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0348-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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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48-2018 1229 GB 50348-2018 <=1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348-2018 (GB50348-2018)
中文名称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ecurity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3;A90
国际标准分类 13.310; 91.040.10
字数估计 283,266
发布日期 2018-05-14
实施日期 2018-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348-2004
引用标准 GB 50057; GB 50198; GB 50311; GB 50312; GB/T 50319; GB/T 50326; GB 50343; GB 50464; GB/T 50525; GB/T 50719; GB 51158; GB 51204; GB/T 2828.1; GB 8702; GB/T 14549; GB/T 15211; GB/T 15408; GB 16796; GB/T 28181; GB/T 30148; JGJ 16; GA 1081; GA/T 1297; GA/T 14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8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与维护。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348-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ecurity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验、验收、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提高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运行、维护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与维护。 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同步实施和独立验收。 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结合,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构建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具有相应风险防范能力的综合防控体系。 1.0.5 安全防范系统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1.0.6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1.0.7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8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安全防范 security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等多种手段,预防、延迟、阻止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事件的发生。 2.0.2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简称人防。 2.0.3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实体防护手段,又称物防。 2.0.4 电子防范 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防护手段,又称技防。 2.0.5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system 以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实体防护、电子防护等技术构成的防范系统。 2.0.6 安全防范工程 security engineering 为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2.0.7 实体防护系统 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综合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及防盗锁、柜等器具、设备构成的实体系统。 2.0.8 电子防护系统 electronic protection system 以安全防范为目的,利用各种电子设备构成的系统。通常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楼寓对讲等子系统。 2.0.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intrusion and hold-up alarm system(I&H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和由用户主动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息、处理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2.0.10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VSS)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监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视频图像的电子系统。 2.0.11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ACS)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和(或)生物特征等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 2.0.12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parking lots 对人员和车辆进、出停车库(场)进行登录、监控以及人员和车辆在库(场)内的安全实现综合管理的电子系统。 2.0.13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anti-explosion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对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夹带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探测和(或)报警的电子系统。 2.0.14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2.0.15 楼寓对讲系统 building intercom system 采用(可视)对讲方式确认访客,对建筑物(群)出入口进行访客控制与管理的电子系统,又称访客对讲系统。 2.0.16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security management platform(SMP) 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集成,实现实体防护系统、电子防护系统和人力防范资源的有机联动、信息的集中处理与共享应用、风险事件的综合研判、事件处置的指挥调度、系统和设备的统一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组合。 2.0.17 保护对象 protected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包括单位、建(构)筑物及其内外的部位、区域以及具体目标。 2.0.18 高风险保护对象 high risk protected object 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2.0.19 防范对象 defensing object 需要防范的、对保护对象构成威胁的对象。 2.0.20 风险 risk 保护对象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所面临的可能遭受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行为的威胁。 2.0.21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确认安全防范系统需要防范的风险的过程。 2.0.2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保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安全构成威胁的单一风险或组合风险的大小,以后果和可能性的组合来表达。 2.0.23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保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2.0.24 安全等级 security grade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所具有的对抗不同攻击的能力水平。 2.0.25 探测 detection 对显性风险事件和(或)隐性风险事件的感知。 2.0.26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 2.0.27 反应 response 为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动。 2.0.28 误报警 false alarm 对未设计的事件做出响应而发出的报警。 2.0.29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对设计的报警事件未做出报警响应。 2.0.30 周界 perimeter 保护对象的区域边界。 2.0.31 防区 zone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可以探测到入侵或人为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区域。 2.0.32 监控区域 surveillance area 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频采集装置摄取的图像所对应的现场空间范围。 2.0.33 受控区 controlled area/protected area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出入口控制点所对应的、由物理边界封闭的空间区域。 2.0.34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保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0.35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 2.0.36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center 接收处理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处置报警事件、管理控制系统设备的中央控制室,通常划分为值守区和设备区。 2.0.37 系统运行 system operation 利用安全防范系统开展报警事件处置、视频监控、出入控制等安全防范活动的过程。 2.0.38 系统维护 system maintenance 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而开展的维修保养活动。 2.0.39 系统效能评估 system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对安全防范系统满足预期效能程度的分析评价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划。应遵循工程建设程序与要求,确定各阶段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系统运行与维护。 3.0.2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2 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 3 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与防范对象及其攻击手段相适应; 4 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5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 6 满足系统的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的实时性和原始完整性要求; 8 满足系统的兼容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要求; 9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进行风险防范规划、系统架构规划和人力防范规划。应通过风险评估明确需要防范的风险,统筹考虑人力防范能力,合理选择物防和技防措施,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安全防范系统。 3.0.4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或认证合格。 3.0.5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初验与试运行等阶段宜聘请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3.0.6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进行工程检验。工程检验应由具有安全防范工程检验资质且检验能力在资质能力授权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实施。 3.0.7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独立验收或专项验收。 3.0.8 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保障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安全防范效能。 3.0.9 安全防范系统运行过程中,建设(使用)单位宜结合安全防范需求和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效能评估。 3.0.10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与系统运行维护全生命周期内宜引入专业咨询服务机制。 4 规 划 4.1 风险防范规划 4.1.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明确保护对象及其安全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确定应考虑保护单位、保护部位和(或)区域、保护目标三个层次;保护目标分为需要保护的物品目标、人员目标以及系统和(或)设备和(或)部件等; 2 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应根据治安防范和反恐防范的需求进行分析和确定。 4.1.2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通过风险评估确定需要防范的具体风险,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结合当前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能力,针对可能对保护对象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 2 应对识别出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包括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重性进行分析; 3 应将风险分析结果与预先设定的风险准则相比较,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各种风险的等级; 4 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结合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对风险的承受度和容忍度,对需要通过安全防范工程进行防范的风险进行确认。 4.1.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针对需要防范的风险,按照纵深防护和均衡防护的原则,统筹考虑人力防范能力,协调配置实体防护和(或)电子防护设备、设施,对保护对象从单位、部位和(或)区域、目标三个层面进行防护,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合理选择实体防护和(或)入侵探测和(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 2)应考虑不同的实体防护措施对不同风险的防御能力; 3)应考虑不同的入侵探测设备对翻越、穿越、挖洞等不同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以及入侵探测报警后的人防响应能力; 4)应考虑视频监控设备对周界环境的监视效果,至少应能看清周界环境中人员的活动情况。 2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合理选择实体防护和(或)出入口控制和(或)入侵探测和(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 2)应考虑不同的实体防护措施对不同风险的防御能力; 3)应考虑出入口控制的不同识读技术类型及其防御非法入侵(强行闯入、尾随进入、技术开启等)的能力; 4)应考虑不同的入侵探测设备对翻越、穿越等不同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以及入侵探测报警后的人防响应能力; 5)应考虑视频监控设备对出入口的监视效果,通常应能清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和出入车辆的号牌。 3 通道和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视频监控,监视效果应能看清监控区域内人员、物品、车辆的通行状况;重要点位宜清晰辨别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的号牌; 2)高风险保护对象周边的通道和公共区域,可选择入侵探测和(或)实体防护措施。 4 监控中心、财务室、水电气热设备机房等重要区域、部位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合理选择实体防护和(或)出入口控制和(或)入侵探测和(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 2)实体防护应选择防盗门和(或)防盗窗,其他防护措施应考虑选择的设备类型及其防御非法入侵的能力、报警后的响应时间以及视频监控的监视效果。 5 保护目标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合理选择实体防护和(或)区域入侵探测和(或)位移探测和(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 2)应根据不同保护目标的具体情况和对抗的风险,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3)可采用区域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手段对固定目标被接近或被移动的情况实时探测报警,应考虑报警后的人防响应能力; 4)采用视频监控进行防护时,应确保保护目标持续处于监控范围内,应考虑对保护目标及其所在区域的监视效果,且至少应能看清保护目标及其所在区域中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和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6 针对人员密集、大流量的出入口、通道等场所,除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外,还应考虑人员疏导和快速通行等措施。 4.1.4 当保护对象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时,应根据防范恐怖袭击的具体需求,强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的防护应考虑实体防护装置和电子防护装置的联合设置; 2 出入口和通道的防护应考虑防爆安全检查设备、人行通道闸和车辆阻挡装置的设置以及设置安全缓冲或隔离区等;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防护应考虑视频监控的全覆盖、排爆设施和防御设施的配置; 4 监控中心、水电气热设备机房等重要区域、部位防护应考虑实体防护装置和电子防护装置的联合设置; 5 应考虑视频图像智能分析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存储时间的特殊要求; 6 应考虑对无人飞行器的防御和反制措施; 7 应考虑对安全防范系统及其关键设备安全措施和冗余措施的加强。 4.2 系统架构规划 4.2.1 安全防范系统架构规划应按照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子系统组成、信息资源、集成/联网方式、传输网络、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信息共享应用模式、存储管理模式、系统供电、接口协议、智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等要素。 4.2.2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根据现场勘察和风险防范规划以及前端布防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设计和选择配置实体防护系统、电子防护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2 应根据现场自然条件、物理空间等情况,合理利用天然屏障,综合设计和选择配置人工屏障、防护器具(设备)等实体防护系统; 3 应综合设计和选择配置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等电子防护子系统,以及各子系统的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等单元。 4.2.3 集成和(或)联网的各类信息资源应根据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集成管理的需要确定。 4.2.4 应根据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实际需要以及系统复杂程度的不同,合理选择下列系统集成联网方式: 1 通过不同子系统设备之间的信号驱动实现的简单联动方式; 2 通过不同子系统管理软件之间的通信实现的子系统联动方式; 3 通过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实现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集中控制与管理的集成方式; 4 通过对多级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互联,实现大范围、跨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级联方式; 5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安全防范系统还可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集成、联网的综合应用方式。 4.2.5 安全防范系统宜采用专用传输网络,可采用专线方式或公共传输网络基础上的虚拟专网(VPN)方式。传输网络宜采用以监控中心为汇接/核心点(根节点)的星形/树形传输网络拓扑结构。系统传输的通信链路应满足系统的信息传输、交换和共享应用的需要。当有线传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具有相应安全措施的无线传输方式。 4.2.6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集成、联网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计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具体功能,且应符合本标准第6.4.1条的相关规定。 4.2.7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设置客户端和(或)分平台。客户端和(或)分平台宜基于系统专用传输网络进行规划设计。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也可通过边界安全隔离措施与基于其他网络环境建设的安全防范系统和(或)其他业务系统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4.2.8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存储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数据存储管理模式。 4.2.9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及其设备的空间分布特点、供电条件和安全保障需求,合理选择主电源、备用电源及其供电模式和保障措施。 4.2.10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互联互通以及信息共享应用的具体要求,统筹规划设计系统的各类接口以及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 4.2.11 应根据用户对安全防范系统信息、数据深化应用的实际需求,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智能化模块设计,或在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之外单独规划设计智能化应用系统,包括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4.2.12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接入设备的规模及复杂程度,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模块设计,或在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之外单独规划设计运行维护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管理系统),保障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以及网络的正常运行。 4.2.13 应按照信息安全相关要求,整体规划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策略,选择适宜的接入设备安全措施、数据安全措施、传输网络安全措施以及不同网络的边界安全隔离措施等。 4.3 人力防范规划 4.3.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物防、技防能力以及系统正常运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行人力防范规划。 4.3.2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应合理配备保卫人员、系统值机操作和维护人员等人力资源以及必要的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4.3.3 人员、设备、设施和装备的数量及部署位置应满足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和预期风险对抗能力的要求。 4.3.4 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并结合安全防范系统运行要求,优化业务流程。 4.3.5 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应急处置预案至少包括针对的事件、人员及分工、处置的流程及措施、设备(设施或装备)的使用、目标保护和人员疏散方案等内容。 4.3.6 应建立技术、技能培训机制,确保人员胜任工作岗位。 5 工程建设程序 5.1 一般规定 5.1.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程序应划分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系统运行维护等主要阶段。 5.1.2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项目立项 5.2.1 安全防范工程项目立项时,应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提出安全防范的实际需求和项目建设规划。 5.2.2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综合评价,应能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工程造价(投资)估算等。 5.3 工程设计 5.3.1 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获得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求和管理使用需求,明确工程建设的目的及内容、保护对象和防范对象、安全需求、安全防范工程需要防范的风险、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性能要求等。 5.3.2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设计单位。 5.3.3 设计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应经参与勘察的各方确认。 5.3.4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和现场勘察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工作,提出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及工程概算书等。 5.3.5 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5.3.6 安全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并经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及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5.3.7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等。 5.3.8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将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包括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5.4 工程施工 5.4.1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5.4.2 深化设计应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对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核算和修订,量化、准确地表达设计内容及设备、材料、工艺要求等,对施工方、施工作业的特殊要求等进行详尽说明。 5.4.3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配合深化设计单位了解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审核深化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 5.4.4 深化设计完成后,应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深化设计单位应提交全部深化设计文件。 5.4.5 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5.4.6 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化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订货、按照深化设计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施工工艺施工。 5.4.7 安全防范工程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应按本标准第7章执行。 5.4.8 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应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 5.5 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5.5.1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合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大纲、课程设置及培训方案应经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批准。 5.5.2 工程质量及系统功能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满足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后,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共同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5.5.3 初步验收通过、项目整改及复验完成后,安全防范系统至少应试运行30d。试运行期间,施工单位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系统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5.5.4 系统经试运行达到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据试运行期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运行记录,出具试运行报告。 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5.6.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完成,经试运行达到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报告。 5.6.2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文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应完整齐全、准确真实、签章完备,应与施工内容一致。 5.6.3 高风险保护对象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等要求需进行工程检验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程检验的依据、程序及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等应按本标准第9章执行。 5.6.4 工程检验完成、项目整改复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包括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竣工验收的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验收结论等应按本标准第10章执行。 5.6.5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项目整改复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整理、编制、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文件,并将安全防范系统移交建设单位正式投入使用。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5.7.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的规定,完成工程保修、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工作。 5.7.2 建设(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规划,建立包括人员、经费、制度和技术支撑系统在内的运行维护保障体系。 5.7.3 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按本标准第11章执行。 6 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运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实体防护等技术,构成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安全防范系统。 6.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整体纵深防护和(或)局部纵深防护的理念,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以及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6.1.5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2 现场勘察 6.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应做好现场勘察记录。 6.2.2 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2)保护对象的人防组织管理、物防设施能力与技防系统建设情况; 3)保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情况:建筑平面、使用(功能)分配、通道、门窗、电(楼)梯分布、管道、供配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2 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地理、气候、雷电灾害、电磁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保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包括常发、易发的不安全事件和案件); 2)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调查保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 调查和了解防护区域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周界的形状、长度及已有的物防设施情况,周界出入口及周界内外地形地物情况; 2)防护区域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的分布; 3)防护区域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及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4)防护区域内各种管道、强弱电竖井分布及供电设施情况; 5)防护区域内光照度变化情况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 6)监控中心/分控中心/专用设备间的位置、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层高、进/出线位置、供电及防雷接地情况; 7)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 调查和了解保护对象的开放区域(公共区域)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面积、周边环境、应急疏散措施等; 2)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内人员、车辆的承载能力及活动路线; 3)开放区域(公共区域)出入通道(口)位置、数量、形态等;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5 调查和了解重点部位和重点目标的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2)电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所在的场所及其周边的情况; 3)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6 调查了解主要防范对象及其攻击特点。 6.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勘察时间、参加单位及人员、项目概况、勘察内容、勘察记录等。 6.3 实体防护设计 6.3.1 实体防护设计应与建筑选址、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同步设计。 6.3.2 实体防护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安全需求,针对防范对象及其威胁方式,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的发生。 6.3.3 实体防护设计应遵循安全性、耐久性、联动性、模块化、标准化等原则。 6.3.4 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建(构)筑物设计和实体装置设计。 6.3.5 周界实体防护设计应包括周界实体屏障、出入口实体防护、车辆实体屏障、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等设计内容。 6.3.6 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3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按照分级、分区、纵深防护的原则,设置单层或多层周界实体屏障;多层周界实体屏障之间宜建立清除区;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进行综合设计,可多种类、多形式屏障组合应用; 4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5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7 出入口实体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出入口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人员、车辆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可设置有人值守的警卫室或安全岗亭;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相当; 2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车辆出入口及相关道路设计应考虑车辆限速措施;出入口可设置车辆检查管理区;根据需要,可设置防车辆撞击和爆炸袭击的实体屏障;防车辆尾随时,应采用封闭式廊道、联动互锁门等方式,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合设置; 3 出入口实体屏障宜具有防止人员穿越、攀越、拆卸、破坏、窥视、尾随等防护功能。 6.3.8 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在周界、出入口、建(构)筑物外广场等区域或部位设置被动式车辆实体屏障和主动式车辆实体屏障,以限制、禁止、阻挡车辆进入,防范车辆撞击和车辆炸弹袭击对保护对象的伤害; 2 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3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4 车辆实体屏障可多重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布置。 6.3.9 安防照明与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可选择连续照明、强光照明、警示照明、运动激活照明等安防照明措施,照射的区域和照度应满足安全防范要求;安防照明不应对保护目标造成伤害;安防照明宜与电子防护系统联动; 2 应在必要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尺寸、颜色、文字、图像、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6.3.10 建(构)筑物的实体防护功能设计应包括平面与空间布局、结构和门窗等设计内容。 6.3.11 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2 建(构)筑物内部区域应进行公共区域、办公区域、重点区域的划分;重点区域宜设置独立出入口;通道设计宜避免人员隐匿或藏匿;重要保护目标所在部位或区域宜设计专用通道;公共停车场宜远离重要保护目标;报警响应人员的驻守位置应保障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的需要; 3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墙体、楼顶(底)板的厚度、材料、结构强度应具有相应的防撞击、撬、挖、凿、攀爬等防护能力;现有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应采用其他材料进行加固; 2 重要保护目标宜采用多种实体屏障组合应用,进行纵深防护; 3 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 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所有门窗的框架、固定方式、五金部件等应具有均衡的防撬、防砸、防拆卸等防护能力,并与墙体的防护能力相匹配; 2 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3 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4 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3.14 实体装置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保护目标的安全需求,合理配置具有防窥视、防砸、防撬、防弹、防爆炸等功能的实体装置;实体装置的安全等级应与其风险防护能力相适应; 2 应合理选用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实体装置对重要物品、重要设施、重要线缆等保护目标进行实体防护。 6.4 电子防护设计 6.4.1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是安全防范系统集成与联网的核心,其设计应包括集成管理、信息管理、用户管理、设备管理、联动控制、日志管理、统计分析、系统校时、预案管理、人机交互、联网共享、指挥调度、智能应用、系统运维、安全管控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进行控制与管理,实现各子系统的高效协同工作; 2 应能实现系统中报警、视频图像等各类信息的存储管理、检索与回放; 3 应能对系统用户进行创建、修改、删除和查询,对系统用户划分不同的操作和控制权限; 4 应能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在线状态进行监测,宜对系统内设备进行统一编址、寻址、注册和认证等管理; 5 应能实现相关子系统间的联动,并以声和(或)光和(或)文字图形方式显示联动信息; 6 应能对系统用户的操作、系统运行状态等进行记录、查询、显示; 7 应能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

相关标准: GB 50516  GB 50346  GB 50516  GB/T 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