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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588-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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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88-2010 RFQ 点击询价 <=13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588-2010 (GB50588-2010)
中文名称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 in cement pla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国际标准分类 91.040.20
字数估计 98,948
发布日期 2010-05-31
实施日期 2010-12-01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3; GB 50034; GB 50040; GB 50049; GB 50050; GB 50058; GB 50062; GB 50063; GB 50065; GB 50187; GB 50217; GB 50222; GB 50229; GB 50295; GB 50443; GBJ 2; GBJ 6; GBJ 87; JC/T 730; JC/T 733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GB 50588-2010: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为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 50443的有关规定。 1.0.4 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所利用的废气,应为水泥烧成系统不再利用或不影响物料烘干等其他用途的废气。 3.0.2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的正常运行。 2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3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 4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5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对生产线中的相关设备能力进行核算。 3.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的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 3.0.3的规定。 3.0.4余热发电系统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控制水平;烟风道调节阀门的调控应征得水泥生产线中控操作授权,其控制状态、参数值应反馈至各自控制系统。 3.0.5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设备,严禁选用已被淘汰产品和劣质产品。 4余热资源的确定、热力系统与装机规模 4.1 余热资源的确定 4.1.1 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增设余热发电系统时应进行能源审计,确定合理的余热资源量。 4.1.2 水泥生产线的热工标定及余热资源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JC/T 733和《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JC/T 730的有关规定。 4.1.3废气余热利用的废气温度取值应满足水泥生产线物料烘干的要求。 4.1.4余热利用方案应依据梯级利用原则并确保在余热回收系统不影响水泥生产用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 4.1.5余热锅炉的蒸汽参数应经过优化后确定。 4.2 热力系统及装机方案 4.2.1 热力系统应根据废气参数、热力系统对废气余热的回收利用率确定。 4.2.2蒸汽参数应根据余热条件、汽轮机内效率等因素确定。 4.2.3 当利用同一厂区2条水泥生产线的余热时,可选用1台机组。当产量较低的一条水泥窑余热锅炉产汽量低于机组额定进汽量30%或水泥窑运转率低于60%时,宜选用2台机组。 4.2.4当利用同一厂区3条及以上生产线的余热时,宜选用2台或多台机组。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余热发电总平面规划设计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生产线改建、扩建工程的余热发电应结合生产系统统筹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和施工时对生产的影响。 2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的衔接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应明确。 3余热发电的建筑形式和布置宜与水泥生产线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1.2主厂房宜布置在现有生产线的扩建侧。 5.1.3 站区竖向布置的标高与形式、排水设计应与工厂的总平面、竖向、排水设计相协调。 5.1.4余热发电的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绿化应由工厂设计统一规划。 2当余热发电为改建、扩建工程时,绿化设计应与工厂绿化相协调。 5.1.5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5.2.1 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应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宜使并网接入联络线的出线顺畅。 2 当同一厂区拥有3条及以上水泥窑时,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主蒸汽阻力降仍超过0.2MPa或温降超过20℃时,宜分设主厂房。 5.2.2冷却塔或喷水池,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主厂房及主干道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3 各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3 站区道路 5.3.1 站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安装检修和消防要求,并应与绿化、管线、竖向布置相协调,同时应与厂内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 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5.3.2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为站区服务的支道可采用单行车道,道宽应为4.0m~5.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线)应为9m,路肩宽度应为0.75m~1.5m。 2 车间引道道宽应为4.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 线)应为6.0m;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3 站区道路及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9%。 4 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适应。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5.4 管线布置 5.4.1 热力管道可与水泥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当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处理。 5.4.2 当地下管线布置在路面范围以内时,管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直埋或设沟敷设。 5.4.3 架空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水泥生产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 不应妨碍交通、检修及建筑物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应做到整齐美观。3 架空管线宜与地下管线重叠布置。 5.4.4地下管线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或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的垂直净距,应根据工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埋深、管道直径和管内介质等确定,且最小净距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5.4.5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地下管线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满足安装、维修的条件下可适当减小。 6 主 厂 房 6.1 一般规定 6.1.1 主厂房的布置应为运行安全、操作方便创造条件,并应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的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控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 87的有关规定。 6.1.2 主厂房车间内部的布置应根据厂区规划及热机、电气、土建、水工、热控、暖通等专业设计的布置要求以及扩建条件确定,扩建厂房宜与原有厂房协调一致。 6.1.3主厂房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并应设置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6.2 主厂房布置 6.2.1 主厂房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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