性液体是可预见运行条件的实例。
3.22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 flammablegasorvapour
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3.23
可燃性薄雾 flammablemist
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
3.24
闪点 flashpoint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3.25
沸点 boilingpoint
在大气压力为101.3kPa条件下液体沸腾的温度。
注:对于液体混合物宜使用初始沸点,使用初始沸点来表示液体某一范围的最低沸点值,在标准试验室内进行蒸馏
而不发生分解时测定该沸点值。
3.26
蒸气压力 vapourpressure
当固体或液体与其自身蒸气处于平衡状态时所施加的压力,这是物质和温度的作用。
3.27
在GB/T 5332-2007规定的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热表
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GB 3836.1-2010,定义3.26]
3.28
区域范围 extentofzone
从释放源到气体/空气混合物被空气稀释到低于爆炸下限的空间范围(任何方向)。
3.29
以液体状态贮存或处理的、在环境温度和大气压力下为可燃性气体的可燃性物质。
4 总则
4.1 安全原则
加工或贮存可燃性物质的成套装置的设计、操作和维护应使任何可燃性物质的释放和形成的危险
场所的范围,无论是在正常运行或其他条件下都保持最小,同时考虑释放的频次、持续时间和数量。
检查加工设备和系统中可能出现可燃性物质释放的部分是很重要的,并考虑修改设计将此类释放
的可能性与频次以及物料的释放速率与释放量减到最少。
这些基本事项宜在工艺装置设计开发的早期进行检查,并应在研究场所分类时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除正常操作之外的活动中,例如调试或维护,场所分类可能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安全工
作制度来处理。
在可能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消除点燃源周围可能出现的爆炸性气体环境,或
b) 消除点燃源。
如果不可能,应选择并准备一些预防措施,即工艺设备、系统和程序使a)和b)共同存在的可能性减
小到允许的程度。如果某些措施的可靠性高,或综合在一起可以达到所需的安全水平,这些措施可单独
采用。
4.2 场所分类的目的
场所分类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进行分析和分类的一种方法,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
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分类也把气体或蒸气的点燃特性,例如点燃能量(气体
类别)和引燃温度(温度组别)考虑进去。
在使用可燃性物质的许多实际场所,难于保证爆炸性气体环境永不出现,而且确保设备永不成为点
燃源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很高的场所,使用产生点燃源可能性小的设
备是可靠的。相反,如果降低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可能性,则可以使用在结构上要求不太严格的
设备。
完成场所分类之后,风险评估可用来评定在此爆炸性环境下出现点燃的后果,用以确定是否需要采
用更高设备保护级别(EPL)的设备,或者用以证明可以采用低于正常保护级别的设备。适用时,EPL
的要求可被记录在场所分类文件中和图纸上,以允许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
几乎不可能通过对装置或装置布置的简单检查来确定装置周围哪些部分能符合三个区域的划分
(0区、1区或2区)。对此,需要更复杂的方法,包括对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可能性进行的基本分析。
第一步是按0区、1区和2区的定义来确定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一旦确定了可能释放
的频次和持续时间(释放等级)、释放速率、浓度、速度、通风和其他影响区域类型和/或范围的因素,对确
定周围场所可能存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就有了可靠的依据。
因此,该方法要求更详细地考虑含有可燃性物质,并且可能成为释放源的每台加工设备的情况。
特别是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将0区或1区场所在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
工厂和其设备安装场所大部分宜为2区或非危险场所。对于不可避免的有可燃性物质释放的场所,宜
限制其加工设备为2级释放,如果做不到(即1级释放或连续级释放无法避免的场所),则应尽量限制释
放量和释放速率。在进行场所分类时,这些原则应优先给予考虑。必要时,加工设备的设计、运行和设
置都应保证即使在异常运行条件下释放到大气中的可燃性物质的数量减至最小,以便缩小危险场所的
范围。
一旦对工厂进行了分类,并且做了必要的记录,很重要的是在未与负责场所分类的人员协商时,不
允许对设备或操作程序进行修改。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场所分类无效。应保证影响场所分类的所有加工
设备在维护中和重新装配后都进行认真检查,重新投入运行之前,保证涉及安全性的原设计的完整性。
5 场所分类程序
5.1 总则
场所分类应由懂得可燃性物料性能的相关性和重要性、熟悉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进行,还应
与懂安全、电气、机械及其他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商议。
下列条款对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场所分类程序给出了指南。在图C.2中给出了危险场
所分类的图解示例。
场所分类应在最初工艺、仪表线路图及其布局规划有效时进行,并在装置投产前确定。在装置的整
个存续期间应进行复查。
5.2 释放源
确定危险区域类型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等级。
只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与空气同时存在时,才能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因此应确定有关场所
内是否存在可燃性物质。一般来说,这些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以及可燃性液体和固体可能会产生可燃性
气体或蒸气)是装在可能完全封闭或不完全封闭的加工设备中。为此,应确定工艺装置内部是否存在有
可燃性环境,或者释放的可燃性物质是否能在工艺装置外部产生可燃性环境。
每一台工艺装置(如罐、泵、管道、容器等)都应视为可燃性物质的潜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
能含有可预见的可燃性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就不会形成危险场所。如果该类设备可能含有可燃
性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场所。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性物质,应首先确定大概的释放频率和持续时间,然后按分级
的定义确定释放等级。一般认为封闭式加工系统可打开的部位(如:更换过滤器或加料)在进行场所分
类时也应作为释放源。根据该方法,各种释放源可分别划为“连续级”、“1级”或“2级”。
释放源的等级确定之后,应确定可能影响危险场所类型和范围的释放速率和其他因素。
如果可用于释放的可燃性物料的总量“小”,例如,试验室使用,当一个潜在的危险可能存在时,可能
不适合使用该场所分类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有特定风险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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