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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54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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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541-2008 399 GB 4541-2008 <=3 救生圈自亮浮灯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541-2008 (GB4541-2008)
中文名称 救生圈自亮浮灯
英文名称 [GB/T 4541-2008]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U27
国际标准分类 47.020.50
字数估计 10,114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541-199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4号(总第13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自亮浮灯(以下简称自亮浮灯)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救生圈所用自亮浮灯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GB 4541-2008: 救生圈自亮浮灯 GB 4541-2008 英文名称: [GB/T 4541-2008] Self-igniting light for lifebuo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41-2008 代替GB 4541-1991 救 生 圈 自 亮 浮 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圈自亮浮灯(以下简称自亮浮灯)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救生圈所用自亮浮灯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2 分类和标记 2.1 分类 自亮浮灯按所使用的能源和发光型式可分为下列四种型式: a) GDD---干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 b) GDS---干电池闪光型自亮浮灯; c) SDD---水活化电池(或称海水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 d) SDS---水活化电池(或称海水电池)闪光型自亮浮灯。 注:干电池包括锂电池、酸性电池、碱性电池等。 2.2 标记示例 干电池定光型自亮浮灯标记为: 自亮浮灯 GB 4541-2008 GDD 水活化电池闪烁型自亮浮灯标记为: 自亮浮灯 GB 4541-2008 SDS 3 要求 3.1 外观 3.1.1 自亮浮灯构件应完整,系固应可靠。 3.1.2 自亮浮灯的外形直径应不大于110mm,总高度应不高于450mm。 3.1.3 自亮浮灯的重量(包括电池组在内)应不大于1000g。 3.2 耐高低温循环 自亮浮灯交替经历最高温度为-30℃的低温环境及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的10个高低温 循环后,不应产生皱缩、破裂、胀大、分解,并应能工作2h以上。对于高低温循环后浸入海水中的自亮 浮灯,当工作第一个小时结束时,将其浸至1m水深历时1min,自亮浮灯应不熄灭,并应能继续工作至 少1h。 3.3 光色 自亮浮灯的灯光应为白色,且其色度坐标应落在白色光区域之内,白光区域边界的角坐标见表1。 3.4 光强及发光时间 自亮浮灯的灯罩上半球所有方向连续发光强度或相应的有效发光强度均应不小于2cd,发光时间 GB 4541-2008 应不少于2h;闪光型自亮浮灯的闪光频率应为50次/min~70次/min。 3.5 耐雨淋和水密 工作状态下,自亮浮灯应能经受喷水速率为100L/min±5L/min、喷水距离为3m、喷水时间为 30min的雨淋,再水平浸入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不应有损坏和内部进水,并仍能 工作。 3.6 耐撞击 自亮浮灯应能经受500g重量自1.3m高度的撞击,灯壳不应破碎、开裂,或产生影响水密性的 变形。 3.7 耐低温跌落 具有透镜的自亮浮灯应能经受-18℃下自1m高度的跌落,透镜应不破碎或开裂。 3.8 漂浮 自亮浮灯应能垂直、平衡浮于水面历时24h,无内部进水,并自动发光,光源中心距水面距离应不 小于50mm。 3.9 投落 取30m高度与在船最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自亮浮灯在船上的存放高度之间的较大者,自亮浮灯 应能承受自该高度的投落,应无损坏,并能正常工作。 3.10 系固附件强度 将自亮浮灯系固于救生圈上的附件应能承受225N的载荷,附件与灯均应不损坏。 3.11 耐振动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正弦垂直振动和共振,外观应完好,结构应无破损,紧固件应无松动,并仍能 工作。 3.12 耐霉菌 自亮浮灯应能在霉菌培养室内经历28d,应无腐蚀迹象和肉眼可见的霉菌,并仍能工作。 3.13 耐海水腐蚀 具有裸露金属件的自亮浮灯应能承受5%浓度氯化钠溶液的腐蚀达2h,然后在相对湿度为90%~ 95%的室内保持7d,金属件的腐蚀应不影响灯的工作。 3.14 耐日光照射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强度为1120W/m2±112W/m2 的连续太阳光辐射,应耐受日光导致的有害变 化,并仍能工作。 3.15 耐油 自亮浮灯应能承受矿物油浸泡历时3h,不应有皱缩、开裂、胀大、溶解等迹象,并仍能工作。 3.16 耐火 自亮浮灯过火2s后,不应燃烧或继续熔化,并仍能工作。 3.17 开关布置 自亮浮灯应能被穿着带手套救生服的人开启和关闭3次,灯具功能应正常。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分别用目测、常规量具检查自亮浮灯的外观。结果应符合3.1的要求。 4.2 高低温循环 取3只自亮浮灯试样,经历下述高低温循环过程: a) 第一天,将自亮浮灯放入温室,在最低温度为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放置8h; b) 8h后,将自亮浮灯从温室中取出,并在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至次日; GB 4541-2008 c) 第二天,将自亮浮灯放入冷室,在最高温度为-30℃的高温环境中连续放置8h; d) 8h后,将自亮浮灯从冷室中取出,并在20℃±3℃的常温条件下敞开放至次日。 在经历10个a)~d)高低温循环后,取其中2只自亮浮灯,分别置于以下两种状态: ---1只放入-30℃的低温环境中连续8h,取出后浸于温度为-1℃的海水中; ---1只放入65℃的高温环境中连续8h,取出后浸于温度为30℃的海水中。 浸入海水后的第1个小时结束时,将该2只自亮浮灯浸至1m深度历时1min。 结果应符合3.2的要求。 4.3 光色 取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的2只自亮浮灯试样,将光谱光度计与试样中心的水平面呈45°角,测量并 记录试样沿水平方向0°、90°、180°、270°四个点的色度坐标。结果应符合3.3的要求。 4.4 光强及发光时间 取经过高低温循环试验的2只自亮浮灯试样,依下述步骤进行发光强度的测量: a) 将光度计指向旋转台上试样的光源中心; b) 测量水平面以上光源中心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每隔5°测量并记录1次,直至90°(垂直)时单 测量1次,连续旋转360°; c) 光源中心具有最低发光强度记录的点开始,沿垂向测量发光强度,并连续记录180°的值; d) 对于闪光型自亮浮灯,测量并记录闪光频率,其有效发光强度按公式(1)计算; 4.5 雨淋和水密 取经过10个高低温循环但未浸入海水的1只自亮浮灯试样,按下述步骤进行雨淋和水密试验: a) 在室温20℃±3℃条件下,用喷嘴软管从各个方向向处于工作状态下的自亮浮灯喷水。 b) 再将自亮浮灯水平浸入不小于300mm深的淡水中经历至少24h。 结果应符合3.5的要求。 4.6 撞击 将自亮浮灯侧放在坚固表面上,以500g重量的钢球从1.3m高度投落到灯壳的不同位置上共 GB 4541-2008 3次,一次该球撞击灯壳的中心,一次落到离灯壳一端大约12mm处,另一次落到离灯壳另一端大约 12mm处。结果应符合3.6的要求。 4.7 低温跌落 取带透镜的自亮浮灯试样冷却至-18℃,从1m高度投落到一块牢固固定的钢板或水泥表面上 2次,并以透镜顶部中心位置撞击该表面。结果应符合3.7的要求。 注:高度的测量自透镜的顶部量至撞击表面。 4.8 漂浮 使自亮浮灯垂直、平衡漂浮于水上24h,测量并记录漂浮时间,观察水中状态,试验后拆开灯具进 行内部检查。结果均应符合3.8的要求。 4.9 投落 取30m高度与在船最轻载航行吃水状态下自亮浮灯在船上的存放高度之间取大者,将自亮浮灯 先单独投入水中1次,再附在救生圈上投入水中1次。结果应符合3.9的要求。 4.10 系固附件强度 在将自亮浮灯系固于救生圈上的附件上施加225N的载荷,观察附件及灯具。结果应符合3.10的 要求。 4.11 振动 4.11.1 正弦垂直振动 使自亮浮灯经受2Hz~13.2Hz(摆幅±1mm)和13.2Hz~100Hz(加速度7m/s2)两个频率范 围内所有频率的正弦垂直振动。结果应符合3.11的要求。 4.11.2 共振 使自亮浮灯处于共振点所在频率(若有共振点)或30Hz频率上振动2h。结果应符合3.11的要求。 4.12 霉菌 在自亮浮灯上洒上含有下列培养霉菌孢子的水悬浊液:黑曲霉、土曲霉、枝链金担霉、拟青霉菌变曲 霉、毛索青霉、毛赭绿霉、帚状缺夏孢短颈霉、绿木霉,然后将灯放至霉菌培养室内,温度为29℃±1℃, 相对湿度不少于95%,培养28d后,观察并测试自亮浮灯。结果应符合3.12的要求。 4.13 海水腐蚀 取具有裸露金属件的自亮浮灯试样,依下述步骤进行海水腐蚀试验: a) 在20℃±3℃条件下,将自亮浮灯置于持续喷洒5%浓度氯化钠溶液的室内; b) 2h后,将自亮浮灯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的室内并保持7d。 结果应符合3.13的要求。 注:如果制造厂能提供证据,证明采用的外部金属满足耐海水腐蚀要求,则可免做本试验。 4.14 日光照射 将自亮浮灯置于满足表3中光谱能量分布要求、有连续太阳辐射源的场所,测试点的强度为 1120W/m2±112W/m2。24h为1个周期,其中8h照射,16h不照射,共进行6个周期。结果应符合 3.14的要求。 4.15 耐油 将自亮浮灯浸入温度为19℃±5℃、苯胺点为120℃±5℃、闪点不小于240℃、99℃下黏度为 10cSt~25cSt的矿物油中,浸泡时间为3h。然后,根据制造商说明洗净自亮浮灯。结果应符合3.15的 要求。 注:可供选用油品有:ASTMOilNo.1、ASTMOilNo.5、ISO OilNo.1。 4.16 耐火 将30cm×35cm×6cm的试验盆置于无风处,在试验盆中注入深度为1cm的水,然后注入汽油, 至盆中液体总深度不低于4cm。点燃汽油,自由燃烧30s后,将自亮浮灯的灯泡朝向火焰并从火中通 过,且底部高出试验盆顶边不大于25cm,过火时间至少为2s。结果应符合3.16的要求。 4.17 开关布置 穿着带手套救生服的受试者,开启和关闭自亮浮灯3次。结果应符合3.17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自亮浮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定型); b) 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变动,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或质量; c) 批量生产后每隔4a; d) 产品停产2a以上,恢复生产; e) 主管检查机构有要求。 5.2.3 所有自亮浮灯样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自亮浮灯型式试验合格。当有某一项目 不符合要求时,可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定自亮浮灯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中仍有不符 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自亮浮灯型式检验不合格。 5.3 出厂检验 5.3.1 自亮浮灯出厂检验的项目见表4,检验顺序见表5。 5.3.2 自亮浮灯外观的出厂检验为逐件检验,其余项目为抽样检验。同工艺、同材料、连续生产的为一 批,每批为400只,不足400只仍可计为一批。抽样数量取批量的3%,但如果抽样少于3只,则取3只。 5.3.3 所有产品的全部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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