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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706.52-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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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52-2008 474 GB 4706.52-2008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706.52-2008 (GB4706.52-2008)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英文名称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electric cooking ranges, ovens, hobs and hob el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68
国际标准分类 13.120
字数估计 24,216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706.52-2001
引用标准 GB 4706.1-200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炉灶、烤箱、灶、灶单元及类似器具的安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性线的单相器具, 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注101:这类器具用于例如餐馆、食品店、医院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 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本部分处理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注102:以下情况应予注意:—对于打算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 允许有必需的附加要求;—在许多国家还应考

GB 4706.52-2008 ICS 13.120 Y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代替GB 4706.52-200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IEC 60335-2-36:2008,IDT) 2008-12-30发布 2010-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IEC 前言 Ⅱ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一般要求 3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3 6 分类 3 7 标志和说明 4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5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5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6 11 发热 6 12 空章 7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7 14 瞬态过电压 7 15 耐潮湿 7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8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9 18 耐久性 9 19 非正常工作 9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10 21 机械强度 11 22 结构 12 23 内部布线 13 24 元件 13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3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4 27 接地措施 14 28 螺钉和连接 14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4 30 耐热和耐燃 14 31 防锈 14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14 附录 16 附录N(规范性附录) 耐漏电起痕试验 16 参考文献 17 图101 溅水装置 15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 要求。 本部分应与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335-2-3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商用电炉灶、烤 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 60335-2-36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 4706.1-2005”; b) 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 本部分代替GB 4706.52-200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 殊要求》。 本部分与GB 4706.52-2001的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3.110; ---取消了6.2中的注101,增加了“在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至少为IPX3,其他器具至少为IPX4”的 要求,取消了6.101; ---7.12.4增加了对嵌装式器具的规定; ---13.2中仅保留了I类驻立式器具泄漏电流的容许值,取消了其他有关规定; ---13.3修改了试验电压的数值; ---修改了16.2中泄漏电流的限值; ---增加了19.11.2; ---修改了22.101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22.109; ---增加了24.1.4; ---取消了29.1; ---修改了29.2; ---取消了30.3; ---修改了30.101中燃烧试验的相关内容。 本部分的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赛思达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喜达客(青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市新丽厨房设 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荣麦烘焙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红菱电热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警盾京西厨 房设备有限公司、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旭、李继萍、周红卫、唐树松、张文才、孙勤、叶广川、黎锡荣、李炳良、李进栋、 陈石军。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06.52-2001。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IEC 前言 1)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EC 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范围内的标 准化组织。IEC 的宗旨就是促进各国在电气和电子标准化领域的全面合作。鉴于以上的目的 并考虑到其他活动的需要,IEC 还出版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公共可用规范(PAS)、 导则(以下统称为IEC 出版物)。整个制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来完成。任何对此技术问题感 兴趣的IEC 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制定工作。与国际电工委员会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 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项工作。IEC 根据其与ISO 达成的协议,与ISO 在工作上紧密合作。 2) 因为每个技术委员会都有来自于各个对有关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EC 国家委员会的代表,所以 IEC 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都尽可能的表达了国际性的一致意见。 3) IEC 出版物以推荐性的方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在为了确保 IEC 出版物技术内容的准确性而做出任何合理的努力时,IEC 对其出版物被使用的方式以及 任何最终用户(读者)的误解不负有任何责任。 4)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 希望各国委员会在本国情况允许的范围内采用IEC 出版物的内 容作为他们国家或地区的出版物。IEC 出版物与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的出版物有差异的,应尽 可能在后者中明确地指出。 5) IEC 规定了表示其认可的无标志程序,但并不表示对某一设备声称符合某一IEC 出版物承担 责任。 6) 所有的使用者应确保持有该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7) IEC 或其管理者、雇员、服务人员或代理(包括独立专家、IEC 技术委员会和IEC 国家委员会的 成员)不应对使用或依靠本IEC 出版物或其他IEC 出版物造成的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伤害,以及源于本出版物之外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承 担责任。 8) 应注意在本出版物中列出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对于正确使用本出版物来讲,使用规范性引用 文件是不可缺少的。 9) 本IEC 出版物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对此应引起注意。IEC 组织不负责 识别任一或所有该类专利权问题。 IEC 60335系列标准的本部分是由IEC 第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所属第61E “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的安全”分委员会制定。 IEC 60335-2-36的合并版本是基于第五版(2002)[表决报告61E/398/FDIS和表决报告61E/410/ RVD]、增补件1(2004)[表决报告61E/435/FDIS和表决报告61E/437/RVD]和增补件2(2008)[表决 报告61E/594/FDIS和表决报告61E/609/RVD]。 技术内容与基础版及其增补件完全相同,便于用户的使用。 它构成5.2版。 页边垂线表示该处基础出版物已经由增补件1和增补件2进行修改。 本部分的法文版本未经表决。 关于表决批准本部分的详细情况,可在上表中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查明。 本部分与IEC 60335-1及其修改件的最新版本配合使用。本部分是根据IEC 60335-1的第4版 (2001)制定的。 注1:本部分中每提及“第1部分”,是指GB 4706.1(IEC 60335-1)。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本部分对IEC 60335-1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将其转化成IEC 标准:商用电炉灶、烤箱、灶 和灶单元的安全要求。 如第1部分的个别条款在本部分未提到时,如果合理,该条款仍然适用。在本部分中说明“增加”、 “修改”或“代替”时,第一部分中有关正文应作相应修改。 注2:采用下述编号系统: ---对第1部分增加的条款、注释和图表应自101起开始编号。 ---除新条款的注释以及涉及第1部分的注释外,包括替代条款的注释在内的所有注释自101起开始编号。 ---增加的附录用AA、BB等字母标明。 注3:在本部分中采用下列印刷体: ---正文要求:印刷体; ---试验规范:斜体; ---注释内容:小写印刷体。 正文中的黑体字在第3章中定义。当对一个形容词进行定义时,该形容词与其有关的名词一并用黑体。 一些国家存在如下的差异: ---6.1:01类器具被承认如果他们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50V(日本); ---6.2:打算安装在厨房中的器具,根据其安装高度,要求具有阻挡有害进水的适当防护等级(法国); ---13.2:泄漏电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16.2:泄漏电流的限值是不同的(日本); ---第21章:对于打算安装在厨房中的器具,根据冲击点的高度,可采用不同的冲击能量值(法国)。 委员会已经决定本基础出版物和其增补件的内容在IEC 网站(http://webstore.iec.ch)中与该出 版物相关数据里发布的维护结果日期前保持不变,届时本出版物将会被: ● 重新确认; ● 废止; ● 由修订版替代;或者 ● 增补。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引 言 在起草本部分时已假定,由取得适当资格并富有经验的人来执行本部分的各项条款。 本部分所认可的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注意到制造商使用说明的条件下按正常使用时,对器具 的电气、机械、热、火灾以及辐射等危险防护的一个国际可接受水平,它也包括了使用中预计可能出现的 非正常情况,并且考虑电磁干扰对于器具安全运行的影响方式。 在制定本部分时已经尽可能地考虑了GB 16895中规定的要求,以使得器具在连接到电网时与电 气布线规则的要求协调一致。 如果一台器具的多项功能涉及GB 4706特殊要求部分中不同的特殊要求,则只要是在合理的情况 下,相关的特殊要求标准要分别应用于每一功能。如果适用,应考虑到一种功能对其他功能的影响。 当特殊要求不包括第1部分中有关危险的附加要求时,第1部分适用。 注1:意思是特殊要求的技术委员会已经决定通用要求没有必要在特殊要求中重新规定。 本部分是一个涉及器具安全的产品族标准,并在覆盖相同主题的同一水平与同一类别的标准中处 于优先地位。 注2:当应用关于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的GB 4706系列标准时,覆盖危险的同水平和同类别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在通 用要求中已经考虑的部分。例如,就关于很多器具表面温度的要求来说,同类标准,如ISO 13732-1关于热表 面的要求,不适用于除第1部分或特殊要求以外的标准。 一个符合本部分文本的器具,当进行检查和试验时,发现该器具的其他特性会损害本部分要求所涉 及的安全水平时,则将未必判定其符合本部分中的各项安全准则。 产品使用了本部分要求中规定以外的各种材料或各种结构形式时,则该产品可以按照本部分中这 些要求的意图进行检查和试验。如果查明其基本等效,则可以判定其符合本部分要求。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电炉灶、烤箱、灶、灶单元及类似器具的安全。对于连 接一条相线和中性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 注101:这类器具用于例如餐馆、食品店、医院和诸如面包房、肉食店之类的商业企业。 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本部分处理这类器具所引起的常见危险。 注102:以下情况应予注意: ---对于打算专供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的器具,允许有必需的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还应考虑国家卫生、劳动保护、供水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所规定的附加要求。 注103: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蒸汽炊具、强制和蒸汽对流烤炉(GB 4706.34); ---食品保温柜(GB 4706.51); ---微波炉(GB 4706.9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3.1.4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101:额定输入功率是器具内可以同时工作的所有单独元件输入功率的总和。可能存在几种这样的组合时,用输 入功率最大的组合来确定额定输入功率。 3.1.9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在下列条件下工作: 整体灶单元不加负载工作,而覆盖层灶单元工作时要用一块厚9mm~10mm的黑色无光泽冷轧 或热轧钢板加载。钢板盖住单元表面不少于90%、不大于100%。灶单元工作时,调整各控制器,使在 整体单元的或加载钢板的几何中心处,或在单元受热不均匀时的最热点上测量时,显示下述温度。 分级控制器调到显示温度等于或大于275℃的第一位置。周期控制器调到使整个周期内的温度平 均值为275℃±5℃。如果达不到这个温度,则将控制器调到最高值。 非感应加热源在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下面,用一个或几个最初盛了冷水的平底锅一起工作,锅内注 水到60mm±10mm 高度。平底锅用非镜面抛光的、普通品质的铝材制成,其底面内凹度不超过 0.1mm。平底锅盖住烹饪区,应达到可能的最大程度。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平底锅加上盖,将控制器调到最高值,直到水煮沸,然后再调到保持沸腾。在沸腾过程中随时加水, 以保持水位。 感应加热源在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的下面,用制造厂推荐的平底锅一起工作。 如果使用一个平底锅,锅底盖住烹饪区,应尽可能接近于但不少于烹饪区的总面积。锅要居中放置。 非圆形烹饪区选用一组数量最少的平底锅盖住尽可能多的烹饪区面积。 在所有情况下,平底锅均注以冷态煎炸油,油位达到30mm±5mm的高度。将控制器调到最高 值,直到油温达到180℃,然后再调到使油保持在180℃±15℃的温度。 进一步的试验用冷水进行,将平底锅注水达到60mm±10mm的高度。平底锅加上盖。将控制器 调到最高值,直到水煮沸,然后再调到保持沸腾。在沸腾过程中随时加水,以保持水位。 要采用能造成(油或水的)最不利结果的状态。 烤箱不加负载工作,并调整各控制器使在整个温控周期中、在烤箱内部有效空间的几何中心处,温 度平均值保持在240℃±4℃。分级控制器此温度调到240℃±15℃,温度能达到高于290℃的烤箱, 将其控制器调到使此温度低于可能达到的最高值50℃±4℃,温度不可能达到240℃的烤箱,其控制 器调到最高值。 烤盘不加负载工作,并调整各控制器,使在各受控烹饪面的最热点上测量时,显示下述温度。分级 控制器调到显示温度等于或大于275℃的第一位置。周期控制器调到使整个周期内的温度平均值为 275℃±5℃。如果达不到这个温度,则将控制器调到最高值。 安装在器具内的电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预料的最严酷条件下,按预期的方式运行,并重视制造 厂的说明。 3.101 一种单独的烹饪器具,装有一个或多个烤箱,连同一个或多个灶单元或烤盘,或这些器件的组合。 注:装有强制对流加热炉、蒸气对流式加热炉或微波炉的器具被认为是装有其他器具的器具(见5.102)。 3.102 器具中起独立的烹饪或加热作用的任何部件。 注1:加热部件的例子有灶单元、烤盘或烤箱。 注2:如果烤箱中装有一个以上加热元件或加热元件组,当有一个加热元件或元件组通电时,另一个加热元件或元 件组受到控制而不能接通,则每一个加热元件或元件组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加热部件而应经受相应试验。 3.103 蒸煮盘 boilingplate 平板件 surfaceelement 顶面上可安放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加热部件。 注:灶单元可以由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表面正下方的感应或非感应加热源组成。 3.104 烹饪顶面 cookingtop 器具的水平部件,其上附装灶单元。 3.105 灶面和一个或多个灶单元。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器具,也可以是炉灶的部件。 注:灶中还可装有烤盘。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3.106 在玻璃陶瓷的或类似材料的灶面上标示出的规定为放置容器的区域。 3.107 依靠放在灶单元上一个容器中的感应涡流工作的加热源。 3.108 一种规定将食品直接放在烹饪面上的加热部件。 在此处增加下述新定义: 3.109 一种包含有供应设施的专用固定式构造,供应设施用于与构造物连同安装的器具。 3.110 为防止灶单元在未放置容器的烹饪区上工作所装有的一种装置。 注:平底锅探测器不被认为是温控器或保护装置。 4 一般要求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5 试验的一般条件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5.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单独交货的灶单元,应装入合适的炉灶内进行试验。 18.102所述的试验可用单独试样进行。 5.3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除非用单独试样进行,18.102的试验应在第11章的试验之前完成。 5.10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当器具与其他器具组合安装或固定在安装墙上时,应采取围护措施以防电击或有害进水,并达到使 用说明书上所标明的防护要求。 注101:可能需要适当的围栏或附加器具供试验之用。 5.101 器具即使装有电动机也仍然作为电热器具进行试验。 5.102 与其他器具联合组装或装有其他器具的器具,应按本部分的要求进行试验。其他器具则按照有 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工作。 6 分类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6.1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关于电击防护类别,器具应属Ⅰ类。 通过视检和有关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6.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在桌面上使用的器具至少为IPX3,其他器具至少为IPX4。 GB 4706.52-2008/IEC 60335-2-36:2008 7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7.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另外,器具上应标明: ---打算同水源连接的器具,其水压或压力范围用kPa表示,但已在说明书内注明者除外。 装有感应加热源的器具应另外标明以下内容: ---工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kHz); ---能同时工作的所有感应加热部件的总输入功率(W 或kW),已在说明书中标出者除外; 注101:要标出或说明的输入功率是任何开关配置中所容许的最大输入功率。 ---能同时工作的所有非感应加热部件的总输入功率(W 或kW),已在说明书中标出者除外。 注102:要标出或说明的输入功率是任何开关配置中所容许的最大输入功率。 向工作电压大于250V的带电部件提供接触防护的所有罩壳,均应作如下标记: “警告:危险电压!”或者标出危险电压的符号。(见7.6) 向感应线圈提供接触防护的罩壳应作如下标记: “小心磁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