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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58-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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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8-2010 1659 GB 50158-2010 <=10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58-2010 (GB50158-2010)
中文名称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port engineering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67
国际标准分类 93.140
字数估计 75,742
发布日期 2010-05-31
实施日期 2010-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158-1992
引用标准 ISO 2394; EN 1990; JTJ 215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结构、修造船水工结构可靠性设计, 并适用于现有结构的修复等可靠性设计。

GB 50158-2010: 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58-2010 英文名称: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port engineering structures 1 总则 1.0.1 为统一各类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港口工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做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结构、修造船水工结构可靠性设计,并适用于现有结构的修复等可靠性设计。 1.0.3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及相关标准的编制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 1.0.4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靠性 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0.2 可靠度 degree of reliability(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0.3 失效概率 probability of failure 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0.4 可靠指标 reliability index 度量结构可靠度的数值指标。 2.0.5 基本变量 basic variable 代表物理量的一组规定的变量,用于表示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以及几何量的特征。 2.0.6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等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0.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8 极限状态 limit states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2.0.9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ultimate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0.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2.0.11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reversible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撤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果可以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0.12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irreversible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撤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果不可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0.13 设计状况 design situations 代表一定时段内实际情况的一组设计条件,设计应做到在该组条件下结构不超越有关的极限状态。 2.0.14 作用 action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间接作用)。 2.0.15 永久作用 permanent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始终存在且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0.16 可变作用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0.17 偶然作用 accidental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期很短的事故作用。 2.0.18 地震作用 seismic action 地震对结构所产生的作用。 2.0.19 固定作用 fixed action 在结构上具有固定空间分布的作用。当固定作用在结构某一点上的大小和方向确定后,该作用在整个结构上的作用即得以确定。 2.0.20 自由作用 free action 在结构上给定的范围内具有任意空间分布的作用。 2.0.21 静态作用 static action 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 2.0.22 动态作用 dynamic action 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0.23 有界作用 bounded action 具有不能被超越的且可确切或近似掌握界限值的作用。 2.0.24 无界作用 unbounded action 没有明确界限值的作用。 2.0.25 主导可变作用 dominating variable action 在同一作用组合中,效应设计值最不利情况下起控制作用的可变作用。 2.0.26 作用的代表值 representative value of an action 极限状态设计所采用的作用值,它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2.0.27 作用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n action 作用的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的统计、作用的自然界限或工程经验确定。 2.0.28 作用的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an action 作用的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0.29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combination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趋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 2.0.30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frequent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的作用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 2.0.31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quasi-permanent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 2.0.32 作用效应 effect of action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2.0.33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环境对结构产生的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不利影响。 2.0.34 材料、岩土性能 material and geometrical properties 结构所使用材料或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能,包括强度、弹性模量、变形性能、压缩系数、泊松比、内摩擦角、粘聚力、两介质间的摩擦系数等。 2.0.35 材料、岩土性能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material and geometrical property 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岩土性能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或名义值。 2.0.36 材料、岩土性能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material and geometrical property 材料、岩土性能标准值除以材料、岩土性能分项系数所得的值。 2.0.37 几何量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geometrical parameter 设计规定的几何量公称值或几何量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 2.0.38 几何量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geometrical parameter 几何量标准值增加或减少一个几何量附加量所得的值。 2.0.39 抗力 resistance 结构或结构构件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 2.0.40 结构重要性系数 importance factor for structures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用于反映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数值。 2.0.41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3 基本规定 3.0.1 港口工程结构形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使用年限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综合分析选定。 3.0.2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的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影响社会和环境等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港口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3.0.3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性港口建筑物:50年;( 2 临时性港口建筑物:5年~10年。 3.0.4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合理选择结构体系,正确进行分析和设计。 2 执行质量控制标准。 3 做好耐久性和维护设计。 4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0.5 港口工程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安全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有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持整体稳定。 3.0.6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有条件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直接采用可靠指标的方法。 3.0.7 港口工程结构与其组成部分宜取相同的安全等级,必要时可对其中某些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 3.0.8 港口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他预兆分为有预兆破坏和无预兆破坏两种类型。设计中应避免采用无预兆破坏的结构;当不可避免时,无顶兆破坏的结构应具有更高的可靠度。 3.0.9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分析下列因素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1 预期的使用要求; 2 预估的环境条件; 3 材料和制品的性能; 4 结构体系的选择; 5 构件形状和结构细部构造, 6 施工质量和控制水平; 7 特殊的保护措施; 8 设计使用年限内要进行的维护。 3.0.10 设计阶段应对勘察、观测、设计、试验、施工、使用与维护等提出相应质量的控制要求。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0.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整体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2) 结构构件或连接件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 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失效; 6) 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或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0.2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对不同的设计状况进行分析。对每一种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并分析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等。港口工程结构宜分为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持续时段与设计使用年限相当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而与设计使用年限相比,持续时段较短的设计状况,包括施工、维修和短期特殊使用等。 3 地震状况:结构遭受地震作用时的设计状况。 4 偶然状况:偶发的使结构产生异常状态的设计状况。包括非正常撞击、火灾、爆炸等。 4.0.3 根据港口工程结构的设计状况,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主体结构在出现设计的地震状况时不应丧失承载力。 4 有特殊要求时,也可对偶然状况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进行防护设计。 4.0.4 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所选择的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的结构可能同时出现作用的最不利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采用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设计目的,分别选用下列作用组合: 1) 标准组合:用于当超越极限状态时将产生永久性不可逆损坏的情况; 2) 频遇组合:用于当短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 3) 准永久组合:用于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情况。 5 基本变量 5.1 作用 5.1.1 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5.1.2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结构的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1.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类: 1 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 永久作用; 2) 可变作用; 3) 偶然作用。 2 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 固定作用; 2) 自由作用。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 静态作用: 2) 动态作用。 4 按有无界值分类: 1) 有界作用; 2) 无界作用。 5.1.4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极限状态和使用要求,在设计表达式中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可变作用应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5.1.5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不利状态,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值。 5.1.6 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宜采用475年,也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其他重现期。 5.2 材料、岩土性能 5.2.1 材料的性能应以标准试件按相应的标准试验方法得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当利用标准试件的试验结果确定工程结构中实际的材料性能时,应分析实际工程结构与标准试件,实际工作条件与标准试验条件差异产生的影响。 5.2.2 岩土性能、两介质间的摩擦系数等应通过室内试验、原位试验或现场测试等方法确定,并应分析钻探取样扰动以及室内,室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工程条件差异产生的影响。 5.2.3 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根据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性能的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确定。强度宜取概率为0.05的分位值,弹性模量、泊松比等物理性能的标准值宜取概率为0.5的分位值。当试验数据不充分或特殊情况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可根据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5.2.4 岩土性能的标准值宜根据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结果,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按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确定。砂石重度、砂石内摩擦角和两介质摩擦系数等较为稳定的性能可经过统计分析定出统一数值。 5.3 几何量 5.3.1 当几何量的变异性与各种作用、材料性能相比较小或是可忽略时,几何量可采用确定值,并在设计中规定。 5.3.2 当几何量偏差对结构的影响不可忽略时,几何量应采用设计值。 5.4 环境影响 5.4.1 当环境对材料或岩土、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不能忽略时,应在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等设计中根据其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5.4.2 环境影响的效应可根据材料特性进行判定。当条件具备时,环境影响可采用数值描述,并建立对特定材料的模型。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环境影响产生组合效应时,应将环境影响作为一个总体进行分析。 6 结构分析 6.1 一般规定 6.1.1 结构分析应包括作用分析、作用效应分析、抗力分析。 6.1.2 结构分析应以结构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可采用计算、模型试验或原型试验等方法。 6.1.3 结构分析应将地基作为结构的一部分,并应按地基与上部结构共同作用进行结构分析。 6.2 计算 6.2.1 结构分析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应能合理描述所选择的极限状态下的结构反应。 6.2.2 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和材料对作用的反应,可采用线性理论或非线性理论计算;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线性理论计算;必要时,可采用非线性理论计算。 6.2.3 当结构承受自由作用时,最不利的作用布置应根据每一自由作用可能出现的空间位置确定。 6.2.4 当位移或变形使得作用的影响显著增大时,应对位移或变形的影响进行分析。 6.2.5 动态作用宜按结构的动态反应确定结构的作用效应。当将动态作用假设为准静态作用时,可将动态作用效应分析结果加入静态作用中,也可对静态作用乘以等效动力放大系数间接计算动态作用效应。 6.3 试验 6.3.1 当缺乏适合的结构计算模型或现有计算方法精确度达不到要求时,结构的作用、作用效应、破坏形态或结构抗力应通过试验确定。基于试验模型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3.2 模型或原型试验条件应模拟实际情况,试验和分析方法应按实际结构的性能要求选择。 6.3.3 对试验结果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评估,并应分析试验结果的数量对相关参数统计不定性的影响,以及根据工程经验,分析模型与实际工程结构差异产生的影响。 7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应根据各种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采用有关的作用代表值、材料和岩土性能标准值、几何量及各种分项系数等表达。 7.1.2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各基本变量应采用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Fd=γFFr (7.1.2-1) 式中:Fd——作用的设计值; γF——作用的分项系数,含作用值向不利方向偏离代表值的可能性;当需对各种作用先行组合时,则表示综合分项系数; Fr——作用的代表值。 2 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d——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设计值; k——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标准值; γM——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的分项系数。含材料、岩土性能向不利方向偏离其标准值的可能性。 3 几何量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ad=ak (7.1.2-3) 式中:ad——几何量的设计值; ak——几何量的标准值。 当几何量的偏差对结构可靠性具有显著影响时,几何量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ad=ak±△a (7.1.2-4) 式中:ad——几何量的设计值; ak——几何量的标准值; △a——几何量的附加值。 4 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材料性能确定时,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式: Rd=R(d,ad,Fd,C,γd) (7.1.2-5) 2) 当结构抗力设计值按岩土性能或静力平衡确定时,结构抗力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式: Rd=R(k,ak,Fr,C,γd)/γR (7.1.2-6) 式中:Rd——结构抗力设计值; R(·)——与材料、岩土性能或两介质间摩擦系数、几何量、作用代表值、结构规定限值和结构调整系数等有关的抗力函数;有些情况可以用Rk代替R(k,ak,Fr,C,γd),Rk为抗力标准值; γR——抗力分项系数。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抗力设计值可采用结构规定限值。 7.2 设计表达式 7.2.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式: γ0Sd≤Rd (7.2.1) 式中:γ0——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1取值;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抗力设计值。 表7.2.1 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 注: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港口工程结构,当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γ0可适当提高; 2 自然条件复杂、维护有困难时,γ0可适当提高。 7.2.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本标准第4.0.4条的要求采用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地震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持久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持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持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2取值; 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P——预应力的分项系数;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γQ1、γQj——分别为主导可变作用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2取值; SG1k、SGjk——分别为主导可变作用和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可取0.7;对经常以界值出现的有界作用可取1.0; γF——作用综合分项系数;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组合。 表7.2.2 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分项系数 注:1 当永久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起有利作用时,永久作用分项系数γG取值不应大于1.0; 2 同一来源的作用,当总的作用效应对结构承载能力不利时,分作用均应乘以不利作用的分项系数; 3 永久作用为主时,其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3; 4 当两个可变作用完全相关,其中一个为主导可变作用时,与其相关的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主导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5 海港结构在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情况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组合的可变作用分项系数应减小0.1; 6 除构件计算外的波浪力分项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选取。 2 采用短暂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短暂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短暂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2取值; 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P——预应力的分项系数;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γQj——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可按本标准表7.2.2中所列数值减小0.1采用; SQjk——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γF——作用综合分项系数;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组合。 3 地震组合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地震作用的代表值分项系数为1.0; 2) 具体的设计表选式及各种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偶然组合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偶然作用的代表值分项系数为1.0; 2) 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作用取标准值。 7.2.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式: Sd≤C (7.2.3)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包括变形、裂缝宽度和沉降量等; C——结构规定限值,包括规定的最大容许变形、裂缝宽度和沉降量等。 7.2.4 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持久状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可分别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 1) 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2) 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3)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持久状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SQ1k、SQjk——分别为主导可变作用和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组合。 ——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7、0.7、0.6;对经常以界值出现的有界作用,组合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取1.0。 7.2.5 短暂状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线性关系或假设为线性关系时,短暂状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为非线性关系时,短暂状况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ik——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SQjk——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组合。 7.2.6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组合计算中,海港工程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组合:计算水位应分别采用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和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并对各水位分别与地下水位相结合进行计算。 2 短暂组台:计算水位应分别采用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和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并对各水位分别与地下水位相结合进行计算 7.2.7 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组合计算中,河港工程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组合:计算水位应分别采用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和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并对各水位分别与地下水位相结合进行计算。 2 短暂组合:计算水位应分别采用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施工期间可按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计算 7.2.8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地震组合,计算水位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2.9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可不计算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的情况。 8 质量控制要求 8.0.1 对港口工程结构应实施保证结构可靠性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其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和设计的质量控制。 2 结构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与维护的质量控制。 8.0.2 勘察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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