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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404.2-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4404.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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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404.2-2010 149 GB 4404.2-2010 <=2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404.2-2010 (GB4404.2-2010)
中文名称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英文名称 Seed of food crops -- Part 2: Legum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B61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20
字数估计 5,518
发布日期 2011-01-14
实施日期 2012-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404.2-1996; GB 4404.3-1999
引用标准 GB/T 3543.1; GB/T 3543.2; GB/T 3543.3; GB/T 3543.4; GB/T 3543.5; GB/T 3543.6; GB/T 3543.7; GB 20464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豆类种子, 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种子。

GB 4404.2-2010 Seed of food crops.Part 2: Legume ICS 65.020.20 B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4404.2-1996,GB 4404.3-1999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2011-01-14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 4404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4404《粮食作物种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禾谷类; ---第2部分:豆类; ---第3部分:荞麦; ---第4部分:燕麦; 本部分为GB 4404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 4404.2-1996《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和GB 4404.3- 1999《粮食作物种子 赤豆、绿豆》。 本部分与GB 4404.2-1996和GB 4404.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适用范围; ---修订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大豆种子净度和水分的要求; ---修改了蚕豆、赤豆、绿豆种子净度的要求; ---取消了包装、运输、贮藏的引用规定; ---修订了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农业部大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部小麦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四川省种子站、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甘肃省种子管理总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建宗、王汝宝、滕开琼、孔令传、孙波、傅友兰、王万双、班秀丽、苏秀、黄正仙、 常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404-1984; ---GB 4404.2-1996; ---GB 4404.3-1999。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1 范围 GB 4404的本部分规定了大豆[Glycinemax(L.)Merr]、蚕豆[Viciafaba L.]、赤豆[Vigna 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豆类种子,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4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 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4404的本部分。 3.1 原种 basic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2 大田用种 qualified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4 质量要求 4.1 总则 种子质量要求由质量指标和质量标注值组成。质量指标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质量标 注值应真实,并符合4.2的规定。 4.2 质量标准 4.2.1 大豆 大豆种子质量应符合表1的最低要求。 表1 %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纯度 不低于 净度(净种子) 不低于 发芽率 不低于 水 分 不高于 大豆 原种 99.9 大田用种 98.0 99.0 85 12.0 注: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大豆种子水分允许高于12.0%,但不能高于13.5%。长城以南的大豆种子(高寒地 区除外)水分不得高于12.0%。 4.2.2 蚕豆 蚕豆种子质量应符合表2的最低要求。 表2 %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纯度 不低于 净度(净种子) 不低于 发芽率 不低于 水 分 不高于 蚕豆 原种 99.9 大田用种 97.0 99.0 90 12.0 4.2.3 赤豆 赤豆种子质量应符合表3的最低要求。 表3 %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纯度 不低于 净度(净种子) 不低于 发芽率 不低于 水 分 不高于 赤豆 (红小豆) 原种 99.0 大田用种 96.0 99.0 85 13.0 4.2.4 绿豆 绿豆种子质量应符合表4的最低要求。 表4 %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纯度 不低于 净度(净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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