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3883.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3883.1-2008 | RFQ | 点击询价 | <=8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3883.1-2008 (GB3883.1-2008) |
| 中文名称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40.20 |
| 字数估计 | 98,910 |
| 发布日期 | 2008-03-24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883.1-2005 |
| 引用标准 | GB/T 2423.55-2006; GB/T 4207-2003; GB 4208-2008; GB 4706.1-2005; GB/T 4956-2003; GB 5013.4; GB 5023.5; GB/T 5465.2-1996; GB/T 6462; GB 8898-2001; GB 9364.1; GB/T 11021; GB/T 11918-2001; GB/T 11919-2001; GB 13140.3; GB/T 14472; GB 14536.1-2008; GB 15092.1-2003; GB 19212.1-2 |
| 采用标准 | IEC 60745-1-2006,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涉及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只要适用, 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预见的误用工具时遇到的常见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工具也应符合GB 4706系列的相关部分。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基本绝缘的电动机, 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由可充电电池驱动的电动工具和电磁驱动工具, 及其为此所配的电池盒的要求由附录K规定。如能直接接入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电池式工具的要求由 |
GB 3883.1-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1-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83.1-2008/IEC 60745-1:2006
代替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部分涉及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
不大于440V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只要适用,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预见的误用工具时遇到的常见危险。
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工具也应符合GB 4706系列的相关部分。
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基本绝缘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
由可充电电池驱动的电动工具和电磁驱动工具,及其为此所配的电池盒的要求由附录K规定。如
能直接接入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电池式工具的要求由附录L规定。
手持式电动工具,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
用的属于本部分范围。这些支架或工作台的要求由附录 M规定。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
---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 60601);
---GB 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对于在车、船或飞机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对于在热带国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注:注意下列事实:在许多国家,其健康、劳动保护、水源等主管部门规定有附加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388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 一般要求
工具应构造成使其在正常使用时能安全工作,不致对人身或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在合理预见的
误用工具时,也是如此。
通常,此原则是通过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要求来体现的,并进行相关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5 试验一般要求
5.1 符合本部分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5.2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在一台工具上进行,该工具应经受全部相关试验。但在试验后任何需要改变
或拆开工具的试验可在另一台的试样上进行。
可能需要附加试样,例如工具设计有不同的电源电压时。试验组件时,可能需要提供这些组件的附
加试样。
要避免由于连续试验而产生的对电子电路的累积应力。可能有必要更换元件或使用附加试样。应
通过对有关电子电路进行评定,使得附加试样的数量最少。
5.3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按章条顺序进行。如果从工具的结构上看,某一特定试验显然不适用,则不进
行该项试验。
5.4 试验时,把工具或其活动零件放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位置。
5.5 装有控制器或转换器件的工具试验时,如果其整定点能由使用者改变,就把这些控制器或转换器
件调节到最不利的整定点。电子控速器整定在最高转速上。
如果不借助于工具即可触及控制器的调节装置,无论是用手还是借助于工具来改变整定点,本条均
适用。如果不借助于工具不能触及调节装置,而且不打算由使用者改变整定点的,则本条不适用。
认为充分密封能防止使用者改变整定点。
5.6 试验在无通风且环境温度为20℃±5℃的场所进行。
如果任何部位所能达到的温度受到热敏元件的限制,或受温度的影响,则在有疑问时,室温要维持
在23℃±2℃。
5.7.1 交流工具,如标有额定频率,则以额定频率进行试验;交直流两用工具以其最不利的电源进行
试验。
对于未标额定频率的交流工具或标明频率范围为50Hz到60Hz的工具,则以50Hz或60Hz中
最不利的频率进行试验。
5.7.2 对于有多档额定电压的工具,以其最不利的电压进行试验。
对于标有额定电压范围的工具,当规定电源电压等于额定电压乘以一个系数时,此电源电压就
等于:
---额定电压范围上限值乘以该系数(如果该系数大于1);
---额定电压范围下限值乘以该系数(如果该系数小于1)。
当未规定系数时,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范围中最不利的电压。
对于有多档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的工具,为了确定最不利的电压,可能有必要以额定电压或额
定电压范围的最小值、平均值和最大值进行一些试验。
5.7.3 对于标有额定电压范围和标有对应于额定电压平均值的额定输入功率的工具,当规定输入功率
等于额定输入功率乘以一个系数时,此输入功率就等于:
---对应于额定电压范围上限值乘以该系数(如果该系数大于1)的计算输入功率;
---对应于额定电压范围下限值乘以该系数(如果该系数小于1)的计算输入功率。
当未规定系数时,输入功率即为对应于额定电压范围中最不利电压下的输入功率。
5.8 当制造商提供适合于工具的可供选择的配件时,工具装上那些产生最不利结果的配件进行试验。
GB 3883.1-2008/IEC 60745-1:2006
5.9 除非另有规定,工具接上相应的软线进行试验。
5.10 如果Ⅰ类工具具有不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头连接的易触及金属零件,又未以一个与接地端子或
接地触头相连接的中间金属零件将易触及金属零件与带电零件隔开,则这类零件要按对Ⅱ类结构规定
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Ⅰ类工具具有易触及的非金属零件,这些零件要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除非
这些零件用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头相联接的中间金属零件将其与带电零件隔开。
5.11 如果Ⅰ类工具或Ⅰ类工具具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运行的零件,这类零件要按Ⅲ类工具规定的相
应要求进行检验。
5.12 当试验电子电路时,电源要不受外部干扰而影响试验结果。
5.13 如果在正常使用中,只有在电动机运转时电热元件才能工作,则电热元件要在电动机运转的情况
下进行试验。如果不需要电动机运转,电热元件即能工作,则选择电动机运转或不运转两种情况中不利
的一种,对电热元件进行试验。除非另有规定,装在工具内的电热元件要接至一分离电源上。
5.14 对于执行相应第二部分范围内的功能的配件,按第二部分的该章进行试验。
对于其他配件,按制造商说明书进行试验;如没有这类说明,工具施以达到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
流的负载连续运行。
5.15 如果要施加转矩,所选加载方法要避免诸如由侧向推力等引起的附加应力。但是要考虑到那些
工具正确运行所必需的附加负载。
如果用一制动器来施加负载,它必须逐渐施加以保证起动电流不致影响试验。为加载而对输出装
置做出改动以便与制动器连接是允许的。
5.16 对于以安全特低电压运行的工具,如果通常电源变压器与工具一起销售,则工具要连同其电源变
压器一起试验。
6 空章
7 分类
7.1 工具按防电击保护分类应属于下列中的某一类:
Ⅰ类、Ⅱ类、Ⅲ类。
通过观察和进行相关试验来检验。
7.2 工具应按照GB 4208规定具有恰当的防止有害进水的防护等级。如果要求具有非IPX0等级的
则应在相应第二部分中规定。
8 标志和说明书
8.1 工具应标有: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V;对于星-三角联接的工具应清楚地标明两种额定电。
---电源种类符号,但标有额定频率者可不标,电源种类符号应紧接在额定电压标志之后。
---额定输入功率,以瓦或千瓦为单位;或额定电流,以安培为单位;标在工具上的额定输入功率是
同时在电路上出现的最大输入功率之和,或额定电流是同时在电路上出现的最大电流之和。
如果工具上有由控制器件选择的可替换组件,则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对应于可能的最高
负载。
---防止有害进水的防护等级代码,IPX0除外,如果IP代码省略了第一位数字,该省略的数字应
由字母“X”取代,例如IPX5。
---“警告---为降低伤害风险,用户必须阅读使用说明书”或ISO 7010的 M002标记。
如果使用,则“警告”两字应使用不小于2.4mm高的黑体字,不得与警句分开。
如果使用,则除了“使用说明书”可用“操作手册”或“用户指南”外,警句的内容应逐字抄写。只要不
至于引起误解,允许增加标志。
通过观察来检验。
8.2 除非工具的运行时间受到其结构的限制,短时运行或断续运行的工具应标有额定运行时间或分别
标明额定运行时间和额定停歇时间。
短时运行或断续运行的标志应与正常使用一致。
断续运行标志应将额定运行时间置于额定停歇时间之前,两者之间用一斜线隔开。
通过观察来检验。
8.3 用于在额定范围值(电压、频率等)内无需调节即可运行的工具上的标志,应区别于那些用于在同
一量(电压、频率等)的不同数值下,需调节或无需调节而运行的工具上的标志。
额定范围的下限值与上限值应用一短划(-)隔开。
不同的额定值应由一斜线(/)隔开。
8.4 如果工具能加以调节以适应不同的额定电压,则调节到的电压应清晰可辨。
本条不适用于星-三角联接的工具。
对于不需要频繁变动电压整定值的工具,只要工具要调到的额定电压能由固定在工具上的接线图
确定,即认为满足了本条要求。接线图可以置于连接电源导线时必须拆下的罩盖内壁上。接线图不得
置于松散地系在工具上的标签上。
通过观察来检验。
8.5 标有多档额定电压或多档额定电压范围的工具,应标明各个电压或电压范围的额定输入功率。
额定输入功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应标在工具上,使其清楚地表示出输入功率与电压间的关系;除非
额定电压范围上下值之差不超过该范围平均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额定输入功率值可仅对应于电
压范围的平均值。
通过观察来检验。
8.7 凡要联接2根以上电源导线的工具,应备有固定在工具上的联接图,除非其正确的联接方式是显
而易见的。
如果联接电源导线的接线端子是用指向该端子的箭头标明的,则认为正确的联接方式是明显的。
接地导线不是电源导线。对于星-三角联接的工具,其接线图宜标明如何联接绕组。
通过观察来检验。
8.8 除Z形联接外,接线端子应如下表示:
---专用于联接中性线的端子应由字母N标明。
---接地端子应由符号 标明。
这些标志不应标在螺钉、可拆卸垫圈或其他接线时可能会拆下的零件上。
通过观察来检验。
8.9 除非显然没有必要,其操作可能引起危险的开关应标志得或放置得能清楚地表明它控制工具的哪
一部分。
用于此目的的标记应无论在什么使用地点,都不需借助于语言、国家标准等知识而为人们所理解。
通过观察来检验。
8.10 对于意外起动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工具,电源开关的“断开”位置应予标明,除非“断开”位置是显
而易见。如需要此标记,则标记应是数字0,如GB/T 5465.2规定。
数字0不应用作其他任何标记。
8.11 运行期间需调节的调节器或类似器件,应有对所调特征量增高或降低的调节方向标记。“+”和
”的标记足以胜任此一要求。
此要求不适用于其调节构件的完全“接通”位置与“断开”位置处于相对位置上的调节器。
如果用数字表示不同位置,则“断开”位置应用数字0表示,其他的位置则用反映较大输出功率、输
入功率、速度等的数字表示。
控制器操动件不同位置的标记不一定要放在控制器本身上。
通过观察来检验。
8.12 使用说明书和一般安全说明应随工具和包装提供,当工具从包装中取出时,它们应轻易地被用户
注意到。安全说明可以与说明书分开,对本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号的解释应写入说明书或安全说明内。
它们应以该工具销售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说明应清晰和醒目。
说明书应包括制造商或定牌产品供应商或负责将工具投放市场的其他机构的名称、地址。
8.12.1 安全说明书的题目是本部分8.12.1.1给出的“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相应第二部分的专用
工具“安全警告”和制造商认为必须的附加安全警告说明。“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和专用工具“安全
警告”,如用中文书写,应按规定顺序逐字写出,且与其他官方语言的含义相同。
所有“安全警告”的格式必须采用突显的字体或类似方法与条文内容区分开,如下所示。
安全说明书中的所有注释不用印刷,它们是提供给手册设计者的信息。
8.12.1.1 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警告!阅读所有警告和所有说明。不遵照以下警告和说明会导致电击、着火和/或严重伤害。
保存所有警告和说明书以备查阅。
在所有下列的警告中术语“电动工具”指市电驱动(有线)电动工具或电池驱动(无线)电动工具。
a) 工作场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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