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237.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237.1-2008 | 598 | GB 5237.1-2008 | <=1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237.1-2008 (GB5237.1-2008) |
| 中文名称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 英文名称 | [GB/T 5237.1-2008]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 Part 1: Mill finish profi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H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10 |
| 字数估计 | 20,259 |
| 发布日期 | 2008-08-28 |
| 实施日期 | 2009-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237.1-2004 |
| 引用标准 | GB/T 228-2002; GB/T 3190; GB/T 3199; GB/T 4340.1; GB/T 16865; GB/T 17432; GB/T 20975; YS/T 67; YS/T 420; YS/T 436 |
| 采用标准 | EN 755.2-1997, NEQ; EN 12020.2-2001, NEQ; JIS H4100-1999, NEQ; ANSI H35.2-2006,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本部分适用于表面未经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 |
GB 5237.1-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GB 5237.1-2008 英文名称: [GB/T 5237.1-2008]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 Part 1: Mill finish profi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237.1-2008
代替GB 5237.1-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表面未经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1.2 规格
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 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予命
名;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1.3 标记
型材标记按产品名称、合金牌号、供应状态、产品规格(由型材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组成)和本部
分编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000mm的铝型材,标记为:
基材 6063-T5 421001×6000 GB 5237.1-2008
4.2 铸锭
制做型材用的铸锭应符合YS/T 67的规定。
4.3 化学成分
6463、6463A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其他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的规定。
4.4 尺寸偏差
4.4.1 横截面尺寸
4.4.1.1 壁厚(A、B、C)尺寸
4.4.1.1.1 壁厚尺寸分为A、B、C三组,如图2所示。
4.4.1.1.3 型材壁厚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1.1.4 壁厚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有装配关系的6060-T5、6063-T5、6063A-T5、6463-T5、
6463A-T5型材壁厚偏差,应选择表3的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4.4.1.1.5 壁厚偏差选择高精级或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型材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
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壁厚,其偏差按普通级执行。
4.4.1.1.6 壁厚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
4.4.1.2 非壁厚尺寸(H)
4.4.1.2.1 非壁厚尺寸(如图3~图14所示型材的H、H1、H2 等H 尺寸)偏差分为普通级、高精级和
超高精级,如表4、表5、表6所示。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有装配关系的6060-T5、6063-T5、
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尺寸偏差,应选择高精级或超高精级。选择高精级或超高精级时,
其允许偏差值应在型材图样中注明,图样中未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偏差
按普通级执行。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应严于超高精级的型材,但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
4.4.1.2.2 由两个以上的分尺寸组成一个尺寸时,该尺寸的允许偏差为各分尺寸允许偏差之和。
4.4.1.3 角度
图样上有标注,且能直接测量的角度,其角度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精度等级需在图样或合同中
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T5、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角度偏差按高精级执行,其他
型材按普通级执行。不采用对称的“±”偏差时,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应为表中对应数值的两倍。
4.4.1.4.3 型材图样上标注有圆角半径(R)值时,圆角半径(R)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不同
于表8规定时,应将偏差值标注在图样上。不采用对称的“±”偏差时,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应为表
中对应数值的两倍。
4.4.1.5 曲面间隙
对曲面间隙有要求时,应双方协商曲面弧样板。任意25mm 弦长上的圆弧曲面间隙不超过
0.13mm。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不大于90°时,曲面间隙不超过0.13×弦长/25mm ,弦长不足
25mm时,按25mm计算;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大于90°时,型材的曲面间隙不超过:0.13×(90°
圆心角对应弦长+其余数圆心角对应弦长)/25mm,弦长不足25mm时,按25mm计算。
4.4.1.6 平面间隙
型材的平面间隙应符合表9的规定,精度等级需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
T5、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平面间隙按高精级执行,其他型材按普通级执行。
4.4.2 弯曲度
弯曲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精度等级需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T5、
6063A-T5、6463-T5、64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他型材按普通级执行。
4.4.3 扭拧度
公称长度小于等于7m的型材,扭拧度应符合表11规定。公称长度大于7m时,型材扭拧度由供
需双方协商。扭拧度精度等级需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精度等级时,6060-T5、6063-T5、6063A-
4.4.4 长度
4.4.4.1 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小于或等于6m时,允许偏差为+15mm;长度大于
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确定。
4.4.4.2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4.4.5 端头切斜度
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4.5 力学性能
4.5.1 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2的规定。
4.5.2 取样部位的公称壁厚小于1.20mm时,不测定断后伸长率。
4.6 外观质量
4.6.1 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4.6.2 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其允许深度见表13;模具挤压痕的深度见
表14。装饰面要在图纸中注明,未注明时按非装饰面执行。
4.6.3 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10mm。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可采用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20975规
定的方法进行。
5.2 力学性能
拉伸试验按GB/T 22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断后伸长率按GB/T 228-2002中11.1仲裁;维
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1规定的方法进行;韦氏硬度试验按YS/T 420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尺寸偏差
5.3.1 壁厚、非壁厚尺寸、角度、倒角半径及圆角半径
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等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5.3.2 曲面间隙
如图16所示,将标准弧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测量型材曲面与标准弧样板之间的最大间隙值
(X),该值(X)即为型材的曲面间隙。
5.3.3 平面间隙
将25mm长的直尺沿宽度方向靠在型材的凹面上,测量直尺与型材凹面间的最大间隙值(F1),该
值(F1)即为型材任意25mm宽度上的平面间隙;将长度大于型材宽度的直尺靠在型材的凹面上,测量
直尺与型材之间的最大间隙值(F),如图17所示,该值(F)即为型材在其整个宽度上的平面间隙。
5.3.4 弯曲度
如图18所示,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间的最大
5.3.5 扭拧度
将型材置于平台上,并使其一端紧贴平台。型材借自重达到稳定时,测量型材翘起端的两侧端点与
平台间的间隙值T1 和T2,如图19所示,T2 与T1 的差值即为型材的扭拧度。
5.3.6 长度、切斜度
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5.4 外观质量
在自然散射光下,以正常视力(不使用放大器)检查型材外观。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
法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
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
材之日起15天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
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合金牌号、供货状态、规格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
6.3 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6.4 取样
型材的取样应符合表15的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6.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6.5.3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不合格。
6.5.4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有任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型材(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中重取双倍
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型材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
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a) 供方名称和地址;
b) 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
c) 合金牌号和状态;
d) 产品的名称和规格;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