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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696-201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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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696-2016 459 GB 4696-2016 <=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696-2016 (GB4696-2016)
中文名称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英文名称 Maritime buoyage system, China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R63
字数估计 23,275
发布日期 2016-12-13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696-1999
引用标准 GB 12708; GB 16161; GB 17381; GB/T 17765
标准依据 National Standard Announcement No.53 of 2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设置的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GB 4696-2016 Maritime buoyage system, China ICS 03.220.40 R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4696-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016-12-13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侧面标志 2 5 方位标志 4 6 孤立危险物标志 5 7 安全水域标志 6 8 专用标志 6 9 新危险物的标示 8 10 通用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 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15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图例 16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配布示意图 17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与 GB 4696-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增加了专用标志的种类及灯质要求 (见8.3、8.4和8.5); ---增加了“应急沉船示位标”(见9.3); ---增加了使用同步闪光或顺序闪光的条件和要求(见10.2); ---增加了AIS航标的显示特征与其所标示的同类航标的特征一致的要求(见10.3); ---增加了水中固定标志代替浮标功能时的使用要求(见10.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晖、李文华、柴进柱、杨力、曾腾、潘成武、符军、郎荣威、魏志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696-1984、GB 4696-1999。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的形状、颜色、灯质、标记符号 及其设置与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渔业、科研、石油勘察、海洋开发及军事等部门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 设置的水上浮标和作用与浮标相同的水中固定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塔、扇形光灯标、导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708 航标灯光信号颜色 GB 16161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 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GB/T 17765 航标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7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776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船舶在沿海、河口的航道航行时用以确定航道左右侧的根据,即浮标系统习惯走向。其规定如下: a) 从海上驶近或进入港口、河口、港湾或其他水道的方向; b) 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的水道,原则上指围绕大陆顺时针航行的方向; c) 在复杂的环境里,航道走向由航标管理机关规定,并在海图上用“ ”标示。 [GB/T 17765-1999,定义3.2.7] 3.2 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一侧为航道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右侧。 [GB/T 17765-1999,定义3.2.17] 3.3 水中固定标志 offshorefixedmark 设标点的高程在当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下,标志的基础或标身的一部分被平均大潮高潮面淹没的 水中立标、灯桩等助航标志。 3.4 浮标形状 buoyshape 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浮标标体水线以上部分时所呈现的外形特征。 [GB/T 17765-1999,定义3.1.17] 3.5 顶标 topmark 在水上助航标志顶部的一个或两个具有一定尺寸和特定形状及颜色的标志。 [GB/T 17765-1999,定义4.8.6] 3.6 新危险物 newdanger 尚未发布在航海资料上的新发现的危险物,如浅滩、礁石等天然碍航物或者如沉船、沉物等人为危 险物。 注:改写GB/T 17765-1999,定义3.1.20。 3.7 实体AIS航标 realAISAtoN 设置在航标上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装置。 3.8 虚拟AIS航标 virtualAISAtoN 由AIS基站通过21号报文播发的虚拟航标信息。 4 侧面标志 4.1 功能和分类 侧面标志依航道走向配布,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示推荐航道;也可标示特定航道。侧面标 志包括航道左侧标、右侧标和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2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2.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分别设在航道的左侧和右侧,标示航道左侧和右侧界线。顺航道走向行驶 的船舶应将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置于该船的左舷和右舷通过。如图1所示。 图1 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2.2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 特 征 航道左侧标 航道右侧标 颜 色 红色 绿色 形 状 罐形,或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锥形,或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单个红色罐形 单个绿色锥形,锥顶向上 灯 质 红光,单闪,周期4s 绿光,单闪,周期4s 红光,联闪两次,周期6s 绿光,联闪两次,周期6s 红光,联闪三次,周期10s 绿光,联闪三次,周期10s 红光,连续快闪 绿光,连续快闪 4.3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3.1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设立在航道分岔处,也可设置在特定航道,船舶沿航道航行时,推荐航 道左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右侧;推荐航道右侧标标示推荐航道或特定航道在其左侧,如 图2所示。 图2 推荐航道左侧标、右侧标 4.3.2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推荐航道左侧标和右侧标的特征 特 征 推荐航道左侧标 推荐航道右侧标 颜 色 红色,中间一条绿色宽横带 绿色,中间一条红色宽横带 形 状 罐形;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锥形;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单个红色罐形 单个绿色锥形,锥顶向上 表2(续) 特 征 推荐航道左侧标 推荐航道右侧标 灯 质 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6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6s 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9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9s 红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12s 绿光,混合联闪两次加一次,周期12s 5 方位标志 5.1 方位标志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限内,即真方位西北~东北,东北~ 东南,东南~西南,西南~西北,并对应所在象限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分别 标示在该标的同名一侧为可航行水域。方位标志也可设在航道的转弯、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端。 5.2 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北方通过;东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 的东方,船舶应在本标的东方通过;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南方,船舶应在本标的南方通过;西 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的西方,船舶应在本标的西方通过。如图3所示。 图3 方位标志 5.3 方位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方位标志的特征 特征 北方位标 东方位标 南方位标 西方位标 颜色 上黑下黄 黑色,中间一条黄色宽横带 上黄下黑 黄色,中间一条黑色宽横带 形状 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标 上下垂直设置的两个锥体 锥顶均向上 锥底相对 锥顶均向下 锥顶相对 灯质 白光,连续甚快闪 白光,联甚快闪3次,周 期5s 白光,联甚快闪6次加一 长闪,周期10s 白光,联甚快闪9次,周 期10s 白光,连续快闪 白光,联快闪3次,周期 10s 白光,联快闪6次加一长 闪,周期15s 白光,联快闪9次,周期 15s 6 孤立危险物标志 6.1 孤立危险物标志设置或系泊在孤立危险物之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标示孤立危险物所在。 船舶应参照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航行。 6.2 孤立危险物标如图4所示。 图4 孤立危险物标 6.3 孤立危险物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孤立危险物标志的特征 特 征 孤立危险物标 颜 色 黑色,中间有一条或数条红色宽横带 形 状 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上下垂直的两个黑色球形 灯 质 白光,联闪2次,周期5s 7 安全水域标志 7.1 安全水域标志用于标示其周围均为可航行水域;可用于标示航道中央或航道中线,也可用于标示 航道口门、港口、通海河口或初见陆地。 7.2 安全水域标如图5所示。 图5 安全水域标 7.3 安全水域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安全水域标志的特征 特 征 安全水域标 颜 色 红白相间竖条 形 状 球形,或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单个红色球形 灯 质 白光,等明暗,周期4s 白光,长闪,周期10s 白光,莫尔斯信号“A”,周期6s 8 专用标志 8.1 专用标志是用于标示特定水域或水域特征的标志。 8.2 专用标如图6所示。 图6 专用标 8.3 专用标志的特征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专用标志的特征 特 征 专用标 颜 色 黄色 形 状 不与灯浮和水中固定标志相抵触的任何形状 顶 标 黄色,单个“×”形 灯 质 符合表7的规定 8.4 专用标志按用途划分,主要用于标示以下8类水域: a) 锚地:船舶停泊及检疫锚地等; b) 禁航区:军事演习区、禁航水域等; c) 海上作业区:海洋资料探测、航道测量、水文测验、潜水、打捞、海洋开发、抛泥区、测速场、罗经 校正场等; d) 分道通航:分道通航区、分隔带等,当使用常规助航标志标示分道通航可能造成混淆时可使用; e) 水中构筑物:海上风电场、电缆、管道、进水口、出水口等; f) 娱乐区:体育训练区、海上娱乐场等; g) 水产作业区:水产定置网作业区和养殖场等; h) 横越区:船舶横越航道的区域等。 8.5 专用标志应在标体明显处设置标示其用途的标记,并应在水上从任何水平方向观测时都能看到。 专用标志的具体规定见表7。 表7 专用标志的具体规定 用途种类 标 记 灯 质 颜色 图形标志 光色 闪光节奏 周期a 锚地 黑 禁航区 黑 海上作业区 红、白 分道通航 黑 水中构筑物 黑 娱乐区 红、白 水产作业区 黑 横越区 黑、白 莫尔斯信号“Q” 莫尔斯信号“P” 莫尔斯信号“O” 莫尔斯信号“K” 莫尔斯信号“C” 莫尔斯信号“Y” 莫尔斯信号“F” 莫尔斯信号“Z” 注:可以15s做为备用周期。 8.6 在特殊情况下,超出本标准所列专用标志的8种用途时,经航标管理机关批准,可另行确定灯质和 标记。 9 新危险物的标示 9.1 新危险物的标示方法 9.1.1 当航标管理机关认为某一新危险物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时,应设置标志。可以使用侧面标志、方 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进行标示;当标示新沉船、沉物时也可使用应急沉船示位标。 9.1.2 使用侧面标志标示危险物时,灯光节奏应采用连续快闪。如航标管理机关认为航行危险很高 时,应至少设置一个重复标志,其全部特征要和与它配对的标志相同。 9.1.3 新危险物可用雷达应答器来标示,其编码为莫尔斯信号“D”(-··);也可选用其他无线电航标 来标示,如实体AIS航标和虚拟AIS航标。 9.1.4 在不适宜或不能及时设置实体助航标志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使用虚拟AIS航标进行标示。 9.2 新危险物标志的撤除 航标管理机关在确认新危险物的信息已被充分通告或新危险物已被排除后,可撤除新危险物标志。 9.3 应急沉船示位标 9.3.1 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沉船、沉物上,或尽量靠近新沉船、沉物,并标示新沉船、沉物 所在位置。船舶应参照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航行。 9.3.2 应急沉船示位标如图7所示。 图7 应急沉船示位标 9.3.3 应急沉船示位标的特征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应急沉船示位标的特征 特 征 应急沉船示位标 颜 色 等宽度的蓝色和黄色竖条 形 状 装有顶标的柱形或杆形 顶 标 垂直的黄色十字形 灯 质 互顿蓝黄,周期3s 10 通用要求 10.1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GB 16161中的相关规定。 10.2 同种类型的水上助航标志可采用同步闪光或顺序闪光。 10.3 设置的实体AIS航标或虚拟AIS航标其显示的特征应与标示的同种类型助航标志特征一致。 10.4 水中固定标志代替浮标功能时,其颜色、顶标和灯质均应与相应的浮标或灯浮标相一致。 10.5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光颜色应符合GB 12708中的相关规定;灯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10.6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表面色应符合GB 17381的相关规定;着色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 规定。 10.7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编号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0.8 本标准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图例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10.9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配布及海图式样参见附录E。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本标准中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序号 灯光节奏与周期 适用标志及光色 单闪,周期4s 明0.5s(0.3sa),暗3.5s(3.7sa) 联闪2次,周期6s 明0.5s,暗1s,明0.5s,暗4s 联闪3次,周期10s 明0.5s,暗1s,明0.5s,暗1s,明0.5s,暗6.5s 左侧标,红光 右侧标,绿光 联闪2次,周期5s 明0.5s,暗1s,明0.5s,暗3s 孤立危险物标,白光 等明暗,周期4s 明2s,暗2s 长闪,周期10s 明2s,暗8s 安全水域标,白光 混合联闪2次加1次,周期6s 明0.5s,暗0.5s,明0.5s,暗1s,明0.5s,暗3s 混合联闪2次加1次,周期9s 明0.5s,暗0.5s,明0.5s,暗1.5s,明0.5s,暗5.5s 混合联闪2次加1次,周期12s 明1s,暗1s,明1s,暗2s,明1s,暗6s 推荐航道左侧标,红光推荐航道右 侧标,绿光 10 连续快闪 左侧标,红光 右侧标,绿光 北方位标,白光 11 连续甚快闪 北方位标,白光 联快闪3次,周期10s 快闪明3次后暗7.5s 联甚快闪3次,周期5s 甚快闪明3次后暗3.75s 东方位标,白光 联快闪6次加1长闪,周期15s 快闪明6次后暗0.5s,明2s,暗5s 联甚快闪6次加一长闪,周期10s 甚快闪明6次后暗0.25s,明2s,暗5s 南方位标,白光 联快闪9次,周期15s 快闪明9次后暗6.5s 联甚快闪9次,周期10s 甚快闪明9s后暗5.75s 西方位标,白光 表A.1(续) 序号 灯光节奏与周期 适用标志及光色 莫尔斯信号 短明(点)0.5s,两次明之间暗的持续时间与点相等,长明(划)的持 续时间为点的3倍 安全水域标,白光 专用标志,黄光 互顿蓝黄3s 蓝色1s,暗0.5s,黄色1s,暗0.5s 应急沉船示位标,蓝光和黄光 a 用于次要航道。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 B.1 单一颜色的浮标着色方法 凡单一颜色的标志,即左侧标、右侧标、专用标志,不论何种形状,标体水线以上部分及顶标均为同 一颜色,即左侧标为红色,右侧标为绿色,专用标志为黄色。 专用标志上的特殊标记,应在灯架标志板上或标体的明显处按表7规定进行着色标示。 B.2 两种颜色相间的浮标的带、条划分及着色方法 B.2.1 标体水平色带的划分方法 B.2.1.1 二等分法,适用于南方位标及北方位标,其着色方法如下: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二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和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一段,称下段;灯架为一段,称上段。 B.2.1.2 三等分法,适用于推荐航道左侧标、推荐航道右侧标、孤立危险物标及东方位标、西方位标,其 着色方法如下: ---罐形、锥形或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三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中段、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下段,灯架横板上沿以上为上段,上、下段之间为中段。 B.2.2 标体水平色带的着色方法 B.2.2.1 推荐航道左侧标:上、下段红色,中段绿色。 B.2.2.2 推荐航道右侧标:上、下段绿色,中段红色。 B.2.2.3 孤立危险物标:上、下段黑色,中段红色。杆形浮标作孤立危险物标志时,水线以上标体也可 等分为五段,自上而下,第一、三、五段均为黑色,第二、四段为红色。 B.2.2.4 北方位标:上段黑色,下段黄色。 B.2.2.5 东方位标:上、下段黑色,中段黄色。 B.2.2.6 南方位标:上段黄色,下段黑色。 B.2.2.7 西方位标:上、下段黄色,中段黑色。 B.2.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 B.2.3.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 B.2.3.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 B.2.3.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八条(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灯架每 面纵向分成两条,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 B.2.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色方法 B.2.4.1 安全水域标:红白二色相间。 B.2.4.2 应急沉船示位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 B.3 其他要求 凡受本标准约束的水中固定标志(立标、灯桩及活节式灯桩)的着色,标身水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 以上部分,均按照相应作用的杆形浮标的着色处理。对分段着色的标志应将最下一段的着色自平均大 潮高潮面尽量向下延伸。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C.1 航标编号适用范围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应对航标进行编号。 C.2 航标编号原则 C.2.1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 C.2.2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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