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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014-200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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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4-2006 140 GB 50014-2006 9秒内发货PDF [2014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014-2006 (GB50014-2006)
中文名称 [2014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GB 50014-2014 Edition]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41
国际标准分类 91.140.80
字数估计 115,138
发布日期 2006-01-18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J 14-1987
标准依据 建设部公告第4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9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1号(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4号(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6年第1191号(局部修订)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GB 50014-2006: [2014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英文名称: [GB 50014-2014 Edition]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市安全,科学设计室外排水工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防治城市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且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4 排水工程设计应与水资源、城镇给水、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水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5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括雨水的安全排放、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污水和再生水的处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相协调; 3 可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7 排水工程的设备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逐步实现智能化。 1.0.8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排水工程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污水和雨水的工程。 2.0.2 雨水系统 stormwater system 下渗、蓄滞、收集、输送、处理和利用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管理及预警和应急措施等。 2.0.3 污水系统 wastewat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0.4 排水设施 wastewater facilities 排水工程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 2.0.5 合流制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CSO) 合流制排水系统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而排入水体的合流污水。 2.0.6 径流污染 runoff pollution 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将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带入受纳水体,使受纳水体遭受污染的现象,是城市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2.0.7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8 低影响开发 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 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降低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排水系统,合理利用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削减暴雨径流产生的峰值和总量,延缓峰值流量出现时间,减少城镇面源污染。 2.0.9 旱流污水 dry weather flow(DWF) 晴天时的城镇污水,包括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和入渗地下水量。 2.0.10 旱季设计流量 maximum dry weather flowrate 晴天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镇污水量。 2.0.11 雨季设计流量 wet weather flowrate 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是旱季设计流量和截流雨水量的总和。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 2.0.12 截流雨水量 intercepted stormwater 排水系统中截流的雨水,这部分雨水通过污水管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污染。 2.0.13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overall peaking factor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 2.0.14 径流量 runoff 降落到地面的雨水超出一定区域内地面渗透、滞蓄能力后多余水量,由地面汇流至管渠到受纳水体的流量的统称。 2.0.15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0.16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urban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 2.0.17 内涝 urban flooding,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18 内涝防治系统 urban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及管理措施等。 2.0.19 渗透管渠 percolation underdrain 用于雨水下渗、转输或临时储存的管渠。 2.0.20 格栅除污机 bar screen machine 用机械的方法,将格栅截留的栅渣清捞出的机械。 2.0.21 辐流沉淀池 radial flow settling tank 污水沿径向减速流动,使污水中的固体物沉降的水池。 2.0.22 斜管(板)沉淀池 inclined tube(plate)settling tank 水池中加斜管(板),使污水中的固体物高效沉降的水池。 2.0.23 高效沉淀池 high efficiency settling tank 通过污水与回流污泥混合、絮凝增大悬浮物尺寸或添加砂、磁粉等重介质提高絮凝体密度,以加速沉降的水池。 2.0.24 厌氧/缺氧/好氧脱氮除磷工艺 anaerobic/anoxic/oxic process 污水经过厌氧、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也称AAO或A2O工艺。 2.0.25 充水比 fill ratio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一个周期中,进入反应池的污水量与反应池有效容积之比。 2.0.26 膜生物反应器 membrane bioreactor(MBR) 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进行固液分离获得出水的污水处理系统。 2.0.27 表面硝化负荷 surface nitrification loading rate 生物反应池单位面积单位时间承担的氨氮千克数。其计量单位通常以NH3-N/(m2·d)表示。 2.0.28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 moving bed biofilm reactor(MBBR) 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构筑物。 2.0.29 填充率 filling ratio 生物膜反应器内,填料的体积和填料所在反应区池容的比例。 2.0.30 有效比表面积 effective specific surface area 在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内单位体积悬浮载体填料上可供生物膜附着生长,且保证良好传质和保护生物膜不被冲刷的表面积。 2.0.31 转盘滤池 disc filter 由水平轴串起若干彼此平行、包裹着滤布、中空的过滤转盘进行污水过滤的装置。 2.0.32 表面流人工湿地 free 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水平流方式从湿地的首段流至末端,且内部不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horizont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水平流方式从湿地的首端流至末端,且内部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4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vertic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污水以垂直流方式从湿地的顶部流至底部或者从底部流至顶部,且内部设置填料的人工湿地。 2.0.35 紫外线有效剂量 effective ultraviolet dose 经生物验定测试得到的照射到生物体上的紫外线量(即紫外线生物验定剂量)。 2.0.36 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脱水污泥中去除水分的过程。 2.0.37 污泥好氧发酵 sludge compost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污泥在好氧微生物的作用下产生较高温度使有机物生物降解及无害化,最终生成性质稳定腐殖化产物的过程。 2.0.38 污泥综合利用 sludg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有用的原材料在各种用途上加以利用的方法。 2.0.39 除臭系统 odor control system 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 3排水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3.2 雨水系统 3.2.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3.3 污水系统 3.3.1 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4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4.1 设计流量 Ⅰ 雨水量 4.1.1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4.1.2 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4.1.3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3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设计重现期执行; 3 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4.1.4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4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4.1.5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1.5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4.1.6 当地区改建时,改建后相同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径流量 4.1.7 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排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Ψ--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4.1.8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 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4.1.9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P--设计重现期(年); t--降雨历时(min);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2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编制。 4.1.10 暴雨强度公式应根据气候变化进行修订。 4.1.11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Ⅱ 污水量 4.1.12 污水系统设计中应确定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4.1.13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旱季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r--旱季设计流量(L/s); K--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K′--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Qu--入渗地下水量(L/s),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应予以考虑。 4.1.14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采用。 4.1.15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料时,新建项目可按表4.1.15的规定取值;改、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条件,经实际流量分析后确定,也可按表4.1.15的规定,分期扩建。 4.1.16 设计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业企业工艺特点确定,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1.17 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工作班次确定。 4.1.18 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经测算后研究确定。 4.1.19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基础上,根据调查资料增加截流雨水量。 4.1.20 分流制截流雨水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受污染情况、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确定。 4.1.21 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最设计,并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 4.1.22 截流井前合流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1.23 合流污水的截流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由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截流的合流污水可输送至污水厂或调蓄设施。输送至污水厂时,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L/s); n0--截流倍数。 4.1.24 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并宜采取调蓄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对河道的影响。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4.2 设计水质 4.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当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40g/(人·d)~60g/(人·d)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40g/(人·d)~70g/(人·d)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8g/(人·d)~12g/(人·d)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0.9g/(人·d)~2.5g(人·d)计算。 4.2.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5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5.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与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平面和竖向设计相协调,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2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3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4 管渠高程设计除应考虑地形坡度外,尚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5.1.3 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时,不应采用明渠。 5.1.4 管渠材质、管渠断面、管道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和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 5.1.5 输送污水、合流污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和附属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1.6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渠的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当地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养护管理要求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 2 大型和特大型管渠的断面应方便维修、养护和管理。 5.1.7 当输送易造成管道内沉析的污水时,管道断面形式应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5.1.8 雨水管渠和合流管道除应满足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外,尚应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其他设施相协调,并应满足内涝防治的要求。 5.1.9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5.1.10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11 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宜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并宜根据控制径流污染、削减径流峰值流量、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需求,设置雨水调蓄和处理设施。 5.1.12 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严密性,并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5.1.13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防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5.1.14 排水管渠系统之间可设置连通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系统和合流管道系统之间不得设置连通管。 2 雨水管渠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在连通管处应设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和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3 同一圩区内排入不同受纳水体的自排雨水系统之间,根据受纳水体和管道标高情况,在安全前提下可设置连通管。 5.1.15 有条件地区,污水输送干管之间应设置连通管。 5.2 水力计算 5.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m3/s);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 v--流速(m/s)。 5.2.2 恒定流条件下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5.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5.2.3的规定取值。 5.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5.2.4的规定取值。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5.2.5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宜为10.0m/s; 2 非金属管道宜为5.0m/s,经试验验证可适当提高。 5.2.6 雨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m~1.0m时,宜按表5.2.6的规定取值。 2 当水流深度小于0.4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0.85计算;当水流深度大于1.0m且小于2.0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25计算;当水流深度不小于2.0m时,宜按表5.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乘以1.40计算。 5.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应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应为0.75m/s; 3 明渠应为0.4m/s; 4 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防淤积或清淤措施。 5.2.8 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5.2.8的规定取值。 5.2.9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m/s~2.0m/s。 5.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10的规定取值。 5.2.11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变小,但不得超过2级,且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 5.3 管 道 5.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5.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3.3 管道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和沟槽回填土压实度应根据管道材质、管道接口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3.5 当矩形钢筋混凝土箱涵敷设在软土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时,宜采用钢带橡胶止水圈结合上下企口式接口形式。 5.3.6 排水管道设计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5.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管顶最大覆土深度超过相应管材承受规定值或最小覆土深度小于规定值时,应采用结构加强管材或采用结构加强措施。 5.3.8 冰冻地区的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5.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5.3.10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5.3.11 管道的排气、排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管道系统可设排气装置,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排气装置; 2 压力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 3 排气装置可采用排气井、排气阀等,排气井的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在管道的低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5.3.12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5.3.13 压力管道接入自流管渠时,应设置消能设施。 5.3.14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埋深、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5.4 检查井 5.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5.5 跌水井 5.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5.6 水封井 5.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5.7 雨水口 5.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施。 5.7.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7.4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5cm。 5.7.5 当考虑道路排水的径流污染控制时,雨水口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中。其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5.7.6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5.7.7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5.7.8 雨水口宜采用成品雨水口。 5.7.9 雨水口宜设置防止垃圾进入雨水管渠的装置。 5.8 截流设施 5.8.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应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5.8.5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5.9 出水口 5.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5.9.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min~10min。 3 综合径流系数宜为0.9~1.0。 4 下穿立交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变配电设施受淹。 6 立体交叉道路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采取措施,封闭汇水范围,避免客水汇入。 7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横截沟和边沟。横截沟设置应考虑清淤和沉泥。横截沟盖和边沟盖的设置,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8 宜采取设置调蓄池等综合措施达到规定的设计重现期。 5.10.3 下穿立交道路排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并防止倒灌。当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时,受纳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5.10.4 高架道路雨水管道宜设置单独的收集管和出水口。 5.10.5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宜控制径流污染。 5.10.6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m~30m。每个雨水口应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5.10.7 当下穿立交道路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5.10.8 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 5.10.9 下穿立交道路宜设置积水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 5.11 倒虹管 5.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5.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0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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