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0414-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0414-2018 | 1899 | GB 50414-2018 | <=10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414-2018 (GB50414-2018) |
| 中文名称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iron and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010 |
| 字数估计 | 158,154 |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 实施日期 | 2019-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414-2007 |
| 引用标准 |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28; GB 50029; GB 50041; GB 50057; GB 50058; GB 50074; GB 50116; GB 50140; GB 50151; GB 50160; GB 50193; GB 50219; GB 50229; GB/T 50293; GB 50347; GB 50370; GB 50736; GB 50898; GB 50974; GB 12710; GB 16423; GB/T 16618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25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
GB 50414-201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414-2018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iron and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1总则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1.0.3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两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
1.0.5 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
2.0.2 工艺厂区 process plant
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
2.0.3 主电室 main electrical room
设置服务于轧钢系统中的轧机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 主控楼(室)main control building
设置服务于除轧钢系统外的其他生产的自动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2.0.5 总降压变电所 general step-down transformer substa-tion
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并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
2.0.6 电缆隧道 cable tunnel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全封闭地下构筑物。
2.0.7 电缆廊道 cable corridor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以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全封闭地上建(构)筑物。
2.0.8 硝室 chamber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中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0.1
3.0.2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其表面热辐射温度低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热措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
3.0.3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 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
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 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囱、设备等高于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 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当超过12000㎡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2应设置消防炮灭火设施。
3.0.8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储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酮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
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
4 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
5 戊类建(构)筑物距矿井及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又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当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
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1.6 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10.0m。
4.1.7 钢铁冶金企业内的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1 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
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4.2.5 煤气柜区四周应设置围墙,当总容积小于等于200000m³时,柜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当总容积大于200000m³时,不宜小于18.0m。
4.2.6 容积不超过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和容积不超过50m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7 烧结厂的主厂房与电气楼、炼铁的矿槽与焦槽、配料槽与贮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6.0m。
4.2.8 为同一厂房、仓库输入(出)物料的两个及以上的带式输送机通廊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9 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0 露天布置的液氧储罐与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4.2.1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车间供油站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2.1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的布置及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 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4.3 管线布置
4.3.1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管廊,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4 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排至沟外的措施。
4.3.6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³或总容量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3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安全疏散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且无人值守的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2 建筑构造
5.2.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2.2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丁戊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因工艺需要,必须穿越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液体闪点大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丁戊类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 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 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站(库)直接开向疏散方向的门,应采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且其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5.2.6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 建(构)筑物防爆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 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3.3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碉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侗室。
6.1.5 对于容易自燃的矿山,其采矿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6.2 综合原料场
6.2.1 带式输送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3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2 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有凸出或凹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和有组织排水设施;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6.2.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6.2.4 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6.3 焦化
6.3.1 焦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
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6.3.2 备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6.3.3 焦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
2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集气管的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不小于5.0m;
4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
5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 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3.5 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120℃的输送带。
6.3.6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或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煤气主管末端设置泄爆装置时,应设置将泄压气体直接引至室外的管道。
6.3.7 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
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当采用普通蒸汽机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固定顶式甲、乙类液体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5 固定顶式甲类液体贮槽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内的地面和堤脚均应做防水层。
6.3.8 化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性墙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表4.2.3的规定;
2 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4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碱类混合贮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4.2 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1 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罐;
2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式罐;
3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罐。
6.4.3 煤粉系统应按本标准第6.6.4条的规定执行。
6.5 烧结和球团
6.5.1 烧结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且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宜靠近点火器;
2 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
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6.5.3 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流系统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2 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采取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 煤粉制备烘干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置除尘装置;
2 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囱,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与磨煤机完全隔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装置。
6.5.5 煤粉制备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 磨煤室室外应设置消防车道;
3 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泄爆孔;
4 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置快速截断阀;
5 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必须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
6 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
7 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灭火装置。
6.5.6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5.00h,无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8.00h。煤粉仓仓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完全从仓内自动流出。
6.5.6 对不同煤种在煤仓内的贮存时间要求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烧结球团安全规程》AQ2025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6.6 炼铁
6.6.1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2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热罐车不得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6.6.3 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6.6.4 煤粉制备及喷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敞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粉尘积聚;
2 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根据煤种确定,确保煤粉不结露,并应满足表6.6.4的规定;
表6.6.4 磨煤机出口温度
3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性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4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6 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7 煤粉输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8 氧煤喷枪与氧气支管相接处应设置一段阻火管;
9 设计氧煤喷吹时,应保证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0.60MPa,且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0.10MPa;
10 氧煤混喷管网设计时,必须设置氧氮置换管线;氧气管道应隔热;
11 制煤系统中的煤粉管道,不宜采用水平布置方式;
12 制粉站、喷吹站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6.5 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用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换热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体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洒水(降温)装置。
6.7 炼钢
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并应防止该区域内的地面积水;
3 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7.2 主体工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宜正对转炉炉口,无法避开时,观察窗应设置能移动的安全防护挡板;电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采取防喷溅保护措施;
2 转炉氧枪和副枪以及炉外精炼装置顶枪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系统中应设置氧枪与转炉、副枪与转炉、顶枪与炉外精炼装置的事故联锁控制;
3 电炉的水冷炉壁和炉盖、炉外精炼装置的水冷钢包盖的冷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控制;
4 氧枪的氧气阀站、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设置阻火铜管;
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布置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放散阀,并应能保证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采用铸铁板设置防火围挡结构,其上方电炉工作平台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热泼区的地面应避免积水;
8 钢包升降的循环真空脱气精炼装置应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的措施。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治金溶液
6.7.4 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6.7.5 直接还原铁、镁粉、镁粒等具有自燃特性的材料贮仓应设置氮气保护设施。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6.8 铁合金
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7.1条的规定。
6.8.2 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的规定。
6.8.3 铁合金转炉工艺应符合本标准第6.7节的规定。
6.8.4 原料及粉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应采取防爆、防雨和防潮措施;
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粉料的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 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 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8.5 主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
2 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层;
3 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置缓冲模;
4 浇铸间、炉渣间内吊运铁水罐、锭模、渣罐或渣盘的起重机,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
6.8.6 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
2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置泄爆孔,泄爆膜外宜设保护罩;
3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置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应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算;
4 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放散阀,并应能保证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6.9 热轧及热加工
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2 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严禁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 高速线棒材轧机和飞剪机处应设置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具有金属防护层。
6.9.5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和断水时能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 地表面和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6.9.7 加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2 加热炉应设置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3 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置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6.9.8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置温度控制与报警装置。
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0.1 热处理炉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
6.10.2 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封闭房间,有可燃性有机溶剂挥发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
6.10.3 退火炉(含罩式退火炉)地坑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宜设置通风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9.8条的规定。
6.10.7 保护气体站应独立建造,并应设置防护围墙。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的布置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
6.11.2 加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
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或场所,应设置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6.11.4 淬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可燃介质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1.5 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设计;
2 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1.6检化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的插座、照明灯具、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和机械排风系统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
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置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置紧急开闭装置。
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道、电气室地下室连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6.12.3 丙类液压油、润滑油的站(库),可设置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
6.12.4 桶装丙类油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桶装丙类油品库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防火隔间,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的防火隔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高出室内地坪150mm的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2 氧气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大于等于23%时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
6.13.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氢设施、发生炉煤气设施、煤气净化冷却设施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 制氧系统中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本条第1款、第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
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煤气燃烧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应低于50.0m;放散时,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7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
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13.4 燃气的净化和加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置氧含量报警装置和煤气爆炸泄压装置;
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和与低压报警联动的燃气切断装置;
3 煤气干法布袋除尘喷吹介质、输灰气源应为氮气、净煤气等气体,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6.13.5 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应在空气管道上设置泄爆阀;
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置氧气分析仪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氢气供应自动切断装置、氮气吹扫放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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