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5959.13-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5959.13-2008 | 229 | GB 5959.13-2008 | <=3 |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5959.13-2008 (GB5959.13-2008) |
| 中文名称 |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
| 英文名称 | Safety in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s -- Part 1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 with explosive atmosphe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80.10 |
| 字数估计 | 10,147 |
| 发布日期 | 2008-05-20 |
| 实施日期 | 2009-04-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8号(总第1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 如工件经可燃可爆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
GB 5959.13-2008: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5959.13-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in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s -- Part 1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lectro-heat installation with explosive atmosp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959.13-2008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对具有
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可爆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
炉和其他类似产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
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 电热装置按电压区段的分类
按GB 5959.1-2005第4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5 电热装置按频率区段的分类
按GB 5959.1-2005第5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 一般要求
除下列补充外,按GB 5959.1-2005第6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1 电热设备
6.1.1 炉体
6.1.1.1 炉室的结构设计应避免有产生局部过热的可能性。应配备温度指示(显示)、温度控制、超温
控制仪表。
6.1.1.2 炉壳及工件传送机构的结构设计,应保证装置正常运行时不会发生由于局部摩擦、碰撞产生
明火。
6.1.1.3 采用传送链输送工件时,应采用低燃点机械润滑剂。
6.1.1.4 炉内应设置放置被处理工件的固定支架。
6.1.1.5 固定支架、炉壳及其保温隔热层必须采用非燃性材料。
6.1.2 加热元件
6.1.2.1 加热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
及触电事故。
6.1.2.2 加热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释放出的易燃性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的80%。
6.1.2.3 电阻加热元件宜采用管状加热元件,防止明火引起燃烧。管状加热元件的外套应当是气密性
的,并且由处于工作温度下能抗氧化的材料制成。
6.1.2.4 加热元件的设置应考虑工件表面的易燃、易爆溶液不宜滴落在加热元件表面上。
6.1.3 空气循环及安全通风
6.1.3.1 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空气循环系统给炉内提供足够的空气使炉室内的易燃、
易爆性气体不产生积聚,保证易燃、易爆性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25%。
6.1.3.2 排气口应设置在易燃、易爆性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6.1.3.3 每台装置应单独设置废气排放管道,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6.1.3.4 多区的炉子,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得低于设
计值。
6.1.3.5 通风系统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正常调节范围内应能达到所需的风量,并设置阀门
最小安全开度限位装置。
6.1.3.6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
6.1.3.7 排气管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6.1.4 控制与联锁
6.1.4.1 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以确保低于爆炸性气体的引燃温度。
GB 5959.13-2008
6.1.4.2 采用强制通风的炉子,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加
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风机才能停止运行。通风失灵时,加热系统应能自动关闭。
6.1.4.3 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炉子,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系统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6.1.5 防爆及泄压
6.1.5.1 炉室应设置适当尺寸和动作力度的防爆门或防爆阀。每立方米炉膛容积宜设置不小于
0.05m2泄压面积。
6.1.5.2 防爆门或阀的位置和机械强度应能保证将释放出的内压力引向不危及到工作人员的区域。
6.2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检修应符合 GB 50058-1992、GB 3836.1-2000和 GB 3836.13-1997、
GB 3836.14-2000GB 3836.15-2000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2.1 炉子上使用的电机,应采用符合相关防爆型电机标准的要求。
6.2.2 炉子在正常的运行条件下,电流流经各处都不会导致导体、绝缘材料和电热装置的附近部件出
现危险的发热。
6.2.3 所选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注意使其在正常运行时不因有害气氛的作用而损伤。
6.2.4 加热元件与炉体的常温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6.2.5 炉体的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6.2.6 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6.2.7 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以免电气设备线路绝缘强度下降或遭破坏时,造成设备外壳带电或静电
感应使设备外壳聚集静电;应避免因紧固件锈蚀,引起接地电阻增大,对地放电产生火花,形成爆炸性气
体混合物的点燃源。
6.2.8 加热元件与导线应采用可靠的电气连接,接线端的位置应便于检查。加热元件的引入处应密封
可靠,以防炉内气体的泄露。
6.3 安装
6.3.1 炉子的择址布置,首先应考虑到尽量远离有高压静电影响的作业区和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工房、
仓库以及人口稠密区。
6.3.2 距离地面2m以内的排气管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6.4 其他
6.4.1 对于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炉子,应设置安全门和炉室内发讯装置,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
在炉室内。
6.4.2 装置应采用低噪声产品。
7 隔离和开合
按GB 5959.1-2005第7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8 与电网的连接和内部连接
按GB 5959.1-2005第8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9 触电的防护
按GB 5959.1-2005第9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10 过电流保护
按GB 5959.1-2005第10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GB 5959.13-2008
11 等电位连接
按GB 5959.1-2005第11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12 控制电路和控制功能
按GB 5959.1-2005第12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13 热影响的防护
按GB 5959.1-2005第13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14 防火、防爆、防窒息和防中毒
除下列补充规定外,其余应按GB 5959.1-2005第14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以及本部分
第6章的补充规定。
14.1 应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4.2 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泄露的易燃、易爆气体或有害气体适时地加以无害处理,以至于不引起
爆炸或损害工作人员的健康。建议的措施包括:
---排出的废气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
---保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设置必要的排气措施,必要时进行强排气处理;
---在工作场所设置爆炸气体和有害气体的监测装置,当其超过安全浓度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
启动强排气系统;
---提供必要的灭火器材以及急救器材和用品;
---其他必要的措施。
15 铭牌、标记和技术文件
除下列补充规定外,其余按GB 5959.1-2005第15章和有关特殊安全的要求。
15.1 应在铭牌上补充安全技术数据的内容:
---炉室工作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最高工作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适用溶剂名称;
---最大允许溶剂量;
注:连续式的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间歇式的单位为千克每次(kg/次)。
---额定排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其他安全技术数据。
15.2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应在电热装置或炉体的醒目处,用一种或多种必要文字清晰地标
出下列或与此相当的警告:
警告
炉内气氛有爆炸危险
16 电热装置的检查、投入运行、使用和维护
除下列补充规定外,其余按GB 5959.1-2005第16章和有关特殊安全的要求。
16.1 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范,以防
止发生爆炸、窒息和中毒的危险。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先列出应遵循的安全操作规范的名称和代号,
并结合产品的特点对安全操作作具体规定或补充说明。如:
---被处理的工件不能直接与加热元件接触;
---进入炉室的工件不应再有余漆(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