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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9132-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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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132-2018 299 GB 9132-2018 <=3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9132-2018 (GB9132-2018)
中文名称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ear surface disposal of low and medium level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05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
字数估计 15,130
发布日期 2018-07-10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933-1997; GB 9132-1988
引用标准 GB 12711; GB 14569.1; GB 18871; GB 50011; GB 50223; EJ 1186; 《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 2017年 第65号)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0号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由于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不能仅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岩洞处置和钻孔处置。

GB 9132-201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near surface disposal of low and medium level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 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由于含有相当数量 的长寿命核素,不能仅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放射 性废物的岩洞处置和钻孔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 14569.1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J 1186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近地表处置 将放射性废物放置在地表面或地表面以下几十米深的设施中,并设置工程屏障。 3.2 废物包 废物整备后的产品,包括废物体和容器,也包括可能存在的衬里,以便符合搬运、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要求。 3.3 有组织控制(监护) 由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对废物处置场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主动的(监测、监督和设施 维护)或被动的(限制土地使用)控制。 3.4 关闭 关闭包括正常关闭和非正常关闭。关闭作业一般包括回填、覆盖处置设施,终止和结束有关辅助设 施的活动,使处置场永久封闭。 3.5 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 指支持和说明处置场安全的科学、技术、行政和管理等方面论据和论证的文件集成,涵盖场址的适 宜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安全性,辐射风险评价的合理性,以及所有与处置场安全相关工作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3.6 被动安全特性 指处置场包容放射性、隔离放射性废物和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释放的固有安全特性,包括实体 屏障(如工程屏障、天然屏障和屏蔽等)、材料性能(如天然或人工材料对放射性核素的吸附性能等)及场址的有利特性(如有利于处置场稳定性的地形、地质条件)等。 4 总则 4.1 废物处置的基本安全要求 4.1.1 废物处置应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设置多重屏障(包括废物体、包装容器,处置单元、地质体 等),建立和维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护人类与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4.1.2 在处置场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处置场的坚稳性。 4.1.3 处置场应包容放射性、隔离放射性废物、限制放射性核素向生物圈的释放(对低水平放射性固 体废物的包容、隔离时间一般 300至 500 年)。 4.1.4 处置系统应通过多重安全功能提供安全,其总体性能不得过分依赖某个单一安全功能。 4.1.5 处置场的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应尽可能以被动措施确保安全,并将设施关闭后需要持续进 行主动维护的必要性减至最少。 4.1.6 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选址、建造、运行和关闭活动,并通过对处置系统的性能和安全进 行迭代设计和评价,为选址、建造、运行和关闭的每一步骤提供支持。 4.1.7 为保持处置场的被动安全特性,保证关闭后的安全功能,应对处置场的被动安全特性进行监护 和控制。 4.2 废物处置的辐射防护要求 4.2.1 处置场在正常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对工作人员和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应符合 GB 18871 的要 求。 4.2.2 经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代表性个人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 0.25 mSv。 4.2.3 在处置场的有组织控制解除后的任何时间内,对无意闯入处置场或接触废物的个人提供保护, 无意闯入者持续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 1 mSv,单次急性照射的有效剂量不超过 5 mSv。 5 废物包 5.1 废物体特性要求 5.1.1 近地表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度浓度应符合《放射性废物分类》的规定。 5.1.2 固体废物中所含非腐蚀性的游离状态液体含量应尽量低,废物包内游离液体的体积应小于固体 废物体积的 1%。 6 场址选择 6.1 场址选择步骤 6.1.1 选址阶段划分 处置场的选址可分为规划选址、区域调查、场址特性评价和场址确定四个阶段。 6.1.2 规划选址 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制定选址总体规划,建立选址原则,确定所需的场址特性。 6.1.3 区域调查 确定有可能建立处置场的区域,并对该区域的地壳构造稳定性、地震、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 地质、气象条件和社会经济等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可能场址。 6.1.4 场址特性评价 场址特性评价是在区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勘察和对资料的分析研究,确定推荐场址。 6.1.5 场址确定 对推荐场址进行详细的研究,以论证场址的适宜性,并向审管部门提出详细的报告,以使审管部门 能够作出判断,批准所选择的场址。 6.2 选址准则 6.2.1 一般要求 6.2.1.1 处置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2.1.2 选址阶段应考虑场址拟接收废物包的源项(废物总体积和放射性总活度)及处置场今后扩建 的可能性。 7 处置场的设计和建造 7.1 一般要求 7.1.1 处置场的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的要求。 7.1.2 处置场的设计应为处置场的关闭提供必要的条件。 7.1.3 应充分利用天然屏障并设置工程屏障来保证和提高处置场的包容和隔离功能。 7.1.4 应根据处置流程、辐射防护实践、预估的辐射照射情况和污染可能性,开展处置场的辐射防护 最优化设计。 7.1.5 处置场应根据辐射防护要求设置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区域监测设备,根据处置单元和废物包特 性设计废物监测设备,处置场的辐射监测设计还应满足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监测需求。 7.2 处置场的设计 7.2.1 根据具体场址特性通过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确定处置场的设计处置容量,包括废物包的体积和 总活度。处置场一般由处置单元区、废物包接收站和实验室、车库等组成。处置单元区的设计应按全场的总体规划来安排。处置场的总体规划要注意入口与通道的布置,以及放射性操作区与非放射性操作区的控制。 8 处置场的运行 8.1 一般要求 8.1.1 处置场的运行包括废物包的接收、废物包的码放、处置单元的填充和封顶。 8.1.2 处置场的运行应遵守运行许可证的规定和相关监管的要求。 8.1.3 处置场应制定废物包接收准则,以保证废物包能实现其预期的安全功能。 8.1.4 当处置场建造和运行同时进行时,应确保相关建造活动不影响运行设施的安全。 8.2 废物包的接收 8.2.1 处置场应遵守废物包接收的程序,对接收的废物包进行核查,确认废物包: a)是否符合第 5 章的要求; b)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 c)是否与废物包档案相符。 8.2.2 处置场可对废物产生单位的废物处理、整备工艺实施质量监查,必要时还可对接收的废物包进 行随机抽样检测,以保证送到处置场的废物包符合第 5 章的要求。 8.2.3 应对废物包外表面的辐射剂量率和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进行监测,以保证废物包外表面任一点 的辐射水平满足监管部门批准的限值,废物包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应低于表 1 所列限值。 9 处置场的关闭 9.1 关闭的条件 9.1.1 当已经达到运行许可证允许处置的废物数量或放射性总活度限值时,处置场应实行正常关闭。 9.1.2 当发现处置场选址或设计有不可改正的严重错误,或发生严重事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 害,使得处置场不再适合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处置场应实行非正常关闭。实施非正常关闭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9.2 关闭 9.2.1 处置场关闭应遵守关闭许可文件的规定。 9.2.2 处置场在关闭阶段不再接收任何外来废物包,在关闭阶段应继续做好处置单元的覆盖层的维护 和稳定化工作,以确保处置场的安全。应对与有组织控制无关的地表设施进行去污和(或)拆除以及所需的任何环境修复。 9.2.3 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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