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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161-2022 (GB50161-2022) | | 中文名称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 | 英文名称 |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engineering design safety standar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34 | | 字数估计 | 161,163 |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 | 实施日期 | 2022-12-01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工程设计。 |
GB 50161-202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161-2022 英文名称: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engineering design safety standards)
1 总则
1.0.1 为规范烟花爆竹工程安全设计,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工程设计。
1.0.3 本标准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1.0.4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 fireworks project
生产烟花爆竹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的厂房、库房、场所,以及配套设施。
2.0.2 危险品 hazardous goods
能够危及人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本标准指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氧化剂、还原剂(可燃物)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的半成品、成品。
2.0.3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在部分生产阶段上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4 危险品生产厂房 hazardous goods production building
生产、加工危险品的建(构)筑物。
2.0.5 危险品中转库hazardous goods transit store
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引火线及有药部件、半成品、成品的建(构)筑物。
2.0.6 危险品总库区 hazardous goods general store area
集中设置储存烟花爆竹成品、黑火药、烟火药(效果件)、引火线等危险品的仓库区的区域。
2.0.7 临时存药洞temporary explosive storage cave
在危险性建(构)筑物附近自然山体内镶嵌的、用于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2.0.8 危险性建(构)筑物 hazardous building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的生产厂房、中转库、储存仓库、晾晒场,烟花爆竹试验场,临时存放黑火药、烟火药及效果件的洞室等。
2.0.9 计算药量 cal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
建(构)筑物内储存或加工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燃爆品最大药量。
2.0.10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TNT当量的、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
2.0.11 外部距离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工厂(库区)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2.0.12 内部距离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相临建(构)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应满足的最小距离。
2.0.13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在危险性建(构)筑物丙设置的工具室、监控室、值班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2.0.14 装甲防护装置armor proteetive device
装于特定场所或设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的装置,以防止装置外的人员、物料或设备受到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2.0.15 抗爆门blast resistant door
设置于抗爆间室抗爆结构墙上,具有抵抗爆炸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破片穿透作用的门。
2.0.16 传递窗 delivery window
在防爆墙或安全隔离装置上专门设置的传递危险物料,具有隔爆、隔火作用的窗口式装置。
2.0.17 安全出口emergency exit
建(构)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的出口。
2.0.18 电气危险场所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
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19 可燃性粉尘环境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0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es atmospheres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1 直接接地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联接。
2.0.22 间接接地indiree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联接。
2.0.23 防静电材料anti-electrostatio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
2.0.24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曲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体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2.0.25静电非导体static non-conductor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1Ω的物体。
2.0.26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为避免点燃粉尘,允许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达到的最高表面温度。
2.0.27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独立设置的变电所。
2.0.28 防静电地面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2.0.29 静电泄漏电阻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3.1.1 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1.1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进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可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下列等级∶
1)1.1-1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
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1.1-2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
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级建(构)筑物,为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较大的燃烧危险。或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构)筑物内,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较小。
注∶本标准采用“1.1级”时,包括“1.1-1级”和“1.1-2级”。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3.1.4 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或事故危害最严重的生产工序确定。
3.1.5 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单间药量不大于20g且建(构)筑物总药量不大于300g)的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甲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的防火要求设计。
3.1.6 单基火药、电点火头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和安全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WJ/QJ30059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计算药量
3.2.1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所有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均应计入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3 危险性建(构)筑物中抗爆间室的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内的最大药量。
3.2.4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已采取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可分别计算,但应取其最大值。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1.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和批发经营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4.1.2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等。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区和销毁场、行政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的相互位置
2 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行政区、住宅区布置,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库区之间应设置烟火药运输的厂内道路或厂外专用道路
4 运输危险品的道路不宜通过住宅区,无关人流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4.1.3 当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建在山区时,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或销毁场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中转库房、临时存药洞、晒场与其周围零散住户、居民点、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品中转库房的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临时存药洞应自洞口外壁算起,晒场应自晒场边缘算起。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m)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仓库与其周围零散住户、居民点、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4.3.4 若危险品总仓库区与生产区相邻或相连时,两区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各自外部距离要求计算,并应取大值。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4.4.1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的安全距离规定。
4.4.2 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与周围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
4.4.3 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品销毁采用封闭式销毁塔(罐)时,应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且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封闭式销毁塔(罐)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区生产烟花爆竹多个产品类别时,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宜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顺畅及生产能力匹配的要求,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3 同一危险等级的反房和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且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小于3m;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5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5.1.2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2 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3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品仓库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4 化工原材料库、药物仓库、成品仓库宜分区布置;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总仓库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5.1.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构)筑物与其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内部距离的要求。
5.1.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围墙
2 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12m,不得小于5m
3 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5.1.5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不宜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宜种植阔叶树。
5.1.6 距离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四周5m范围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
5.1.7 抗爆间室的一面或多面墙(或屋盖)应为易碎性泄爆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建(构)筑物。
5.1.8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设有供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应设置门卫值班室,不宜设置其他辅助用室。
5.1.9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宜独立设置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构)筑物内。车间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应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内部距离应自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算起,晒场应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 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 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10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可不限。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内部距离应自仓库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5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时,独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3.2条或第5.3.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应结合地形布置,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1 规定值至少增加40%。
2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 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2 规定值至少增加40%。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3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1.1级、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设计确定。
5.3.7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展厅、办公室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应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规定确定。
5.3.8 危险品总仓库内有人值守的岗哨、厕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规定确定。
5.3.9 当采用洞库或覆土库储存危险品时,洞库或覆土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 中的有关规定。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设置及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构)筑物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构)筑物或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应为无防护作用范围。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2 1.3级建(构)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宜增高该段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5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危险品晒场的防护屏障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
无防护范围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挡土墙结构宜
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连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L.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防护土堤应采用索土夯筑。当取土困难或场地受限时,防护土堤内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外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可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8 夯土防护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
2 夯土防护墙应采用灰土作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 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9 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的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和爆心位置由抗爆设计确定,且应满足抗爆炸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建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等效为防护屏障。
6 工艺与布置
6.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自动监测与控制等措施,并应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
6.0.2 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危险性厂(库)房、设备设施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0.3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并应有充足的清洗用水。
6.0.5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及临时存药洞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
6.0.6 除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生产厂房外,1.1级、1.3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7 1.1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手工作业的1.1级厂房,除采取抗爆间室、装甲防护装置或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2 机械混药、机械筛药的1.1级厂房应单独布置,且应进行远距离隔离控制
3 干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4间,有机溶剂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2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各工作间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工作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或以下时,工作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氧化剂的粉碎筛选、可燃物的粉碎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9 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厂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的厂房,生产线应按工艺流程布置,不宜交叉、倒流作业。
2 厂房内的各危险工序之间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也可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情况分别布置在抗爆间室内,也可采用设备装甲防护、防护板、抑爆结构等防护措施。
3 厂房内的设备、管道、运输(传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迅速疏散。当管道和运输(传输)装置通过出入口、通道时,应布置在局部地下、架空或设置使人能方便通行的过桥。
4 连续化、自动化生产设备之间应采取防传燃、传爆、殉爆(燃)的技术措施,全线可实现安全连锁、联动。采取防传燃、传爆、鸡爆(燃)技术措施后各工序的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可分别确定。
5 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且在安全允许的条件下,局部可为二层
6 厂房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建(构)筑物较安全的一端,并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品生产厂(库)房联建。
6.0.11 危险品中转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2 1.1级生产工序宜就近设置半成品临时中转库。
6.0.12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工器具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6.0.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暂存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暂存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
6.0.14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有升空迸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采取防进射措施。
6.0.15 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m2,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2。
6.0.16 有进射危险的生产对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宜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窗前应设置拦截装置。
6.0.17 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烟火药的干燥宜采用热水、热风、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不应采用明火、裸露电阻丝烘干。干燥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
2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2010全技术规程》GB11652和《烟花爆竹 烘干系统技术要求》GB/T 38141的有关规定;
3 当采用热风对药物和带裸露药物的半成品干燥时,干燥厂房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烘干系统技术要求》GB/T38141的有关规定;
4 日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应平整,1.1级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屏障。
6.0.18 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厂房。
6.0.19 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6.0.20 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当陈列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3节和第5.3节的规定。
7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中有关储存的规定.电点火头成品应单库存放。
7.1.2 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爆炸药(白药)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2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级仓库的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量;
3 危险品总仓库、中转库的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²,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²,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500m²,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m²。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有防护屏障时,可不小于10m。
2 距离1.3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0m;与道路相对的墙面为密实墙体时,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品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道路纵向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8%。
2 电瓶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6%。
3 手推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4%。
7.2.4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 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装卸作业点宜位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门前2.5m以外。
7.2.5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应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8 建 筑 结 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1.2条的规定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建筑面积小于20m²的工工级建(构)筑物和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的1.3级建(构)筑物,除屋顶承重构件外,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
8.1.3 危险性建(树)筑物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4 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工艺要求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存药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与山体前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度不应大于800mm,高度不应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应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存药洞上部应采取排水措施。
8.1.5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构)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2.1 1.1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采用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20m²,且操作人员不应超过1人;
2 生产过程采用远距离控制且室内无人操作。
8.2.2 1.3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填充墙应采用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1 厂房的跨度不应大于7.5m,长度不应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应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应大于15m;
2 厂房内的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应大于6m。
8.2.3 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筑物的填充墙应为密砌实体墙,不应采用空斗墙或毛石墙;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筑物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并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
8.2.4 危险品生产厂房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
2 当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型泄压屋盖。当厂房采用轻型泄压屋盖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
3 1.1-2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²。
4 1.3级厂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泄压的门窗。
8.2.5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2.6 危险性建(构)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纵、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锚固可靠,梁与圈梁应联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之间应加强联结,纵、横砌体之间也应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当门洞口大于2700m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架或门樘。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3.1 危险性建(构)筑物采用抗爆间室时,应在其轻型面外设置与抗爆间室设计药量匹配的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应满足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强度要求。
8.3.2 抗爆间室的墙厚和屋盖应根据设计药量计算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药量不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50mm;
2 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或组合钢板结构
3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顶部泄压对邻近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抗爆间室屋盖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
4 抗爆间室的墙高出厂房相邻屋面不应少于0.5m。
8.3.3 除轻型面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外,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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