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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7499-202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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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499-2026 689 GB 47499-2026 <=5 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安全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7499-2026 (GB47499-2026)
中文名称 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olysilicon produced by improved siemens method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H09
国际标准分类 13.100
字数估计 34,354
发布日期 2026-04-30
实施日期 2027-05-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47499-2026: 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安全规范 GB 47499-2026 英文版: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olysilicon produced by improved siemens metho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改良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安全规范 2026⁃04⁃30 发布 2027⁃05⁃01 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改良西门子法(氯硅烷法)生产多晶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 的过程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多晶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4 管理要素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 通则 4.1.1.1 企业应按照 GB/T 33000 的要求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 管理制度。 4.1.1.2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1.1.3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4.1.2 符合性评价 4.1.2.1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 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1.2.2 企业应提交符合性评价报告,符合性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 b)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在企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和违规 行为; c)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整改效 果等。 4.2 机构与职责 4.2.1 目标指标 4.2.1.1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 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具体、合理、可测量、可实现, 宜结合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死亡、重伤人数; b) 百万工时损工率; c) 职业病发病率; d)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4.2.1.2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a) 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b) 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 与企业的安全职业健康风险相适应; d) 目标予以量化; e) 公众易于获得。 4.2.1.3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企业应制定年度安 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4.2.2 机构设置 4.2.2.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从安委会到基 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2.2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等。 4.2.3 企业主要负责人 4.2.3.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本职安全工作,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4.2.3.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做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化为必需的资 源支持。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b)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c) 将安全和员工的职业健康放在首位; d) 为员工提供培训、教育机会,增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e) 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和所需的一切资源; f) 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实现事故预防; g) 倡导全员参与岗位有害因素识别,评估风险,制定降低风险或风险控制措施; h)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确保措施有效; i) 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j)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k)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 4.2.3.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信息化,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4.2.3.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委会会议,总结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决策下一 阶段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保存会议记录,应做到: a) 形成会议纪要,有会议签到、有议题、有照片等材料; b) 有问题解决方案、跟踪落实记录等。 4.2.4 职责 4.2.4.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和管理部门及各车间的安全职责。 4.2.4.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相关安全职责的制定应与机 构、岗位的设置保持一致。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 责人安全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从业人员安全职责,做到“一岗一责”。 4.2.4.3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每年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 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4.2.4.4 企业各级领导应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以实际行动践行安全领导力,个人安全行动计划至 少包括: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到联络点开展安全活动、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负责重大风险管控措 施落实。 4.2.5 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险 4.3 风险管理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4.3.1 内容与评价方法 4.3.1.1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准则。 4.3.1.2 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3 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a) 工作危害分析(JHA); b)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c) 预先危险性分析(PHA); d)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e) 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f) 故障树分析(FTA); g) 事件树分析(ETA); h)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 4.3.1.4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a)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b)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c)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d)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4.3.2 风险评价 4.3.2.1 企业应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工作;厂级评价组织应有企业负责人参加;车间级评 价组织应有车间负责人参加。 4.3.2.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规定的频次(每年至少一次)和时机对作 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 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 4.3.2.3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 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每 3 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 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先危险性分析、失效模式与影 响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应至少每 5 年进行一次。 4.3.2.4 企业应依据 GB 18218 及相关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日常管理工作。 4.3.2.5 企业参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具备化工专业知识或生产经验的从业人员; b) 包括生产、技术、设备(含电气、仪表)、安全、工程、职业卫生等专业人员; c) 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3.3 风险控制 4.3.3.1 企业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 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 和岗位。 4.3.3.2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 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3.3.3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中的管控措施,制定排查计划,按照分级管控原则确定排查责任 人、排查周期、排查方式等,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排查,发现措施失效后应将失效的风险管控 措施作为事故隐患及时处置。 4.3.3.4 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重大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 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4.3.3.5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 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3.3.6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档案,企业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 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单独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 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 4.3.4 风险信息更新 4.3.4.1 企业应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每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 时,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主要负责人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 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4.3.4.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更新风险信息。 4.3.4.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更新风险信息: a)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b) 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c) 技术改造项目; d) 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e)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4.3.5 变更管理 4.3.5.1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将所有工艺、设备、管理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范畴。按 照 AQ/T 3034 的要求做好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批准、变更实施和变更验收关闭全过程安全 管控。 4.3.5.2 企业可根据变更的期限和风险大小,制定变更的分级标准,明确不同等级变更对应的审批程 序。各级审批人应审查变更流程与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变更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以及措施的有 效性。 4.3.5.3 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变更 申请审批表、安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实施的相关资料、变更验收确认记录、其他与变更相关的文件资 料等。 4.3.6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4.3.6.1 企业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 (车间)负责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4.3.6.2 企业应制定全员参与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进度安排 等,做到责任层层分解。 4.3.6.3 企业应按照“功能独立、大小适中、易于管理”的原则,选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所有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或场所作为安全风险分析对象。并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顺序或设备设施布局,将安全 风险分析对象分解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安全风险分析单元。 4.3.6.4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选择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的事件作为重 点管控的安全风险事件。 4.3.6.5 针对安全风险事件,企业应从工程技术、维护保养、人员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识别评估现有管 控措施的有效性。 4.3.6.6 企业应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有关要求,落实三类安全包保责任人员管控责任,不断 更新管控措施排查任务,及时纠正偏差。 4.3.6.7 企业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激励约束制度,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定期 兑现。 4.3.6.8 企业应构建逐级响应的提醒预警机制,对隐患排查任务未完成、隐患超期未整改等问题及时提 醒预警,并自动生成记录。 4.4 管理制度 4.4.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4.1.1 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便于员工掌握和执行的各类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 物、环境的损害。 4.4.1.3 企业应将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纳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4.4.1.4 企业应将安全规章制度内容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4.2 操作规程 4.4.2.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危险性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有经验的员工,依据企业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作为编制操作规程的依据, 并根据生产操作岗位的设立情况,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可参照但不局限于下列工序各岗位,其中 氯气单元操作规程应按照 GB 11984 编制: a) 硅块制备单元; b) 硅粉制备单元; c) 制氢单元; d) 氯气、液氯单元; e) 氯化氢单元; f) 三氯氢硅合成单元; g) 四氯化硅氢化单元; h) 氯硅烷提纯单元; i) 二氯二氢硅单元; j) 三氯氢硅还原单元; k) 尾气回收分离单元; l) 硅芯制备及后处理单元; m) 空分制氮、制氧、制氩、蒸汽、制冷、循环水和消防水等公用工程单元; n)“工业三废”处理单元; o) 储运单元; p) 危化品库房; q) 变配电室等。 4.4.2.2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本岗位生产任务。 b) 生产工艺流程。 c) 生产过程工艺控制指标。 d) 生产操作步骤: 1) 开车前的准备; 2) 正常开车运行; 3) 紧急停车; 4) 长期停车; 5) 质量控制点方框图; 6) 相关支持性文件等。 e) 安全操作要求: 1) 物料的理化性质; 2) 安全技术要求; 3) 安全注意事项; 4) 应急处置措施; 5) 异常工况处置及授权相关内容等。 4.4.3 评审与修订 4.4.3.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 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a)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b)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d)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e)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f)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g)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h) 其他相关事项。 4.4.3.2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4.4.3.3 企业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应按程序审批,发布生效后,将有效文件发放到岗位。 4.4.3.4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至少每 3 年评审 和修订一次。 4.4.3.5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保证其 适用性。 4.4.3.6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5 培训教育 4.5.1 基本要求 4.5.1.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制定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 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 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5.1.2 企业应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5.1.3 企业应提供培训、教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 4.5.1.4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实际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年度培训工作 计划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执行。 4.5.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及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 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5.1.6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4.5.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5.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5.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 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5.2.3 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内容应至少包含: a) 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 、规章 、条例和标准规范; b) 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c) 安全生产管理新理念、新方法和先进经验; d)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5.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5.3.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企业、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4.5.3.2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特种设备 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证定期复审;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管理台账。 4.5.3.3 企业新建项目开工前 6 个月内应完成人员配置、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工作。 4.5.3.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每年再培训内容应至少包含: a) 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标准规范; b) 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 应急救援措施,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等; c) 安全生产技术: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等; d)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5.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5.4.1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4.2 企业应对进入生产区域承包商、供应商等存在施工作业的相关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临时会 客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5.4.3 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 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5.5 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4.5.5.1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4.5.5.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 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 4.5.5.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应不少于 1 次,每次活动时间应不少于 2 学时。 4.5.5.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 1 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 并签字。 4.6.4.4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严格控制,至少满足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 备设施运行安全。 4.6.5 电气安全 4.6.5.1 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包括作业票管理、工作证管理、工作监护管理和工作结 束送电管理等相关内容。 4.6.5.2 巡视检查应按照以下规定: a) 巡视检查一般两人进行,主管技术员、值班长、专业工程师准许单独巡视检查设备; b) 巡视检查时,应带常用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手电筒及记录本等,以备使用; c)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应接近故障点 4m 以内,室外不应接近故障点 8 m 以内,在上述 范围内人员,应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4.6.5.3 倒闸操作应根据电力调度员或主管领导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监护人由技术业务比 较熟悉的人员担任。倒闸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应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4.6.5.4 带电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不应在 6 kV~1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上带电工作,但可进行低压带电工作。带电工作 应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b) 带电工作时应扎紧袖口,使用安全绝缘工具进行操作,不应用手直接接触带电体,也不应身体 同时接触两相或相与地。 c) 站在地上的人员,不应与带电工作者直接传送物件。 4.6.5.5 电气事故处理: a) 应快速限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消除事故的根源,排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b) 当事故使开关跳开后,值班人员应先对开关保护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强送电一 次,强送电时要注意表计及设备无异常变化,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拉闸,待查明原因,处理妥 善后,方可再行送电; c) 当发生变压器过负荷,温度升高等现象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负荷进行切换,或投入备用变压 器,保证正常供电; d) 发生电气事故应按照 4.10.6 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6.5.6 还原电气安全应注意事项: a) 还原炉启、停炉严格按照企业送停电制度执行,还原工艺人员办理送停电票据,电气人员办理 操作票和执行电气相关操作; b) 高压启炉前确认还原炉电极绝缘程度达到高压时绝缘要求; c) 启炉时,确认启炉的还原炉前无不相关操作及操作人员,且人员注意炉前的电气安全距离; d) 启炉及运行时,调功柜若报相关故障,工艺人员应及时联系电气相关人员协助判断和处理; e) 停炉时,由还原 DCS 操作人员控制停炉,办理停电票据; f) 停炉后,DCS 操作人员不再操作此炉的相关高压启炉按钮的操作,以免引起开关的误动作; g) 还原炉前的一切相关检修作业,工艺人员和检修人员应共同确认此炉已停电; h) 处理调功柜故障时,工艺和电气双方应同时在现场进行协调处理,避免因单方面的操作引起 还原炉系统的不稳定。 4.6.6 生产装置开停车安全 4.6.6.1 装置开车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开车前,进行严格细致的开车条件检查。开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精心组织,做到“四不开 车、一不进行”,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未解 决不开车;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具备条件,不进行投料开车。 b) 装置及配套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c) 工艺管道和设备都已经过强度试验合格,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和清洗工作已经结束,全部的工 艺管道和设备均经过置换并检测合格,达到投料开车要求。 d) 设备、管道均已经过水或气密试验,且确认合格。 e) 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正常运转。 f) 自控仪表调试全部完成,整定值经静态调试已准确可靠。 g) 公用工程的水、电、汽、气等已能按设计值保证供应。 h) 所有化验分析设施、标准液制备等已备妥。 i) 安全、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罩、盲板、防爆板、避雷及静电设施、防毒、防尘、事故急救设施、消火 栓、气体泄漏监测仪、火灾报警系统等都已安装完毕,经检查试验合格。 j) 生产指挥系统的通信设施已能供正常使用。 k) 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开车方案等技术资料已经齐备。 l) 开车指挥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已配备,职责分明,且都已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经考 试合格。 m)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已经建立,各种挂图、挂表齐全。 n) 开车所用的原、辅材料及易损易耗的备品配件、工(器)具已准备完成。 o) 企业主要依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部门提前告知,随时做好迎接社会 救援的准备等。 4.6.6.2 新建项目正式投料前 ,应按 AQ/T 3034 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 4.6.6.3 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前应进行条件确认,满足停车条件后方能按照停车的方案进行停车,停车条 件应至少包含: a) 停车方案已经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b) 停车后处理如检修物资已经准备完成,能满足停车后续工作需要; c) 停车方案已经组织涉及人员(含检修队伍人员)学习; d) 计划停车装置具备停车条件,已经现场确认各种控制指标达到安全停车要求; e) 消防器材、职业防护用品、应急用品已经到位; f) 通信器材、可燃气体检测仪配备齐全; g) 冬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凝防冻准备工作等。 4.6.6.4 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按照不伤害人员的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b)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 程序紧急停车。 4.6.7 装卸车安全 4.6.7.1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严格控制,做到以下要求。 a) 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车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 b) 有防止汽车罐车装卸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操作人员、司机押运员在装卸过程中 不离开现场。 c) 装卸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1) 车辆、人员资质; 2) 车辆安全设施; 3) 连接的密封性和可靠性; 4) 充装介质与核准介质一致性。 d) 装卸现场严禁烟火,装卸人员着装和应急用品符合要求。 e) 槽车安全阀、应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完好有效,设有车辆消防安全设施,并有明显标志,汽车运 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符合 JT/T 617.1的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符合 GB 13392的 要求。 f) 车辆进入装卸位置后,先接好防静电导线,隔离装卸车区域,其他车辆不进入装卸车区域。 g) 雷雨天、夏季高温时段不宜进行装卸车作业,当物料装卸区有动火作业时应停止装卸作业。 h) 装卸车过程发生泄漏时立即将泄漏部位与其他系统断开,操作人员穿戴适宜的防护用品将物 料转移到事故罐内,然后根据泄漏部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法。 i) 装卸车完成后,对装卸车涉及管线、设备进行置换吹扫等。 4.6.7.2 企业应建立装卸车作业票制度,没有作业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 符合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不应作业。 4.6.8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4.6.8.1 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 4.6.8.2 企业应至少在下列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 a) 涉及氢气装置; b) 涉及液氯装置; c) 涉及二氯二氢硅装置; d) 涉及三氯氢硅装置; e) 危险化学品罐区; f) 危化品库房; g) 中央控制室; h) 机柜间。 4.6.8.3 企业中高层领导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联系人,应每月至少一次到所在联系点,以开展安 全检查、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等方式,对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并保存记录。 4.6.8.4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定期对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各专业的监控职 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4.6.9 检维修管理 4.6.9.1 企业应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在装置停车后进行设备检修、管线倒空作业 时,应按照规定要求有序排放;设备、管线倒空置换干净后实施能量隔离。 4.6.9.2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a) 检维修前: 1)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 编制检维修方案; 3) 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 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 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 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 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b) 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c) 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4.6.10 拆除和报废 4.6.10.1 企业对设备设施拆除前应编制拆除或报废方案;完成工艺变更申请、审查和审批;进行变更风 险和变更效果评估。 4.6.10.2 企业应对储存或输送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二氯二氢硅、氯化氢等容器、设备或管道进行氮气 置换、碱中和、水清洗,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方案进行作业或报废。 4.6.10.3 企业特种设备报废和拆除应按照相关条款执行,详细内容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7 作业安全 4.7.1 作业许可 4.7.1.1 企业应根据 GB 30871 等规范要求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规范各项作 业流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a) 动火作业; b)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 动土作业; d) 临时用电作业; e) 高处作业; f) 断路作业; g) 吊装作业; h) 盲板抽堵作业; i) 管线打开作业; j) 射线作业; k) 装卸车作业; l) 企业自行认定的其他危险性作业。 4.7.1.2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票证。 4.7.1.3 企业的各种票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4.7.2 作业方案及工器具管理 4.7.2.1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风险辨识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4.7.2.2 企业应根据承包商施工方案,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4.7.2.3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施工用工机具进行检查确认,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7.3 作业过程监督与管理 4.7.3.1 作业前,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业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 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4.7.3.2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企业应组织 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7.3.3 企业应建立对承包商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记录。 4.7.4 警示标志 4.7.4.1 企业的警示标志应按照 GB 2894 执行。 4.7.4.2 企业应至少对下列装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a) 硅块制备单元; b) 硅粉制备单元; c) 制氢单元; d) 氯气、液氯单元; e) 氯化氢单元; f) 三氯氢硅合成单元; g) 四氯化硅氢化单元; h) 二氯二氢硅单元; i) 氯硅烷提纯单元; j) 三氯氢硅还原单元; k) 尾气回收分离单元; l) 硅芯制备及后处理单元; m) 空分制氮、制氧、制氩、蒸汽、制冷、循环水和消防水等公用工程单元; n)“工业三废”处理单元; o) 储运单元; p) 危化品库房; q) 变配电室; r) 厂内机动车; s) 存在放射源的部位等。 4.7.4.3 企业应在包含但不限于存在粉尘、有毒有害、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区域设置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4.7.4.4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或输送管线漏点处设置泄漏点警示牌。 4.7.4.5 企业应对停用设备设施设置醒目标志,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停用设备设施台账。 4.7.4.6 企业应设置风向标、应急疏散线路图和指示标志,并在疏散集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 4.7.4.7 企业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确保无破损、无变形、无褪色等,不符 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保存检查记录。 4.7.4.8 企业应在管道上设置介质流向标志,并在工艺管线集中区如管廊设置断面说明图,标明对应管 线直径、物料名称等信息。 4.7.4.9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警示标识台账和日常检查台账,保存检查记录。 4.7.5 承包商与供应商 4.7.5.1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管理。 4.7.5.2 企业应对承包商安全业绩、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 审查。 4.7.5.3 企业应定期对承包商承担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淘汰业绩差的 承包商,优化承包商资源。企业应将安全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续用的依据,及时更新合格承包 商名录。 4.7.5.4 企业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与企业的业绩有关系的相关方 开展安全告知和培训、安全绩效评价,并进行监督管理。 4.8 危险化学品管理 4.8.1 危险化学品档案 4.8.1.1 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详细内容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8.1.2 企业应建立化学品普查表,对产品、原辅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重点包含但不限于氯气、氯化 氢、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二氯二氢硅、氢气、硝酸、氢氟酸和硫酸等进行普查。 4.8.1.3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内容包括:名称,包括别名和英文名等;储存、生产和使用地点,数 量;危险性分类、登记号、UN 号和包装类别;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档案见附录 A。 4.8.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 GB 30000(所有部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分类,对危险特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含危险废物)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8.3.1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 GB/T 16483 和 GB 15258 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发现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及时更新“一书一 签”,并公告。 4.8.3.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应采购无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8.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企业应设立 24 h 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4.8.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详细内容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 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4.8.6 化学品危险告知 4.8.6.1 企业应将“化学品危险告知”纳入全员入职知晓范围,并建立相关记录。 4.8.6.2 企业应对相关方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并保存相关材料。 4.9 职业健康 4.9.1 职业病危害申报 4.9.1.1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 政府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4.9.1.2 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估,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9.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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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44553|GB 30079|GB 29742|GB/T 4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