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0462-2015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0462-2015 | RFQ | 点击询价 | <=10 |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462-2015 (GB50462-2015) |
| 中文名称 |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34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40.20 |
| 字数估计 | 115,154 |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 实施日期 | 2016-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462-2008 |
| 引用标准 | GB 50198; GB 50203; GB 50209; GB 50210; GB 50242; GB 50243; GB 50300; GB 50303; GB 50312; GB 50325; GB/T 50328; GB 50339; GB 50343; GB 50348; GB/T 50589; GB 50601; GB 50738; GB 50944; GB/T 12190; GB 15930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建筑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 |
GB 50462-2015: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2-2015 英文名称: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data center infrastructure
1总则
1.0.1 为加强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管理,规范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建筑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
1.0.3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数据中心 data center
本规范专指为集中放置和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并能保证正常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本规范专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本规范专指用于衰减来自外部或内部的电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2.0.4 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
本规范专指在数据中心为保证电子信息设备安全、可靠、连续正常运行提供基本支持的空调与新风、电力与照明配置、防雷保护、系统接地、消防与安全保障、信息网络与布线、系统监控、给水排水等设施。
3基本规定
3.1 施工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施工中的安全及防火措施、劳动及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 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 对有空气含尘浓度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及超过原设计荷载时,必须具有确认荷载的设计文件。
3.1.6 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应整齐有序,并应进行标识和记录。
3.1.7 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堆放处楼板的荷载。
3.1.8 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前应检查和清理施工余料和杂物,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闭,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和相应影像资料。
3.1.9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
4.1 一般规定
4.1.1 数据中心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墙、地面、活动地板、内墙、顶棚、柱面、门窗等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4.1.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宜按由上而下、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4.1.3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GB 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4.1.4 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的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 吊顶
4.2.1 吊顶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4.2.2 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未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除锈,并应涂不少于两遍防锈漆。
4.2.3 吊顶内空间表面的防尘涂覆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起皮或龟裂。
4.2.4 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包封应严密,板块间应无明显缝隙,固定应牢固。
4.2.5 龙骨与吊顶板的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6 吊顶板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图案或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色、翘曲、缺损、裂缝、腐蚀等缺陷。
4.2.7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紧密、美观。
4.2.8 吸顶安装的各种设备、装置与吊顶板面应紧密搭接。
4.2.9 安装吊顶板前应完成吊顶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4.2.10 对于不安装吊顶的楼板应按设计进行防尘涂覆和保温处理。
4.3 隔墙
4.3.1 数据中心安装的隔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墙、轻钢龙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及实体隔墙。
4.3.2 隔墙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划线定位。
4.3.3 隔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玻璃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缺陷,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4.3.4 轻钢龙骨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墙的高度30mm,上下应形成15mm的膨胀缝;
2) 隔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
3) 隔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墙内填充的材料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充满、密实、均匀。
4.3.5 非阻燃材料装饰面板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衬层内表面应做防火处理;
2 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3 粘接剂应满涂、均匀;
4 饰面板粘接应牢固,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4.3.6 金属饰面板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 竣工验收前不宜揭掉保护膜;
3 隔墙不到顶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要求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4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4.3.7 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支撑材料表面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
3 隔墙不到顶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要求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4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
5 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
6 填塞的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7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4.3.8 防火玻璃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玻璃及骨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9 隔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连接缝隙应填充阻燃密封材料。
4.3.10 实体隔墙的砌砖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规定。
4.4 地面
4.4.1 数据中心的地面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建筑地面处理;
2 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3 涂覆防尘、防潮涂料;
4 防静电地面施工。
4.4.2 地面施工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4.4.3 地面施工按设计要求铺设的防潮层或保温层,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4.4.4 饰面砖、石材、地毯等面层材料的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4.5 水泥地面上涂覆防尘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4.6 自流坪地面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89的有关规定。
4.4.7 防静电地面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的有关规定。
4.5 活动地板
4.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其他室内装修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4.5.2 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活动地板下空间的原建筑表面应进行清洁处理并做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或龟裂。
4.5.3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位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4.5.4 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相应位置应增加支撑部件。
4.5.5 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现场切割地板的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4.5.6 在原建筑地面铺设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应严密、平整,粘接牢固。
4.5.7 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做好装饰面和边角的保护,并应保持装饰面的清洁。
4.5.8 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装饰面进行防护。
4.6 内墙、顶棚及柱面
4.6.1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饰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4.6.2 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6.3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饰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
4.6.4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饰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及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6.5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平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0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的有关规定。
4.6.6 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4.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7 门窗及其他
4.7.1 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4.7.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7.3 门窗的运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不得碰伤、沾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
3 塑钢门窗存放处应远离热源;
4 环境温度低于0℃时,塑钢门窗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5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验收前不得损坏;
6 在运输、存放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时应稳定立放,并应用软质材料相隔;
7 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得磨损和锈蚀。
4.7.4 各类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平整、牢固;
2 开闭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推拉门与门框接缝应严密、推拉灵活;
4 平开门与门框接缝应严密、开闭自如;
5 自由门与门框的缝隙应一致。
4.7.5 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7.6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用密封胶密封,密封处应严密、均匀和美观。
4.7.7 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其装饰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4.8 施工验收
4.8.1 吊顶、隔墙、内墙和顶棚及柱面、门窗以及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8.2 地面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4.8.3 自流平地面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89的有关规定。
4.8.4 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的有关规定。
4.8.5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有关规定。
5配电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数据中心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照明装置和配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5.1.2 数据中心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1.3 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电气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有检验记录及结论。
5.2 电气装置
5.2.1 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宜为±1.5‰;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5.2.2 配电箱、柜落地安装时应设基座。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活动基座与地面应安装牢固。配电箱、柜与基座也应安装牢固。
5.2.3 表面安装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装的接线盒和分线盒应整齐,并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与工作面安装应牢固。安装结束后,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
2 暗装的接线盒和分线盒应安装牢固,盖板应紧贴安装工作面。安装结束后,盒内应无残留物。
5.2.4 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
5.2.5 当采用工业连接器作为电源接口时,应将各个连接器固定安装。
5.2.6 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通道和空间。
5.2.7 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具备有效的、便于观察的标志,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当电子信息设备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配电装置也应具备有效的、便于观察的标志。
5.2.8 不间断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依据随机提供的资料,检查电压、电流及输入输出特性等参数,并应在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安装。安装及接线应正确、牢固。
5.2.9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荷载时,在安装前应按设计对楼板采取加固措施。
5.2.10 含有腐蚀性物质的铅酸类蓄电池,安装时必须采取佩戴防护装具以及安装排气装置等防护措施。
5.2.11 电池汇流排裸露的必须采取加装绝缘护板的防护措施。
5.2.12 柴油发电机的基座应牢靠固定。安装柴油发电机时,应采取抗振、减噪和排烟措施。柴油发电机应进行连续负荷试运行,无故障后方可交付使用。
5.2.13 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应正确。
5.2.14 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应进行通电试验。
5.3 配电线路
5.3.1 线缆端头与配电箱、柜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5.3.2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绝缘测试合格后敷设;
2 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3 端接处电缆长度应留有余量;
4 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3.3 电缆接入配电箱、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捆扎固定;
2 接入配电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5.3.2的要求。
5.3.4 矿物质电缆敷设应满足表5.3.4规定的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当在下列场合敷设时,应将电缆敷设成S型Ω或型弯,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6倍:
1 在温度变化大的场合;
2 有振动源的场合;
3 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之间。
表5.3.4 矿物质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5.3.5 矿物质电缆敷设时,每路电缆之间宜留有不小于电缆外径2倍的间隙。在电缆锯断后应立即对其端部进行临时性封堵。
5.3.6 隔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10mm。安装在隔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
5.3.7 电缆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线(PE线)应为黄绿相间色;
2 中性线(N线)应为淡蓝色;
3 L1相线应用黄色,L2相线应用绿色,L3相线应用红色。
5.3.8 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5.4 照明装置
5.4.1 吸顶灯具底座应紧贴吊顶或顶板,安装应牢固。
5.4.2 嵌入式灯具安装时,灯具应固定在吊顶板预留洞(孔)内专设的框架上。灯具宜单独吊装,灯具边框外缘应紧贴吊顶板。
5.4.3 灯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排安装时应整齐、美观。
5.4.4 专用灯具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5.5 施工验收
5.5.1 检查及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气装置、配件及其附属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线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志、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照明装置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外观质量及开关动作的准确性与灵活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测试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的联锁动作的正确性、响应时间及顺序;
2)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相序的正确性;
3) 电线、电缆及电气装置的电气绝缘测试应符合表5.5.1的要求:
表5.5.1 电气绝缘电阻要求
4) 柴油发电机组的启动时间、输出电压、电流及频率;
5) 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电压、电流、波形参数及切换时间。
5.5.2 在本规范第5.5.1条的规定检验及测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5.5.3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6防雷与接地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数据中心防雷与接地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防雷与接地装置与接地线的施工及验收。
6.1.2 数据中心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及验收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有关规定。
6.1.3 数据中心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6.2 防雷与接地装置
6.2.1 电涌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涌保护器时,安装位置和使用环境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电涌保护器两端连接导线应短而直,不要形成环路、急弯或扭折;
3 电涌保护器两端连接导线长度不宜大于0.5m;
4 当受条件限制电涌保护器两端连接导线长度大于0.5m时,可采用V形接线方式;
5 安装多级电涌保护器时,间隙型电涌保护器(T1型)和限压型电涌保护器(T2型)之间的线缆长度不宜小于10m;两级限压型电涌保护器(T2型)之间的线缆长度不应小于5m。
6.2.2 数据中心区域内外露的不带电的金属物必须与建筑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6.2.3 接地装置设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应无虚焊。连接处不应松动、脱焊、接触不良,并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体埋设位置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引下线应固定牢固。
6.2.4 接地电阻值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物理或化学降阻措施。
6.2.5 等电位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
2 焊接、熔接或压接的金属表面应进行处理,使金属表面裸露;
3 连接处应无毛刺、明显伤痕,安装应平整、连接牢固;
4 连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6.3 接地线
6.3.1 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线不得有机械损伤;
2 接地线穿越墙壁、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
3 接地线在有化学腐蚀的位置应采取防腐措施;
4 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接地线应弯成弧状,弧长宜为缝宽的1.5倍;
5 接地线的敷设应平直、整齐。转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5.3.2的规定;
6 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无虚焊,焊接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
6.3.2 在雷电防护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2 接地端子应做明显标记,接地线沿长度方向应用黄绿相间的条纹进行标记。
6.3.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就近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不得串接。
6.4 施工验收
6.4.1 验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装置的结构、材质、安装位置、埋设间距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隐蔽工程应随工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
3 验证电涌保护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应符合技术要求;
4 接地线的规格、敷设方法及其与等电位金属带的连接方法应符合技术要求;
5 等电位连接金属带的规格、敷设方法应符合技术要求;
6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 防雷与接地装置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6.4.3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7空调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数据中心空调系统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空调系统设备安装、风管与部件制作与安装、系统调试及验收。
7.1.2 空调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7.1.3 空调系统的管道、设备、部件及管道的标识制作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空调设备安装
7.2.1 空调设备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空调设备基座的制作与安装。
7.2.2 空调设备安装时,在机组与基座之间应采取隔振措施,且应固定牢靠。
7.2.3 空调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还应满足冷却风循环空间要求。
7.2.4 分体式空调机,连接室内机组与室外机组的气管和液管,应按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气管与液管为硬紫铜管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存油弯和防振管。
7.2.5 专用空调机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下送风时,送风口与底座、地板或隔墙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2 与冷却水管道连接处,应采取防漏和防结露措施。
7.2.6 组合式空调机组,设备与风管的连接处宜采用柔性连接,并应采取加固与保温措施。
7.3 风管、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
7.3.1 空调系统风管部件应包含风阀、风罩、风口、过滤器、消声器等部件。
7.3.2 镀锌钢板制作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氧化、腐蚀等现象。加。工风管时,镀锌层损坏处应涂两遍防锈漆;
2 风管接缝宜采用咬口方式。板材拼接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拼接缝;
3 风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在风管安装前应对内表面进行清洁处理;
4 对于用角钢法兰连接的风管,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严密,法兰密封垫应选用不透气、不起尘、具有一定弹性的材料,紧固法兰时不得损坏密封垫;
5 风管法兰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 矩形风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加固措施:
1 无保温层的长边边长大于630mm;
2 有保温层的长边边长大于800mm;
3 风管的单面面积大于1.2m2。
7.3.4 金属法兰的焊缝应严密、熔合良好、无虚焊。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mm,孔距应一致,并应具有互换性。
7.3.5 风管与法兰的铆接应牢固,不得脱铆和漏铆。风管管口处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宽度不应小于6mm。法兰四角处的咬缝不得开裂和有孔洞。
7.3.6 风管支架、吊架在安装前应进行防锈处理,其明装部分应增涂一遍面漆。
7.3.7 固定风管时,不宜在风管连接处、风阀安装处及传感器的安装点设置固定支架。
7.3.8 风管及相关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相关工序检验。
7.3.9 防火阀、风口、过滤器、消声器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并应安装可靠,过滤器应便于更换。
7.3.10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有关的规定。防火阀应有产品合格证。
7.3.11 防火阀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阀门驱动装置动作应正确、可靠。
7.3.12 手动调节阀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调节方便。
7.3.13 电动调节阀应能在全程范围内自由调节,且安装牢固。电动阀执行器动作应准确、可靠、调节灵活。
7.3.14 新风口应安装过滤网、防护罩(网),排风口应安装防护罩(网)。
7.3.15 保温宜在风管安装工序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4 空调系统调试
7.4.1 风管安装完成后,应根据风管的设计压力进行漏风量测试,并做相应记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7.4.2 空调系统调试应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先进行空调系统设备单机调试,单机调试完毕后应根据设计指标进行系统调试。
7.4.3 空调系统验收前,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内容逐项测试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7.5 施工验收
7.5.1 空调系统施工验收内容及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7.5.2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8给水排水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数据中心给水排水系统工程应包括空调系统给水、排水和循环冷却水管道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8.1.2 给水排水和循环冷却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1.3 给水排水系统内的水泵、定压装置、供水装置、换热装置、供冷设备、供热设备、冷却设备的安装,除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漏措施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2 管道安装
8.2.1 机房内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在机柜附近的管道,避免有接口,如无法避免,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粘接或熔接,不得采用法兰连接、丝接、卡套连接;
3 贴近机柜部位安装的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
4 非金属排水管道宜在地板下安装,不宜敷设在机柜上方;
5 冷却水、冷凝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8.2.2 管径不大于100mm的镀锌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的镀锌管道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卡套式专用管件连接,焊接处应采取防腐处理。
8.2.3 钢管煨弯时,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2.4 管道支架、吊架、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吊架在安装前应做防锈处理;
2 固定支架与管道安装应牢固可靠;
3 在建筑结构上安装管道支架、吊架时,应做荷载验算,且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8.2.5 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并应坡向排泄方向。
8.2.6 冷热水管道在安装前后应进行防腐处理。
8.2.7 冷热水管道安装完毕应先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进行保温施工。
8.2.8 管道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材料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层铺设应平整、密实;
3 防潮层应紧贴在保温层上,并应密封良好;
4 表面层应光滑平整、不起尘。
8.2.9 室内地面应坡向地漏处,坡度不应小于3‰;地漏顶面应低于地面5mm。
8.3 试验与验收
8.3.1 空调加湿给水管应做通水试验,试验时应开启阀门,检查各连接处及管道,不得渗漏。
8.3.2 给水、冷却水管道应做压力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3.3 排水管应做灌水试验,流水应畅通且不得渗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8.3.4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交管道压力试验报告。
9综合布线及网络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数据中心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线缆敷设、配线设备和接插件的施工与验收。
9.1.2 数据中心网络系统施工及验收应包括为满足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所需的网络设备的施工和验收。
9.1.3 综合布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9.1.4 网络系统宜根据设计需要配置网络交换设备、路由设备、网络安全设备。
9.2 线缆敷设
9.2.1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前应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
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表9.2.1-1的规定;
表9.2.1-1 线缆弯曲半径与线缆外径之比
3 在终接处线缆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表9.2.1-2的规定;
表9.2.1-2 线缆终接余量长度(mm)
4 设备跳线应插接,并应采用专用跳线;
5 从配线架至设备间的线缆不得有接头;
6 线缆敷设后应进行导通测试。
9.2.2 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端头、端头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绞线缆的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完整、可靠接触;
2 屏蔽层应保持连续,端接时宜减少屏蔽层的剥开长度,与端头间的裸露长度不应大于5mm;
3 端头处应可靠接地,接地导线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信号网络线缆与电源线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9.2.3-1和表9.2.3-2的规定。
表9.2.3-1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mm)
表9.2.3-2 电缆、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mm)
9.2.4 在插座面板上应用颜色、图形、文字按所接终端设备类型进行标识。
9.2.5 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图9.2.5),应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表9.2.5的规定,两种双绞线线序在同一布线工程中不得混用。
图9.2.5 信息插座插头接线
表9.2.5 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
9.2.6 预端接系统各端接设备连接应可靠,预端接系统的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光缆的各项指标要求。
9.2.7 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2.8 对于上走线方式,走线架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线架、线槽如采用支架安装,支架应安装牢固,走线架、线槽与支架间螺栓,走线架、线槽与连接板间螺栓应紧固、无遗漏;
2 线槽采用机柜顶部安装时,线槽与机柜间应按厂家说明书或设计要求可靠连接,线槽连接板螺栓应紧固、无遗漏;
3 走线架、线槽内敷设光缆时,对尾纤应用阻燃塑料设置专用槽道,尾纤槽道转角处应平滑、呈弧形;尾纤槽两侧壁应设置下线口,下线口应做平滑处理;
4 光缆的尾纤部分应用软线绑扎;
5 走线架吊架应垂直、整齐、牢固。
9.2.9 在水平、垂直桥架和水平、垂直线槽中敷设线缆时,应对线缆进行绑扎。对绞线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线缆的类别、数量、缆径、线缆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松紧应适度。垂直布放线缆应在线缆支架上每隔1.5m固定。
9.3 机柜机架安装
9.3.1 机柜、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牢固、可靠。
9.3.2 机柜、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损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各种标识应完整、清晰。
9.3.3 机柜、机架、配线设备箱体、电缆桥架及线槽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
9.4 设备安装
9.4.1 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系统设备安装前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9.4.2 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端接设备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中规定的各类缆线传输距离的要求。
9.4.3 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四周应预留使用和维护空间。
9.4.4 设备应通过接地线与等电位网连接,机柜或机架内宜配置防静电手环。
9.5 设备调试
9.5.1 设备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按设计要求检查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2 应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安装区域的电气验收文件;
3 供电电源的电流、电压应满足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或设计要求;
4 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9.5.2 设备调试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资料进行。
9.6 施工验收
9.6.1 交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线架的压接应正确、牢固;
3 走线架、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线缆的标识应清晰、牢固;
6 线缆的测试结果应符合技术要求;
7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8 设备的标识应清晰、牢固;
9 系统测试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
9.6.2 网络相通连通性测试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配线柜的安装及配线架的压接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2 检查走线架、槽的规格、型号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检查线缆的规格、型号、敷设方式及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 进行线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缆系统性能测试,线缆系统的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5 线缆系统各项测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测试和记录,并在施工交接验收时提交;
6 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安装方式及标识应正确、完整。
9.6.3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数据中心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施工及验收宜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与验收。
10.1.2 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尘埃粒子数、温度、相对湿度的监测与控制及漏水、漏油的监视与报警等。
10.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不间断电源、空调设备、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设备的监视、控制、报警和测量。
10.1.4 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10.1.5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