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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897-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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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97-2013 RFQ 点击询价 <=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897-2013 (GB50897-2013)
中文名称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decorative stone pla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4
国际标准分类 91.040.20
字数估计 126,136
引用标准 GB 50016; GB 50019; GBJ 22; GB 50025; GB 50028; GB 50029; GB 50034; GB 50050; GB 50069; GB/T 50087; GB 50187; GB 50191; GB 50318; GB 3095; GB 5083; GB/T 8196; GB 8978; GB 12348; GB 17167; GB/T 18870; CJ 164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GB 50897-201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897-2013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decorative stone plant 1总则 1.0.1 为在装饰石材工厂设计中,规范工厂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石材工厂建设项目的设计。 1.0.3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应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节能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设计方案应经过多方案的综合比较。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生产及辅助设施。 1.0.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整形 blocks squaring 对荒料的不规则外形进行修整的过程。 2.0.2 定厚 calibrating 采用金刚石磨头磨削加工方式,使大板毛板、条形毛板的厚度达到加工要求的过程。 2.0.3 背网 resin reinforcing net 本规范特指用胶粘剂将纤维网粘贴在板材背面,使板材强度得到提高的加工过程。 2.0.4 补胶 filling with resin 将胶粘剂与石粉混合后,对石材表面的崩边、掉角、孔洞、裂纹等缺陷处进行填充、修补的过程。 2.0.5 对剖 split 平行于板材的板面,将板材一分为二的加工过程。 3基本规定 3.1 设计规模 3.1.1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规模,应以主要产品种类年生产能力确定,异型石材可按年消耗荒料体积核定。 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装饰石材工厂规模划分 3.2 设计依据 3.2.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2.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2.3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备案文件。 3.2.4 装饰石材工厂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研究报告; 2 主要荒料检测报告; 3 生产工艺研究报告;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水源地及输水线路的地形图或供水意向书; 6 供电意向书; 7 通信意向书; 8 原料供应意向书; 9 交通运输意向书;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初步设计阶段(1:2000~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1:500); 12 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13 建厂地区的地震烈度值;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6 节能评估报告; 17 安全评估报告;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2.5 装饰石材工厂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检验的设备。 4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0.1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4.0.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周边的交通、水、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协调,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配套协作条件。 4.0.3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 4.0.4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0.5 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荒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输、协作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6 装饰石材工厂不应靠近居民区,宜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厂区应避免压覆矿体; 2 厂区所在地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4.0.7 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0.8 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荒料、大件设备的要求。 4.0.9 工厂选址宜靠近铁路、水路、公路交通线。 4.0.10 厂外道路与城镇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并应根据荒料运输的特点,对不能满足要求的道路应做改造。 5总图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图布置应节约用地,宜不占或少占耕地。 5.1.2 装饰石材工厂的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 5.1.3 改建、扩建的装饰石材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应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和建筑物拆迁面积。 5.1.4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5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地组织物流和人流。 5.1.6 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厂区用地面积(m2); 2 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面积(m2); 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4 荒料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m2); 5 建筑系数(%); 6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7 绿化占地面积(m2); 8 绿地率(%); 9 土石方工程量(m3)。 5.2 总平面布置 5.2.1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 5.2.2 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3 装饰石材工厂应设有荒料堆场、边角余料堆放场地、废渣和废水的处理场所。 5.2.4 荒料堆场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荒料堆场应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足够空间满足荒料进场、储存及转运的要求; 2 荒料堆场长度、宽度及布置方向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荒料储存量的要求确定; 3 荒料堆场宜靠近锯切车间布置。 5.2.5 总降压站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5.2.6 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2 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 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开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不应位于本款所述场所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5.2.8 维修车间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宜布置在环境洁净且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2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3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4 中、小型装饰石材工厂可设置综合维修车间。 5.2.9 汽车衡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5.2.10 成品仓库应根据成品出入方向、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不应位于生产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 5.2.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2.13 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2 主要物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运输量大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4的规定。 表5.2.14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注:1 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排水明沟从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间距不得小于6m。 3 传达室、门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2.15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建厂时宜设置采暖锅炉房。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布置,并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燃煤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的灰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6 生产废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荒料锯切车间附近; 2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工厂地势较低的位置。 5.2.17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站及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 4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5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3 竖向设计 5.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5.3.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 3 竖向设计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 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5 填方、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植被; 6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需要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 竖向设计应适应厂区景观的要求; 8 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5.3.3 竖向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施工方法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形式。 5.3.4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 场地设计标高应具备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3 场地设计标高应在满足本条第1款及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土方(或石方)工程量。 5.3.5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3.6 工业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0.20m;民用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30m~0.60m。 5.3.7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 5.3.8 当工业企业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5%时,厂区竖向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阶梯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设计相适应;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4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 台阶的高度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5.4 交通运输 5.4.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宜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做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4.2 厂内道路的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4.3 厂内道路的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4.5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和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4.6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4.7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8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9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方式。平面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4.10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4.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装饰石材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5.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5.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5.5.4 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 5.5.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6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5.7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8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沿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通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通信杆柱。 5.5.9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5.10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不得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产生影响。 5.5.11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 5.5.12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5.13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B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5.14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C规定。 5.5.1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D规定。 5.5.16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B~附录D的规定时,可缩小10%~15%的净距。 5.5.17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5.18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5.19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5.20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6 绿化设计 5.6.1 装饰石材工厂绿化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合理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及配置方式。 5.6.2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 2 绿化布置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 3 绿化布置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不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相互影响。 5.6.3 绿化布置宜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 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两旁; 2 生产管理区内及周边; 3 生产车间、装置及辅助建筑物周边; 4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 易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6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7 厂区围墙内周边地带。 5.6.4 受风沙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灰渣场、荒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5.6.5 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的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木、灌木,并宜形成复层混交林地。 5.6.6 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木与灌木,并应形成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5.6.7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5.6.8 道路两侧宜布置行道树。 5.6.9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5.6.10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应布置垂直绿化。 5.6.11 树木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荒料堆场 6.1 堆场规模及布置 6.1.1 装饰石材工厂可控生产需要设置露天荒料堆场或室内荒料堆场。 6.1.2 荒料堆场应设有装卸区、存储区和取用区。 6.1.3 荒料堆场的规模应根据荒料的流量、存放周转期、场地利用率、荒料堆码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按表6.1.3划分。 表6.1.3 荒料堆场的规模 6.1.4 大、中型荒料堆场可划分若干独立的存储区。 6.1.5 荒料堆场的取用区宜设置在靠近荒料锯切车间一侧。 6.2 露天荒料堆场 6.2.1 荒料的装卸方法和装卸设备应根据装卸特点、荒料堆场的用途和大小等因素确定;所选设备的性能应满足安全可靠、实用高效的要求。 6.2.2 露天荒料堆场内应合理布置起重机械的作业区间,起重机械的工作范围应覆盖露天荒料堆场内的各个分区,并应满足荒料车的位置要求。 6.2.3 当受场地限制,露天荒料堆场的部分位置未被起重机的工作范围覆盖时,应选择叉装机、叉车等设备转运荒料。 6.2.4 各个独立的露天荒料堆场之间可设置荒料转运设施。 6.2.5 露天荒料堆场应选用门式起重机用于荒料的装卸、码垛、吊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叉装机、叉车、汽车吊等其他吊装设备。吊装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满足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起重机的数量应根据装卸、堆码、取用荒料的频度、转运距离等实际需要确定,起重机的转运距离可按80m~100m设置1台配备; 3 起重机的跨度、高度、悬臂有效长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4 起重机的最大起升工作高度应满足设计荒料堆场最大堆放荒料高度的要求;起升高度应等于最大堆码高度与单件荒料最大高度之和再加2m的余量,宜为9m~12m。 6.2.6 当荒料需要使用集装箱运入(或运出)荒料堆场时,应设置荒料装卸台。荒料装卸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荒料装卸台的结构强度、刚度应满足支撑最大装卸重量要求; 2 荒料装卸台的拖拽动力应满足装卸最大规格荒料的重量要求; 3 荒料装卸台的卸料高度应与集装箱底面的高度一致。 6.2.7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在荒料的取用区域安装翻料机、整形设备和荒料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翻料机可翻转荒料的重量应满足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根据荒料材质不同,可选择单锯条整形机、金刚石串珠绳整形机、链臂锯整形机或带锯整形机、圆盘锯整形机等整形设备; 3 荒料车的承载能力应满足装运最大规格或最多数量荒料的重量要求。 6.2.8 露天荒料堆场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荒料堆场的地基应进行预处理,处理范围不应小于堆场外缘以外宽度5m;地基耐压强度应满足单位面积存放荒料的重量; 2 露天荒料堆场附近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根据堆料荷载对地基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加固和保护措施; 3 露天荒料堆场宜进行地面硬化处理; 4 露天荒料堆场地面应满足自然排水条件,坡度宜为3‰~5‰。 6.2.9 设置多个露天荒料堆场时,各堆场的地面设计标高宜相同。 6.2.10 露天荒料堆场应设置不小于4m宽的运输通道。 6.3 室内荒料堆场 6.3.1 室内荒料堆场的建筑结构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6.3.2 室内荒料堆场的平面设计,应保证运输道路的相互贯通。 6.3.3 室内荒料堆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地基耐压强度应满足单位面积存放荒料的重量;设计中应计算建筑物地基对堆料荷载的最大承受能力。 6.3.4 室内荒料堆场的起重设备宜选用桥式起重机,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能力应满足装运最大荒料重量1.25倍的要求; 2 起重设备的工作范围应覆盖室内荒料堆场; 3 当室内荒料堆场与加工生产线处于同一车间内时,起重机的工作范围应满足荒料车的工作位置要求。 6.3.5 室内荒料堆场安装翻料机、整形设备和荒料车,可按本规范第6.2.7条规定执行。 7生产工艺 7.1 一般规定 7.1.1 石材制品生产线的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制品生产线应选择生产工艺可靠、有利于提高石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低噪声、低污染、低能耗、管理维修方便、节省投资的工艺方案和设备; 2 工艺方案和设备选型应根据石材材质、产品类型、设计规模、辅助材料来源、水电供应、气候、运输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确定; 3 工艺方案的设计应简洁、流畅、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运输距离,物流、人流不得相互交叉。 7.1.2 石材制品生产线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布置应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2 工艺布置应根据生产工序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7.2 工艺及设备布置 7.2.1 生产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产品产量、交货期、生产方法、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使用条件和配件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主要生产设备设计年利用率宜按表7.2.1中的参数选取。 表7.2.1 主要生产设备设计年利用率 7.2.2 车间内吊运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运系统的工作范围宜覆盖车间内所有堆放半成品、成品的位置; 2 吊运系统的吊装重量,应满足吊装最大重量的半成品、成品,以及车间内安装或维修机械设备时需要吊运最大单体部件的重量要求; 3 吊运系统的工作高度,应满足荒料装车、板材装、卸车,以及车间内安装或维修机械设备时需要吊运最大单体部件的高度要求; 4 吊运系统宜选用双梁桥式起重机作为吊装设备。 7.2.3 石材大板加工车间或仓库宜配置用于集装箱装卸大板的专用工具。 7.2.4 车间物料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物料的规格、数量、运输能力和距离、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2 采用轨道车运输时,轨道车外缘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轨道纵向不应有坡度。 7.2.5 生产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选型应根据加工石材的种类、设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材料利用率等因素确定; 2 设备数量应根据设计规模、单机生产能力及年利用率计算确定; 3 设备基础应设置设备冷却水的回水沟,回水沟应能保证最大水流流量,回水沟宜设置防止物料掉进沟中的设施; 4 生产设备锯切的出水方向应设置挡水设施; 5 生产设备旁边宜设置半成品放置区、废料放置区、工具及刀具放置区等临时存放区。 7.2.6 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应设置机械化水平较高的检修设备; 2 在排锯、砂锯、圆盘锯石机、桥式切机等设备上方,应按所需检修部件的重量和厂房空间条件设置桥式起重机、单臂电动葫芦或其他形式的起吊设备。 7.3 生产工艺方案 7.3.1 设计板材生产线时,应根据石材品种、类型和规格等参数选择生产工艺流程。 7.3.2 板材的生产流程中,应根据板材的修补需要确定是否设置干燥、固化、背网、补胶工序,并应根据成品板材的需要确定是否设置防护工序。 7.3.3 生产石材大板时,宜选用排锯或砂锯、连续磨抛机以及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大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3)进行设计。 图7.3.3 石材大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4 生产石材毛光条板时,宜选用圆盘锯石机、定厚机及单头(或多头)磨抛机以及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毛光条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4)进行设计。 图7.3.4 石材毛光条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5 生产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应根据毛坯类型、生产能力和产品规格等选择生产工艺流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大板或毛光条板切割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宜选用桥式切机等设备;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非连续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5-1)进行设计; 图7.3.5-1 规格板(或工程板)非连续生产线工艺流程图 2 将荒料直接切割成规格板(或工程板)时,宜选用大板连续磨抛生产线与多锯片纵、横切机组合的生产线;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连续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5-2)进行设计; 图7.3.5-2 石材规格板(或工程板)连续生产线工艺流程图 3 将荒料切割成石材规格薄板时,可选用多锯片横切机作为连续生产线中的板材裁切设备。 7.3.6 生产石材规格薄板时,宜选用锯切、对剖、定厚、磨抛、背网、补胶等设备。石材规格薄板生产工艺流程宜按表7.3.6进行设计。 表7.3.6 石材规格薄板生产工艺流程 7.3.7 使用连续生产线加工大板、毛光条板和薄板时,宜配备相应的机械化、自动化辅助设备和装置。 7.3.8 生产石材规格复合板时,可选用石材规格板加工、背网加工和对剖加工等生产设备组合。石材规格复合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8)进行设计。 图7.3.8 石材规格复合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9 非光面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9)进行设计。 图7.3.9 非光面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0 石材拼花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0)进行设计。 图7.3.10 石材拼花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1 石材马赛克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1)进行设计。 图7.3.11 石材马赛克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2 异型制品及雕刻制品生产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位花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1)进行设计; 图7.3.12-1 直位花线生产工艺流程图 2 弯位花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2)进行设计; 图7.3.12-2 弯位花线生产工艺流程图 3 弧形板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3)进行设计; 图7.3.12-3 弧形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4 实心柱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4)进行设计; 图7.3.12-4 实心柱生产工艺流程图 5 实心球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5)进行设计; 图7.3.12-5 实心球生产工艺流程图 6 雕刻制品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6)进行设计; 图7.3.12-6 雕刻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 旋转楼梯(异形部分)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2-7)进行设计。 图7.3.12-7 旋转楼梯(异形部分)生产工艺流程图 7.3.13 合成石生产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岗石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3-1)进行设计; 图7.3.13-1 合成岗石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表示严寒及寒冷地区需加热烘干固化。 2 合成石英石生产线宜按工艺流程(图7.3.13-2)进行设计。 图7.3.13-2 合成石英石生产工艺流程图 7.4 生产设备选型 7.4.1 对荒料不规则外形或超宽、超高部分应进行整形处理。荒料的整形设备宜按表7.4.1选择。 表7.4.1 荒料的整形设备 注:1 *指硬度和花岗石类似,硅质胶结的变质石英砂岩,可按照花岗石要求选择整形设备;其他碳酸质胶结和泥质胶结硬度较小的质地松软砂岩可按照大理石要求选择整形设备。 2 √表示适用的整形设备。 3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整形设备。 7.4.2 生产各种毛板时,板材的锯切设备应根据荒料材质和毛板类型按表7.4.2选择。 表7.4.2 板材的锯切设备 注:1 *指硬度和花岗石类似,硅质胶结的变质石英砂岩,可按照花岗石要求选择锯切设备;其他碳酸质胶结和泥质胶结硬度较小的质地松软砂岩可按照大理石要求选择锯切设备。 2 **指应使用石英砂岩生产石材薄板,并以此选择合适的锯切设备。 3 √表示适用的锯切设备。 4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锯切设备。 7.4.3 生产薄板和复合板时,板材的对剖设备应按表7.4.3选择。 表7.4.3 板材的对剖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对剖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对剖设备。 7.4.4 板材的定厚设备应按表7.4.4选择。 表7.4.4 板材的定厚设备 注:1 *如果是石英砂岩应按照定厚加工花岗石的要求选择定厚设备,其余类型的砂岩可按照定厚加工大理石的要求选择定厚设备。 2 √表示适用的定厚设备。 3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定厚设备。 7.4.5 板材的磨抛设备应按表7.4.5选择。 表7.4.5 板材的磨抛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磨抛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磨抛设备。 7.4.6 板材的干燥、固化设备应按表7.4.6选择。 表7.4.6 板材的干燥、固化设备 注:1 *指板材移动速度小于1m/min的烘干生产线。 2 **指板材移动速度大于或等于1m/min的烘干生产线。 3 √表示适用的干燥、固化设备。 4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干燥、固化设备。 7.4.7 裁切大理石、花岗石或砂岩板材时,板材的裁切设备应按表7.4.7选择。 表7.4.7 板材的裁切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裁切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裁切设备。 7.4.8 条形薄板的截头设备应根据薄板生产线的设计能力进行选择。 7.4.9 设置独立的板材边棱加工工序时,应根据成品板材边棱、角的形状、孔、洞、槽等加工要求和生产能力选择磨边倒角等专用加工设备。 7.4.10 在连续生产线中,应配备边棱修整设备、干燥擦拭设备进行成品尺寸板材的最后加工。 7.4.11 补胶、背网的工艺和设备应根据补胶、背网生产能力的要求确定。 7.4.12 修补设备应根据板材的修磨与补胶的要求进行选择。 7.4.13 粘接工艺方法和设备应根据复合板的产量、基材类型和粘接质量要求等确定。 7.4.14 在连续生产线的相关工序之间应配备相应的输送装置和装、卸板装置。 7.4.15 非光面板加工设备应根据板面特殊效果的要求而专门配备。 7.4.16 拼花板材的制花切割设备应按表7.4.16选择。 表7.4.16 拼花板材的制花切割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制花切割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制花切割设备。 7.4.17 马赛克生产线中的制粒设备,应根据坯料的种类和规格尺寸,按马赛克颗粒的尺寸和形状选择。 7.4.18 马赛克生产线中的颗粒处理工艺方法及设备,应根据马赛克的表面装饰效果要求选择。 7.4.19 异型制品的开料设备应按表7.4.19选择。 表7.4.19 异型制品的开料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开料设备。 2 —表示不适用或本规范不推荐使用的开料设备。 7.4.20 异型制品的修长设备应按表7.4.20选择。 表7.4.20 异型制品的修长设备 注:1 √表示适用的修长设备。 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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