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 > 第165页 > GB 4407.2-2008
标准搜索结果: 'GB 4407.2-2008'
| 标准编号 | GB 4407.2-2008 (GB4407.2-2008) | | 中文名称 |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 | | 英文名称 | Seed of economic crops -- Part 2: Oil speci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B33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20 | | 字数估计 | 5,562 | | 发布日期 | 2008-06-28 | | 实施日期 | 200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407.2-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354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总第1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4407的本部分规定了油菜(Brassica napusL.)、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花生(Arachis hypogaeaL.)和芝麻(Sesamum indicum L.)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上述所提及的油料类种子。 |
GB 4407.2-2008: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
GB 4407.2-2008 英文名称: Seed of economic crops -- Part 2: Oil spe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407.2-2008
代替GB 4407.2-1996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GB 4407《经济作物种子》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4407《经济作物种子》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纤维类;
---第2部分:油料类。
本部分为GB 4407的第2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种业发展的
新情况,对GB 4407.2-1996《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进行了修订,并代替GB 4407.2-1996。
本部分与GB 4407.2-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定义和术语;
---取消了油菜杂交种子质量分级;
---增加了向日葵杂交种及亲本种子质量要求;
---修改了油菜杂交种纯度质量要求;
---修改了油菜杂交种、亲本种子、向日葵和花生常规种净度质量要求;
---修改了油菜和花生常规种发芽率质量要求;
---修改了向日葵常规种水分质量要求;
---修订了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湖北省种子管理站、四川省种子站、安徽省种子
管理总站、江苏省种子站、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辽宁省种子管理局、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河北省种
子总站、陕西省种子管理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陕西省
秦丰杂交油菜种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梁志杰、聂练兵、肖国锋、詹根印、金石桥、季广德、柏长青、张英、毛从亚、
刘华开、何芳、张梅英、刘玉欣、赵建宗、傅友兰、朱迎春、张志刚、余有海、杨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407-1984,GB 4407.2-1996。
GB 4407.2-2008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
1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上述所提及的油料类种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40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4407的本部分。
4 质量要求
4.1 总则
种子质量要求由质量指标和质量标注值组成。质量指标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质量标
注值应真实,并符合本部分质量要求(见4.2)。
4.2 质量标准
4.2.1 油菜
油菜种子质量要求见表1。
4.2.2 向日葵
向日葵种子质量要求见表2。
4.2.3 花生、芝麻
花生、芝麻种子质量要求见表3。
5 检验方法
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检测应执行GB/T 3543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扦样
扦样方法和种子批的确定应执行GB/T 3543的规定。
6.2 判定规则
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
a)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
b) 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
c) 种子标签的质量标注值任一项不符合本部分规定值的(见4.2),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