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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584-200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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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584-2007 RFQ 点击询价 <=6 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584-2007 (GB4584-2007)
中文名称 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B/T 4584-2007] Specification of active opto-electronic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ress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62
国际标准分类 25.120.01
字数估计 34,381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584-1984
引用标准 GB/T 3797-2005; GB 4208-1993; GB 5226.1-2002; GB 13028
标准依据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第5号(总第105号)(《中国标准化》)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压力机工作危险区使用的光电保护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要求、检验规则、包装及随机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压力机安全防护用的光电保护装置, 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锻压机械(如板料折弯机、液压机、剪板机、锤等)安全防护用的光电保护装置。

GB 4584-2007: 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GB 4584-2007 英文名称: [GB/T 4584-2007] Specification of active opto-electronic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res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84-2007 代替GB 4584-1984 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1条、第7章、附录A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4584-1984《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GB 4584-198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用标准一章; ---增加了有关术语和定义,包括光电保护装置、光束发散角、光幕平面、输出信号、感应功能、感应 能力、检测精度、故障、失灵、通光、通光状态、遮光、遮光状态、保护高度位置等(见第3章); ---增加了技术要求及其相关的检验要求等内容,包括故障检测要求、光辐射强度要求、功能性能 力要求、检测精度要求、电磁兼容性方面的要求、抗电网电压变化能力的要求等(见第4章); ---增加了检验方法,并增加了关于检验的说明图示(见第5章); ---增加了附录B; ---修改了响应时间的要求 (4.4.1); ---修改了保护长度的要求 (4.4.3); ---修改了保护高度的要求 (4.4.2); ---修改了检测精度的要求 (4.4.6); ---修改了输出继电器的要求(4.4.7)。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584-1984《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科力光电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俊贤、马立强。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 ---GB 4584-1984。 GB 4584-2007 压力机用光电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压力机工作危险区使用的光电保护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要求、检验规则、包装及 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机安全防护用的光电保护装置,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锻压机械(如板料折弯机、 液压机、剪板机、锤等)安全防护用的光电保护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选用、安装要求 4.1.1 选用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的保护高度应能覆盖压力机滑块机构运动方向(通常是铅锤线方向)的操作危险区。 保护高度的选用要求见附录A。 光电保护装置的保护长度应能覆盖操作危险区,如能覆盖工作台面的长度。 4.1.2 安装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在压力机上安装时应符合压力机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保证安全距离和保护高度位 置的要求。光电保护装置在压力机上的安装要求见附录A。 4.2 输出信号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应采用冗余技术,在正常工作中当光幕被遮光或电源被断开时至少有两路输出信号 进入“断开”状态。 4.3 功能要求 4.3.1 基本功能要求 4.3.1.1 工作功能,当光幕通光时,向压力机输出允许运行信号的功能。 4.3.1.2 感应功能,当光幕被遮光时,在响应时间内向压力机输出停止运行信号的功能。感应功能应 在供方规定的保护区域或限定的范围内有效。除非采用特殊手段,否则就不能调节保护区域或限定的 范围。当将规定的试件放在保护区域或限定的范围内任何位置时,不论试件运动与否,光电保护装置都 应在响应时间内输出遮光状态的信号。试件的运动速度范围为0m/s~2.5m/s。 4.3.1.3 回程不保护功能,此功能也可以被设置在压力机的控制线路中。 注:当在压力机工作行程的一段区间内设置使用光电保护装置的回程不保护功能时会有可能的危险存在,使用时 要谨慎,应正确计算和设置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发生危险。 4.3.1.4 自保功能,为用户选择功能,用户有要求时应予设置。此功能也可以被设置在压力机的控制 线路中。 4.3.1.5 自检功能,光电保护装置本身发生导致监测能力丧失的任何故障(见5.3.4.4),都应在响应 时间内进入异常状态,输出信号变为“断开”(即向所控制的压力机输出停止运行信号),不允许出现失 灵;当引起异常状态的故障依然存在时,光电保护装置不能通过重新开启主电源从异常状态中复位;光 电保护装置发生任何单一故障或者两个故障,如检测精度降低或完全丧失、响应时间超出规定值、一路 或多路输出信号进入断路状态,都应在响应时间内进入异常状态,输出信号为“断开”。 注:如单一故障,如果一个故障的进一步发生的结果,仍同于第一个故障的结果,则第一个故障和随之发生的故障, 应被视为一个单一故障。 4.3.1.6 光电保护装置的其他功能(参见图1),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但应符合自检功能的要求。 4.3.2 光线波长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使用的光线波长应在700nm~1200nm范围内。 4.3.3 光辐射强度要求 发光元件的辐射强度,在使用的光线波长范围内(700nm~1200nm),最大发光功率应不超过 2W。 4.3.4 光束发散角要求 形成监控光幕的光幕部件之一固定,另一部件相对固定部件平移或偏转(平移方式参见图2,偏转 方式参见图3),当平移或偏转的程度超出2.5°时光电保护装置应当由通光状态转入遮光状态,输出信 号由“接通”转为“断开”。 4.3.5 试件的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应配备检验用的遮光试件。试件的直径为光电保护装置的检测精度。试件应是不透 明圆柱体,直径误差为-0.3mm~0mm,有效长度不小于200mm,应有直径值和单位mm的标志。 4.4 功能性能力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应符合GB 17120-1997中13.3.3的规定。 4.4.1 无论输出信号开关形式为晶体管形式或继电器触点形式,光电保护装置的响应时间均不应大于 20ms。响应时间对于用户而言,应是不可调整的。 4.4.2 保护高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光幕部件上应有标明保护高度的界限标志,标志应耐久、不 易脱落。 反射式光电保护装置的保护高度的界限标志允许只标注在传感器上。 对于不可调整保护高度范围的光电保护装置,保护高度的范围应当是不可调整的。 对于可调整保护高度范围(可编程序或非编程序)的光电保护装置,保护高度范围内部分区间设置 不保护的调整,供方应当详细说明调整规范,并需验证符合自检功能的要求。未被调整为不保护的高度 区域检测精度不应降低。 注:保护高度的界限标志是安装时确定保护高度位置的依据。 4.4.3 保护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至少保留百分之二十的冗余量。 4.4.4 光电保护装置的保护区域,一般是由保护长度与保护高度构成的矩形。非矩形的保护区域,供 方应当说明其形式和具体使用方法。 4.4.5 反射式光电保护装置的盲区不应超过400mm。 4.4.6 光电保护装置的检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安全距离不大于500mm时,其检测精度不应大于40mm。 ---当安全距离大于500mm时,其检测精度不应大于50mm。 4.4.7 光电保护装置的输出信号开关形式,可为晶体管形式或继电器触点形式。其输出信号电路应有 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GB 5226.1-2002中7.2.9和7.2.10的规定。 4.4.8 光电保护装置应显示光幕的通光和遮光的状态。通光由绿色光信号显示,遮光由红色光信号 显示。 4.4.9 光电保护装置的输出信号应有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的指示和标志。正常状态指示应由绿色光 信号显示,并有“正常”标志。异常状态指示应由红色光信号显示,并有“异常”标志。 4.5 使用电源的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在下列电源参数时应能够正常工作: ---交流电源参数 ● 电压 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5%; ● 频率 存在额定频率99%~101%之间的变化,并且存在98%~102%之间的短暂变化; ● 谐波 电源电压间存在2~5次谐波叠加的总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另外还存在6~ 30次谐波叠加的总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 ---直流电源参数 ● 使用电池供电,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20%之间。 ● 使用外部交流-直流转换设备供电,转换后的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20%之间。 4.6 可靠性 4.6.1 适用的环境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在下列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 ---环境温度在-10℃~55℃之间; ---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95%; ---空气中无爆炸危险的介质,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介质; ---振动幅值和相应频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6.2 抗振能力 光电保护装置应具备良好的减振和防松措施,在振动环境中应能可靠工作。 4.6.3 抗干扰能力要求 4.6.3.1 抗光干扰能力 4.6.3.1.1 光电保护装置在下列条件的光干扰下应能正常工作: ---白炽灯; ---采用高频电子电源的荧光灯。 4.6.3.1.2 光电保护装置在受到频闪灯光的干扰时不应出现失灵。 4.6.3.2 抗电磁干扰能力 4.6.3.2.1 光电保护装置在经受GB/T 17626.3-1998中试验等级为3级的10V/m的电磁场试验 时,应能正常工作。 4.6.3.2.2 光电保护装置在经受GB/T 17626.3-1998中试验等级为X级的30V/m的电磁场试验 时,不应出现失灵。 4.6.3.3 抗射频场传导干扰能力要求 4.6.3.3.1 光电保护装置在表2规定的射频场传导干扰中应能正常工作。 4.6.3.3.2 光电保护装置在表3规定的射频场传导干扰中不应出现失灵。 4.6.3.4 抗静电放电干扰能力 4.6.3.4.1 光电保护装置在承受GB/T 17626.2-1998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6kV接触静电放电 或8kV空气静电放电时应正常工作。 4.6.3.4.2 光电保护装置在承受GB/T 17626.2-1998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的8kV接触静电放电 或15kV空气静电放电时不应出现失灵。 4.6.3.5 抗电压快速瞬变脉冲干扰能力 4.6.3.5.1 光电保护装置在承受表4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脉冲时应正常工作。 4.6.3.5.2 光电保护装置在承受表5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脉冲时不应出现失灵。 4.6.3.6 抗电压快速瞬变浪涌干扰能力 4.6.3.6.1 光电保护装置在承受表6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浪涌时应能正常工作。 4.6.3.6.2 在承受表7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浪涌时,光电保护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4.6.4 抗电源电压变化能力要求 4.6.4.1 电源电压渐变 当外部电源电压稳定地并连续地经过10s时间从额定值下降到零或以同样的方式从零上升到额定 值时,光电保护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当用于内部各电路工作的电源电压依次连续且稳定地经过20s从额定值下降到零,然后以同样的 方式从零上升到额定值时,光电保护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4.6.4.2 电源电压冲击 光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过压保护措施,在电网受雷电或网内自激产生200%的电压冲击时应能正常 工作。 4.6.4.3 电源电压中断 电源电压以表8所列方式中断(即电压降为零)时,光电保护装置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4.6.4.4 电源电压下降抖动 电源电压以表9所列方式抖动时,光电保护装置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4.6.5 零部件、元器件的性能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所采用的零部件和元器件应满足本标准规定条件的要求。 4.6.6 温升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内部各零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4.6.7 冲击性振动要求 光电保护装置在加速度不大于10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频率为每分钟40次的条件下应能正 常工作,并且元器件、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 4.6.8 光电保护装置的寿命应不低于106 次。寿命期内光电保护装置的响应时间和检测精度均不应 降低。 4.7 安全性要求 4.7.1 光电保护装置的传感器或发、受光器的工作电压应安全,应符合GB 5226.1-2002中6.4的规 定,额定电压不超过AC25V或DC36V。额定电压超过AC25V或DC36V的控制装置,应当与传感器 或发、受光器相分离。 为确保光电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能,应使输出信号与传感器或发、受光器相分离。 4.7.2 导线绝缘的介电强度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3.3的规定。传导高于AC50V的电源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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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JB/T 13910.2|GB/T 4584|GB 5091|GB/T 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