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0910-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0910-2013 | 1859 | GB 50910-2013 | <=13 | 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0910-2013 (GB50910-2013) |
| 中文名称 | 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mechanical industrial enginee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1.010 |
| 字数估计 | 84,858 |
| 引用标准 | GB/T 50848; GB/T 3485; GB/T 3486;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 |
GB 50910-2013: 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910-2013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energy conservation of mechanical industrial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工程运行维护的监测工作。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和安全运营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监测 monitoring measurement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长期、连续地采集和收集反映工程施工、运营线路结构以及周边环境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1.2 周边环境 around environmen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高速公路、道路、河流、湖泊等环境对象的统称。
2.1.3 支护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基坑支护结构和隧道支护结构的统称。基坑支护结构是指为保证基坑开挖、地下结构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进行临时支挡、加固使基坑侧壁岩土体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支护桩(墙)和支撑(或锚杆)等结构;隧道支护结构是指隧道开挖过程中及时施作的能够使围岩基本稳定的结构,包括超前支护、临时支护、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等结构。
2.1.4 周围岩土体 surrounding rock and soil
城市轨道交通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土体、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统称。
2.1.5 工程影响分区 influenced zone due to construction
根据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受工程施工影响程度的大小而进行的区域划分。
2.1.6 风险 risk
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及其损失的组合。
2.1.7 工程监测等级 monitoring measurement grade
根据基坑、隧道工程自身、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等的风险大小,对工程监测进行的等级划分。
2.1.8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的竖向、水平、倾斜等变化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2.1.9 力学监测 mechanical monitoring
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等监测对象所承受的拉力、压力及变化等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2.1.10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
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基坑的施工方法。
2.1.11 盖挖法 cover and cut method
由地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然后在顶板下面开挖岩土修筑结构的施工方法,包括盖挖顺筑法和盖挖逆筑法。
2.1.12 盾构法 shield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盾构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
2.1.13 矿山法 mining method
在岩土体内采用人工、机械或钻眼爆破等开挖岩土修筑隧道的施工方法。
2.1.14 监测点 observation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监测对象力学或变形特征的观测点。
2.1.15 监测项目控制值 controlled value for monitoring
为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监测对象的状态变化,针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所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许值的限值。
2.2 符 号
B——矿山法隧道或导洞开挖宽度;
D——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
D'——水平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f——构件的承载能力设计值;
fy——支撑、锚杆的预应力设计值;
H——基坑设计深度;
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l——相邻基础的中心距离;
L——开挖面至监测点或监测断面的水平距离;
Lg——地下管线管节长度;
Ls——沿隧道轴向两监测点间距;
Lt——沿铁路走向两监测点间距;
S——竖向位移累计变化量控制值;
φ——内摩擦角;
vd——水平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vs——竖向位移变化速率控制值。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1.2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监测应为验证设计、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分析和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信息化施工等提供资料。
3.1.3 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 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 埋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
4 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监测点初始值;
5 采集监测信息;
6 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
7 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8 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1.4 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3.1.5 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在分析研究工程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制。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
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
3.1.6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反映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要求。
3.1.7 监测点的埋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1.8 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9 监测信息采集的频率和监测期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过程的要求。
3.1.10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3.1.11 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 穿越或邻近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2 穿越重要的建(构)筑物、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等;
3 穿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4 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条件;
5 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3.1.12 突发风险事件时的应急抢险监测应在原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密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项目,并宜进行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13 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运营期间对线路中的隧道、高架桥梁和路基结构及重要附属结构等的变形进行监测。
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3.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次要和可能等三个工程影响分区。
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
注:1 H——基坑设计深度(m),φ——岩土体内摩擦角(°);
2 基坑开挖范围内存在基岩时,H可为覆盖土层和基岩强风化层厚度之和;
3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取表中0.7H或H·tan(45°—φ/2)的较大值。
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盖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程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表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
注:i——隧道地表沉降曲线Peck计算公式中的沉降槽宽度系数(m)。
3.2.4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措施特点,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 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为主时,应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 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岩、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 采用锚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应根据其对岩土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4 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面沉降大小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5 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水、支护结构过大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5 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6 采用爆破开挖岩土体的地下工程,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
3.3.1 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3.3.2 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支护结构发生变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等按表3.3.2划分。
表3.3.2 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
注:1 超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大于100m2的隧道;大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50m2~100m2的隧道;一般断面隧道是指断面尺寸在10m2~50m2的隧道;
2 近距离隧道是指两隧道间距在一倍开挖宽度(或直径)范围以内;
3 隧道深埋、浅埋和超浅埋的划分根据施工工法、围岩等级、隧道覆土厚度与开挖宽度(或直径),结合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宜根据周边环境发生变形或破坏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性、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和对工程的危害性按表3.3.3划分。
表3.3.3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按表3.3.4划分。
表3.3.4 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注: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对应的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从复杂开始,向中等、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3.3.5 工程监测等级可按表3.3.5划分,并应根据当地经验结合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表3.3.5 工程监测等级
4 监测项目及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支护结构设计方案、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结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 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地下水及地表;
3 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
4.1.2 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1.3 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
4.2 仪器监测
4.2.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选择。
表4.2.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2选择。
表4.2.2 盾构法隧道管片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3选择。
表4.2.3 矿山法隧道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4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工程周围岩土体进行监测:
1 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工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2 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体易产生较大变形、空洞、坍塌的部位或区域,应进行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3 在软土地区,基坑或隧道邻近对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等环境时,应进行孔隙水压力、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4 工程邻近或穿越岩溶、断裂带等不良地质条件,或施工扰动引起周围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发生较大变化,并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或施工可能造成危害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岩土体监测项目。
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5选择。当主要影响区存在高层、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进行倾斜监测。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项目可按照桥梁和既有铁路的监测项目选择。
表4.2.5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
注:√——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4.2.6 当工程周边存在既有轨道交通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共同确定。
4.2.7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应对爆破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等高风险环境进行振动速度或加速度监测。
4.2.8 仪器监测项目的代号和图例应规范、统一,并宜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4.3 现场巡查
4.3.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工况:
1)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露时间;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
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4)基坑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积水情况;
5)支护桩(墙)后土体裂缝、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的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6)基坑周边的超载情况;
7)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位移、坡面开裂情况。
2 支护结构:
1)支护桩(墙)的裂缝、侵限情况;
2)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3)冠梁、围檩、支撑的变形或裂缝情况;
4)支撑架设情况;
5)盖挖法顶板的变形和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
6)锚杆、土钉垫板的变形、松动情况;
7)止水帷幕的开裂、渗漏水情况。
4.3.2 盾构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土体加固情况;
2 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 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 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5 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4.3.3 矿山法隧道施工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工况:
1)开挖步序、步长、核心土尺寸等情况;
2)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地下水渗漏及发展情况;
3)开挖面岩土体的坍塌位置、规模;
4)降水或止水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降水设施运转情况。
2 支护结构:
1)超前支护施作情况及效果、钢拱架架设、挂网及喷射混凝土的及时性、连接板的连接及锁脚锚杆的打设情况;
2)初期支护结构渗漏水情况;
3)初期支护结构开裂、剥离、掉块情况;
4)临时支撑结构的变位情况;
5)二衬结构施作时临时支撑结构分段拆除情况;
6)初期支护结构背后回填注浆的及时性。
4.3.4 周边环境现场巡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的裂缝位置、数量和宽度,混凝土剥落位置、大小和数量,设施的使用状况;
2 地下构筑物积水及渗水情况,地下管线的漏水、漏气情况;
3 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范围等情况;
4 河流湖泊的水位变化情况,水面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围,堤坡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 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生产活动。
4.3.5 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应定期巡视检查。
4.4 远程视频监控
4.4.1 对工程施工中风险较大的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且远程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条件,当无照明条件时可采用红外设备进行监控。
4.4.2 下列部位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
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等;
2 盾构法隧道工程的始发、接收井与联络通道;
3 矿山法隧道工程的岩土体开挖面;
4 施工竖井、洞口、通道、提升设备等重点部位。
5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布设
5.1 一般规定
5.1.1 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施工工法、工程监测等级、地质条件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分析监测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5.1.2 支护结构监测应在支护结构设计计算的位移与内力最大部位、位移与内力变化最大部位及反映工程安全状态的关键部位等布设监测点。
5.1.3 监测点布设时应设置监测断面,且监测断面的布设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以及不同监测对象之间的内在变化规律。监测断面的位置和数量宜根据工程条件及规模进行确定。
5.2 明挖法和盖挖法
5.2.1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10m~2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30m;
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重要环境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监测点;
3 对于出入口、风井等附属工程的基坑,每侧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
4 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护桩(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的桩(墙)体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布设间距宜为20m~4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布设间距宜为40m~50m;
2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及其他代表性部位的桩(墙)体应布设监测点;
3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宜与支护桩(墙)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监测断面。
5.2.3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结构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各边中间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桩(墙)体背后水土压力较大部位、地面荷载较大或其他变形较大部位、受力条件复杂部位等,应布设竖向监测断面;
2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3 监测点的竖向间距应根据桩(墙)体的弯矩大小及土层分布情况确定,且监测点竖向间距不宜大于5m,在弯矩最大处应布设监测点。
5.2.4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立柱结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立柱总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根;当基底受承压水影响较大或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增加监测数量;
2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
3 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观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上;
4 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在立柱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并可在中部增加监测点;
5 结构应力监测应选择受力较大的立柱,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支撑立柱的中间部位或立柱下部的1/3部位,并宜沿立柱周边均匀布设4个监测点。
5.2.5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撑轴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轴力监测宜选择基坑中部、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支护结构受力条件复杂部位及在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支撑;
2 支撑轴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支撑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层支撑的监测数量不宜少于每层支撑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4 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与相近的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 采用轴力计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撑的端部;采用钢筋计或应变计监测时,可布设在支撑中部或两支点间1/3部位,当支撑长度较大时也可布设在1/4点处,并应避开节点位置。
5.2.6 盖挖法顶板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顶板应力监测;
2 监测点宜布设在立柱或边桩与顶板的刚性连接部位和两根立柱或边桩与立柱的跨中部位,每个监测点的纵横两个方向均应进行监测。
5.2.7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锚杆拉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杆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锚杆;
2 锚杆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锚杆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层锚杆的监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
4 每根锚杆上的监测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或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支护桩(墙)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2.8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土钉拉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钉拉力监测宜选择基坑各边中间部位、阳角部位、深度变化部位、地质条件复杂部位及周边存在高大建(构)筑物部位的土钉;
2 土钉拉力监测应沿竖向布设监测断面,每层土钉均应布设监测点;
3 每根土钉杆体上的监测点应设置在受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4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土钉墙顶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2.9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平行基坑周边边线布设的地表沉降监测点不应少于2排,且排距宜为3m~8m,第一排监测点距基坑边缘不宜大于2m,每排监测点间距宜为10m~20m;
2 应根据基坑规模和周边环境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设垂直于基坑边线的横向监测断面,每个横向监测断面监测点的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满足对基坑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的控制,每侧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3 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设位置宜与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相结合。
5.2.10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竖井井壁支护结构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竖向每3m~5m应布设一个监测断面;
2 每个监测断面在竖井结构的长、短边中部应布设监测点,每个监测断面不应少于2条测线。
5.2.11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应根据基坑的平面形状和尺寸布设纵向、横向监测断面;
2 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缘的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当基底土质软弱、基底以下存在承压水时,宜适当增加监测点;
3 回弹监测标志埋入基坑底面以下宜为20cm~30cm。
5.2.12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观测孔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降水深度、降水的影响范围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在降水区域及影响范围内分别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观测孔数量应满足掌握降水区域和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要求;
2 当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及以上含水层时,应分层布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3 降水区靠近地表水体时,应在地表水体附近增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5.2.13 明挖法和盖挖法的支护桩(墙)侧向土压力、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
5.3 盾 构 法
5.3.1 盾构管片结构竖向、水平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盾构始发与接收段、联络通道附近、左右线交叠或邻近段、小半径曲线段等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2 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3 下穿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河流湖泊等周边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应布设监测断面;
4 每个监测断面宜在拱顶、拱底、两侧拱腰处布设管片结构净空收敛监测点,拱顶、拱底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作竖向位移监测点,两侧拱腰处的净空收敛监测点可兼作水平位移监测点。
5.3.2 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盾构管片结构应力、管片围岩压力、管片连接螺栓应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宜布设在存在地层偏压、围岩软硬不均、地下水位较高等地质或环境条件复杂地段,并应与管片结构竖向位移和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处于同一位置;
2 每个监测项目在每个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
5.3.3 盾构法隧道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盾构隧道轴线上方地表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始发和接收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
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问距宜为50m~10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间距宜为100m~150m;
3 在始发和接收段、联络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
4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
5.3.4 盾构法隧道的周围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疏松、土洞、溶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段,软土、膨胀性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性岩土地段,工程施工对岩土体扰动较大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地段,应布设监测孔及监测点;
2 监测孔的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避免管片背后注浆对监测孔的影响;
3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各层土的中部或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
5.3.5 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选择在隧道管片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存在饱和软土和易产生液化的粉细砂土层等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布设;
2 竖向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且数量不宜少于3个。
5.4 矿 山 法
5.4.1 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净空收敛监测应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车站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m~10m,区间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15m;
2 监测点宜在隧道拱顶、两侧拱脚处(全断面开挖时)或拱腰处(半断面开挖时)布设,拱顶的沉降监测点可兼作净空收敛监测点,净空收敛测线宜为1条~3条;
3 分部开挖施工的每个导洞均应布设横向监测断面;
4 监测点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完成后及时布设。
5.4.2 矿山法的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布设在初期支护结构底板的中部或两侧;
2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与拱顶沉降监测点宜对应布设。
5.4.3 矿山法的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隧道周围岩土体存在软弱土层时,应布设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
2 隧道拱脚竖向位移监测点与初期支护结构拱顶沉降监测宜共同组成监测断面。
5.4.4 矿山法的车站中柱沉降、倾斜及结构应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柱进行沉降、倾斜监测;
2 当需进行中柱结构应力监测时,监测数量不应少于中柱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柱宜布设4个监测点,并在同一水平面内均匀布设。
5.4.5 矿山法的围岩压力、初期支护结构应力、二次衬砌应力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质条件复杂或应力变化较大的部位布设监测断面时,应力监测断面与净空收敛监测断面宜处于同一位置;
2 监测点宜布设在拱顶、拱脚、墙中、墙脚、仰拱中部等部位,监测断面上每个监测项目不宜少于5个监测点;
3 需拆除竖向初期支护结构的部位应根据需要布设监测点。
5.4.6 矿山法的周边地表沉降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应沿每个隧道或分部开挖导洞的轴线上方地表布设,且监测等级为一级、二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监测等级为三级时,监测点间距宜为10m~15m;
2 应根据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沿地表布设垂直于隧道轴线的横向监测断面,且监测等级为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10m~50m;监测等级为二级、三级时,监测断面间距宜为50m~100m;
3 在车站与区间、车站与附属结构、明暗挖等的分界部位,洞口、隧道断面变化、联络通道、施工通道等部位及地质条件不良易产生开挖面坍塌和地表过大变形的部位,应有横向监测断面控制;
4 横向监测断面的监测点数量宜为7个~11个,且主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3m~5m,次要影响区的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
5.4.7 矿山法的周围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和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及监测点布设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5.4.8 矿山法的地下水位观测孔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孔位置选择、孔深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12条的第1款、第2款的规定;
2 观测孔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6 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6.1 一般规定
6.1.1 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环境风险等级、所处工程影响分区、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环境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
6.1.2 周边环境监测点应布设在反映环境对象变形特征的关键部位和受施工影响敏感的部位。
6.1.3 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应便于观测,且不应影响或妨碍环境监测对象的结构受力、正常使用和美观。
6.1.4 爆破振动监测点的布设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监测建(构)筑物不同高度的振动时,应从基础到顶部的不同高度部位布设监测点。
6.2 建(构)筑物
6.2.1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反映建(构)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外墙或承重柱上,且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宜为10m~15m,或每隔2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监测点沿外墙间距宜为15m~30m,或每隔2根~3根承重柱布设1个监测点;在外墙转角处应有监测点控制;
2 在高低悬殊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建(构)筑物变形缝、不同结构分界、不同基础形式和不同基础埋深等部位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
3 对烟囱、水塔、高压电塔等高耸构筑物,应在其基础轴线上对称布设监测点,且每栋构筑物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4 风险等级较高的建(构)筑物应适当曾加监测点数量。
6.2.2 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基坑或隧道一侧的建(构)筑物外墙、承重柱、变形缝两侧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可与建(构)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6.2.3 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监测点应沿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且中部可增加监测点;
2 每栋建(构)筑物倾斜监测数量不宜少于2组,每组的监测点不应少于2个;
3 采用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
6.2.4 建(构)筑物裂缝宽度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宽度监测应根据裂缝的分布位置、走向、长度、宽度、错台等参数,分析裂缝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应力或应力变化较大部位的裂缝或宽度较大的裂缝进行监测;
2 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末端按组布设,每组应布设2个监测点,并应分别布设在裂缝两侧,且其连线应垂直于裂缝走向。
6.3 桥 梁
6.3.1 桥梁墩台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墩柱或承台上;
2 每个墩柱和承台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群桩承台宜适当增加监测点。
6.3.2 采用全站仪监测桥梁墩柱倾斜时,监测点应沿墩柱顶、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且每个墩柱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组,每组的监测点不宜少于2个;采用倾斜仪监测时,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
6.3.3 桥梁结构应力监测点宜布设在桥梁梁板结构中部或应力变化较大部位。
6.3.4 桥梁裂缝宽度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6.4 地下管线
6.4.1 地下管线监测点埋设形式和布设位置应根据地下管线的重要性、修建年代、类型、材质、管径、接口形式、埋设方式、使用状况,以及与工程的空间位置关系等综合确定。
6.4.2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5m~15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竖向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15m~30m。
6.4.3 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设在地下管线的节点、转角点、位移变化敏感或预测变形较大的部位。
6.4.4 地下管线位于主要影响区时,宜采用位移杆法在管体上布设直接竖向位移监测点;地下管线位于次要影响区且无法布设直接竖向位移监测点时,可在地表或土层中布设间接竖向位移监测点。
6.4.5 隧道下穿污水、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且风险很高时,应布设管线结构直接竖向位移监测点及管侧土体竖向位移监测点。
6.4.6 地下管线水平位移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地下管线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6.4.7 地下管线密集、种类繁多时,应对重要的、抗变形能力差的、容易渗漏或破坏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6.5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
6.5.1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的路面和路基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与路面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监测工作相结合,并应做到监测点布设合理、相互协调。
6.5.2 路面竖向位移监测应根据施工工法,按本规范第5.2.9条、第5.3.3条和第5.4.6条的规定,并结合路面实际情况布设监测点和监测断面。对高速公路和城市重要道路,应增加监测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