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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2002-2026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20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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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002-2026 359 GB/T 12002-2026 <=3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2002-2026 (GB/T12002-2026)
中文名称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英文名称 Sealing strips for plastic doors and window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31
国际标准分类 83.080.01
字数估计 18,143
发布日期 2026-05-25
实施日期 2026-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2002-1989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002-2026: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GB/T 12002-2026 英文版: Sealing strips for plastic doors and windows ICS 83.080.01 CCSG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2002-1989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2026-05-25发布 2026-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2002-1989《塑料门窗用密封条》,与GB/T 12002-198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自由高度、最小高度、压缩力、回弹恢复率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更改了分类与命名(见第4章,1989年版的第3章); ---更改了邵氏硬度及硬度变化的要求(见5.3,1989年版的4.2); ---更改了拉伸性能的要求(见5.3,1989年版的4.2); ---增加了压缩力、回弹恢复率、氧指数、垂直燃烧性能、烟密度等级(SDR)的要求(见5.3); ---更改了热空气老化性能的要求(见5.3,1989年版的4.2); ---更改了耐臭氧老化的测试方法(见6.12,1989年版的5.4.9); ---增加了压缩力的测试方法(见6.13); ---增加了回弹恢复率(CR)的测试方法(见6.14); ---增加了氧指数的测试方法(见6.15); ---增加了垂直燃烧性能的测试方法(见6.16); ---增加了烟密度等级(SDR)的测试方法(见6.17);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1989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包装(见第9章,1989年版的第7章); ---删除了质量保证(见1989年版的第8章); ---增加了压缩力的试验方法(见附录A); ---增加了回弹恢复率的试验方法(见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美德尚禾橡塑科技有限公 司、邢台科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乐至县明新门窗有限公司、尼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孝义、张龙、刘玉春、陈文泉、者东梅、张彦君、张茂财 、胡嘉伟、吴建军、 陈洪根、汪文武、高焱。 本文件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塑料门窗用密封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塑料门窗用密封条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以及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塑料门窗玻璃装配用和框扇间用的改性聚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或橡胶密封条,其他 材质门窗用的密封条参照使用。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按用途分类 密封条按照用途分为2类,见表1。 4.1.2 按材质分类 密封条按照材质分为3类,见表2。 4.1.3 按应用范围分类 密封条按照应用范围分为2类,见表3。 4.1.4 按形状分类 玻璃装配用密封条按照形状分为3类,框扇间用密封条按照形状分为2类,见表4。 4.1.5 按照阻燃性能分类 密封条按照阻燃性能分为2类,见表5。 4.2 命名 命名由文件编号、用途、材质、应用范围、阻燃性能和标称硬度组成。 5 要求 5.1 外观 密封条外观应光滑、平直无扭曲变形,表面无裂纹、无气泡、无明显杂质及其他缺陷,颜色均匀一致。 5.2 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 密封条截面尺寸公差按表6执行,其中装配尺寸按E1级,非装配尺寸按E2级。 5.3 技术要求 密封条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要求,F型密封条还应符合表8要求。压缩力要求由供需双方商 定,分级按表9;回弹恢复率(CR)应符合表10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结果的修约 试验结果应按GB/T 8170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修约。 6.2 试样制备 试样应按相关的标准试验方法从密封条上裁切。如果不能从密封条上制备试样,则应用与被测密 封条同一批材料挤出或者模压制成的标准试片。 提供密封胶条制品或试样时应提供包括胶条断面形状、尺寸、标称硬度、设计工作范围、受压工作面 等的图纸或资料。 6.3 状态调节和试验环境 除非另有规定,状态调节应按GB/T 2918的规定进行,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 条件下调节至少24h。 用于氧指数测定的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调节24h。调节24h 后,若试样的质量变化不大于0.1%,则可进行试验,否则应调节至少88h。 用于垂直燃烧性能测定的试样,状态调节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时间 48h。 用于烟密度(SDR)测定的试样,状态调节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时间 40h。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环境为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 6.4 外观 在自然光或等效的人工光源下,目视对产品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6.5 尺寸公差 取制品2mm~3mm厚的截面试片,用相应分度值的非接触式测量仪器,如可放大5倍、10倍的 投影仪或扫描仪进行检测。 6.6 邵氏硬度 6.6.1 23℃邵氏硬度(A) 按GB/T 2411规定进行测试,15s读数,并计算和标称值的偏差。 6.6.2 硬度变化 将试样放入表7要求的试验温度的恒温试验箱中,温度偏差±2℃。2h±0.25h取出,在10s之 内按GB/T 2411规定的方法测定硬度,并按表7规定计算各温度段的硬度差。 6.7 拉伸性能 拉伸断裂强度、拉伸断裂伸长率按 GB/T 1040.2规定进行测试,采用5A 型试样、拉伸速度为 500mm/min±50mm/min。 6.8 热空气老化性能 6.8.1 拉伸性能变化率和硬度变化 按GB/T 7141的规定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温度为100℃±2℃,改性聚氯乙烯类和热塑性弹性 体类试验时间为72h±0.5h、橡胶类试验时间为168h±1h。按硬度、拉伸性能的试样要求制样、测 试,并计算硬度变化以及按公式(1)计算拉伸断裂强度变化率和拉伸断裂伸长率变化率。 6.8.2 加热失重率 截取5g±0.5g试样5个,按6.3进行状态调节后称量质量,准确至0.0001g。将试样放入100℃ 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并计时,橡胶类试验时间为168h±1h、改性聚氯乙烯类和热塑性弹性体类试验时 间为72h±0.5h,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试验环境温度。称量加热后试样质量,准确至0.0001g。按 公式(2)计算加热失重率mr。 6.9 加热收缩率 截取110mm长试样3个,并按6.3进行状态调节。 在每个试样上画两个相距100mm的标记,并测量其初始距离l0,精确到0.1mm;将试样置于铺有 滑石粉的托盘内,放入7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24h。 将装有试样的托盘从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取出,在试验环境下冷却2h。 测量每个试样标记间的距离l1,精确到0.1mm。 6.10 压缩永久变形 按GB/T 7759.1的规定进行,采用 A型试样(直径为29.0mm ±0.5mm,高度为12.5mm± 0.5mm),改性聚氯乙烯类和热塑性弹性类试验温度70℃±2℃、橡胶类试验温度100℃±2℃,试验 时间22+0.5 0 h,试样压缩(25±2)%。 6.11 低温脆性 按GB/T 5470的规定进行测试。 6.12 耐臭氧老化 按GB/T 7762的规定进行,采用5倍放大镜观察试样。试验条件:臭氧浓度500pphm± 50pphm,试验温度40℃±2℃,试验时间168h±1h,伸长率(20±2)%。 6.13 压缩力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试。 6.14 回弹恢复率(CR)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测试。 6.15 氧指数 按GB/T 2406.2的规定进行测试。 6.16 垂直燃烧性能 按GB/T 2408的规定进行测试。 6.17 烟密度等级(SDR) 按GB/T 8627的规定进行测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硬度、压缩力、外观和尺寸公差。 7.2.2 组批和抽样方案 压缩力、外观、尺寸公差检验按同班同机台连续生产的同种密封条为一批,按 GB/T 2828.1规 定,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查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其他性能的检验,按每批的 质量不超过5000kg,组批制备试样。 7.2.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不符合第5章要求时,应从原批中加倍抽样复检;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是第5章全部项目。 7.3.2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当截面、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3 组批和抽样方案 以同一原料、工艺、配方、规格、连续生产为一批,每批的质量不超过5000kg;如产量少于5000kg 时,则以7d的产量为一批。按第6章试验方法的试样和制品的数量的3倍,抽取试样和制品进行 检验。 7.3.4 判定规则 产品不符合本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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