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296.2-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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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296.2-2008 | 70 | GB 5296.2-2008 | 9秒内发货PDF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296.2-2008 (GB5296.2-2008) |
| 中文名称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
| 英文名称 | [GB/T 5296.2-2008]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2: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20; 97 |
| 字数估计 | 10,127 |
| 发布日期 | 2008-11-13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296.2-1999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4706; GB 5296.1-1997; GB/T 5465.2; GB/T 16273.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标委服务[2009]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 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 |
GB 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5296.2-2008 英文名称: [GB/T 5296.2-2008]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 Part 2: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ICS 13.120;ICS 97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编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说明的编制。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的内容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4706(所有部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1 产品上标注的内容
5.1.1 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应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规定名称相一致。
5.1.2 产品型号产品应标注型号。
5.1.3 产品安全指标
产品上应标明该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规定标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格。
5.1.4 图形符号
产品上的各种图形符号的标注应符合GB/T 5465.2、GB/T 16273.1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5.1.5 安全警示
产品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应有安全警示。安全警示
的标注应符合GB 5296.1-1997的规定。
5.1.6 制造商的名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5.1.7 生产日期
产品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产品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应注明。
5.2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
5.2.1 产品名称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1)。
5.2.2 产品型号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应与产品上标注的一致(见5.1.2)。
5.2.3 色别指示
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色别指示。
5.2.4 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
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
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
5.2.5 储运标志
运输、储存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图形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6 包装开启指示
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包装开启指示。
5.2.7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
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8 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2.9 产品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3 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
5.3.1 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名称。
5.3.2 产品型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注产品型号。同一系列、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如用同一版本使用说明
书时,不同之处应以适当方式注明。
5.3.3 产品性能特点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概述产品结构、尺寸、用途、功能、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5.3.4 产品部件介绍
使用说明书应采用图解和文字说明的方式,标明与使用有关的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介绍,使
用说明中多次出现的部件,其名称和功能术语应前后一致。
5.3.5 使用方法
使用说明书应按正确的使用程序,分步骤说明如何使用,必要时应在文字说明旁配图解。
5.3.6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的标注应确保达到提示使用者注意的目的。为了方便使用者理解,可采取图解的形式。
涉及到安全问题时,安全警示的标注应符合5.1.5的规定。
注意事项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
---如何避免容易出现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
---错误的使用方法或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
---有安全期限要求的产品,应以安全警示方式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
---不当的处理,处置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对产品在使用时可能会出现的异常情况(如异常噪声、气味、温度升高、烟雾等)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对特殊使用人群(如儿童、老年人、残障人等)应有安全警示;
---停电或移动等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注意事项。
5.3.7 保养和维护
使用说明书应提供产品的保养和维护方面的知识,应详细地指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
故障,避免故障的方法以及故障的判断、检查和修理。
保养和维护的标注应考虑如下内容:
---故障种类和处理方法;
---允许使用者进行维护和保养的项目以及必须由专业人员拆卸、维修的项目;
---必要时,允许使用者可自行更换的易损元器件的型号、规格;
---保养和维护方面的注意事项;
---产品售后服务事项。
5.3.8 安放和安装
对需要给出安放和安装要求的产品应提供安装、安放的结构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环境和安放、安装的位置要求;
---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
---安放、安装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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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放、安装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接地说明;
---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的产品应特别说明。
产品安装有国家相关强制性安装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5.3.9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注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
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3.10 执行标准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3.11 生产许可证和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应
与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编号一致。
5.3.12 其他要求
中文使用说明书的封面或首页上,宜标注如“使用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使用说明书,并请妥善保管”等字样。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直接压印、粘贴或永久固定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6.2 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6.3 随同产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
---随同产品提供的纸质使用说明书;
---其他内容可由非纸质载体(如光盘、企业网站等)提供。
7 编制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
7.1 文字
7.1.1 使用说明所用中文应是规范的汉字。
7.1.2 中文使用说明书或包装上还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高度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7.1.3 可以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其他外国语种的使用说明,每种语言的说明应清楚地分开。
必要时可提供与汉语相对照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说明。
7.2 图示、表格
7.2.1 使用说明书中的图示、表格应与文字说明有对应关系,图示、表格应按顺序标出序号或箭头指示。
7.2.2 一个图示只能表达一个功能的相关信息,不应具有所需功能外的其他信息。
7.3 图形符号
使用说明中出现的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用文字解释其含义。
7.4 目次
7.4.1 当使用说明书超过一页以上时,每页应有页码;使用说明书的章、条较多时,应编写目次。
7.4.2 目次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使用的标题相同。
7.5 文字要求
为便于使用者阅读、辨认,使用说明书所用文字应清晰:
---标题文字应不小于正文;
---正文,文字高度不小于3.2mm(9点,小5号字),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