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0010-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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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010-2010 | 235 | GB 50010-2010 | 9秒内发货PDF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本,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010-2010 (GB50010-2010) |
| 中文名称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2015 Edition]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25 |
| 字数估计 | 439,441 |
| 发布日期 | 2010-08-18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010-2002 |
| 引用标准 | GB 50153; GB 50068; GB 50009; GB 50011; GB 1499; GB/T 5223; GB/T 5224; GB/T 50107; GB 50666; GB 50204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19号(局部修订)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
GB 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本,不含条文说明)
GB 50010-2010 英文名称: [2015 Edition] Code for design of concrete structur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10 - 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混凝土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保证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1.0.3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及《建筑结构可
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1.0.4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 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 耐久性及施工的要求;
6 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 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
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 行设计。
3.1.3 混凝土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
出现疲劳破坏、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因结构局部破坏而
引发的连续倒塌;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
项规定限值或耐久性能的某种规定状态。
3.1.4 结构上的直接作用(荷载)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及相
关标准确定;地震作用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确定。
间接作用和偶然作用应根据有关的标准或具体情况确定。
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结构构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及安装时应考虑相应的动力系数。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考虑施工阶段的荷载。
3.1.5 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 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 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
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 度适当调整。对于结构中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
3.1.6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 的可行性。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
结构,应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 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
途和使用环境。
3.2 结 构 方 案
3.2.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形式和布置;
2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宜均匀、连续;
3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宜连续贯通、对齐;
4 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5 宜采取减小偶然作用影响的措施。
3.2.2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要求,
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
2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对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
3 可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缝。
3.2.3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部位的承载力应保证被连接构件之间的传力性能;
2 当混凝土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连接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3 应考虑构件变形对连接节点及相邻结构或构件造成的影响。
3.2.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方便施工、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2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 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
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表达式:
3.3.3 对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按弹性或弹塑性方法 分析并以应力形式表达时,可将
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设 计值,按本规范第3.3.2条进行计算;也可直接采用多轴强度准
则进行设计验算。
3.3.5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 需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宜符合
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2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
第3.7节的规定。
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4.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及外观要求,按下列 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1 对需要控制变形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
3 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受力裂缝宽度验算;
4 对舒适度有要求的楼盖结构,应进行竖向自振频率验算。
3.4.2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应力混凝土 构件应分别按荷载的准永久组
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3.4.3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的准永久组合, 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的最大挠
度应按荷载的标准组合,并均应 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4.3
规定的挠度限值。
3.4.4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等级划 分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 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
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 准值。
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对钢筋混凝土构件,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 应超过本规范表3.4.5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对预应力混凝 土构件,
按荷载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计算时,构件的 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本规范第3.4.5条规定
的最大裂缝宽度限 值;对二 a 类环境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应按荷载准永久组合 计算,且构件
受拉边缘混凝土的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抗拉强 度标准值。
3.5 耐久性设计
3.5.1 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 设计,耐久性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
2 提出对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3 确定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耐久性技术措施;
5 提出结构使用阶段的检测与维护要求。
注:对临时性的混凝土结构,可不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
3.5.4 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尚应采取下列耐久性技术措施: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预应力筋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表 面防护、孔道灌浆、加大混凝土保护层
厚度等措施,外露的锚固 端应采取封锚和混凝土表面处理等有效措施;
2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符合有 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